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T 229.1—2010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 1部分:生產性粉塵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粉塵危害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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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BZ/T 229.1—2010 gōng zuò chǎng suǒ zhí yè bìng wēi hài zuò yè fēn jí 1bù fēn :shēng chǎn xìng fěn chén

2 英文參考

Classification of occupational hazards at workplaces Part 1: Occupational exposure to industrial dust

ICS 13.100

C 5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T 229.1—2010《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 1部分:生產性粉塵》(Classification of occupational hazards at workplaces  Part 1: Occupational exposure to industrial dust)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2010年03月10日發佈,自2010年10月01日起實施。

3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按部分發布,目前計劃出版以下幾個部分:

——第1部分:生產性粉塵

——第2部分:化學物;

——第3部分:高溫;

——第4部分:噪聲

本部分是GBZ/T 229《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的第1部分,是GBZ 2.1—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中粉塵接觸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的附錄A爲規範性附錄。

本部分由衛生部職業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

本部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單位: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公共衛生學院、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十堰市東風職業病防治所、山西焦煤西山煤電集團公司職工總醫院、復旦大學公共衛生學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陳衛紅、李濤、張敏、史廷明、祁成、邢景才、杜燮禕、徐伯洪、周志俊、劉躍偉、王海椒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生產性粉塵

4 1 範圍

本部分規定工作場所生產性粉塵作業的分級及其管理原則。

本部分適用於各類存在生產性粉塵作業的分級管理。

本部分不適用於放射性粉塵

5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Z 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9 工作場所氣中有害物質監測採樣規範

GBZ/T 189.10 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第10部分:體力勞動強度分級

GBZ/T 192.1 工作場所氣中粉塵測定 第1部分:總粉塵濃度

GBZ/T 192.2 工作場所氣中粉塵測定 第2部分:呼吸性粉塵濃度

GBZ/T 192.4 工作場所氣中粉塵測定 第4部分:遊離二氧化硅含量

GBZ/T 192.5 工作場所氣中粉塵測定 第5部分:石棉纖維濃度

6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生產性粉塵 industrial dust

在生產過程中形成的粉塵。按粉塵的性質分爲:無機粉塵(inorganic dust,含礦物性粉塵金屬粉塵、人工合成的無機粉塵);有機粉塵(organic dust,含動物性粉塵、植物性粉塵、人工合成的有機粉塵);混合性粉塵(mixed dust,混合存在的各類粉塵)。

3.2

生產性粉塵作業 occupational exposure to industrial dust at workplace

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可能接觸到生產性粉塵作業

3.3

遊離二氧化硅(SiO2)含量 content of free SiO2

生產性粉塵結晶型遊離二氧化硅的含量。

3.4

職業接觸比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ratio

工作場所勞動者接觸某種職業性有害因素的實際測量值與相應職業接觸限值的比值。

3.5

呼吸性粉塵 respirable dust

可達到肺泡區(無纖毛呼吸性細支氣管肺泡管、肺泡囊)的粉塵。亦即用呼吸性粉塵採樣器,按標準測定方法,從空氣中採集的粉塵

3.6

石棉石棉纖維 asbestos and asbestos fibers

石棉是一種具有纖維結構的硅酸鹽礦物,分兩大類:蛇紋石類(溫石棉);閃石類[青石棉(蘭石棉)、鐵石棉、直閃石、透閃石、陽起石、角閃石]。石棉纖維是指直徑<3μm,長度>5μm且長度與直徑比>3:1的纖維

7 4 分級

7.1 4.1 分級原則與基本要求

7.1.1 4.1.1 分級基礎

分級應在綜合評估生產性粉塵的健康危害、勞動者接觸程度等的基礎上進行。

勞動者接觸粉塵的程度應根據工作場所氣中粉塵的濃度、勞動者接觸粉塵作業時間和勞動者的勞動強度綜合判定。

生產工藝及原料無改變,連續3次監測(每次間隔1個月以上),測定粉塵濃度未超過職業接觸限值且無塵肺病人報告的作業可以直接確定爲相對無害作業

7.1.2 4.1.2 分級前的準備

應確定作業是否需要進行分級。可根據現場巡查,工作場所生產性粉塵的性質和產生過程、分佈範圍辨識,以及採取的控制和防護措施,結合對既往塵肺發病和事故資料的分析後確定。作業分級應與日常監測相結合。

7.1.3 4.1.3 分級結果和效果評估

應定期對作業分級結果和預防控制措施的效果進行評估,連續三次定期監測發現勞動者接觸濃度有變化,提示可能與原分級結果不一致的,或因生產工藝、原材料、設備等發生改變時應重新進行分級,並提出新的預防控制措施和建議。

7.1.4 4.1.4 分級資料管理

4.1.4.1 分級完成後應編制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報告書,報告書的內容應包括分級依據、方法、結果以及分級管理建議和應告知的對象。

