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T 280—2017 火力發電企業職業危害預防控制指南

衛生標準 職業衛生 火力發電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職業危害預防控制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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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BZ/T 280—2017 huǒ lì fā diàn qǐ yè zhí yè wēi hài yù fáng kòng zhì zhǐ nán

2 英文參考

Guidelines fo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occupational hazards in thermal power plant

3 基本信息

ICS 13.100

C 5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T 280—2017《火力發電企業職業危害預防控制指南》(Guidelines fo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occupational hazards in thermal power plant)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於2017年10月26日《關於發佈〈火力發電企業職業危害預防控制指南〉等3項推薦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通告》(國衛通〔2017〕21 號)發佈,自2018年05月01日起實施。

4 發佈通知

關於發佈《火力發電企業職業危害預防控制指南》等3項推薦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通告

國衛通〔2017〕21 號

現發佈《火力發電企業職業危害預防控制指南》等3項推薦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編號和名稱如下:

GBZ/T 280-2017 火力發電企業職業危害預防控制指南

GBZ/T 287-2017 木材加工企業職業危害預防控制指南

GBZ/T 299.2-2017 電池製造職業危害預防控制指南 第2部分:硅太陽能電池

上述標準自2018年5 月1 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7年10月26日

5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天津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吉林省電力有限公司電力科學研究院、山東電力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樹新、楊雪瑩、孫成勳、趙欣、張耀亭、楊曉瑛、朱寶餘、劉靜、馮振明、李欣、張赫、李潤琴、李鑫、吳金庫。

6 標準正文

火力發電企業職業危害預防控制指南

6.1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火力發電企業的基本要求、存在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衛生防護措施、應急救援、輔助設施、職業衛生培訓、職業衛生檢查評估要求等。

本標準適用於火力發電企業職業危害預防和控制及其監督管理。以煤、石油、天然氣等爲主要生產原料的火力發電企業職業危害預防控制參照本標準。

本標準不適用於原子能發電廠、地熱發電廠、垃圾發電廠的職業危害預防控制

6.2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T 11651 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範

GB/T 18664 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

GB 50019 採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範

GB/T 50033 建築採光設計標準

GB 50034 建築照明設計標準

GB 50187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範

GBJ 87 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範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 159 工作場所氣中有害物質監測採樣規範

GBZ 188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

GBZ/T 194 工作場所防止職業中毒衛生工程防護措施規範

GBZ/T 203 高毒物作業崗位職業病 危害告知規範

GBZ/T 204 高毒物作業崗位職業病 危害信息指南

GBZ/T 205 密閉空間作業職業危害防護規範

GBZ/T 222 密閉空間直讀式氣體檢測儀選用指南

GBZ/T 223 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範

GBZ/T 224 職業衛生名詞術語

GBZ/T 225 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

GBZ/T 229.1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 第1部分:生產性粉塵

GBZ/T 229.2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 第2部分:化學物

GBZ/T 229.3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 第3部分:高溫

GBZ 230 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

6.3 3 術語和定義

GBZ/T 224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火力發電企業  thermal power plant

將燃料的化學能轉化爲熱能、熱能轉變機械能,最終將機械能轉變爲電能的企業。

3.2

煙氣淨化系統  flue-gas cleaning system

對煙氣進行淨化處理所採用的處理設施組成的系統

3.3

煙氣脫硫系統  flue-gas desulfurization

對煙氣進行脫除處理二氧化硫的處理設施組成的系統

3.4

煙氣脫硝系統  flue-gas denitration

對煙氣進行脫除處理氮氧化合物的處理設施組成的系統

3.5

除塵器  arrester

除去氣體介質中顆粒物的一種裝置。

3.6

爐渣  slag

燃料燃燒後,從焚燒爐排渣口排出的殘渣

3.7

灰渣  residua

在火力發電過程中,燃料燃燒過程中產生的爐渣灰渣、飛灰等固態殘留物的總稱。

3.8

局部排風罩  local exhaust hood

設置在工作場所粉塵發生源和有毒有害物源處,用於捕集和控制局部粉塵、有毒物質的通風設備。

6.4 4 基本要求

6.4.1 4.1 職業衛生防護原則

4.1.1 依法防治、預防爲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4.1.2 單位自律、全員參與、持續改進。

