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性護理常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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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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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註解

1.—切應從有利於患者着想,下列情況可酌情考慮給予保護:①治療需要者(按治療護理常規)。②由於急性感染中毒引起的譫妄精神錯亂狀態症狀尚未得到控制者。③急性精神病發作,幻覺妄想豐富,行爲極度紊亂,衝動傷人,而藥物或其他治療尚未收效者。④消極意念及自傷行爲極爲嚴重,且經藥物及電抽搐等治療而未見好轉者。⑤伴有嚴重軀體疾病的精神病患者,出現上述症狀而使用藥物控制有困難者。

2.治療性保護,按特殊治療護理常規進行。一級護理的患者再現上述情況以致管理困難時,值班護理人員可酌情給予保護,同時向經治醫師或值班醫師彙報,以便採取相應醫療措施。

3.進行保護時,在場工作人員的態度要做到嚴肅認真,和藹可親,體現真正從愛護患者出發,以免引起反感,甚至產生對立情緒

4.要隔離環境較安靜的單人病室內進行保護爲好,以策安全。

5.經常巡視患者,生活上要照顧好。定時檢查肢體,必要時鬆解保護帶片刻,防止肢體損傷。及時書寫護理記錄,並作重點交班。

6.精神症狀好轉後應及時解除保護,並做好患者的思想工作。清點保護帶,收撿保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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