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英文參考
Classification of occupational hazards at workplaces Part 2:Occupational exposure to chemicals
ICS 13.100
C 5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T 229.2—2010《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 第2部分:化學物》(Classification of occupational hazards at workplaces Part 2:Occupational exposure to chemicals)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2010年04月12日發佈,自2010年11月01日起實施。
3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按部分發布,目前計劃出版以下幾個部分:
——第1部分:生產性粉塵;
——第2部分:化學物;
——第3部分:高溫;
——第4部分:噪聲。
本部分是GBZ/T 229《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的第2部分,是GBZ 2.1—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中化學物接觸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是在GB 12331—1990《有毒作業分級》基礎上修訂的,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有毒作業分級由五級改爲四級;
——毒物危害程度級別權重更新了新的標準,增加了分級依據,明確了不同來源分級不一致時的處理原則;
——依據的職業接觸限值類型由原標準的單一的最高容許濃度修改爲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或最高容許濃度三種;
——增加了化學物職業接觸比值的表述,並替代原標準中毒物濃度超標倍數比值;
——增加了體力勞動強度權重,並替代有毒作業勞動時間權重係數;
——附錄A爲正確使用說明。刪除了原標準附錄A工作地點空氣中有毒物質的採樣規定。
本部分的附錄A爲規範性附錄。
本部分由衛生部職業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
本部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單位:復旦大學公共衛生學院、上海市衛生監督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公共衛生學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周志俊、何永華、常秀麗、朱素蓉、唐傑、朱儁、張敏、李濤、陳衛紅。
第2部分:化學物
5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Z 2.1 工業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T 189.10 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第10部分:體力勞動強度分級
GBZ 230 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
6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有毒作業 exposure to industrial toxicant
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可能接觸到各種化學性有害因素的作業。
3.2
職業接觸比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ratio
7 4 分級
7.1 4.1 分級原則與基本要求
4.1.1 應在全面掌握化學物的毒性資料及毒性分級、勞動者接觸生產性毒物水平和工作場所職業防護效果等要素的基礎上進行分級,同時應考慮技術的可行性和分級管理的差異性。勞動者接觸生產性毒物的水平由工作場所空氣中毒物濃度、勞動者接觸生產性毒物的時間和勞動者的勞動強度決定。
4.1.2 分級前應確定需要進行分級的作業。應通過系統調查識別作業場所生產性毒物的產生過程、分佈範圍和採取的控制防護措施,收集工人既往的健康監護資料和事故資料(如有),全面進行職業接觸評估後確定。
4.1.3 應定期對分級結果、預防控制措施的建議及其效果進行評估確認。如發現有關參數變動時應重新進行分級,並提出新的預防控制措施和建議。
4.1.4 分級完成後應編制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報告書,報告書的內容應包括分級依據、方法、結果以及分級管理建議和應告知的對象。