4.1.3 依靠科技進步,優先採用有利於職業病防治的工藝、技術和材料。

4.1.4 維護勞動者健康及相關權益,關注職業病高危人羣,尤其是流動勞動者。

6.4.2 4.2 用人單位基本要求

4.2.1 火力發電企業應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和實施方案,加強對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完善各項職業衛生操作規程,推行清潔生產,不斷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並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防止職業中毒衛生工程防護措施應按GBZ/T 194的要求,總平面佈局應符合GB 50187的要求,廠房的採暖、通風應符合GB 50019。

4.2.2 企業應明確工會、人事及勞動工資、企業管理、財務、生產製度、工程技術、職業衛生管理等相關部門在職業衛生管理方面的職責。職業管理方面設置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4.2.3 新建、擴建、改建的火力發電企業在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時,應根據所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積極採用新工藝和新技術,使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符合國家電力企業職業衛生方面的要求。

4.2.4 火力發電企業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經行政部門進行審查,在竣工驗收前,應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4.2.5 應按照GBZ/T 225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

4.2.6 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具體制定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定期組織檢查實施情況。

4.2.7 建立、健全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組織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的職業性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作業。健康檢查項目、週期職業禁忌證、健康檔案管理等參照GBZ 188執行。

4.2.8 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4.2.9 對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進行檢修、維護,定期檢測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白拆除或停止使用。

4.2.10 加強勞動者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2.11 在各工作場所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警示標識和說明,使進入人員知悉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人體健康的危害後果和防護措施。警示標識的設置應符合GBZ 158的要求。對於高毒物品的警示標識和告知,應按照GBZ/T 203、GBZ/T 204的要求進行編制和張貼。

4.2.12 用人單位應按照GBZ/T 229.1、GBZ/T 229.2、GBZ/T 229.3的要求,對作業場所進行作業分級。對於Ⅱ級(中度危害作業)和Ⅲ級(重度危害作業工作場所應加強管理,採取相應的預防措施,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

4.2.13 進行外包作業時,火力發電企業宜告知操作人員在操作過程中可能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名稱、對人體危害、在操作過程中如何防護,同時應明確管理責任,加強管理。

4.2.14 用人單位應建立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監測制度,並委託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檢測機構進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工作。按照GBZ 159的要求進行採樣監測,並將檢測結果告知作業人員。日常檢測中發現超標情況,應通知作業單位,查找原因,進行整改,並做好動態監測檢測監測記錄應長期保存

6.5 5 火力發電企業存在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

6.5.1 5.1 火力發電企業的主要工藝流程

火力發電企業基本工藝流程參見附錄A。

6.5.2 5.2 職業病危害因素

5.2.1 生產過程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

生產性粉塵(煤塵、矽塵、石灰石塵、石膏塵、電焊煙塵、石棉、泡棉、硅酸鹽棉)、化學物質[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氮、氨、肼、氟及其無機化合物、抗燃油、氯化氫氫氧化鈉、錳及其化合物臭氧硫酸、柴油、氯及其化合物、混凝劑和助凝劑(硫酸鋁、明釩、聚合氯化鋁、硫酸亞鐵等)、消毒殺菌劑二氧化氯、氯氣)]、物理因素(噪聲、高溫、熱輻射、工頻電場紫外輻射)、電離輻射X射線)等,詳見附錄B。

