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結核病防治項目管理方案

管理方案 法規文件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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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註解

2010年結核病防治項目管理方案》由衛生部於2010年9月2日衛辦疾控發〔2010〕149號印發。

2010年結核病防治項目管理方案

爲貫徹落實《全國結核病防治規劃(2001-2010年)》,進一步加強全國結核病防治工作,遏制結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羣衆身體健康,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在全國範圍內實結核病加強控制項目。

2 一、項目目標

(一)總目標。

促進《全國結核病防治規劃(2001-2010年)》目標的實現,降低結核病的感染、發病與死亡,提高全人口的健康水平。

(二)年度目標。

1.新塗陽肺結核患者發現率在70%及以上,治癒保持在85%以上。

2.2010年發現、治療管理肺結核患者約106萬例。

3.實施2010年全國第五次結核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3 二、項目範圍和內容

(一)項目範圍。

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二)項目內容。

第一部分:基本結核病防治工作。

1.患者診斷。

對到指定結防機構就診的肺結核可疑患者提供免費的結核病診斷檢查,包括提供1次胸部X光片、1次痰塗片檢查。據估算,每檢查7例可疑者,可發現1例塗陽肺結核患者

2.患者治療及檢查

對確診的活動肺結核患者提供免費的治療和隨訪檢查,主要包括:國家免費提供統一標準化療方案所需的抗結核藥品;治療期間提供3次痰塗片隨訪檢查,療程結束時提供1次胸部X光片檢查。各類患者的治療以不住院化療爲主,採用國家標準化療方案,在當地結防機構接受規範的治療管理。

3.肺結核病報病及治療管理補助。

對推薦和報告肺結核患者的醫務人員以及承擔有關公共衛生工作的醫務人員給予適當補助,以激勵醫務人員參與肺結核病的報告及公共衛生服務工作;對按要求已完成肺結核患者治療管理工作的醫務人員或公共衛生工作人員發放治療管理補助費。

4.疫情追蹤。

(1)疫情調查。瞭解全國乃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結核病的流行狀況和危害程度,2010年將開展的第五次全國結核流行病學抽樣調查工作。工作內容主要包括組織、培訓流調人員,實施現場調查,彙總分析數據,並撰寫流調報告,爲保證各種活動的順利進行,國家提供相應經費支持。

(2)疫情追蹤。利用國家疫情監測系統,瞭解肺結核的報告情況,主要是經過相應培訓的社區醫務人員或共公衛生工作人員對已報告但還沒有到結防機構就診的可疑患者進行現場或者電話追蹤。

5.提高肺結核患者發現率。

(1)疫情報告。2009年全國啓用優化後的結核病網絡專報系統結核病防治機構負責實施報告管理工作,以保證國家獲得及時準確的疫情信息

(2)密切接觸流行病學檢查。與肺結核接觸最密切的是患者的家庭成員,動員已知的肺結核患者家庭成員儘早到結防機構就診,是早期發現肺結核患者手段之一。對所有塗陽肺結核患者的家庭密切接觸者開展流行病學調查,並提供相應工作補助。

6.規劃管理工作。

(1)健康促進。省市縣三級在世界結核病防治日開展綜合健康促進活動,同時舉行“三下鄉”活動;製作本省(區、市)健康促進相關材料(包括複製健康工具箱內材料和省內的材料);發放健康促進材料(包括材料的運輸、分發等費用);對年度健康促進活動進行督導評估

(2)強化督導。爲提高工作質量,確保完成各項工作指標,衛生部要求各地加強分級督導工作力度。省級每年對所轄地(市)增加1次督導;地(市)每年對所轄縣(區)增加1次督導,縣(區)每年對所轄鄉鎮增加1次督導。

第二部分:第五次結核流行病學調查。

2010年全國組織開展第五次結核流行病學調查,覆蓋31個省(區、市),共176個調查點。衛生部辦公廳已下發《關於開展全國第五次結核流行病學調查的通知》(衛辦疾控發〔2009〕184號)和流調方案,中央提供相應工作補助。

4 三、項目組織實施

(一)組織形式。

1.國家級:衛生部負責對項目實施進行管理與監督。

2.省級:項目省、地(市)、縣(區)按照《中國結核病防治規劃實施工作指南》的要求,落實規劃各項指標。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各級結核病防治機構負責項目的技術指導和監測工作,對項目實施進行質量控制

(二)資金安排。2010年中央財政安排結核病防治專項資金56335萬元,覆蓋密切接觸者調查、患者管理費、報病補助、追蹤疫情患者、網絡專報、工作督導、健康促進等經費及第五次全國結核流行病學抽樣調查補助各地經費,具體補助項目及金額詳見附表。

項目實施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協調財政部門制定本省(區、市)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使用和管理。

(三)招標採購。

1.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由衛生、財政部門成立採購工作組,負責本省(區、市)採購工作。

2.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合理制定計劃購買品目、規格和數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組織招標採購工作,並將採購結果報衛生部、財政部備案。

5 四、項目執行時間

項目招標採購工作於2011年6月底之前完成。

6 五、項目監督和評估

(一)項目完成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將項目總結、項目考覈辦法和考覈標準報衛生部、財政部。

(二)衛生部將分別在項目實施中期和項目後期,對項目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考覈。隨機抽取部分省份,對項目的完成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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