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 308—2019 醫療機構消防安全管理

醫療機構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業標準 衛生標準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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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W S 3 0 8 — 2 0 1 9 yī liáo jī gòu xiāo fáng ān quán guǎn lǐ

2 英文參考

Fire safety management for medical institutions

3 基本信息

ICS 11.020

C 05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業標準WS 308—2019《醫療機構消防安全管理》(Fire safety management for medical institutions)由國家衛生健康委於2019年10月18日《關於發佈《醫療機構消防安全管理》等8項衛生行業標準的通告》(國衛通〔2019〕13號)發佈,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本標準代替WS 308—2009,WS 308—2009自2020年5月1日起廢止。

4 發佈通知

關於發佈《醫療機構消防安全管理》等8項衛生行業標準的通告

國衛通〔2019〕13號

現發佈《醫療機構消防安全管理》等8項衛生行業標準,編號和名稱如下:

一、強制性衛生行業標準

WS308—2019 醫療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代替WS 308—2009)

二、推薦性衛生行業標準

WS/T 653—2019 醫院病房牀單元設施

WS/T 654—2019 醫療器械安全管理

WS/T 655—2019 呼吸機安全管理

WS/T 656—2019 麻醉機安全管理

WS/T 657—2019 醫用輸液泵和醫用注射泵安全管理

WS/T 658—2019 嬰兒培養箱安全管理

WS/T 659-2019 多參數監護儀安全管理

上述標準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WS 308—2009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19年10月18日

5 前言

本標準的4.1.4、4.1.6、4.1.7、4.1.10、4.2.1、4.2.3、4.2.4、4.4.1、4.5.1、4.5.3、5.3.6、5.4.1、5.8.5爲強制性條文,其餘爲推薦性條文。

本標準代替WS 308—2009 《醫療機構消防安全管理》。

本標準與WS 308—2009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內容變化如下:

——規範性引用文件增加了GB 25201、GB/T 25894和WS 434(見第2章);

——修改明確了消防工作原則(見4.1.1,2009年版的4.1.1);

——修改了消防設計審覈、消防工程驗收手續要求(見4.1.6,2009年版的4.1.6);

——增加了屬於高危單位的醫療機構開展消防安全評估的要求(見4.1.14);

——修改了消防安全責任人的職責要求(見4.2.5,2009年版的4.2.5);

——修改了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職責要求(見4.2.6,2009年版的4.2.7);

——修改了各部門、科室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的職責要求(見4.2.7,2009年版的4.2.6);

——修改了志願消防隊員的職責要求(見4.2.12,2009年版的4.3.3);

——修改了醫療機構的志願消防隊員比例要求(見4.3.1,2009年版的4.3.1);

——修改了內設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或消防安全管理員的工作要求(見4.3.2,2009年版的4.3.2);

——增加了對不同人員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要求(見4.4.3 b)、d));

——修改了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要求(見4.4.6,2009年版的4.4.6);

——修改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要求(見4.4.12,2009年版的4.4.12);

——增加了消防安全例會制度要求(見4.4.14);

——增加了日常巡查和檢查要求(見4.5);

——修改了火災危險源管理中有關用電、用氣的管理要求(見4.6.2、4.6.3,2009年版的4.5.2、4.5.3);

——增加了發現火災的1分鐘內、3分鐘內、5分鐘內的應急處置工作要求和發生火災後醫療機構開展應急疏散要求(見4.7.4、4.7.5、4.7.6和4.7.7);

——增加了有關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要求(見4.8);

——增加行動不能自理或行動不便患者病房佈置樓層的要求(見5.4.4);

——增加了病案資料庫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見5.6);

——增加了高壓氧艙排氧口遠離明火或火花散發地點的要求(見5.8.6);

——增加了放射機房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見5.9);

——增加了廚房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見5.11);

——增加了消防控制室的空間和設施要求(見5.13.1);

——增加了消防控制室的信息顯示和設備管理要求(見5.13.4)。

本標準起草單位:應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廣東省公安消防總隊、天津市公安消防總隊、國家衛生健康委醫院管理研究所、中國醫學科學院北京協和醫院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天壇醫院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同仁醫院、北京大學人民醫院、北京醫院中國醫學科學院阜外醫院、北京回龍觀醫院中國醫學科學院整形外科醫院、天津市第一中心醫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倪照鵬、闞強、韓偉平、羅雲慶、魯雲龍、閆家偉、郭宇、柴建軍、解予謙、馬潔、楊京山、鄭毅身、潘延池、唐命、趙唯萍、胡揚波

本標準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爲:

——WS 308—2009。

6 引言

醫療機構爲人員密集場所,且多爲各類病患及其陪護人員,一旦發生火災,人員疏散逃生困難,容易造成較嚴重的生命與財產損失。爲規範醫療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事故、提高醫療機構的消防安全水平、降低火災危害,本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在研究、分析醫療機構運行及其火災特點的基礎上,規定了相應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本標準第 4 章規定了醫療機構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第 5 章規定了醫療機構內特定場所的具體消防安全要求。

醫療機構可以通過採用本標準,建立並落實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檢查自我整改機制,確保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本標準是在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分析醫療機構的火災事故,並廣泛徵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的。

7 標準正文

醫療機構消防安全管理

7.1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醫療機構消防安全基本要求和內部特定場所的消防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各類醫療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

7.2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T 5907.1 消防詞彙 第1部分:通用術語

GB 20286 公共場所阻燃製品及組件燃燒性能要求和標識

GB 25201 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

GB/T 25894 疏散平面圖 設計原則與要求

GB 50016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 50222 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

GA 503 建築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

GA 654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JGJ 49 綜合醫院建築設計規範

WS 434 醫院電力系統運行管理

7.3 3 術語和定義

GB/T 5907.1、GB 50016、GA 654、JGJ 49和WS 434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醫療機構 medical institution