5.2.2 檢修、維修、搶修過程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

燃煤火力發電企業需定期對設備進行檢修,若設備在運行時出現故障,檢維修工需對其進行維修。工人在維修或檢修時,可能短時間內接觸高濃度的混合性粉塵、有毒物質等。鍋爐維修時存在矽塵、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氮一氧化碳等;焊接維修過程中存在的臭氧、二氧化氮一氧化氮、電焊煙塵等;管道維修時存在的石棉、泡棉、硅酸鹽棉等,詳見附錄B。

6.5.3 5.3 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風險評估

根據危害因素識別和危害程度分析,對職業危害進行風險評估,確定火力發電企業職業人羣的風險水平等級和危害水平,同時制定必要的防護措施。風險評估主要內容:

a) 職業病危害因素工作場所的來源與工人接觸途徑。

b) 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理化性質、危害程度、在工作場所分佈、濃度或強度以及在生產過程中的變化趨勢與特點。職業病危害因素採樣應按照GBZ 159要求進行。

c) 影響職業接觸的因素,包括工作場所的佈局,勞動組織作業方式,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採光照明工作場所清潔與整理,個人防護用品職業病危害因素防護設施等。

d) 用人單位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勞動者有關職業防護知識的掌握和職業衛生培訓情況。

e) 所使用的各類生產設備及防護設施是否減少職業接觸風險

f) 現行的職業接觸風險控制措施的實施情況及其效果。

g) 勞動者的健康水平和既往職業病發病情況。

h) 根據以上資料對崗位進行分類管理,並確定是否需要採取新的預防控制措施。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分級、分類方法可參照GBZ/T 225、GBZ/T 229.1、GBZ/T  229.2、GBZ/T 229.3、GBZ 230。

通過職業危害風險評估分析火力發電企業存在的主要職業危害包括煤塵引起的煤工塵肺、矽塵引起的矽肺石灰石塵和石膏塵等引起的肺組織纖維化病變、氨引起的氨中毒、肼引起的膀胱癌一氧化碳引起的一氧化碳中毒二氧化硫引起的二氧化硫中毒噪聲引起的噪聲聾、高溫引起的中暑硫化氫引起的硫化氫中毒氯化氫氫氧化鈉等引起的皮膚灼傷等。

6.6 6 職業衛生防護措施

6.6.1 6.1 通用原則

6.1.1 優先採用先進的生產工藝、技術和無毒(害)或低毒(害)的原材料,消除或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對於工藝、技術和原材料達不到要求的,應根據生產工藝和職業病危害因素特性,採取相應防塵、防毒、隔離噪聲、防暑降溫等措施,使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符合GBZ 2.1、GBZ 2.2的要求。如不能達到標準要求的,應根據實際接觸情況,按照GB/T 11651的要求爲作業人員配備個人防護裝備(參見附錄C~附錄E)。

6.1.2 工作場所設置更衣室、浴室等衛生設施,輔助用室的設計應符合GBZ 1的要求。

6.1.3 工作場所的採光照明應符合GB 50034、GB/T 50033的要求。

6.1.4 廠房內的建築物應減少易積塵的凸凹部分,牆壁、屋頂的內表面儘可能平整光滑,易清掃。

6.1.5 應設有工間休息室。休息室應遠離高溫、噪聲粉塵作業崗位,並設有清潔設施。

6.6.2 6.2 防護措施

6.6.2.1 6.2.1 防塵

6.2.1.1 儲煤場應設置覆蓋整個煤堆面積的噴灑設施。當煤場設備採用懸臂或門式鬥輪堆取料機時,宜選用在落煤點處帶有噴霧裝置的機型。採用裝卸橋煤場時,在裝卸橋受煤鬥上、下部給煤機向地面帶式輸送機給料處,宜採取抑塵措施。儲煤場的堆料機,在卸料處應設抑塵措施。

6.2.1.2 火力發電企業應採用帶有噴霧裝置翻車機、螺旋卸車機或鏈鬥卸車機卸煤。地下部分的地下卸煤溝、運煤隧道及地下轉運站等,應設置通風除塵裝置,並採取防潮設施。縫式煤槽的排料口處,應有防止煤塵飛揚的設施。葉輪給煤機上,應有除塵設備或抑塵裝置。採用抓鬥式或連續式卸煤機卸煤時,宜選用帶有噴霧裝置的設備。

