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230—2010 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

毒理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職業病診斷與處理 毒物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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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BZ 230—2010 zhí yè xìng jiē chù dú wù wēi hài chéng dù fēn jí

2 英文參考

Classification for hazards of occupational exposure to toxicant

ICS 13.100

C 5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 230—2010《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Classification for hazards of occupational exposure to toxicant)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2010年04月12日發佈,自2010年11月01日起實施。

3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在GB 5044—1985《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基礎上首次修訂。

本標準與GB 5044—1985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保留急性毒性、致癌性等2項指標。依據聯合國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及標記協調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GHS)的急性毒性分級標準,修訂原急性毒性分級標準;依據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nternational Agc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IARC)致癌性分類,修訂了原致癌性分級標準;

——把原急性中毒發病狀況、慢性中毒發病狀況和慢性中毒後果3項指標整合爲實際危害後果與預後1項指標,並明確定義和分級標準;

——增加了擴散性、蓄積性、刺激與腐蝕性、致敏性、生殖毒性5項指標;

——增加了指標權重和按照毒物危害指數進行分級的原則;

——把我國政府的產業政策列爲直接分級的參考依據;

——刪除了毒物非固有特性的指標,即最高容許濃度

本標準的附錄A爲規範性附錄。

本標準由衛生部職業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准。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

本標準參與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中毒控制所、武漢科技大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黃漢林、黃建勳、徐海娟、夏麗華、葛怡琛、梁順華、陳建雄、陳嘉斌、劉莉莉、李來玉、陳秉炯、張敏、宋世震、杜燮禕、李濤。

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

4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的依據。

本標準適用於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的分級。

本標準也是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分級以及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的依據之一。

5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T 21604—2008 化學品 急性皮刺激/腐蝕性試驗方

GB/T 21609—2008 化學品 急性眼睛刺激/腐蝕性試驗方

6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職業性接觸毒物 occupational exposure to toxicant

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的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間體、反應副產物和雜質等形式存在,並可經呼吸道、經皮膚或經口進人人體而對勞動者健康產生危害的物質。

3.2

危害 hazard

職業性接觸毒物可能導致的勞動者的健康損害和不良健康影響。

3.3

毒物危害指數 toxicant hazardous index,THI

綜合反映職業性接觸毒物對勞動者健康危害程度的量值

7 4 分級原則

4.1 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是以毒物急性毒性擴散性、蓄積性、致癌性、生殖毒性、致敏性、刺激與腐蝕性、實際危害後果與預後等9項指標爲基礎的定級標準。

4.2 分級原則是依據急性毒性、影響毒性作用的因素、毒性效應、實際危害後果等4大類9項分級指標進行綜合分析、計算毒物危害指數確定。每項指標均按照危害程度分5個等級並賦予相應分值(輕微危害:0分;輕度危害:1分;中度危害:2分;高度危害:3分;極度危害:4分);同時根據各項指標對職業危害影響作用大小賦予相應的權重係數。依據各項指標加權分值的總和,即毒物危害指數確定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的級別。

4.3 我國的產業政策明令禁止的物質或限制使用(含貿易限制)的物質,依據產業政策,結合毒物危害指數劃分危害程度。

8 5 分級依據

8.1 5.1 毒性效應指標

5.1.1 急性毒性:包括急性吸入半數致死濃度LC50、急性經皮半數致死量LD50

5.1.2 刺激與腐蝕性:根據毒物對眼睛、皮膚或黏膜刺激作用的強弱劃分評分等級。

5.1.3 致敏性:根據對人致敏報告及動物實驗數據劃分評分等級。

5.1.4 生殖毒性:根據對人生殖毒性的報告及動物實驗數據劃分評分等級。

5.1.5 致癌性:根據IARC致癌性分類劃分評分等級;屬於明確人類致癌物的,直接列爲極度危害

8.2 5.2 影響毒物作用的因素指標

5.2.1 擴散性:以毒物溫下或工業中使用時狀態及其揮發性(固體爲擴散性)作爲評分指標。

5.2.2 蓄積性:以毒物蓄積性強度或在體內的代謝速度作爲評分指標,根據蓄積係數或生物半減期劃分評分等級。

8.3 5.3 實際危害後果指標

根據中毒病死率和危害預後情況劃分評分等級。

8.4 5.4 產業政策指標

將我國政府已經列入禁止使用名單的物質直接列爲極度危害。列入限制使用(含貿易限制)名單的物質,毒物危害指數低於高度危害分級的,直接列爲高度危害毒物危害指數在極度或高度危害範圍內的,依據毒物危害指數進行分級。

9 危害程度等級劃分和毒物危害指數計算

6.1 危害程度分級

職業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爲輕度危害(Ⅳ級)、中度危害(Ⅲ級)、高度危害(Ⅱ級)和極度危害(Ⅰ級)4個等級。

6.2 職業性接觸毒物分項指標危害程度分級和評分按表1的規定毒物危害指數計算公式:

公式

式中:

THI——毒物危害指數

k——分項指標權重係數;

F——分項指標積分值。

6.3 危害程度的分級範圍

輕度危害(Ⅳ級):THI<35;