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機構。

3.2

消防設施、器材 fire equipment and facility

建築內設置的用於火災報警、防煙排煙和滅火救援、人員疏散、逃生等設施、器材的總稱。

7.4 4 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7.4.1 4.1 一般規定

4.1.1 醫療機構應貫徹“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落實“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消防工作原則,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4.1.2 醫療機構應全面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制度,建立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根據機構自身情況設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或配備安全管理人員,並研究制定本機構不同層次應對火災的應急預案。

4.1.3 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瞭解消防常識、火災基本知識,提高對火災的認識,懂得本單位和本崗位工作中的火災危險性,懂得預防火災的措施,懂得火災的撲救方法和火災時的疏散方法;在火災時,會報火警(119 火警電話),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滅初起火,會組織逃生和疏散病患及陪護人員。

4.1.4 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發現火情時,應立即撥打 119 電話報警,並同時報告醫療機構值班領導,立即按照應急預案組織滅火和疏散。

4.1.5 醫療機構應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與培訓。在本單位的公衆活動場所的明顯位置應設置圖畫、視頻等形式向患者和陪護家屬介紹本機構避難場地及各場所的消防應急疏散方法、路徑、通道,宣傳火災危害、防火、滅火、應急疏散等知識。

4.1.6 醫療機構在新建、擴建建築、建築裝修改造和改變建築用途時,建築的防火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並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覈手續。施工期間應注意防火,遵守國家及地方有關工程建設消防工作的要求。建成工程應在依法辦理消防驗收、備案手續後,方可投入使用。

4.1.7 爲醫療機構及其建築物設置的消防車道、建築間的防火間距和消防車作業場地不應被佔用,室外消火栓不應被埋壓、圈佔。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和消防水池的取水口的標識應明顯清晰並標示不能被佔用的範圍,其標示範圍內不應停放車輛等影響消防車停靠、取水或供水作業的物體。

4.1.8 建築內已有的防火分區及其防火分隔物、所設置的消防設施、器材等,不應擅自拆改或移動。室內消火栓箱內的水槍、水帶及按鈕、消防軟管卷盤應齊全、完好、便於取用,無黴變等,接口無損壞、堵塞和鏽蝕等現象;室內滅火器的放置位置應醒目、便於取用,數量、規格型號符合本場所的滅火需要,並應定期檢查和更換,並有明確標示檢查時間和檢查人員的標籤

4.1.9 醫療機構建築內不同區域的明顯位置,如人員較集中的位置、疏散走道的牆面上等位置應設置該區域的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並應符合 GB/T 25894 的相關規定。消防應急照明、燈光疏散指示標誌和消防安全標識應完好、有效,不應被遮擋。巡查中發現有損壞的,應及時維修、更換。

4.1.10 建築內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應保持暢通,疏散門和樓梯間的門不應被鎖閉,禁止佔用、堵塞疏散走道和樓梯間,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樓梯和救援窗口上不應安裝柵欄;當確需控制人員出入或設置門禁系統時,應採取措施使之能在火災時自動開啓或無需管理人員幫助即能從內部向疏散方向開啓。常閉式防火門應保持關閉,且門扇上應有“常閉式防火門,請保持關閉”的明顯標識。走道等部位因使用需求設置的常開式防火門,應保證其火災時能自動關閉;自動和手動關閉的裝置應完好有效。

4.1.11 醫療機構建築的內部裝修材料和臨時裝飾性材料或分隔組件的燃燒性能要求和標識,應符合GB 50222 和 GB 20286 的規定。建築內部裝修確需改變原設計的,應經有關部門覈准,不應影響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或遮擋消防設施,不應改變疏散門的開啓方向或減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數量和寬度,影響疏散通行,不應在人員疏散路徑上設置鏡面等類似裝飾物。

4.1.12 醫療機構使用的消防產品,其質量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4.1.13 醫療機構內的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或機構按照 GB 25201 的規定對其進行管理和維護,使其始終處於正常運行狀態。維修時,應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並應在維修後立即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

4.1.14 醫療機構應每年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對其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測,消防設施的檢測應符合GA 503 的規定。對檢測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整改,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完整準確並存檔備查。屬於火災高危單位的醫療機構,應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評估

7.4.2 4.2 消防安全責任

4.2.1 醫療機構應確定本單位及其各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並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的職責。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職責。

4.2.2 醫療機構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由該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擔任,各部門的負責人是本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責任人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或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4.2.3 醫療機構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經過消防安全專門培訓。消防控制室值班員和消防設施操作維護人員應經過消防職業培訓並持證上崗。安保人員應掌握防火和滅火的基本技能。電氣焊工、電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操作人員,應熟悉本工種操作過程中的火災危險性,掌握消防基本知識和防火、滅火基本技能

4.2.4 醫療機構租賃的建築物應經消防驗收合格;在訂立相關租賃合同時,應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當醫療機構向其他機構或個人出租建築物時,還應明確使用(或租用)人是其使用(或租用)範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醫療機構與物業管理單位訂立物業服務合同時,應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物業管理單位應對委託管理範圍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4.2.5 醫療機構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並應履行下列職責:

a) 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b) 統籌安排各項活動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c) 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安全工作專題會議,聽取各項工作彙報;

d) 爲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e) 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准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f) 組織防火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g) 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或志願消防隊,並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裝備和辦公場所;

h) 針對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定期實施演練;

i) 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賦予消防安全管理部門獎懲和責任追究權利。

4.2.6 醫療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a) 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預算和組織保障方案,並經消防安全責任人批准,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 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落實;

c) 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d) 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滅火設施、滅火器材、消防安全標誌、消防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燈具等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和處於正常運行狀態,確保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e) 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或志願消防隊,開展日常業務訓練;