4.1.4.2 分級結果應告知用人單位負責人、管理者和相關勞動者。

4.1.4.3 分級過程的全部資料應歸檔保存

7.2 4.2 分級依據

生產性粉塵作業分級的依據包括粉塵遊離二氧化硅含量工作場所氣中粉塵職業接觸比值和勞動者的體力勞動強度要素權重數。

4.2.1 生產性粉塵遊離二氧化硅含量(M)的分級和權重數(WM)取值列於表1。

表1 遊離二氧化硅含量的分級和取值

遊離SiO2含量(M),%

權重數(WM

M<10

1

10≤M≤50

2

50

4

M>80

6

4.2.2 工作場所氣中粉塵職業接觸比值(B)分級和權重數(WB)取值列於表2。

表2 生產性粉塵職業接觸比值的分級和取值

接觸比值(B)

權重數(WB)

B<1

0

1≤B≤2

1

B>2

B

4.2.3 勞動者的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和權重數(WL)取值列於表3。

表3 體力勞動強度的分級和取值

體力勞動強度級別

權重數(WL

Ⅰ(輕)

1.0

Ⅱ(中)

1.5

Ⅲ(重)

2.0

Ⅳ(極重)

2.5

7.3 4.3 分級級別

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爲四級:相對無害作業(0級)、輕度危害作業(Ⅰ級)、中度危害作業(Ⅱ級)和高度危害作業(Ⅲ級)。

7.4 4.4 分級方法和計算

4.4.1 分級指數G按式(1)計算:

G=WM×WB×WL…………(1)

式(1)中:

G——分級指數;

WM——粉塵遊離二氧化硅含量權重數;

WB——工作場所氣中粉塵職業接觸比值權重數;

WL——勞動者體力勞動強度權重數。

4.4.2 根據分級指數G,將生產性粉塵作業分爲如下四級,見表4。

表4 生產性粉塵作業分級

分級指數(G)

作業級別

0

0級(相對無害作業

0

Ⅰ級(輕度危害作業

6

Ⅱ級(中度危害作業

>16

Ⅲ級(高度危害作業

4.4.3 測得生產性粉塵遊離二氧化硅含量工作場所氣中粉塵職業接觸比值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後,也可直接查閱表5進行生產性粉塵作業分級。

表5 生產性粉塵作業分級表

生產性粉塵作業分級表

8 5 分級管理原則

應根據分級結果對生產性粉塵作業採取適當的控制措施。一旦作業方式或防護效果發生變化,應重新分級。

5.1 0級(相對無害作業):在目前的作業條件下,對勞動者健康不會產生明顯影響,應繼續保持目前的作業方式和防護措施。

5.2 Ⅰ級(輕度危害作業):在目前的作業條件下,可能對勞動者的健康存在不良影響。應改善工作環境,降低勞動者實際粉塵接觸水平,並設置粉塵危害及防護標識,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採取職業健康監護、定期作業場所監測行動

5.3 Ⅱ級(中度危害作業):在目前的作業條件下,很可能引起勞動者的健康危害。應在採取上述措施的同時,及時採取糾正和管理行動,降低勞動者實際粉塵接觸水平

5.4 Ⅲ級(重度危害作業):在目前的作業條件下,極有可能造成勞動者嚴重健康損害的作業。應立即採取整改措施,作業點設置粉塵危害和防護的明確標識,勞動者應使用個人防護用品,使勞動者實際接觸水平達到職業衛生標準的要求。對勞動者及時進行健康體檢。整改完成後,應重新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衛生評價。

9 附錄A(規範性附錄)正確使用說明

A.1 本部分的目的在於評價工作場所生產性粉塵作業的衛生狀況,區分該作業對接觸者危害程度的大小,實施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時應與生產性粉塵控制作業分級管理辦法配套使用。

A.2 生產性粉塵作業分級應綜合生產性粉塵的健康危害、勞動者接觸濃度和勞動強度等因素進行,對粉塵接觸時間加權平均濃度不超過職業接觸限值作業,還應注意短時間接觸水平不超過職業接觸限值的2倍。

A.3 工作場所氣中粉塵監測採樣點採樣對象的選擇按GBZ 159執行。測定生產性粉塵濃度時,對於GBZ 2.1中規定呼吸性粉塵容許濃度的粉塵,應測定呼吸性粉塵的時間加權平均濃度,並以此計算生產性粉塵的接觸比值。粉塵濃度的測定根據粉塵類別分別按GBZ/T 192.1、GBZ/T 192.2和GBZ/T 192.5執行。當生產性粉塵濃度接近該粉塵職業接觸限值時,應增加測定頻次。

A.4 粉塵遊離二氧化硅含量的測定按GBZ/T 192.4執行;

A.5 體力勞動強度級別判定按GBZ 2.2和GBZ/T 189.10執行。

A.6 石棉石棉纖維、木塵等GBZ 2.1標識爲人類致癌物(G1)的粉塵,WM取值列入遊離二氧化硅>80%一類。

A.7 接觸比值B按式(2)計算:

公式

式(2)中:

B——生產性粉塵的接觸比值;

CTWA——工作場所氣中生產性粉塵8h時間加權平均濃度的實測值,單位爲毫克每立方米(mg/m3);多次檢測得到的CTWA不一致時,以最大值計算接觸比值;

PC-TWA——工作場所氣中該種粉塵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單位爲毫克每立方米(mg/m3)。A.8 工作場所存在兩種以上粉塵時,參照GBZ 2.1標準中附錄A.12進行粉塵濃度計算,遊離二氧化硅權重數取各種粉塵中最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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