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32—2015 職業性氯丁二烯中毒的診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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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BZ 32—2015 zhí yè xìng lǜ dīng èr xī zhòng dú de zhěn duàn

2 英文參考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chloroprene poisoning

ICS 13.100

C 6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GBZ 32—2015《職業性氯丁二烯中毒的診斷》(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chloroprene poisoning)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於2015年04月21日發佈,自2015年11月01日起實施,同時代替GBZ 32—2002。本標準所替代標準的歷次版本頒佈情況爲GB 8790—1988、GBZ 32—2002。

3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的第6章爲推薦性的,其餘爲強制性的。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BZ 32—2002《職業性氯丁二烯中毒診斷標準》。與GBZ 3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將“診斷原則”分成“急性中毒”及“慢性中毒”兩部分;

——慢性中毒診斷原則明確了長期密切接觸氯丁二烯的最低時限;

——增加“接觸反應”及其相關內容;

——刪除“觀察對象”及其相關內容;

——將診斷分級由輕度、重度中毒二級改爲輕度、中度、重度中毒三級;

——其他處理中,增加了“勞動能力鑑定”的處理;

——附錄A增加了氯丁二烯中毒肝病診斷的相關內容說明。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上海市化工職業病防治院。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中毒控制所、同濟大學附屬上海市肺科醫院、重慶市職業病防治院、福建省職業病防治院、無錫市錫北人民醫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思惠、黃金祥、閆麗麗、孫道遠、胡訓軍、王永義、林麗穎、楊紅專。

本標準所替代標準的歷次版本頒佈情況爲:

——GB 8790—1988:

——GBZ 32—2002。

職業性氯丁二烯中毒的診斷

4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氯丁二烯中毒的診斷及處理原則。本標準適用於職業性氯丁二烯中毒的診斷及處理。

5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T 16180 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Z 59 職業性中毒肝病診斷標準

GBZ 73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呼吸系統疾病診斷標準

GBZ 76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神經系統疾病診斷標準

6 3 診斷原則

6.1 3.1 急性中毒

根據短期內接觸較高濃度氯丁二烯的職業史,以中樞神經系統和(或)呼吸系統急性損害爲主的臨牀表現,結合實驗室檢查結果及工作場所職業衛生學調查資料,進行綜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類似疾病後,方可診斷。

6.2 3.2 慢性中毒

具有1年以上(含1年)密切接觸氯丁二烯的職業史,以肝臟神經系統損害爲主的臨牀表現,結合實驗室檢查結果及工作場所職業衛生學資料,進行綜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類似疾病後,方可診斷。

7 接觸反應

短期內接觸較高濃度氯丁二烯後,出現頭昏頭痛、或流淚咽乾痛、咳嗽胸悶、氣急、噁心症狀,無陽性體徵,胸部X射線無異常,並於脫離接觸72 h內症狀明顯減輕或消失。

8 5 診斷分級

8.1 5.1 急性中毒

8.1.1 5.1.1 輕度中毒

短期內接觸較高濃度氯丁二烯後,出現頭暈頭痛乏力噁心嘔吐胸悶、氣急等症狀,及眼結膜充血、咽部充血等體徵,並具備下列表現之一者:

a) 急性輕度中毒性腦病,如輕度意識障礙、步態蹣跚(見GBZ 76);

b) 急性氣管-支氣管炎(見GBZ 73)。

8.1.2 5.1.2 中度中毒

出現下列表現之一者:

a) 急性中度中毒性腦病,如中度意識障礙共濟失調等表現(見GBZ 76);

b) 急性支氣管肺炎或間質性肺水腫(見GBZ 73)。

8.1.3 5.1.3 重度中毒

出現下列表現之一者:

a) 急性重度中毒性腦病,如重度意識障礙(見GBZ 76);

b) 肺泡肺水腫(見GBZ 73)。

8.2 5.2 慢性中毒

8.2.1 5.2.1 輕度中毒

具有1年以上(含1年)氯丁二烯職業接觸史,出現頭暈頭痛、倦怠、乏力失眠、易激動記憶力減退等臨牀症狀,並具備下列表現之一者:

a) 中度至重度脫髮和神經衰弱綜合徵

b) 慢性輕度中毒肝病(見GBZ 59),可伴有血清蛋白電泳β球蛋白比值白身前後對比降低20%以上。

8.2.2 5.2.2 中度中毒出現慢性中度中毒肝病(見GBZ 59)。

8.2.3 5.2.3 重度中毒

出現慢性重度中毒肝病(見GBZ 59)。

9 6 處理原則

9.1 6.1 治療原則

6.1.1 急性中毒立即脫離中毒現場,清洗污染的眼和皮膚,更換被污染衣物,保持安靜、保暖、給氧。急性期注意臥牀休息,以對症及支持治療爲主,必要時給予糖皮質激素治療。

