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辦法

法規文件 部門規章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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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shí pǐn zhào huí guǎn lǐ bàn fǎ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於2015年3月11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2號)發佈,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 發佈通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第12號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已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畢井泉

2015年3月11日

3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全文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

3.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減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衆身體健康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義務,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義務。

第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全國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建立由醫學、毒理、化學、食品、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專家庫,爲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提供專業支持。

第六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彙總分析全國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信息,根據食品安全風險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收集、分析和處理本行政區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信息,監督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食品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規範,引導和促進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義務。

鼓勵和支持公衆對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等活動進行社會監督。

3.2 第二章 停止生產經營

第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屬於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採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消費者停止食用,並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停止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

第九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檯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發現食品經營者經營的食品屬於不安全食品的,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確保相關經營者停止經營不安全食品。

第十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網絡食品經營者經營的食品屬於不安全食品的,應當依法採取停止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措施,確保網絡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安全食品。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不安全食品未銷售給消費者,尚處於其他生產經營者控制中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並採取必要措施消除風險

3.3 第三章 召回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者通過自檢自查、公衆投訴舉報、經營者和監督管理部門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屬於不安全食品的,應當主動召回。

食品生產者應當主動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沒有主動召回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

第十三條 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的嚴重和緊急程度,食品召回分爲三級:

(一)一級召回:食用後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24小時內啓動召回,並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

(二)二級召回:食用後已經或者可能導致一般健康損害,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48小時內啓動召回,並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

(三)三級召回:標籤、標識存在虛假標註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72小時內啓動召回,並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標籤、標識存在瑕疵,食用後不會造成健康損害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改正,可以自願召回。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召回計劃召回不安全食品。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食品生產者的召回計劃後,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對召回計劃進行評估評估結論認爲召回計劃應當修改的,食品生產者應當立即修改,並按照修改後的召回計劃實施召回。

第十五條 食品召回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生產者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具體負責人、聯繫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食品名稱、商標、規格、生產日期、批次、數量以及召回的區域範圍;

(三)召回原因及危害後果;

(四)召回等級、流程及時限;

(五)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內容及發佈方式;

(六)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義務和責任;

(七)召回食品的處置措施、費用承擔情況;

(八)召回的預期效果。

第十六條 食品召回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生產者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具體負責人、聯繫電話、電子郵箱等;

(二)食品名稱、商標、規格、生產日期、批次等;

(三)召回原因、等級、起止日期、區域範圍;

(四)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義務和消費者退貨及賠償的流程。

第十七條 不安全食品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的,食品召回公告應當在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和省級主要媒體上發佈。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發佈的召回公告應當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鏈接。

不安全食品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的,食品召回公告應當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和中央主要媒體上發佈。

第十八條 實施一級召回的,食品生產者應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召回工作。

實施二級召回的,食品生產者應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召回工作。

實施三級召回的,食品生產者應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召回工作。

情況複雜的,經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意,食品生產者可以適當延長召回時間並公佈。

第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知悉食品生產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後,應當立即採取停止購進、銷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生產者發佈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產者開展召回工作。

第二十條 食品經營者對因自身原因所導致的不安全食品,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其經營的範圍內主動召回。

食品經營者召回不安全食品應當告知供貨商。供貨商應當及時告知生產者

食品經營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應當特別註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導致食品出現不安全問題。

第二十一條 因生產者無法確定、破產等原因無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的範圍內主動召回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程序,參照食品生產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相關規定處理。

3.4 第四章 處置

第二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因停止生產經營、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場的不安全食品採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燬等處置措施。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法處置不安全食品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依法處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四條 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腐敗變質、病死畜禽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就地銷燬。

不具備就地銷燬條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生產經營者集中銷燬處理。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集中銷燬處理前,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對因標籤、標識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可以在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第二十六條 對不安全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能夠實現資源循環利用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不安全食品處置方式不能確定的,應當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意見進行處置。

第二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稱、商標、規格、生產日期、批次、數量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3.5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不安全食品的,應當通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或者召回,採取相關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風險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食品可能屬於不安全食品的,可以開展調查分析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較大風險的,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情況。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定期或者不定期報告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情況。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交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報告進行評價。

評價結論認爲食品生產經營者採取的措施不足以控制食品安全風險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採取更爲有效的措施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

第三十五條 爲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發佈預警信息,要求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提示消費者停止食用不安全食品。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情況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

3.6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有關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的規定,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相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不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不主動召回、不按規定時限啓動召回、不按照召回計劃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規定處置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不配合食品生產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未按規定履行相關報告義務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處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拒絕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未按規定記錄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情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不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食品生產經營者主動採取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違法情節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造成不良後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3.7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食品、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的食用農產品的停止經營、召回和處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4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

食藥監法〔2015〕2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爲保障人民羣衆飲食安全,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做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工作,現就進一步貫徹落實《食品召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爲《辦法》)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食品召回監管

(一)關於召回食品的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辦法》,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監督抽檢、執法檢查、日常監管等工作中發現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不安全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劑,以下統稱爲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實施召回。食品的標籤、標誌或者介紹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也應當依法實施召回,對標籤、標誌或者介紹存在瑕疵,但不存在虛假內容、不會誤導消費者或者不會造成健康損害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改正,可以自願召回。