f) 組織從業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g) 組織實施對各部門、科室消防工作的督導、檢查、考覈和獎懲;

h) 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i) 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2.7 醫療機構各部門、科室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履行下列職責:

a) 組織實施本部門、科室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計劃;

b) 明確本部門、科室不同崗位人員的消防安全責任;

c) 根據本部門、科室的實際情況開展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制定和組織實施本部門、科室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d) 按照規定實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檢查,管理本部門、科室所屬的各類功能用房及醫療設備、消防設施、器材等;

e) 發現和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不能及時消除的,應採取相應措施並向上級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

f) 發現火情,應立即報警並組織人員疏散和火災撲救;

g) 組織配合各級部門的消防安全檢查和考覈。

4.2.8 醫療機構的消防控制室值班員應嚴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並應履行下列職責:

a) 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相關設備的功能及操作規程,按照規定測試自動消防設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設備的正常運行;

b) 接到火災警報後,應立即覈實確認;一旦確認,應迅速將火災報警聯動控制系統置於自動狀態(處於自動狀態的除外),同時撥打119報警和報告單位值班領導,啓動單位內部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c) 對故障報警信號應及時確認,並及時排除故障;不能及時排除的,應立即向部門主管人員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d) 不間斷值守崗位,做好火警、故障記錄和值班記錄。

4.2.9 醫療機構的消防設施操作維護人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a) 熟悉和掌握消防設施的功能和操作規程;

b) 按照制度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處於正常運行狀態,確保有關閥門處於正確位置;

c) 發現故障應及時排除,不能排除的應及時向部門主管人員報告;

d) 做好維護管理記錄。

4.2.10 醫療機構的安保人員應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a) 按照制度規定進行防火巡查,並做好記錄,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

b) 發現火情應立即報火警並報告主管人員,按照預案實施滅火和疏散,協助滅火救援;

c) 勸阻和制止違反消防法規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爲

4.2.11 醫療機構的電氣焊工、電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人員(操作人員)應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a) 持證上崗,執行有關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履行審批手續或出入庫手續;

b) 落實作業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

c) 發生火情立即報火警並實施撲救;

d) 動火作業前報告上級管理人員,併到消防管理部門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4.2.12 醫療機構的志願消防隊員應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a) 熟悉本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以及本人在志願消防組織中的職責分工;

b) 參加消防業務培訓及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熟悉防火知識,掌握滅火與疏散技能,熟練使用消防設施、器材;

c) 協助本部門、科室負責人做好部門、科室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宣傳消防安全知識,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d) 發生火災時立即趕赴現場,服從現場指揮,積極參加撲救火災、疏散人員、救助傷患、保護現場等工作。

7.4.3 4.3 消防組織

4.3.1 醫療機構應建立消防安全組織,志願消防隊或明確消防安全管理員;根據有關規定設置微型消防站,配備相應消防裝備。單位從業人員數量不少於 1000 人時,志願消防隊員的數量不應少於從業人員數量的 10%,其他單位志願消防隊員的數量不應少於從業人員數量的 15%;當班志願消防隊員數量佔當班總人數的比例不應低於上述要求。

4.3.2 醫療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應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領導下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和落實年度消防工作計劃、消防安全制度,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和隱患排查,加強宣傳教育培訓、應急疏散演練;確定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具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各項工作。

7.4.4 4.4 消防安全制度

4.4.1 醫療機構應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公佈執行。

4.4.2 醫療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防火巡查、檢查制度,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及其使用和存放場所的防火、防爆制度,專職和志願消防隊的組織管理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制度,消防安全例會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檔案管理制度和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內容。

4.4.3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應包括下列內容:

a) 利用錄像、板報、宣傳畫、標語、授課、測試、演練等形式,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普及教育;

b) 對住院患者和陪護人員在入住院和日常巡查時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提示;

c) 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工作人員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的時間和培訓內容要求;

d) 對醫療機構內從事安裝、施工的外單位現場負責人和相關施工人員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教育的要求;

e) 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活動分析消防安全情況,學習有關規定和消防安全知識;

f) 對工作人員定期進行消防安全知識教育。

4.4.4 防火巡查、檢查制度應包括下列內容:

a) 落實具體崗位的巡查和檢查的人員,確定其巡查和檢查的內容和要求;

b) 規定每日防火巡查的要求和加強夜間防火巡查的要求;

c) 規定防火巡查和檢查時應填寫的巡查、檢查記錄與要求。巡查和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

d) 巡查、檢查中負有及時糾正違法、違章行爲,消除火災隱患的責任;要求無法當場整改的,應立即報告,並記錄存檔;

e) 確定防火巡查時發現火情的處置程序和要求。

4.4.5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應包括下列內容:

a) 確定疏散門、安全出口門、疏散通道、避難區或避難場地、疏散樓梯或疏散樓梯間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人,明確規定安全疏散設施定期檢查週期及其維護要求;

b) 要求消防應急照明、燈光疏散指示標誌和消防安全標識應完好、有效,不被遮擋,及時維修、更換破損部件,糾正不正確的標識;

c) 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確保建築內的疏散門和樓梯間的門不被鎖閉,疏散走道和樓梯間不被佔用、堵塞的措施。