中度危害(Ⅲ級):THI≥35~<50;

高度危害(Ⅱ級):THI≥50~<65;

極度危害(工級):THI≥65。

表1 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和評分依據

分項指標

極度危害

高度危害

中度危害

輕度危害

輕微危害

權重

係數

積分值

4

3

2

1

0

急性

吸入

LC50

氣體

( cm3/m3

<100

≥100~<500

≥500~<2500

≥2500~<20000

≥20000

5

蒸氣

(mg/m3

<500

≥500~<2000

≥2000~<10000

≥10000~<20000

≥20000

粉塵和煙霧

(mg/m3

<50

≥50~<500

≥500~<1000

≥1000~<5000

≥5000

急性經口LD50

(mg/kg)

<5

≥5~<50

≥50~<300

≥300~<2000

≥2000

表1(續)

分項指標

極度危害

高度危害

中度危害

輕度危害

輕微危害

權重

係數

積分值

4

3

2

1

0

急性經皮LD50

(mg/kg)

<50

≥50~<200

≥200~<1000

≥1000~<2000

≥2000

1

刺激與腐蝕性

pH≤2或pH≥11.5;

腐蝕作用或不可逆損傷作用

強刺激作用

中等刺激作用

刺激作用

刺激作用

2

致敏性

有證據表明該物質能引起人類特定的呼吸系統致敏或重要臟器的變態反應損傷

有證據表明該物質能導致人類皮膚過敏

動物試驗證據充分,但無人類相關

證據

現有動物試驗證據不能對該物質的致敏性做出結論

無致敏性

2

生殖毒性

明確的人類生殖毒性:已確定對人類的生殖能力、生育或發育造成有害效應毒物,人類母體接觸後可引起子代先天性缺陷

推定的人類生殖毒性:動物試驗生殖毒性明確,但對人類生殖毒性作用尚未確定因果關係,推定對人的生殖能力發育產生有害影響

可疑的人類生殖毒性:動物試驗生殖毒性明確,但無人類生殖毒性資料

人類生殖毒性未定論:現有證據或資料不足以對毒物生殖毒性作出結論

無人類生殖毒性:動物試驗陰性,人羣調查結果未發現生殖毒性

3

致癌性

Ⅰ組,人類致癌物

ⅡA組,近似人類致癌物

ⅡB組,可能人致癌物

Ⅲ組,未歸人人類致癌物

Ⅳ組,非人類致癌物

4

實際危害後果與預後

職業中毒

死率≥10%

職業中毒病死率<10%;或致殘(不可逆損害)

器質性損害(可逆性重要臟器損害),脫離接觸後可治癒

僅有接觸反應

危害後果

5

擴散性(常溫或工業使用肘狀態)

氣態

液態,揮發性高(沸點<50℃);

固態,擴散性極高(使用時形成煙或煙塵)。

液態,揮發性中(沸點≥50℃~<150℃);

固態,擴散性高(細微而輕的粉末,使用時可見塵霧形成,並在空氣中停留數分鐘以上)

液態,揮發性低(沸點≥150℃);

固態,晶體、粒狀固體、擴散性中,使用時能見到粉塵但很快落下,使用後粉塵留在表面

固態,擴散性低(不會破碎的固體小球(塊),使用時幾乎不產生粉塵

3

表1(續)

分項指標

極度危害

高度危害

中度危害

輕度危害

輕微危害

權重

係數

積分值

4

3

2

1

0

蓄積性(或生物半減期)

蓄積係數(動物實驗,下同)<1;

生物半減期≥4000 h

蓄積係數≥1~<3;

生物半減期≥400 h~<4000 h

蓄積係數≥3~<5;

生物半減期≥40 h~<400h

蓄積係數>5

生物半減期≥4 h~<40 h

生物半減期<4 h

1

注1:急性毒性分級指標以急性吸入毒性急性經皮毒性爲分級依據。無急性吸入毒性數據的物質,參照急性經口毒性分級。無急性經皮毒性數據、且不經皮吸收的物質,按輕微危害分級;無急性經皮毒性數據、但可經皮膚吸收的物質,參照急性吸入毒性分級。

注2:強、中、輕和無刺激作用的分級依據GB/T 21604和GB/T 21609。

注3:缺乏蓄積性、致癌性、致敏性、生殖毒性分級有關數據的物質的分項指標暫按極度危害賦分。

注4:工業使用在5年內的新化學品,無實際危害後果資料的,該分項指標暫按極度危害賦分;工業使用在5年以上的物質,無實際危害後果資料的,該分項指標按輕微危害賦分。

注5:一般液態物質的吸入毒性蒸氣類劃分。

a1 cm3/m3=1 ppm,ppm與mg/m3在氣溫爲20℃,大氣壓爲101.3 kPa(760 mmHg)的條件下的換算公式爲:

1 ppm=24.04/Mrmg/m3,其中Mr爲該氣體相對分子質量

10 附錄A(規範性附錄)正確使用本標準說明

A.1 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標準是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的技術依據,也是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分級一有毒作業分級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的重要技術依據。本標準適用於常見職業性接觸毒物的分級,也是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職業衛生分類管理、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開展職業病危害評價的重要技術法規依據。

