1 拼音
GBZ/T 240.7—2011 huà xué pǐn dú lǐ xué píng jià chéng xù hé shì yàn fāng fǎ dì 7bù fēn :pí fū zhì mǐn shì yàn
2 英文參考
Procedures and tests for toxicological evaluations of chemicals—Part 7:Skin sensitization test
ICS 13.100
C 5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T 240.7—2011《化學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試驗方法 第7部分:皮膚致敏試驗》(Procedures and tests for toxicological evaluations of chemicals—Part 7:Skin sensitization test)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2011年08月19日發佈,自2012年03月01日起實施。
3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GBZ/T 240《化學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試驗方法》現分爲以下四十四部分:
——第1部分:總則;
——第2部分:急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3部分:急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4部分:急性吸入毒性試驗;
——第5部分:急性眼刺激性/腐蝕性試驗;
——第7部分:皮膚致敏試驗;
——第8部分:鼠傷寒沙門氏菌回覆突變試驗;
——第13部分:哺乳動物精原細胞/初級精母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
——第15部分:亞急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16部分:亞急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17部分:亞急性吸入毒性試驗;
——第18部分:亞慢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19部分:亞慢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20部分:亞慢性吸入毒性試驗;
——第21部分:致畸試驗;
——第22部分:兩代繁殖毒性試驗;
——第24部分:慢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25部分:慢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27部分:致癌試驗;
——第28部分:慢性毒性/致癌性聯合試驗;
——第29部分:毒物代謝動力學試驗;
——第33部分:果蠅伴性隱性致死試驗;
——第35部分:體外哺乳動物細胞程序外DNA合成(UDS)試驗;
——第42部分:一代繁殖試驗;
本部分爲GBZ/T 240的第7部分。
本部分由衛生部職業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本部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單位:貴陽醫學院、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洪峯、潘雪莉、李朝林、孫金秀、侯粉霞、劉海龍。
第7部分:皮膚致敏試驗
5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Z/T 224 職業衛生名詞術語
6 3 術語和定義
GBZ/T 240.1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誘導接觸 induction exposure
機體通過接觸受試樣品以達到誘導產生過敏狀態目的的試驗性暴露。
3.2
誘導期 induction period
機體通過接觸受試樣品而誘導出過敏狀態所需的時間。
3.3
激發接觸 challenge exposure
9 6 試驗方法
9.1 6.1 實驗動物和飼養環境
9.1.1 6.1.1 動物種屬
首選健康、成年的白色豚鼠,體重250 g~300 g。如選擇其他種屬,試驗者需提供選擇的依據。
9.1.2 6.1.2 動物實驗室和飼養
動物實驗室應符合國家相應規定。動物自由飲食和飲水。需提供富含維生素C的食物。
9.1.3 6.1.3 動物數量和性別
動物數量和性別依賴於選擇的試驗方法。兩種性別均可用於局部封閉塗皮法(Buehler test)和豚鼠最大反應試驗(GPMT)。雌性動物應該是未生育過和未懷孕的。Buchler試驗要求試驗組至少20只豚鼠,對照組至少10只豚鼠。GPMT要求試驗組至少10只豚鼠,對照組至少5只豚鼠,如果試驗結果難以確定受試樣品的致敏性,應增加動物數,試驗組至少20只豚鼠,對照組至少10只豚鼠。
9.2 6.2 試驗方法可靠性的檢查