4.4.6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應包括下列內容:

a) 按月制定工作人員值班表;

b) 消防控制室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於2人,值班人員應持證上崗,並認真填寫值班記錄;

c) 工作人員的交接班要求,並應要求接班人員未到崗前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d) 值班人員應堅守崗位,不應脫崗、替崗和睡崗,禁止值班前或在值班時飲酒或進行娛樂活動。接到火災報警信號,應立即查看和確認,並採取相應處置措施;

e) 禁止消防控制室內存放與建築消防安保監控無關的設備和物品,保證室內環境滿足設備正常運行的要求;應規定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消防控制室,禁止非操作人員操控消防設備;

f) 消防控制值班室應具備GB 25506規定的資料。

4.4.7 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應包括下列內容:

a) 確定建築室內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滅火器以及自動滅火系統、防排煙設施、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消防電梯、空氣呼吸器、疏散應急照明燈具等消防設施、器材的管理人員,明確規定消防設施定期檢查週期及其維護要求;

b) 確定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和消防取水口周圍的消防車停靠場地不被佔用的措施;

c) 規定管理人的相關責任;

d) 建立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管理檔案;

e) 消防設施、器材除撲救火災使用外,不得挪作他用;如因特殊情況需動用消防設施、器材的,應事先經申報批准。

4.4.8 火災隱患整改制度應包括下列內容:

a) 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程序、要求和責任人。對違反消防安全規定行爲,應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並督促落實;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應及時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意見;

b)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和相關整改資金的落實等要求;

c) 確定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如何採取加強防範措施的要求。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人員應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後存檔備查;

d) 對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整改的火災隱患,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寫出火災隱患整改覆函,報送消防機構。

4.4.9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下列內容:

a) 明確用火、動火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用火、動火的審批範圍、程序和要求以及電氣焊工的資質要求;

b) 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人員應具備的職業資格要求,不得私自設置臨時用電線路和設備;

c) 定期檢查、維修各種用火、用電、用氣設備的要求,禁止帶故障運行或使用;

d) 對於新增用火、用電設備的使用要求。應要求辦理報批手續,經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4.4.10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及其使用和存放場所的防火、防爆制度應包括下列內容:

a) 根據國家關於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規定,制定本單位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存放位置、用量或儲備量、存放和使用環境等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具體要求,未經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不應從事操作和保管;

b) 明確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領取登記和清退的程序、要求,明確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c) 明確易燃、易爆場所應採取的防火、防爆措施和應急方法應急器材要求,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的要求。

4.4.11 專職和志願消防隊的組織管理制度應包括下列內容:

a) 明確專職和志願消防隊的人員組成以及管理部門;

b) 規定專職消防隊員每月進行一次培訓和志願消防隊員每季度進行一次培訓的相關要求;

c) 規定專職和志願消防隊每半年進行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的要求;

d) 規定專職和志願消防隊員的職責,並要求應服從管理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e) 專職和志願消防隊應根據人員變化情況及時進行人員調整、補充。

4.4.12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應包括下列內容:

a) 規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的組織,並至少應由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部門負責人等組成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的領導小組;

b) 明確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使工作人員熟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熟悉滅火方法和疏散、逃生的方法與路徑,並通過演練逐步修改完善預案。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方案宜報告當地消防機構,爭取其業務指導;

c) 在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前,應發佈演練通知並熟悉演練內容與程序;演練時,應在建築入口等顯著位置設置“正在消防演練”的標誌牌,避免引起慌亂;演練結束後,應進行總結,並做好記錄;

d) 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應確保患者安全、保障正常醫療秩序,並確保演練任務的實用性、適用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e) 在模擬火災演練中,應落實火源及煙氣的控制措施,防止造成人員傷害

4.4.13 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制度應包括下列內容:

a) 規定電氣設備和線路定期檢修的要求,要求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及時處理;

b) 規定每年對避雷裝置進行全面檢測、對防靜電設施進行定期檢測的要求和方法

c) 規定使用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有關人員定期進行教育培訓,提高消防安全意識的要求和措施;

d) 規定對燃氣設備和燃氣管道進行定期檢查的要求和方法,對檢查的結果應記錄存檔。

4.4.14 消防安全例會制度應包括下列內容:

a) 醫療機構每半年至少應召開一次消防安全例會。會議內容應以研究、部署、落實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措施爲主。如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應隨時組織召開專題性會議;

b) 消防安全例會應由消防安全責任人主持,有關人員參加,並應形成會議紀要或決議下發有關部門並存檔;

c) 會議應聽取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有關消防情況的通報,研究分析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形勢,對有關重點、難點問題提出解決辦法,佈置下一階段的消防安全工作;

d) 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召開的專題會議紀要或決議,應報送當地消防機構,並提出針對性解決方案和具體落實措施;

e) 本單位如發生火災事故事故發生後應召開專門會議,分析、查找事故原因,總結事故教訓,制定整改措施,進一步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4.4.15 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應包括下列內容:

a) 確定消防工作獎懲條件、標準和具體實施辦法;

b) 對消防工作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c) 對未依法履行職責或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責任人員和部門負責人應進行處罰。

4.4.16 消防安全管理檔案制度應包括下列內容:

a) 明確消防檔案的製作、使用、更新及銷燬的要求及其管理責任人;

b) 消防檔案應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c) 消防檔案應詳實,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並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d) 單位應當規定專人統一保管消防檔案。

7.4.5 4.5 日常巡查和檢查

4.5.1 醫療機構應明確巡查人員和重點巡查部位,每日組織開展防火巡查,住院區及門診區在白天應至少兩次,住院區及急診區在夜間應至少兩次,其他場所每日應至少一次。對巡查發現的問題應當場處理,或及時上報。

4.5.2 醫療機構重點巡查內容應包括:

a) 用火、用電、用油和用氣有無違章情況;

b)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是否被佔用;

c) 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好;

d) 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設置部位是否存在堆放物品等影響防火捲簾正常工作的情形;

e) 消防控制室、住院部、門診部、藥品庫房、實驗室、供氧站、高壓氧艙鍋爐房、配電房、地下空間、停車場、宿舍等重點部位人員是否在崗,發電機房、消防水泵房、膠片室等無人值守崗位是否落實每日安全檢查

f) 施工場所的消防設施器材配置與防火保護等消防安全情況。

4.5.3 醫療機構每月和重要節假日、重大活動前應至少組織一次防火檢查和消防設施聯動運行測試,建立和實施消防設施日常維護保養制度。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和問題應立即督促整改。