6.2.1.3 輸煤系統各轉運站帶式輸送機頭部、導料槽出口、筒倉、碎煤機出口、原煤倉均裝有自動水噴霧裝置和通風除塵裝置。

6.2.1.4 輸煤棧橋、轉運站、碎煤機室、煤倉間地面清掃均採用水力清掃,沖洗地面後的污水匯入各轉運站內的集水坑,然後由泵回收到煤泥沉澱池。

6.2.1.5 在皮帶輸送機、轉運站等有落差部位加強防塵設施的設計,加大噴霧降塵設施的功效。各產生粉塵點位局部機械排風系統各類型排氣罩應遵循形式適宜、位置正確、風量適中、強度足夠、檢修方便的設計原則,罩口風速或控制點風速應足以將發生源產生的塵吸入罩內,確保達到高捕集效率。

6.2.1.6 在落差較大的轉運點裝有緩衝鎖氣器;犁煤器漏斗設置鎖氣擋板;所有落煤管穿過樓板的孔洞均採取密封措施。導煤槽採取密封措施,維持導煤槽內爲負壓。

6.2.1.7 制粉系統煤倉間的煤鬥進口處應加裝密封膠帶隨時封閉進煤口,將因煤的落差所產生的煤塵封閉在煤鬥內,對煤鬥內空氣進行除塵使煤鬥內保持負壓防止煤塵外冒。

6.2.1.8 制粉系統應採用密閉熱風送粉設備,設備和管道安裝時要求密封性能良好。磨煤機檢修清掃時,由固定式真空吸塵器吸塵。作業場所及時清除地面積塵。

6.2.1.9 鍋爐應設有負壓吸塵清掃系統

6.2.1.10 設立一個機、爐、電集中控制室,輔助車間將採用相對集中的監控方式,建立全廠輔助車間集中監控網,將全廠的各公用輔助車間和部分輔助系統聯網,集中在機、爐、電集中控制室內統一監控。

6.2.1.11 輸煤系統在筒倉頂部裝有可燃器監測一氧化碳監測裝置。在鍋爐和水處理間等工作場所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作業場所,設置自動報警裝置。

6.2.1.12 灰庫、脫硫系統石灰石卸料間等處設置除塵器,在灰庫出料、石灰石卸料時可能有較大的揚塵,建議設置有噴水裝置和捲簾門等有效的除塵設施,同時加強個人防護及設備的維護。

6.2.1.13 在進行檢修電焊操作時應設置有效的通風設施。確保作業地點電焊煙塵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限值的要求,實施電焊操作時應加強操作工的個人防護。

6.2.1.14 輸送含塵氣體的管道應與地面成適度夾角。如應設置水平管道時,應在適當位置設置清掃孔,以利清除積塵,防止管道堵塞。應在除塵器的進出口處設測試孔,測試孔的位置應選在氣流穩定的直管段。

6.6.2.2 6.2.2 防毒

6.2.2.1 加氯間宜佈置在獨立的建築物內,當與其他車間聯合佈置時,應設隔牆,並應有通向室外的外開門。

6.2.2.2 加氯間應設有漏氯檢測儀及報警裝置,宜設置氯氣中和裝置。採暖設施不宜靠近氯氣瓶和加氯機,照明通風設備的開關應設在室外。

6.2.2.3 肼應採用密閉容器儲存,周圍應有沖洗設施。

6.2.2.4 液氯瓶、肼儲存罐應分別存放在單獨的房間內。

6.2.2.5 加氯間、加藥間及化學品倉庫、電氣檢修間的浸漆室、生活污水處理站的操作間,均應設置機械排風裝置。所排氣體不應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必要時應設置淨化裝置。

