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信息
ICS 13.100c60
GBZ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GBZ 51—2009《職業性化學性皮膚灼傷診斷標準》(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hemical skin burns)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2009年03月16日《關於發佈〈職業性化學性皮膚灼傷診斷標準〉等6項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衛通〔2009〕9號)的通告》發佈,自2009年11月01日起實施。本標準代替 GBZ 51—2002,自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GBZ 51—2002同時廢止。
4 發佈通知
關於發佈《職業性化學性皮膚灼傷診斷標準》等6項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衛通〔2009〕9號)的通告
衛通〔2009〕9號
現發佈《職業性化學性皮膚灼傷診斷標準》等6項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其編號和名稱如下:
一、強制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 51-2009 職業性化學性皮膚灼傷診斷標準(代替GBZ 51-2002)
GBZ 70-2009 塵肺病診斷標準(代替GBZ 70-2002)
GBZ 73-2009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呼吸系統疾病診斷標準(代替GBZ 73-2002)
GBZ 74-2009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心臟病診斷標準(代替GBZ 74-2002)
二、推薦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T 157-2009 職業病診斷名詞術語(代替GBZ/T 157-2002)
GBZ/T 218-2009 職業病診斷標準編寫指南(代替GB/T 16854.1-1997)
以上標準於2009年11月1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
5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的5.1爲推薦性的,其餘爲強制性的。
本標準代替GBZ 51—2002《職業性化學性皮膚灼傷診斷標準》。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GBZ 51—2002同時廢止。
本標準與GBZ 51—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化學性皮膚灼傷深度估計由原來的三度四分法改爲四度五分法;
——在診斷起點(輕度)中補充了Ⅰ度灼傷並對診斷及分級標準相應作了修訂;
——附錄B中增加了“手掌計算法”,並將“九分法”的表述改用表格形式;
——增加了致化學性皮膚灼傷的化學物;
——刪除附錄E,將附錄E中的主要內容歸納在附錄A。
本標準的附錄A是資料性附錄,附錄B、附錄C、附錄D是規範性附錄。本標準由衛生部職業病診斷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准。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上海市化工職業病防治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聞建範、李思惠、王潔、付緒珍、王志紅。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爲:
——GB 16371—1996:
——GBZ 51—2002。
6 標準正文
職業性化學性皮膚灼傷診斷標準
6.1 1 範圍
職業性化學性皮膚灼傷診斷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化學性皮膚灼傷診斷原則、診斷及分級標準以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於職業性化學性皮膚灼傷的診斷及處理。對非職業性化學性皮膚灼傷的診斷及處理,也可參考本標準。
6.2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爲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 16180 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6.3 3 診斷原則
根據職業活動中皮膚接觸某化學物後所產生的急性皮膚損害,如紅斑、水皰、焦痂,即可診斷爲職業性該化學物灼傷。
6.4 4 診斷及分級標準
6.4.1 4.1 輕度灼傷
具備以下任何一項者:a)1%以上的Ⅰ度灼傷;b) 10%以下的Ⅱ度灼傷。
6.4.2 4.2 中度灼傷
具備以下任何一項者:
a) 10%~30%的Ⅱ度灼傷;
b)Ⅲ度及Ⅲ度以上灼傷總面積在10%以下。
6.4.3 4.3 重度灼傷
具備以下任何一項者:
a)Ⅱ度及Ⅱ度以上灼傷總面積>30%且≤50%;b)Ⅲ度及Ⅲ度以上灼傷總面積在10%~20%。
6.4.4 4.4 特重度灼傷
具備以下任何一項者:
a)Ⅱ度及Ⅱ度以上灼傷總面積在50%以上;b)Ⅲ度及Ⅲ度以上灼傷總面積在20%以上。
6.5 5 處理原則
6.5.1 5.1 治療原則