使用已知的能引起輕度/中度致敏的陽性物並每隔6個月檢查一次。局部封閉塗皮法至少有30%動物出現皮膚過敏反應;GPMT至少有60%動物出現皮膚過敏反應。陽性物一般採用:
——己苯乙烯醛(hexylcinnamaldehyde);
——巰基苯並噻唑(2-mercaptobenzothiazole);
——氨基苯甲酸乙酯(ethyl-4-aminobcnzoate);
——二硝基氯苯(2,4-dinitrochlorobenzene);
——DER 331 環氧樹脂(DER 331 epoxyresins)。
9.3 6.3 劑量設計
試驗劑量水平可以通過少量動物(2只~3只)的預試驗獲得。誘導劑量爲能足以引起皮膚輕度刺激反應的濃度,激發劑量爲不能引起皮膚刺激作用的最高劑量。
水溶性受試樣品可用水或無刺激性表面活性劑作爲介質,其他受試樣品可用80%乙醇(誘導接觸)或丙酮(激發接觸)作介質。
9.4 6.4 試驗步驟
9.4.1 6.4.1 局部封閉塗皮法(Buehler test)
動物數:試驗組至少20只,對照組至少10只。
6.4.1.1 劑量水平
在試驗中設陰性對照組,在誘導接觸時該組僅塗以溶劑作爲對照;在激發接觸時該組塗以受試樣品。對照組動物應與受試樣品組動物爲同一批。在實驗室開展致敏反應試驗初期、或使用新的動物種屬或品系時,需同時設陽性對照組。
6.4.1.2 誘導接觸
試驗前24 h實驗動物背部左側去毛,去毛範圍爲3 cm×3 cm。
於第0天、第7天、第14天分別將0.2 mL~0.4 mL新配製的受試樣品(最小刺激濃度)塗布在背部左側2 cm×2 cm的區域,以2層紗布和1層玻璃紙覆蓋,再以無刺激膠帶封閉固定6h後,移去敷貼物,清除殘留受試樣品。
6.4.1.3 激發接觸
末次誘導2周後,即第28天,將0.2 mL~0.4 mL受試樣品(最大無刺激濃度,建議爲誘導濃度的1/2)敷貼於豚鼠右側背部2 cm×2 cm的脫毛區(試驗前24 h去毛),然後用2層紗布和1層玻璃紙覆蓋,後者緊貼皮膚,再以無刺激膠帶封閉固定6h後,移去敷貼物,清洗方法同前。
6.4.1.4 結果觀察與評價
在24 h、48 h後分別觀察局部皮膚反應。用盲法觀察對照組和試驗組。按表1對局部皮膚反應評分。當受試樣品組動物出現皮膚反應積分≥2時,判爲該動物出現皮膚致敏反應陽性,並計算致敏率,按表2判定受試樣品的致敏強度。
6.4.1.5 如果結果可疑,該動物可以1周後重新激發,用最初的對照組或新的對照組進行比較。
評分 | ||
紅斑和焦痂形成 | 無反應 | 0 |
輕微的紅斑(勉強可見) | 1 | |
明顯紅斑(散在或小塊紅斑) | 2 | |
中度一重度紅斑 | 3 | |
嚴重紅斑(紫紅色)至輕微焦痂形成 | 4 | |
水腫形成 | 無水腫 | 0 |
輕微水腫(勉強可見) | 1 | |
2 | ||
3 | ||
最高積分 | 7 | |
注:皮膚致敏程度分級同表2。 |
致敏率/% | 等級 | 致敏程度 |
<9 | Ⅰ | 弱 |
9~ | Ⅱ | 輕度 |
29~ | Ⅲ | 中度 |
65~ | Ⅳ | 強 |
≥81 | Ⅴ | 極強 |
注:致敏率是反應評分爲1或以上的動物數佔該組動物總數的百分比,I級致敏度沒有意義,在實際使用下無致 敏危險。 |
9.4.2 6.4.2 豚鼠最大反應試驗(Guinea Pig Maximization Test,GPMT)
採用完全福氏佐劑(Freund Complete Adjvant,FCA)皮內注射方法檢測致敏的可能性。
9.4.2.1 6.4.2.1 動物數
試驗組至少用10,對照組至少5只。如果試驗結果難以確定受試樣品的致敏性,應增加動物數,試驗組20只,對照組10只。
9.4.2.2 6.4.2.2 劑量水平
試驗劑量水平可以通過少量動物(2只~3只)的預試驗獲得。誘導劑量爲能足以引起皮膚輕度刺激反應的濃度,激發劑量爲不能引起皮膚刺激作用的最高劑量。
9.4.2.3 6.4.2.3 試驗步驟
6.4.2.3.1 誘導接觸(第0天)
誘導接觸應按如下步驟操作:
a) 受試樣品組:將頸背部去毛區(2 cm×4 cm)中線兩側劃定三個對稱點,每點皮內注射0.1 mL下述溶液。
第2點 耐受濃度的受試樣品;
第3點 用1:1(體積比)FCA/水或生理鹽水配製的受試物,濃度與第2點相同。
b) 對照組:注射部位同受試樣品。
第2點 未稀釋的介質;
第3點 用1:1(體積比)FCA/水或生理鹽水配製的質量濃度爲50%的介質。
6.4.2.3.2 誘導接觸(第7天)
將塗有0.5 g(mL)受試樣品的2 cm×4 cm濾紙敷貼在上述再次去毛的注射部位,然後用兩層紗布,一層玻璃紙覆蓋,無刺激膠布封閉固定48h。對無皮膚刺激作用的受試樣品,可加強致敏,於第二次誘導接觸前24 h在注射部位塗抹10%十二烷基硫酸鈉(SLS)0.5 mL。對照組僅用介質作誘導處理。
6.4.2.3.3 激發接觸(第21天)
將豚鼠軀幹部去毛,用塗有0.5 g(mL)受試樣品的2 cm×2 cm濾紙片敷貼在去毛區,然後再用兩層紗布,一層玻璃紙覆蓋,無刺激膠布封閉固定24 h。對照組動物作同樣處理。如激發接觸所得結果不能確定,可在第一次激發接觸一週後進行第二次激發接觸。對照組作同步處理。
6.4.2.3.4 觀察及結果評價
激發接觸結束,除去塗有受試樣品的濾紙後24 h、48 h和72 h,觀察皮膚反應(如需要清除受試殘留物可用水或選用不改變皮膚已有反應和不損傷皮膚的溶劑),按表3評分。當受試樣品組動物皮膚反應積分≥1時,應判爲皮膚致敏反應陽性,按表2對受試樣品進行致敏強度分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