4.5.4 醫療機構重點檢查內容應包括:

a) 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實情況,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實情況;

b) 重點工種工作人員以及全體醫護人員消防安全知識和基本技能掌握情況;

c) 消防控制室日常工作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日常管理情況;

d) 消防設施運行和維護保養情況,電氣線路、燃氣管道定期檢查情況;

e) 火災隱患整改和日常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f) 裝修、改造、施工單位向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備案和安全責任書籤訂情況。

4.5.5 巡查、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應按以下程序予以消除:

a) 對可以立即消除的火災隱患,發現人應通知存在隱患的部門、崗位負責人立即採取措施消除;

b) 對無法立即消除的火災隱患,發現人應立即報告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研究確定隱患消除措施、組織制定隱患消除計劃;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領導、消防安全管理部門落實隱患整改所需的各項保障;

c) 對確實無法消除的火災隱患,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決定存在火災隱患的部門或崗位是否立即停止產生火災隱患的生產經營行爲。對立即停止可能產生更大火災隱患的生產經營行爲,由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制定停止工作計劃,並負責監督落實;

d) 隱患未完全消除期間,存在火災隱患的部門、崗位應採取有效措施,預防火災發生

e) 隱患消除後,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組織複查,以確認火災隱患消除。

7.4.6 4.6 火災危險源管理

4.6.1 醫療機構內的用火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a) 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單位和人員應按照制度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b) 醫療機構施工管理部門及實施動火的單位應有專人負責作業現場的防火工作;

c) 明火作業前,應清除作業現場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防火分隔等安全措施;

d) 明火作業後,作業現場負責人應檢查現場有無遺留火種及未燃盡的物品;

e) 在本標準第5.1.1條規定的容易發生火災的部位,除鍋爐房外,禁止擅自動用明火。

4.6.2 醫療機構內的用電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a) 定期檢查檢測電氣線路、設備,及時維修或更換有故障的線路和設備;建立並執行新增用電負荷審批制度,禁止過負荷、超使用年限運行;

b) 建築內應按規定和審批搭接電線或增加用電設備,禁止私自安裝電閘、插座、變壓器等;電氣線路連接和設備安裝應由具備職業資格的電工或供電專業單位負責按規定敷設線路、接線、安裝;

c) 插線板不得用於超額定容量的電器;

d) 在室內使用高溫或明火電氣設備或電器時,應有專人監護。

4.6.3 醫療機構內的用氣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a) 燃氣管道及器具的安裝、調試應由具有相關安裝資質的單位、人員進行,不應私自拆除、改裝、遷移、安裝、遮擋或封閉燃氣管道及器具;

b) 定期檢查氣管道及器具,每年更換一次膠管;

c) 定期校驗氣體泄漏報警裝置;

d) 使用燃氣時應有人看管,保持室內通風良好;

e) 使用燃氣前,應確認燃氣具的開關在關閉的位置上,使用後應關斷氣源。

4.6.4 醫療機構內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使用和保存應符合以下規定

a) 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宜獨立設置,並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b) 應配置專人負責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c)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進行檢查,發現包裝破損、跑冒滴漏現象的禁止入庫;

d)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貯存應按性質分類存放,並設置明顯的標誌,註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法

e) 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房間和正在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實驗室等場所,嚴禁動用明火和帶入火種,工作人員不應穿帶釘子、鐵掌的鞋和化纖衣服,非工作人員嚴禁進入;

f) 各部門應按使用計劃數領取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並根據需要限量使用,且由專人管理,集中存放;

g)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使用後的廢棄物應集中分類存放於安全區域,貼好標籤,並交由指定部門統一處置。

7.4.7 4.7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4.7.1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a) 應急組織及其構成、指揮協調機制;

b) 應急物資準備和存放地點;

c) 火災現場通信聯絡、滅火、疏散、救護、保衛等職能小組的負責人、組成人員及各自職責;

d) 火警處置程序

e) 應急疏散的組織、疏散程序和保障措施,疏散人員的集散場地,特別是重症病人和骨傷科病人等的疏散與防護方法程序等要求;

f) 火災撲救的程序和措施、方法

g) 通信聯絡、安全防護和人員救護的組織與調度程序和保障措施。

4.7.2 各職能組應由值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門主管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安保人員、志願消防隊及其他在崗的從業人員組成,其職責如下:

a) 通信聯絡組:負責與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當地消防機構之間的通訊和聯絡,保障通訊聯絡順暢;

b) 滅火組:發生火災立即利用消防設施、器材組織撲救;

c) 疏散組:負責引導人員正確、快速疏散、逃生,協助行動不便者疏散;

d) 救護組:協助搶救、護送受傷人員;

e) 保衛組:阻止與場所無關人員進入現場,保護火災現場,並協助消防機構開展火災調查;

f) 後勤組:負責搶險物資、器材器具的供應及後勤保障。

4.7.3 確認發生火災後,醫療機構應立即啓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同時開展下列工作:

a) 向消防機構報火警,報警人員在報警時應說清着火地點、部位、燃燒物品、火災狀況等;

b) 消防安全責任人擔負消防隊到達之前指揮各職能小組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等工作;

c) 消防控制室接到報警後應關閉空調系統,開啓排煙風機,將消防電梯降至首層;進行火災事故廣播,穩定病人和現場人員情緒組織引導人員有序疏散;

d) 滅火組人員帶好滅火器具,撲救初起火災;

e) 保衛組人員應在着火建築物的出入口處設立警告標誌,阻止無關人員進入;消除路障,勸阻無關人員、車輛離開現場,維持好建築物外圍秩序,爲消防隊到場展開滅火創造有利條件;