6.2.2.6 酸、鹼儲存間、計量間及卸酸、鹼泵房應設置安全通道、淋浴裝置、沖洗及排水設施。

6.2.2.7 裝卸濃酸及液鹼時,宜採用負壓抽吸、泵輸送或自流輸送方式。

6.2.2.8 室內經常有人通行的場所,其酸、鹼管道不宜架空,應架空鋪設時,應對法蘭、接頭處採取防護措施。

6.2.2.9 鹽酸儲罐及計量箱的排氣處,應設置酸霧吸收裝置。

6.2.2.10 卸酸泵房、酸庫及酸計量間,應設置機械排風裝置;卸鹼泵房、鹼庫及鹼計量間宜採用自然通風

6.2.2.11 液氨或氨水應用密閉容器儲存,並置陰涼處。氨儲存箱、氨計量箱的排氣,應設置氨氣吸收裝置。氨庫及加藥間應設置機械排風裝置。

6.2.2.12 在脫硝系統使用液氨的工作場所、水處理系統使用氨、肼等有毒物質的工作場所以及污水處理產生硫化氫作業場所,除設計自動報警裝置、事故通風設施外,應有日常通風換氣。

6.2.2.13 在水處理間應有沖洗地面、牆壁的措施,車間地面應平整防滑,易於清掃。

6.2.2.14 在化學水處理使用有毒物作業場所應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在使用氨、肼的作業場所及產生一氧化碳、二氧化氮、錳及其無機化合物硫化氫作業場所應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中文警示說明和告知卡。警示說明應載明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援措施。

6.2.2.15 化學加藥間的通風排氣設施應將有害氣體引入回收淨化裝置,經淨化達到標準後排放。

6.2.2.16 鍋爐和水處理可因泄漏和意外事故引起職業病危害和安全事故危害,宜加強職業病防治的管理,健全制度,制定事故應急預案。

6.2.2.17 應充分應用新工藝、新技術和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措施,儘可能降低粉塵噪聲等對作業場所造成的影響。

6.6.2.3 6.2.3 防噪聲振動

6.2.3.1 在輸煤系統、主廠房等工作地點生產性噪聲聲級超過職業接觸限值的,而採用現代工程技術治理手段仍超過限值時,可採用有效個人防護措施,並減少接觸噪聲的時間。工程措施包括設置隔聲監控室、對強噪聲機組安裝隔聲罩、作業場所的吸聲處理以及在聲源或聲通路上裝配消聲器和對設備的隔振處理等。

6.2.3.2 加強高噪聲設備防護設施的設計,產生噪聲較大的設備如磨煤機、汽輪機、發電機及各種風機、泵等,應按照GBZ 1、GBJ 87採取減振、隔聲、吸聲等降噪措施,隔聲效果應達標。

6.2.3.3 在送風機和一次風機入口裝設聲音衰減器;鍋爐排汽時,噪聲影響較大,在排汽管上裝設小孔消聲器;磨煤機加裝隔聲罩;鍋爐排氣孔加裝消聲器等。

6.2.3.4 汽輪機、發電機等主要設備加裝隔聲罩;汽機房和鍋爐房底層不設運行人員值班室;主廠房的運行人員在集中控制樓內的集中控制室值班;集中控制室採用隔音設計,設置門斗,並在門斗和牆面和天棚採用吸聲材料貼面,室內也進行吸聲處理。

6.2.3.5 爲接觸噪聲的巡檢工配備個人噪聲防護用具,應滿足GBJ 87中規定,護耳器應具有足夠聲衰減值並佩戴舒適,並定期進行聽力保護培訓,檢查護耳器使用和維護情況,確保聽力保護效果。

