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 修訂歷史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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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食品召回管理辦法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於2015年3月11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2號)發佈,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2號《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已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局長畢井泉2015年3月11日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爲加強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減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衆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第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義務,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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