A.2 各項指標分級的依據是可獲得的可靠的科學數據,數據應用的優先順序依次爲:國家技術標準、國際組織正式頒佈的文件(數據)、區域組織或其他國家的官方數據、教科書、文獻資料。

A.3 急性毒性指標按GHS規定分級、賦分。經口或吸人毒性依據首選動物試驗爲大鼠,急性皮毒性依據首選動物試驗爲大鼠或兔子。如果缺乏首選試驗物種急性毒性數據,而有多個其他動物物種急性毒性試驗數據,則應科學判斷,在有效、良好規範的試驗中選出最適當的急性毒性數據。

A.4 急性吸人毒性以4h暴露試驗爲基礎,根據1 h暴露試驗獲得的現有吸入毒性數據的轉換,對於氣體蒸氣,應除以因子2;對於粉塵和煙霧,應除以因子4。根據2h暴露或3 h暴露試驗獲得的吸入毒性數據的轉換,參照th暴露試驗數據轉換方法處理。

A.5 本標準分級依據的部分指標是動物試驗數據,如果所獲得的數據不一致時,應以可賦予較高分值的數據爲準。例如:某毒物LC50有兩個數據,一個是450 mg/m3,另一個是550 mg/m3,按分級標準,前者應劃分爲極度危害,賦4分;後者應劃分爲高度危害,賦3分。因此,應以前者爲準,採用450 mg/m3一數據。

A.6 蓄積性包括物質蓄積功能蓄積蓄積性一般用蓄積係數表示,但生物半減期也反映物質的蓄積性。本標準把蓄積係數和生物半減期兩個指標均作爲分級依據。當有蓄積係數數據可用時,按蓄積係數分級;沒有蓄積係數數據可用時,按生物半減期分級;如果毒物毒性作用由其代謝產物引起的,則按該代謝產物的生物半減期分級。

A.7 毒物危害指數是影響毒物危害程度各項指標的綜合加權積分值,綜合反映職業性接觸毒物對勞動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可能性,不能理解爲職業性接觸毒物的實際危害程度。毒物危害指數計算舉例見表A.1、A.2。

A.8 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標準是基於科學性和可行性制定的,是綜合分析各種影響毒物危害程度的指標得出的分級標準,它所規定的界值不能理解職業危害程度分級的精確界限。

A.9 本標準各項指標的分級標準是依據現有可獲得數據、資料制定的,這些依據也將隨着科學研究的深入而發生變化,因此,應用本標準時應注意最新的科學研究成果。

A.10 本標準不適用於非職業性接觸毒物的分級。

A.11 本標準應由受過職業衛生專業訓練的專業人員使用。

表A.1 職業性接觸丙酮危害指數計算舉例

積分指標

文獻資料數據

危害分值(F)

權重係數

(k)

急性吸入LC50

氣體/( cm3/m3

5

蒸氣/(mg/m3

50100(8h,大鼠吸入

0

粉塵和煙霧/(mg/m3

急性經口LD50/(mg/kg)

5800(大鼠)

0

急性經皮LD50/(mg/kg)

>15700(兔)

0

1

刺激與腐蝕性

強刺激

3

2

表A.1(續)

積分指標

文獻資料數據

危害分值(F)

權重係數

(k)

致敏性

無致敏性

0

2

生殖毒性

生殖毒性資料不足

1

3

致癌性

非人類致癌物

0

4

實際危害後果與預後

可引起不可逆損害

3

5

擴散性(常溫或工業使用時狀態)

無色易揮發液體

2

3

蓄積性(或生物半減期)

生物半減期19h~31h

1

1

毒物危害指數

公式=31

職業危害程度分級

輕度危害(Ⅳ級)

表A.2 職業性接觸三氯乙烯危害指數計算舉例

積分指標

文獻資料數據

危害分值(F)

權重係數

(k)

急性吸入LC50

氣體(cm3/m3

5

蒸氣/(mg/m3

137752,1h(大鼠吸入);(換算爲4h大鼠吸入值爲68876)

0

粉塵和煙霧/(mg/m3

急性經口LD50/(mg/kg)

4920(大鼠)

0

急性經皮LD50/(mg/kg)

無資料

1

刺激與腐蝕性

強刺激作用

3

2

致敏性

強致敏性

4

2

生殖毒性

動物生殖毒性明確但無人類生殖毒性資料

2

3

致癌性

ⅡA(IARC)

3

4

實際危害後果與預後

職業中毒病死率爲33%(1999.1~至今)

4

5

擴散性(常溫或工業使用時狀態)

無色、透明、易揮發,具有芳香味液體;沸點87℃

2

3

蓄積性(或生物半減期)

尿中三氯乙酸(TCA)排出較慢,一次接觸後大部分2 d~3 d後排除,每日接觸則持續上升,可達第一天的7~12倍,至週末達最高濃度。

2

1

毒物危害指數

公式=60

職業危害程度分級

高度危害(Ⅱ級)(注:三氯乙烯爲貿易嚴格限制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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