6.2.3.6 對生產裝置中產生噪聲的設備,應設有噪聲警示標識噪聲警示說明

6.2.3.7 每年對作業場所噪聲及勞動者噪聲暴露情況至少進行一次監測(參見附錄F)。對勞動者進行聽力保護培訓。建立聽力保護檔案。對暴露於每天工作8 h,穩態噪聲超過8h,等效聲級大於等於85 dB,或者非穩態噪聲等效聲級大於等於85 dB(LAeq,8h≥85 dB)的勞動者,應進行基礎聽力測定和定期跟蹤聽力測定。對於發生高頻標準聽閾偏移的勞動者,企業應採取聽力保護措施,防止聽力進一步下降。

6.2.3.8 在總體佈置中統籌規劃,合理佈置,注意防噪間距,儘量使工作和休息場所遠離強噪聲源。冷卻塔布置在遠離人羣處。加強廠區綠化,控制噪聲傳播

6.6.2.4 6.2.4 防暑

6.2.4.1 汽機房通風採用自然進風、機械排風的通風方式。鍋爐房運轉層以下封閉,採用自然進風、自然排風的通風方式。

6.2.4.2 各輔助生產控制室應根據需要設置分體立櫃式或壁掛式空調器,以滿足夏季室溫26℃~28℃的要求。

6.2.4.3 爲了保證檢修人員不受高溫傷害,設計採用移動式冷風機,加強局部通風,以達到夏季防暑降溫的目的。

6.2.4.4 有熱源的管道和設備均用保溫材料與外界隔開,生產人員一般應集中控制室或值班室內工作;對重要或生產人員集中的地方設置空氣調節系統

6.2.4.5 在炎熱季節,應爲操作工設立工間休息室,合理安排勞動時間;工間休息室氣溫不應高於室外氣溫,設有空調的工間休息室室內氣溫應保持在25℃~27℃。

6.2.4.6 當作業地點氣溫≥37℃時,應採取局部降溫和綜合防暑措施,並應減少接觸時間。

6.2.4.7 在炎熱季節爲工人供應含鹽清涼飲料(含鹽量爲0.1%~0.2%),飲料水溫不宜高於15℃,保證工人水鹽代謝平衡,預防中暑發生

6.2.4.8 在高溫季節前對作業工人進行高溫作業職業性體檢,調離有職業禁忌證的人員,確保工人健康(參見附錄F)。

6.6.2.5 6.2.5 防電離輻射

6.2.5.1 按時安排放射工作人員參加防護知識培訓、職業健康檢查個人劑量監測

6.2.5.2 建立人員教育培訓、職業健康檢查以及個人劑量等方面的具體管理制度,並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

6.2.5.3 建立健全防護管理制度,安排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防護管理工作。6.2.5.4 在工作場所張貼放射性警告標誌。

6.6.2.6 6.2.6 防非電離輻射

針對燃料燃燒產生的紅外線和焊接維修過程產生的紫外線非電離輻射,應採取密閉、阻隔的防護措施,併爲工作配備防護服、防護眼鏡等個人防護措施。

6.6.3 6.3 個人防護措施

6.3.1 循環冷卻水、爐內給水、廢水處理場所使用的化學物品,主要包括酸類(鹽酸硫酸磷酸等)、鹼類(氫氧化鈉、氨、肼等)、混凝劑和助凝劑(硫酸鋁、明釩、聚合氯化鋁、硫酸亞鐵等),消毒殺菌劑二氧化氯、氯氣)等。在操作過程中,應爲作業工人配備防毒面具、防酸或防鹼工作服、手套、防腐蝕鞋等。在主廠房接觸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的巡視工,污水處理間接觸硫化氫的工人,脫硝系統接觸液氨的工人應配備防毒面具或供氣式空氣呼吸器、手套、報警器等。

6.3.2 輸煤系統運輸、裝卸、粉碎等接觸煤塵的操作工應配備防塵口罩、工作服、防塵眼鏡、手套等。制粉系統、除灰、除渣系統和灰庫操作、巡視和檢修的工人應配備防塵口罩、工作服、防塵眼鏡、手套等。