5.1.1 迅速將患者脫離事故現場,並儘快脫去被化學物污染的衣服、手套、鞋襪等。
5.1.2 立即用大量流動清水徹底沖洗污染的皮膚。沖洗時間應考慮當時氣溫及患者耐受程度,一般要求20min~30min,至少不低於15min。鹼性物質灼傷後沖洗時間應延長。應特別注意眼及其他特殊部位如頭面、手、會陰的沖洗。灼傷創面經水沖洗處理後,必要時可進行合理中和治療。
5.1.3 化學灼傷創面應徹底清創,剪去水皰,清除壞死組織,深度創面應立即或早期進行切(削)痂植皮或延遲植皮。
5.1.4 化學灼傷的其他處理與熱燒傷的常規處理相同。
5.1.5 同時伴有眼、呼吸道損傷或化學物中毒時,參照相應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或請專科診治。
6.5.2 5.2 其他處理
5.2.1 功能部位的灼傷,造成五官、運動系統或臟器嚴重功能障礙者,酌情安排工作或休息。
5.2.2 如需勞動能力鑑定,按GB/T 16180處理。
6.6 6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參見附錄A。
6.7 7 化學性皮膚灼傷面積的計算
見附錄B。
6.8 8 化學性皮膚灼傷深度的估計
見附錄C。
6.9 9 常見化學物灼傷的急救處理
見附錄D。
7 附錄A(資料性附錄)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A.1 化學性皮膚灼傷是常溫或高溫的化學物接觸到皮膚,對皮膚刺激、腐蝕作用及化學反應熱引起的急性皮膚損害,不包括火焰傷、水燙傷和凍傷。
A.2 詢問接觸史及進行現場調查時,應注意化學物性質、接觸劑量、接觸濃度、接觸時間、接觸方式、勞動保護、個人衛生、季節以及沖洗時間等因素對本病發生、發展的影響。
A.3 化學性皮膚灼傷應注意灼傷面積、深度及部位。灼傷面積按新九分法計算;灼傷深度按四度五分法估計。估計灼傷程度及決定切痂手術前,務必注意Ⅲ度鹼灼傷創面及Ⅱ度酸灼傷痂皮的形態特點。
A.4 化學性皮膚灼傷的診斷主要依據臨牀症狀、體徵,以及職業接觸與皮膚灼傷發生、發展之間的密切因果關係。本標準參考2004年第七屆全國燒傷會議頒佈的燒傷深度診斷標準修訂決議及由中華醫學會編寫的《臨牀診療指南》(燒傷外科學分冊)和《臨牀技術操作規範》(燒傷分冊)進行診斷與分級。
A.5 某些化學性皮膚灼傷可伴有眼灼傷、呼吸道灼傷或合併化學中毒。黃磷、三氯化銻、乙二胺、二甲基甲酰胺、硫酸二甲酯以及熱的四氯化碳、硝基苯、苯胺等灼傷可合併有肝臟損害;苯酚、甲酚、二氯酚、黃磷以及熱的萘灼傷可合併有腎臟損害;可溶性鋇鹽(氯化鋇)、氫氟酸、草酸等灼傷可合併有心臟損害。這些化學物灼傷合併中毒或遲發性中毒,應予以特別注意。在判斷眼、食管、呼吸道或實質臟器損傷的嚴重程度時,可按相應化學物中毒或灼傷的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進行診治。
9 附錄C(規範性附錄)化學性皮膚灼傷深度的估計
C.1 四度五分法
即在原來的三度四分法診斷標準中,再派生出一個適應使用皮瓣移植或組織重建手術的燒傷深度,見表C.1。
深度分類 | 損傷深度 | 臨牀表現 |
Ⅰ度 | 表皮層 | 紅斑,輕度紅、腫、熱、痛,感覺過敏,常爲燒灼感,無水皰,乾燥。3d~5d後,局部由紅轉淡褐色,表皮皺縮、脫落、創面癒合,無瘢痕 |
淺Ⅱ度 | 真皮淺層 | 劇痛,感覺過敏,水皰形成,水皰壁薄,基底潮紅、質地較軟,可見無數擴張、充血的毛細血管網,創面如無感染,1周~2周癒合,可有色素改變,不留瘢痕 |
深Ⅱ度 | 真皮深層 | 可有或無水皰,撕去表皮見基底潮溼、紅白相間或蒼白,質地較韌,上有出血點,水腫明顯,痛覺遲鈍。數日後可出現網狀栓塞血管,創面如無感染,3周~4周癒合,可遺留瘢痕 |
Ⅲ度 | 局部蒼白、發涼,無水皰,痛覺消失、感覺遲鈍,質韌似皮革,可出現樹枝狀靜脈栓塞,3周~4周焦痂脫落,須植皮修復,遺留瘢痕、畸形 | |
Ⅳ度 |
C.2 Ⅱ度酸灼傷的痂皮,其外觀、色澤、硬度均類似Ⅲ度“焦痂”。決定行切痂手術前務必注意此特點。
C.3 Ⅲ度鹼灼傷創面呈溼潤油膩狀,甚至皮紋、毛髮也均可存在。
10 附錄D(規範性附錄)常見化學物灼傷的急救處理常見化學物灼傷的急救處理
見表D.1。
表D.1 常見化學物灼傷的急救處理
清洗劑a | 可供參考的特殊治療 | |||
無機酸類 | ||||
流動清水 | ||||
氧化 | 流動清水 | |||
原生質毒 | 流動清水 | |||
氧化 | 流動清水 | 氨松醑: 5%氨水1份 松節油1份 95%乙醇 | ||
鉻酸 | 氧化 | 流動清水 | 5%硫代硫酸鈉溶液 | |
有機酸類 | 腐蝕 | 流動清水 | ||
原生質毒 | 流動清水 | |||
冰乙酸 | 腐蝕 | 流動清水 | ||
腐蝕 | 流動清水 | |||
腐蝕 | 流動清水 | |||
腐蝕 | 流動清水 | |||
原生質毒 | 流動清水 | |||
無機鹼類 | 氫氧化鉀(鈉) | 脫水、腐蝕 | 流動清水 | |
氫氧化銨(氨水) | 腐蝕 | 流動清水 | ||
有機鹼類 | 甲胺 | 腐蝕 | 流動清水 | |
乙醇胺 | 腐蝕 | 流動清水 | ||
硫酸二甲酯 | 起皰 | 流動清水 | 5%碳酸氧鈉溶液 | |
二甲亞碸 | 起皰 | 流動清水 | ||
酚類 | 原生質毒 | 流動清水 | (PEG400或PEG300)的棉球擦洗創面 b)或用浸過30%~50%乙醇棉球擦洗創面 | |
原生質毒 | 流動清水 | 與苯酚相同 | ||
二氯酚 | 原生質毒 | 流動清水 | 與苯酚相同 | |
其他 | 金屬鉀(鈉) | 腐蝕 | 用油覆蓋 忌用少量水沖洗 | |
石灰石 | 腐蝕 | 用油覆蓋 忌用少量水沖洗 | ||
電石 | 腐蝕 | 用油覆蓋 忌用少量水沖洗 | ||
原生質毒 | 除黃磷顆粒) | |||
氧化 | 忌用少量水沖洗 | |||
液體瀝青 | 流動清水 | 醫用液體石蠟擦洗創面 |
a 皮膚接觸到油性化學物後,應立即先用吸附棉(紙)等,儘可能地吸附掉化學物,然後再用清洗劑沖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