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英文參考
GBZ/T 229.4—2012 Classification of occupational hazards at workplaces Part 4:Occupational exposure to noise
3 標準基本信息
ICS 13.100
C 5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T 229.4—2012《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 第4部分:噪聲》(Classification of occupational hazards at workplaces Part 4:Occupational exposure to noise)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2012年6月5日發佈,自2012年12月1日起實施。
4 標準發佈通告
關於發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4部分:噪聲》的通告(衛通〔2012〕10號)
衛通〔2012〕10號
現發佈推薦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其編號和名稱如下:
GBZ/T 229.4-2012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 第4部分:噪聲
以上標準於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5 標準正文
GBZ/T 229.4—2012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 第4部分:噪聲
5.1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按部分發布,目前發佈四個部分:
——第1部分:生產性粉塵;
——第2部分:化學物;
——第3部分:高溫;
——第4部分:噪聲。
本部分是GBZ/T 229的第4部分。
本部分是GBZ 2.2—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中噪聲接觸限
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由衛生部職業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
本部分主要起草單位:北京大學公共衛生學院、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北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生、李濤、孫偉、何麗華、張敏、周世義、杜燮禕。
5.2 1 範圍
GBZ/T 229的本部分規定了工作場所生產性噪聲作業的分級原則、分級方法。
5.3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Z 2.2—2007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T 189.8—2007 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第8部分:噪聲
5.4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生產性噪聲 industrial noise
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噪聲。
3.2
穩態噪聲 steady noise
3.3
非穩態噪聲non-steady noise
3.4
脈衝噪聲 impulsive noise
持續時間≤0.5s,間隔時問>1s,A聲級聲壓有效值變化≥40dB的噪聲。
3.5
噪聲作業 work(job)exposed to noise
存在有損聽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聲音,且8h/d或40h/周噪聲暴露A等效聲級≥80dB的作業。
3.6
A計權聲壓級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I,LpA,LA
A聲級
用A計權網絡測得的聲壓級。
3.7
等效連續A計權聲壓級 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LAeq.T,LAeq
等效A聲級
在規定的時間內,某一連續穩態噪聲的A計權聲壓,具有與時變的噪聲相同的均方A汁權聲壓,則這一連續穩態噪聲的聲級就是此時變噪聲的等效聲級,單位用dB表示。
3.8
按額定8h工作日規格化的等效連續A聲級 normalization of 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to a normal 8h working day,LEX,8h
將一天實際工作時間內接觸的噪聲強度等效爲工作8h的等效聲級。
3.9
按額定周工作40h規格化的等效連續A聲級 normalization of 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to a normal 40h working week,LEX,W
非每週5d工作制的特殊工作所接觸的噪聲聲級等效爲每週工作40h的等效聲級。
5.5 4 分級
4.1 分級原則與基本要求
4.1.1 分級基礎
噪聲分級以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接觸限值及測量方法爲基礎進行分級。
4.1.2分級前的準備
應通過現場巡查,識別工作場所生產性噪聲的來源、分佈範圍、工人接觸噪聲情況及採取的控制措施,收集既往的聽力損傷資料,確定需要進行分級的作業。
按照職業病危害因素評價監測的要求對工作場所噪聲定期監測,監測接觸噪聲強度有變化,提示可能與原分級結果不一致的,或因生產工藝、原材料、設備等發生變化時,應重新進行分級,並提出新的預防控制措施和建議。
4.1.4分級資料管理
4.1.4.1 分級完成後應編制工作場所噪聲分級報告書,報告書的內容應包括分級依據、方法、結果以及分級管理建議和應告知的對象。
4.1.4.2分級結果應告知用人單位相關管理者、勞動者和政府相關部門。
4.1.4.3分級過程的全部資料應歸檔保存。
4.2分級依據
根據勞動者接觸噪聲水平和接觸時間對噪聲作業進行分級。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參見附錄A。
4.3分級方法
按照GBZ/T 189.8-2007的要求進行噪聲作業測量,依據噪聲暴露情況計算LEX,8h或LEX,w後,根據表1確定噪聲作業級別,共分四級,分級示例見附錄B。
表1 噪聲作業分級
注:表中等效聲級LEX,8h與LEX,。等效使用。
4.3.2脈衝噪聲
按照GBZ/T 189.8-2007的要求測量脈衝噪聲聲壓級峯值(dB)和工作日內脈衝次數n,根據表2確定脈衝噪聲作業級別,共分四級。
分級 | 聲壓峯值dB | 危害程度 | ||
n≤100 | 100 | 1000 | ||
Ⅰ | 140.0≤n<142. 5 | 130.0≤n<132.5 | 120.0≤n<122.5 | 輕度危害 |
Ⅱ | 142.5≤n<145 | 132.5≤n<135.0 | 122.5≤n<125.0 | 中度危害 |
Ⅲ | 145≤n<147.5 | 135.0≤n<137.5 | 125.0≤n<127.5 | 重度危害 |
Ⅳ | n≥147.5 | n≥137.5 | n≥127.5 | 極重危害 |
注:n爲每日脈衝次數。
5.6 5 分級管理原則
5.1 對於8h/d或40h/周噪聲暴露等效聲級≥80dB但<85dB的作業人員,在目前的作業方式和防護措施不變的情況下,應進行健康監護,一旦作業方式或控制效果發生變化,應重新分級。
5.2輕度危害(Ⅰ級):在目前的作業條件下,可能對勞動者的聽力產生不良影響。應改善工作環境,降低勞動者實際接觸水平,設置噪聲危害及防護標識,佩戴噪聲防護用品,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採取職業健康監護、定期作業場所監測等措施。
5.3 中度危害(Ⅱ級):在目前的作業條件下,很可能對勞動者的聽力產生不良影響。針對企業特點,在採取上述措施的同時,採取糾正和管理行動,降低勞動者實際接觸水平。
5.4重度危害(Ⅲ級):在目前的作業條件下,會對勞動者的健康產生不良影響。除了上述措施外,應儘可能採取工程技術措施,進行相應的整改,整改完成後,重新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衛生評價及噪聲分級。
5.5極重危害(Ⅳ級):目前作業條件下,會對勞動者的健康產生不良影響,除了上述措施外,及時採取相應的工程技術措施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後,對控制及防護效果進行衛生評價及噪聲分級。
6 附錄A(規範性附錄)正確使用說明
A.1 噪聲作業分級是對噪聲暴露危害程度的評價,也是爲控制噪聲危害及進行量化管理、風險評估提供重要依據。在進行噪聲作業分級時,應正確使用與本部分相關的國家職業衛生接觸限值及測量方法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