6.3.3 按照聽力保護規範的規定,應爲每班接觸噪聲LAeq,8≥85 dB的工人配備聲衰減值足夠、舒適有效的護耳器(耳罩耳塞)等個人防護用品。或者減少作業人員的接觸噪聲時間,以減少噪聲危害

6.3.4 爲日常維護作業的電焊工佩備防護眼鏡、面罩、工作服和手套等個人防護用品

6.3.5 爲脫硝系統接觸液氨或氨氣的工人、污水處理間接觸到硫化氫的工人、循環水處理系統接觸到氯氣的工人配備便攜式檢測報警儀和呼吸防護用品。報警儀的安裝和報警設置應按照GBZ/T 223要求進行設置。

6.3.6 用人單位應按照GB/T 18664的要求,做好個體防護用品的日常維護、防毒過濾元件更換、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壓力及氣密性檢查等,確保防護效果。

6.3.7 凡接觸到工頻電場的巡檢、維修工作人員應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配備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如屏蔽服、鞋、帽等,並應經常檢查其屏蔽、絕緣效果。

6.6.4 6.4 密閉空間作業防護

6.4.1 進入爐膛、污水處理溝等密閉空間作業時,應按照GBZ/T 205的要求,從操作規程制定、人員職責確定、職業衛生培訓、危害因素識別與評估、防護設施提供、個人防護配備、警示標識設置、應急救援保障等方面落實職責。

6.4.2 明確準人者、監護者及作業負責人的職責。所有準入者、監護者、作業負責人及其救援保障等方面落實相應職責。

6.4.3 配備符合要求的通風設備、個人防護用品檢測設備、照明設備、通信設備、應急救援設備。

6.4.4 鍋爐維修時,進入爐膛前,應對爐膛等進行充分降溫,同時做好個體防護後再進行檢修。

6.4.5 密閉作業空間的准入者應佩戴合適的個人防護用品。防護用品選用應依據GB/T 11651執行。

繫好安全帶,同時攜帶便攜式檢測報警儀及通訊設備,在有監護的情況下進行作業,並嚴格按照密閉空間職業安全衛生作業操作規程要求操作。密閉空間氣體檢測儀的安裝和設定,應滿足GBZ/T 222的要求。

6.4.6 監護者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掌握急救知識,監護過程中隨時與密閉空間作業人員保持聯繫,直到完成作業人員安全離開密閉空間

6.4.7 密閉空間人口處應參照GBZ 158設置禁止入內警示標識,防止未經准入者進入。

6.7 7 應急救援

7.1 企業應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機制,明確應急救援機構或組織

7.2 應急救援機構或組織應對本單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排查,對可能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工作場所和可能引起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因素,制定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及時修訂應急救援預案(參見附錄G)。

7.3 按照應急救援預案要求,合理配備快速檢測設備、醫療急救設備、急救藥品、通信工具、交通工具、照明裝置和個體防護用品等應急救援裝備。

7.4 對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化學品或者易造成急性職業中毒工作場所(如接觸酸、鹼、危險化學品庫等),應設置自動檢測報警裝置、事故通風設施、沖洗設備(淋浴器、洗眼器和洗手池)、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在作業場所醒目位置放置防毒用具,並設有專人保管和維護,保證其處於良好使用狀態。應急撤離通道應保持通暢。

7.5 作業場所應配備受過專業訓練的急救員,配備急救箱、擔架和其他急救用品。急救箱內應配有簡單明瞭的使用說明書,並由經過專業訓練的人員進行保管、定期檢查和更換。

7.6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立即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7.7 應與職業病防治院和就近醫療機構保持密切聯繫和合作關係,以便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能夠及時得到醫療救助。

7.8 應急救援預案應定期演練。

6.8 8 輔助設施

8.1 應根據火力發電企業的生產特點、實際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則設置輔助用室,包括車間衛生用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以及在特殊作業、工種或崗位設置的洗衣室)、生活室(休息室、就餐場所、廁所)應符合GBZ 1的衛生要求。

