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註解
1.—切應從有利於患者着想,下列情況可酌情考慮給予保護:①治療需要者(按治療護理常規)。②由於急性感染中毒引起的譫妄或精神錯亂狀態,症狀尚未得到控制者。③急性精神病發作,幻覺妄想豐富,行爲極度紊亂,衝動傷人,而藥物或其他治療尚未收效者。④消極意念及自傷行爲極爲嚴重,且經藥物及電抽搐等治療而未見好轉者。⑤伴有嚴重軀體疾病的精神病患者,出現上述症狀而使用藥物控制有困難者。
2.治療性保護,按特殊治療護理常規進行。一級護理的患者如再現上述情況以致管理困難時,值班護理人員可酌情給予保護,同時向經治醫師或值班醫師彙報,以便採取相應醫療措施。
3.進行保護時,在場工作人員的態度要做到嚴肅認真,和藹可親,體現真正從愛護患者出發,以免引起反感,甚至產生對立情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