f) 醫務人員應組織病人和現場人員疏散、轉移

4.7.4 在發現火災的 1 分鐘內,相關人員應開展下列應急處置工作:

a)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接到控制設備報警顯示後,應首先在系統報警點位置平面圖中核實報警點所對應的部位;

b)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接到報警後立即通知安保人員及距離報警部位最近的工作人員持通訊工具、滅火器和防毒面具,迅速趕到報警部位覈實情況,發現火警立即處置;

c) 安保人員和距離報警部位最近的工作人員負責到現場核實火情和進行滅火,並向消防控制室報告着火的準確部位、燃燒物質等情況;

d) 到場人員應做好個人防護,如果火勢較大,未能控制,應立即呼叫增援力量。

4.7.5 在發現火災的 3 分鐘內,相關人員應開展下列應急處置工作:

a) 安保人員等工作人員現場覈實報警部位確實起火後,應立即通知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確認系統聯動控制裝置處於自動狀態,同時立即撥打電話“119”報警,說明發生火災的單位名稱、地點、起火部位、聯繫電話、燃燒物質等基本情況;

b)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通知值班領導,值班領導立即組織滅火救援力量在 3 分鐘內趕赴現場,按任務分工進行處置;

c) 滅火組就近佔據室內消火栓進行滅火;救護組到現場搜救和救護傷員;疏散組逐個房間搜救、引導人員疏散;保衛組設置警戒區域,避免無關人員進入現場,同時負責接應消防隊到場。

4.7.6 在發現火災的 5 分鐘內,相關人員應開展下列應急處置工作:

a) 現場火勢較大,消防隊還沒有到達現場時,應組織志願消防隊員到現場增援進行滅火;

b) 消防隊到場後,醫療機構值班領導應主動彙報現場情況,協助消防隊做好警戒、疏散、滅火、配合、救護等工作;

c)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準備好各樓層的平面佈置圖,醫療機構安排人員接應消防隊快速到達火災現場。

4.7.7 發生火災後,醫療機構應按下列要求開展應急疏散:

a) 首先利用應急廣播系統穩定被困人員情緒,防止驚慌擁擠

b) 組織疏散小組,組織病人和現場人員疏散、轉移,對於能夠自主行動的病人,應引導其按確定的路線疏散;對於不能自主行動或者由於病情嚴重不能移動的病人,由醫務人員和救護組人員按既定方案疏散、轉移。在疏散、轉移過程中應採取必要的防護、救護措施;

c) 在發生人流堵塞的情況下,應迅速安排人員採取有力措施進行疏散或避難;

d) 當安全出口受到煙霧或高溫的威脅時,應採用消防卷盤或水槍降溫等方式,保護疏散人員安全;

e) 對受傷或無法自行疏散的被困人員,應組成救護組直接搶救,或組織被困人員互救;

f) 屋頂發生局部塌落時,在保證安全前提下,應迅速組織經過訓練的志願消防隊員,利用水槍掩護深入火場,救助被困人員;

g) 當消防隊到達現場後,現場消防指揮應向消防隊負責人報告火災現場的情況,移交指揮權並服從專業指揮。

7.4.8 4.8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8.1 醫療機構每年應至少組織工作人員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崗前消防培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培訓內容包括:

a) 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的能力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組織人員疏散逃生的能力、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相關知識;

b) 撲滅初起火災的技能,懂得滅火器、防毒面具、消防水帶、消防軟盤、手動報警按鈕、防火捲簾、常閉式防火門等的消防設施、器材的運用;

c) 本崗位消防安全職責和崗位火災危險性及防範措施。

4.8.2 醫療機構每年應組織管理人員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培訓內容除包括 4.8.1 規定的內容外,還包括:

a) 單位整體情況,如建築類別、建築層數、建築數量、建築面積功能分佈、建築內單位數量、消防設施等;

b) 單位人員組織架構、應急指揮架構;

c) 單位所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應急處置預案內容。

4.8.3 醫療機構每月應組織安保人員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培訓內容包括:

a) 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尤其是火災應急處置預案分工;

b) 燃氣管道關閥切斷和發現、排除火災隱患的技能,防火巡査、檢査要點,重點部位、場所的防護要求;

c) 建築消防設施、安全疏散設施,如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疏散樓梯、疏散走道、消防電梯、消防控制中心、安全出口等設置位置及基本常識;

d) 滅火救援、疏散引導和簡單醫療救護技能

e) 防火巡査、檢查記錄表填寫方法

4.8.4 醫療機構每季度應組織工程人員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培訓內容包括:

a) 排除簡單消防設施、器材故障技能

b) 發電機、排煙風機、送風機、消防水泵、消防捲簾、消防水炮、防火捲簾、溼式報警閥、雨淋閥、防火幕等設施的應急啓動技能

c) 單位建築內各類進出水管閥門所在位置及開啓要求;

d) 燃氣管道關閥、切斷的技能

e) 切斷着火區域氧氣供應的技能

f) 組織引導人員疏散、滅火救援的技能

g) 消防設施月或季檢査記錄表填寫方法

4.8.5 醫療機構至少每半年應組織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培訓內容包括:

a) 消防控制設備的操作方法

b) 火災事故緊急處置流程;

c) 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表填寫方法

d) 單位基本情況,如建築情況(建築類別、建築層數、建築數量、建築面積功能分佈、建築內單位數量)、消防設施設置情況(設施種類、分佈位置、水泵房和發電機房等重要功能用房設置位置、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安裝位置)等。

7.5 5 特定場所消防安全要求

7.5.1 5.1 基本要求

5.1.1 醫療機構應將下列部位確定爲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a) 容易發生火災的部位,包括藥品庫房、實驗室、供氧站、高壓氧艙、膠片室、鍋爐房、廚房、被裝庫、變配電室等;

b) 發生火災時危害較大的部位,包括住院部、門診部、急診部、手術部、貴重設備室、病案資料庫等;

c) 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包括消防控制室、固定滅火系統的設備房、消防水泵房、發電機房等。