8.2 輔助用室應避開有害物質、病原體、高溫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影響。建築物內部構造應宜於清掃,衛生設備便於使用。

6.9 9 職業衛生培訓

9.1 勞動者培訓的主要內容:

a) 職業病防治的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b) 粉塵噪聲、高溫以及毒物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特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健康影響與預防控制措施;

c) 崗位操作規程和崗位作業條件;

d) 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知識;

e) 簡單故障的識別與事故報告的方法

f) 應急救援措施的檢查和使用方法

9.2 培訓類型:主要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定期培訓、換崗、轉崗培訓。

9.3 培訓方式:包括培訓班、班組會、宣傳欄、典型事故分析會等,傳播方式可以採用合同告知、網絡、報紙、電視和廣播等。

6.10 10 職業衛生檢查

10.1 企業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檢查

a) 工作場所除塵裝置、通風設備、減振和降低噪聲的裝置使用情況;

b) 工作場所毒物品的管理是否規範;

c) 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是否超標;

d) 現場和地面清理、清潔、整頓情況;

e) 工作場所警示標識完善情況;

f) 車間內有無“跑冒滴漏”等現象;

g) 勞動者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是否規範;

h) 建議檢查週期:每月一次。

10.2 工會監督檢查

a) 車間是否有職業衛生監督員;

b) 勞動組織和工作制度是否合理;

c) 個人防護用品是否按照標準發放;

d) 更衣室、洗浴間和休息室等衛生設施是否齊備;

e) 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措施落實情況;

f) 職業禁忌證人員安置情況;

g) 建議檢查週期:每月一次。

10.3 勞動者職業衛生檢查

a) 確保通風、除塵系統開啓並正常運行;

b) 現場警示標識和警報裝置是否完好;

c) 設備泄漏和損壞等情況;

d) 作業場所清潔情況;

e) 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和保存情況。

6.11 11 評估

11.1 用人單位應定期對本企業的職業病防治T作進行綜合評估

11.2 評估人員組成應包括企業主管職業衛生負責人,技術、勞資、工會等部門人員以及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職工代表和專家。

11.3 綜合評估週期爲1年。

11.4 評估內容包括:

a) 組織機構是否完整;

b) 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的制定情況;

c) 各項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規章的制定情況;

d) 職業衛生檔案的建立和保管情況;

e) 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的制定及實施情況;

f) 職業健康監護執行情況,職業病的發病和診斷情況;

g) 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演練情況;應急救援措施是否齊全,輔助用室是否滿足基本衛生要求;

h) 防護設施的配備與運行情況;

i) 個體防護裝備的配備和使用情況;

j) 職業衛生培訓情況;

k) 公告欄、危害警示標識的設置情況;

l) 企業中職業病病人的管理和康復治療

m) 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建議。

11.5 評估方法:可利用檢查表,將評估內容以表格化形式列出進行檢查檢查方法包括:

a) 職業衛生工作檔案記錄;

b) 工作場所巡查;

c) 專題小組討論;

d) 個人訪談;

e) 經典經驗總結;

f) 典型事故分析

g) 問卷抽樣測試;

h) 職業病防護效果。

11.6 對評估報告中發現的問題,應制定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並加以解決。根據評估結果撰寫評估報告,內容包括綜合評估意見,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詳細的修改意見,以及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評估報告應存檔長期保存

11.7 評估報告應報送企業責任人及相關管理部門,並向勞動者公佈。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根據評估報告加強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整改措施和具體實施方案。

7 附錄

附錄A(資料性附錄)火力發電企業基本工藝流程

附錄B(資料性附錄)火力發電企業存在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

附錄C(資料性附錄)火力發電企業存在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及防護措施

附錄D(資料性附錄)火力發電企業存在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職業病

附錄E(資料性附錄)火力發電企業存在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限值

附錄F(資料性附錄)火力發電企業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和週期

附錄G(資料性附錄)突發職業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主要內容

附錄具體內容詳見全文下載中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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