(二)關於停止生產經營。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該食品,按《辦法》規定的時限要求發佈召回公告,啓動召回工作,及時通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消費者停止食用,並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食品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召回的實施方做好不安全食品召回工作。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檯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不安全食品的,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確保相關經營者停止經營不安全食品。對未銷售給消費者、尚處於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控制中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並採取必要措施消除風險。實施召回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召回和通知的情況。

(三)關於召回計劃的評估。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召回計劃實施召回。地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認爲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交的召回計劃進行評估評估工作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評估後認爲召回計劃需修改的,應當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立即修改,並按照修改後的召回計劃繼續實施召回。評估過程中,生產經營者的召回工作不停止執行。

(四)關於食品召回的時限。不安全食品召回工作具有較強的時效性,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嚴格按照《辦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八條的規定,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的嚴重和緊急程度,實施分級和限時召回。對於一級召回和二級召回中涉及的健康損害程度的評定,可以由食品生產經營者根據臨牀發病及損害等具體情況確定,或者聘請專家庫中的專家進行相關評定,參與評定的專家不得少於3名。因情況複雜需延長召回時間的,應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意,並向社會公佈。

(五)關於召回食品的處置。召回食品處置的主體是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召回的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腐敗變質、病死畜禽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立即就地銷燬。不具備就地銷燬條件的,可以集中銷燬處理。銷燬或者無害化處理的費用由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行承擔。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與環境保護等相關部門的協作,積極研究制定召回食品的銷燬及無害化處置管理辦法,明確召回食品分類處置的方式,指導生產經營者開展銷燬和無害化處理工作;要明確處置報告制度和監督銷燬的相關工作;對未依法處置召回食品的,要依法進行處理。

對因標籤、標誌或者介紹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補救措施不得塗改生產日期、保質期等重要的標識信息,不得欺瞞消費者

(六)關於主動召回和責令召回。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依法實施不安全食品召回的監管工作,對在監督抽檢、執法檢查等工作中發現的不安全食品線索或者接到的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應當按照規定及時通知食品生產經營者,並督促其主動實施召回。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主動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沒有主動召回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召回。不安全食品召回工作不到位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責令其發佈召回公告,繼續實施召回。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召回後仍拒不召回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處理。

(七)關於依法加強監管。要進一步增強工作的主動性,重點解決不安全食品不召回的問題。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存在違法行爲的,要依法作出處理。準確把握《辦法》中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要求和監管部門的職責,強化責任追究制度,在日常監管工作中依法嚴格監管。對不依法履行責任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查處,對監督檢查結果和召回處置情況要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對違反《辦法》規定應當召回而不主動召回、不停止生產經營、不按照召回計劃實施召回、不按照規定處置不安全食品等行爲,由地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處理。對食品生產經營者主動採取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完善召回工作機制

(一)明確召回管理機構。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明確相應機構或者指定專職人員承擔具體的召回監管工作。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指定相關處室負責組織實施召回監管工作,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指定相關處(科)室和人員負責召回監管工作。

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做好與相關政府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管系統各局之間的溝通與協調,確保食品召回工作有序開展。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食品召回工作的指導與監督,及時研究解決《辦法》實施中遇到的問題。

(二)組建食品安全專家庫。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組織建立由醫學、毒理、化學、食品、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專家庫,爲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提供專業支持。專家庫以省局組建爲主,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組建市、縣級專家庫,各級專家庫要做好資源共享。專家庫可由行政機關直屬事業單位承擔日常管理工作,爲政府提供相應的諮詢服務工作。不安全食品的召回者可聘請專家給予技術支持,具體辦法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規定

(三)統一發布召回信息。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召回信息發佈。總局、省局要在網站上設置專門欄目,統一發布食品召回信息,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督促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網站和基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認真核實需要發佈的食品召回信息;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網站食品召回信息要統一鏈接到總局網站。

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召回前,應當首先在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省級主要媒體上發佈召回公告,啓動召回工作。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利用公共媒體發佈召回公告。總局網站食品召回信息專欄可以視爲中央主要媒體,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網站食品召回信息專欄可以視爲省級主要媒體。

三、加強召回組織領導

(一)做好綜合協調組織實施工作。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以保障食品安全爲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採取積極有效措施做好不安全食品的預警、召回、處置和銷燬等工作。可在《辦法》的基礎上,制定不安全食品召回工作的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進一步規範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工作,不斷提高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和水平,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風險。要積極爭取地方財政部門支持,將召回工作實施所需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並專款專用,爲召回工作順利施行提供必要的經費、組織及裝備、人力保障。

(二)開展召回宣傳培訓。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大《辦法》的宣傳貫徹力度,加強對各級食品藥品監管人員的培訓,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宣傳教育。要將《辦法》中食品召回的概念、作用、類別、程序、時限等進行深入細緻的講解,逐級培訓,使每位監管人員做到應知應會,熟練操作。要通過培訓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對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意識和責任意識,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積極實施食品召回工作,堅決扭轉食品生產經營者逃避召回的僥倖心理。要引導消費者正確和理性看待不安全食品召回,正確理解召回是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消費者負責任的表現。

(三)嚴格工作作風和工作紀律。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切實抓好《辦法》的實施工作。要本着對人民羣衆身體健康和飲食安全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研究和落實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工作。召回工作難度大,時效性強,廣大食品藥品監管幹部要在工作中勇於擔當,克服召回工作中的畏難情緒,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對召回工作的監管。對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後果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違反工作紀律的,嚴肅追究責任。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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