5.1.2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設置明顯的標誌,標明“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相應管理規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裝備和個人防護器材;

b) 制定和完善事故應急處置操作程序

c) 每日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定期開展防火檢查

7.5.2 5.2 門診部與急診部

5.2.1 使用乙醚酒精、膠片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科室應嚴格執行危險品領取登記和清退制度,按照操作規程取用和存放,避免鄰近或接觸熱源或被陽光直射。

5.2.2 導診、掛號、收費、取藥等部位應合理佈置,避免人員聚集,影響人員疏散。

5.2.3 候診區應通過張貼圖畫、視頻等形式對候診人員宣傳防火、滅火和安全疏散、應急生等消防知識。

7.5.3 5.3 手術部及手術室

5.3.1 醫院手術部使用的酒精麻醉劑(如乙醚甲氧氟烷環丙烷)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嚴格執行危險品領取登記和清退制度。

5.3.2 在對病人進行麻醉的場所應有良好的局部通風

5.3.3 應組織專業人員對手術部的電氣設備及過濾器進行定期檢查,並及時更換老化的電氣線路和損壞的電氣插座、電感整流器等。

5.3.4 激光、電刀、電鋸、電鑽、除顫器、纖維光導光源等醫療設備應由專業人員負責維修、保養,操作時應遠離易燃物品,劍突以上部位手術時應將含有酒精皮膚消毒劑擦拭乾淨後再進行操作;操作時應儘量調低吸氧濃度,當吸氧濃度在 5L/min~10L/min 時應使無菌巾下的氧氣自由流動,以免蓄積,能夠暫停吸氧的在操作前應暫停吸氧。

5.3.5 手術部不使用時,應關閉電源和供氧設施。

5.3.6 手術部應與醫療機構的其他場所採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減小其他場所火災對手術部的影響。

7.5.4 5.4 病房、重症監護室

5.4.1 病房內的房門或牀頭及病房公共區域的明顯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疏散方向、安全出口位置及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5.4.2 醫務人員應向新住院或觀察治療的病人介紹本區域的疏散路徑及安全疏散、應急逃生常識。

5.4.3 超過 2 層的病房內應配備一定數量的防護面罩、應急照明設備、輔助逃生設施及使用說明

5.4.4 行動不能自理或行動不便患者病房宜設置在四層以下樓層。

5.4.5 治療用的儀器設備應由專人負責管理和使用;不使用時,應切斷電源。紅外線頻譜等電加熱器械,應與窗簾、被褥等可燃物保持安全距離。

5.4.6 護士站內存放的酒精乙酸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由專人負責,專櫃存放,並應存放在陰涼通風處,遠離熱源、避免陽光直射。嚴格執行危險品領取登記和清退制度,禁止超額儲存。

5.4.7 禁止在病房內做飯、燒水;除醫療必須使用外,病房內不應使用電爐、石英取暖器等高溫設備。

5.4.8 不應擅自改變病房內的電氣設備或在病房的線路上加接電視機、電風扇等電氣設備。

5.4.9 病房內不應堆放紙箱、木箱等可燃物,用過的紗布、棉球等應暫存在指定地點,並定時清理。

5.4.10 病房內的通道以及公共走道應保持暢通,不應堆放物品。

5.4.11 重症監護室應自成一個相對獨立的防火分區,通向該區的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5.4.12 病房、重症監護室宜設置開敞式的陽臺或凹廊,窗口、陽臺等部位不應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柵欄。

7.5.5 5.5 藥品庫房、製劑室

5.5.1 藥品庫房應設在獨立建築內或建築內的獨立區域內,與其他場所應採取防火分隔措施。

5.5.2 藥品庫房內不應設置休息室、辦公室,值班室夜間不應留人住宿。

5.5.3 藥品應分類存放,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儲存在危險品庫內,禁止儲存在地下室內,不應與其他藥品混存。

5.5.4 藥品庫房內的升降機嚴禁載人,其附近不應堆放紗布、藥箱等可燃物。

5.5.5 藥品庫房中採用堆垛方式存放的中草藥,應採取定期翻堆散熱等措施防止自燃。

5.5.6 未經允許,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危險品庫房。危險品進出庫房應輕拿、輕放。零散提取危險品時,應在庫房外進行,嚴禁在庫房內開啓包裝物,如開桶、開箱、開瓶等。

5.5.7 藥品庫房內明敷電氣線路時,應穿金屬管或敷設在封閉式金屬線槽內,堆放的藥品應與電閘、電氣線路保持安全距離。藥品庫房內宜採用低溫照明燈具。

5.5.8 設置在製劑室內的電爐、恆溫箱、烤箱等用於製劑的電器,應由專人負責在固定地點使用。

5.5.9 製劑室應嚴格執行危險品領取登記和清退制度,每天工作完畢後應清理現場,及時清除藥渣等廢棄物。

7.5.6 5.6 病案資料庫

5.6.1 庫房內溫度應適宜,當溫度較高時應採取降溫措施。

5.6.2 庫房內不應吸菸及動用明火,不應使用滷鎢燈、碘鎢燈及 60 瓦以上的白熾燈等移動照明燈具。

5.6.3 庫房內部及周邊應保持乾淨整潔,庫房內不應堆放與病案無關的雜物。

5.6.4 庫房內燈具、電閘和電氣線路應與病案保持安全距離。

5.6.5 工作人員離開庫房時應檢查各類設備電源,並關閉全部照明

7.5.7 5.7 實驗室

5.7.1 實驗室應嚴格執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領取登記和清退制度,禁止超額儲存。