6.1.2 慢性中毒治療期間脫離氯丁二烯作業,適當休息,加強營養對症治療

9.2 6.2 其他處理

6.2.1 急性中毒

輕、中度中毒治癒後可恢復工作,重度中毒視病情脫離原崗位或從事輕工作。

6.2.2 慢性中毒

輕、中度中毒治癒後可恢復原工作。重度中毒者不再從事氯丁二烯作業,視病情休息或從事輕工作。若需勞動能力鑑定者,按GB/T 16180處理。

10 7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參見附錄A。

11 附錄A(資料性附錄)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A.1 氯丁二烯(2-氯1,3-丁二烯)是生產氯丁橡膠的液態單體,能與苯乙烯丙烯腈、異戊二烯等共聚,生產各種合成橡膠;也是其他聚氯丁二烯產品,如氯丁膠乳及氯丁膠瀝青等的單體。凡因從事生產氯丁二烯以及各種含有氯丁二烯單體氯丁橡膠及膠乳、黏合劑等生產和加工時,均有可能發生氯丁二烯中毒

A.2 急性氯丁二烯中毒臨牀表現以中樞神經系統及眼和呼吸道急性損害爲主。由於氯丁二烯具有麻醉作用,吸人後可使患者迅速麻痹而陷入昏迷狀態,脫離現場後大部分於5 min~10 min清醒。較高濃度吸入可迅速抑制呼吸中樞,可在發病早期即出現呼吸困難或呼吸驟停。

A.3 慢性氯丁二烯中毒首先出現神經衰弱綜合徵表現,繼而出現肝臟損害。神經衰弱綜合徵爲非特異性,客觀性較差,故未單獨列爲診斷分級指標,但由於其發生率高而作爲慢性中毒診斷的前提條件。

A.4 脫髮是氯丁二烯慢性中毒的臨牀特點,不是所有接觸者皆能發生。脫髮程度分爲:

a) 輕度用手輕抹頭頂,即有較多的頭髮脫落;

b) 中度頭髮脫落至明顯稀疏程度;

c) 重度頭髮基本脫光,可伴有眉毛、腋毛、陰毛的脫落。脫離接觸後可逐漸白行恢復。

A.5 指甲變色常在接觸氯丁二烯15 d~30 d出現。從指甲根部起始出現紫褐色,常先累及雙側或一側的拇指指甲脫離作業3周後,色斑變淡,隨指甲生長,紫褐色向遠端推進,甲根部又出現正常的指甲色。若再接觸則指甲變色,又可反覆,故指甲變色可作爲接觸氯丁二烯的佐證。

A.6 血清蛋白電泳β球蛋白比值降低屬氯丁二烯中毒肝病的特徵之一。β球蛋白比值白身前後對比降低20%以上爲判定中毒診斷界限值。自身對比方法有:

a) 接觸氯丁二烯作業前後β球蛋白比值白身對比;

b) 脫離接觸氯丁二烯作業治療1~2個月後,β球蛋白比值自身對比。脫離氯丁二烯接觸後β球蛋白比值可恢復正常,重新接觸又迅速下降。

A.7 氯丁二烯中毒肝病與其他慢性肝病的臨牀表現不完全相同。首先,前者發病初期消化症狀可不明顯,且常伴有神經衰弱綜合徵發生不同程度脫髮及指甲變色等特點;而其他肝病發病早期消化症狀及肝功能異常明顯。其二,血清蛋白電泳檢測結果不一致,前者表現爲白蛋白比值升高,β球蛋白比值降低,α和γ球蛋白無顯著改變;其他肝病相反,其血清蛋白電泳表現爲白蛋白比值下降、白球比例(A/G)降低或倒置,γ球蛋白比值增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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