4.1.5 分級結果應告知用人單位負責人、管理者和相關勞動者。
7.2 4.2 職業性接觸毒物作業危害的分級依據
4.2.1 有毒作業分級的依據包括化學物的危害程度、化學物的職業接觸比值和勞動者的體力勞動強度三個要素的權數。
4.2.2 應根據化學物的毒作用類型進行分級。以慢性毒性作用爲主同時具有急性毒性作用的物質,應根據時間加權平均濃度、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進行分級,只有急性毒性作用的物質可根據最高容許濃度進行分級。
4.2.3 化學物的危害程度級別的權重數(WD)取值列於表1。
化學物的危害程度級別 | 權重數(WD) |
輕度危害 | 1 |
中度危害 | 2 |
重度危害 | 4 |
極度危害 | 8 |
注1:化學物危害程度級別按GBZ 230《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執行。 注2:《高毒物品目錄》和《劇毒化學品目錄》列入的化學物,其危害程度級別權重係數按8計算。 |
4.2.4 化學物的職業接觸比值(B)的權重數(WB)取值列於表2。
4.2.5 工作場所空氣中化學物職業接觸比值(B)的計算化學物職業接觸比值(B),可按式(1)~式(3)計算:
式中:
B——化學物職業接觸比值;
CTWA——現場測量的工作場所空氣中化學物時問加權平均濃度;
PC-TWA——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其取值按GBZ 2.1執行。
式中:
B——化學物職業接觸比值;
CSTEL——現場測量的工作場所空氣中化學物短時間加權平均濃度;
PC-STEL——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其取值按GBZ 2.1執行。
式中:
B——化學物職業接觸比值;
MAC——最高容許濃度,其取值按GBZ 2.1執行。
4.2.6 勞動者體力勞動強度的權重效(WL)取值列於表3。
7.3 4.3 分級及分級方法
4.3.1 有毒作業按危害程度分爲四級:相對無害作業(0級)、輕度危害作業(Ⅰ級)、中度危害作業(Ⅱ級)和重度危害作業(Ⅲ級)。
4.3.2 有毒作業的分級基礎是計算分級指數G,見表4。分級指數G按式(4)計算:
式中:
G——分級指數;
表4 有毒作業分級表
4.3.3 根據分級指數G,有毒作業分爲四級,見表5。
表5有毒作業分級
8 5 分級管理原則
5.1 0級(相對無害作業):在目前的作業條件下,對勞動者健康不會產生明顯影響,應繼續保持目前的作業方式和防護措施。一旦作業方式或防護效果發生變化,應重新分級。
5.2 Ⅰ級(輕度危害作業):在目前的作業條件下,可能對勞動者的健康存在不良影響。應改善工作環境,降低勞動者實際接觸水平,設置警告及防護標識,強化勞動者的安全操作及職業衛生培訓,採取定期作業場所監測、職業健康監護等行動。
5.3 Ⅱ級(中度危害作業):在目前的作業條件下,很可能引起勞動者的健康損害。應及時採取糾正和管理行動,限期完成整改措施。勞動者必須使用個人防護用品,使勞動者實際接觸水平達到職業衛生標準的要求。
5.4 Ⅲ級(重度危害作業):在目前的作業條件下,極有可能引起勞動者嚴重的健康損害的作業。應在作業點明確標識,立即採取整改措施,勞動者必須使用個人防護用晶,保證勞動者實際接觸水平達到職業衛生標準的要求。對勞動者進行健康體檢。整改完成後,應重新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衛生評價。
9 附錄A(規範性附錄)正確使用說明
A.1 本部分的目的在於評價工作場所生產性毒物作業的衛生狀況,區分該作業對接觸者危害程度的大小,在綜合評估生產性毒物的健康危害程度、勞動者接觸水平等基礎上實施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時,應與生產性毒物控制和作業分級管理辦法配套使用。
A.2 作業分級的重要指標是職業接觸水平。分級時,應考慮毒作用類型不同的化學物的接觸水平。
A.2.1 在對那些以慢性毒性作用爲主同時具有急性毒性作用,即同時具有PC-TWA和PC-STEL兩種類型職業接觸限值的化學物進行分級時,應注意考慮短時間接觸對健康的影響。在依據PC-TWA接觸比值進行分級的基礎上,還應根據PC-STEL接觸比值對短時間接觸程度進行分級。
A.2.2 對於只有PC-TWA而沒有PC-STEL的化學物,化學物接觸的時間加權平均濃度未超過PC-TWA的作業,還應注意任何時間接觸水平的波動不得超過超限倍數。如果超出超限倍數,可參考依據PC-STEL接觸比值進行的分級。
A.2.3 對於只有急性毒性作用的物質,即化學物只有MAC一種限值時,則只計算MAC接觸比值並進行分級即可。
A.2.4 當工作場所同時存在多種化學物時,B值爲各化學物職業接觸比值之和,即:
B=B1+B2………+Bn
A.3 如果多次檢測所得數據不一致時,應以最大值計算職業接觸比值。
A.4 應嚴格按照GBZ 159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採樣規範要求進行檢測,採樣工人數量及樣品數必須符合標準的最低要求。否則不能開展對該作業的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