5.7.2 實驗室使用的汽油酒精等易燃危險品,乙醚丙酮等自燃危險品,乙炔、氫氣等爆炸危險品及其他危險品應存放在指定位置,並遠離熱源和可燃物,避免陽光直射。

5.7.3 自燃危險品應單獨存放,不應與其他試劑混放,且應放置在陰涼通風處。

5.7.4 實驗室不應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嚴禁私自安裝電閘、插座、變壓器等。當工作需要時,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或機構負責接線、安裝。

5.7.5 實驗室儀器設備應由專人負責管理,應經常檢修線路,防止老化和漏電。

7.5.8 5.8 供氧站、用氧部位

5.8.1 供氧站、高壓氧艙等用氧部位,應明確崗位消防安全職責,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5.8.2 供氧站與熱源、火源和易燃、易爆場所的距離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5.8.3 供氧、用氧設備及其檢修工具不應沾染油污。

5.8.4 供氧站內的氧氣空瓶和實瓶應分開存放,應由工作人員負責瓶裝氧氣的運輸。氧氣灌裝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操作,不應在供氧站內灌裝氧氣袋。

5.8.5 病房氧氣瓶應及時更換,不應積存。採用管道供氧時,應經常檢查氧氣管道的接口、面罩等,發現漏氣應及時修復或更換。

5.8.6 高壓氧艙排氧口應遠離明火或火花散發地點。

7.5.9 5.9 放射機房

5.9.1 機房內嚴禁存放可燃、易燃物品。

5.9.2 機房應有足夠的空間保證空氣流通和機器散熱。

5.9.3 機房使用酒精汽油等易燃液體進行消毒清洗污物時,應打開門窗通風

5.9.4 電器設備應正式安裝,電纜變壓器的負載、容量應達到規定安全係數。中型以上的診斷用 X線機,應設置專用的電源變壓器。

5.9.5 機器及其設備部件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

5.9.6 X 線機的電纜應敷設於封閉的電纜溝內,移動電纜的彎曲度不宜過大;地表走線部位應進行墊襯,高壓插頭與插座之間的空隙應採用絕緣材料填充。

5.9.7 高壓發生器及機頭不應隨意打開觀察窗口和擰鬆四周的固定螺絲。

5.9.8 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經常察聽高壓發生器或機頭是否有異常聲響,如有放電聲,應立即停止使用並進行檢查維修。

5.9.9 核磁共振機房宜配置無磁性清潔劑滅火器。

7.5.10 5.10 鍋爐

5.10.1 應按相關規定定期檢修鍋爐。點火前,應測試鍋爐安全閥,發現問題應及時檢修。

5.10.2 鍋爐周圍應保持整潔,不應堆放木材、棉紗等可燃物。

5.10.3 不應向鍋爐的爐膛內投燒廢舊物品。

5.10.4 應每年檢修一次動力線路和照明線路,明敷線路應穿金屬管或封閉式金屬線槽,且與鍋爐和供熱管道保持安全距離。

5.10.5 對於燃煤鍋爐,應每日清運爐渣到指定地點,並用水澆溼。

5.10.6 對於燃油、燃氣鍋爐房,應定期檢查供油供氣管路和閥門的密封情況,並保持良好通風。設有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鍋爐房,應察看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工作狀態是否正常。

7.5.11 5.11 廚房

5.11.1 廚房應保持清潔,染有油污的抹布、紙屑等雜物,應隨時清除。竈具旁的牆壁、抽油煙罩等易污染處應每天清洗,油煙管道應至少每兩個月清洗一次。

5.11.2 油炸食品時,鍋裏的油不應超過油鍋的三分之二,並留意避免水滴和雜物掉進油鍋;油鍋加熱時應採用溫火。

5.11.3 廚房工作人員進行加熱、油炸等操作時不應離開崗位。

5.11.4 廚房內的燃氣燃油管道、法蘭接頭、閥門應定期檢查,非專業人員不得擅自接、改拆電線、煤氣管道和電源、氣源。如發現燃氣燃油泄漏,應立即關閉閥門,及時透風,並嚴禁使用任何明火和啓動電源開關。

5.11.5 廚房內的燃氣瓶應集中管理,距燈具等明火或高溫表面應有足夠的間距。

5.11.6 廚房內電器設備的線路應正式安裝,不得增加容量,不得超負荷或過載運行。

5.11.7 餐廳建築面積大於 1000m2的食堂,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裝置,並應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與自動滅火裝置聯動的自動切斷裝置。

5.11.8 廚房內應配備石棉毯、乾粉滅火器等,並應放置在明顯部位。

5.11.9 廚房工作人員下班時,應認真檢查廚房區域安全情況,切斷不用電源,拔出廚房機械、電器插頭(冷櫃除外),關閉燃油燃氣閥門,並做下班安檢記錄。

7.5.12 5.12 變配電室

5.12.1 室內應保持整潔,不應存放木箱、紙箱等可燃物。

5.12.2 應定期檢修變壓器和配電盤,察看線纜接頭等部位的接觸或溫度情況,做好防護措施。

7.5.13 5.13 消防控制

5.13.1 消防控制室應保證有容納消防控制設備和值班、操作、維修工作所必需的空間,並配置相配套的設施。

5.13.2 消防控制室應有直通室外的出口,控制室的入口處應設置明顯的標誌。

5.13.3 消防控制室應確保消防設施及各種聯動控制設備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5.13.4 消防控制室應能顯示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氣壓水罐等消防儲水設施的最低水位信息,消防泵出水管閥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道上閥門的開關狀態信息,消防電源狀態信息;如儲水量低於最低水位、常開的供水控制閥門處於關閉狀態、消防電源故障等應能顯示併發出報警信號;應確保消防水泵、排煙風機、防火捲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櫃開關處於自動(接通)位置。

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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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1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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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GB 50084—2017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

[9] GB 50140—2005 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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