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信息
ICS 13.100
C 5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GBZ 118—2020《油氣田測井放射防護要求》(Requirements for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in oil and gas field logging)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於2020年04月03日《關於發佈《職業性放射性皮膚疾病診斷》等7項衛生健康標準的通告》(國衛通〔2020〕4號)發佈,自2020年10月01日起實施,本標準代替 GBZ 118—2002,GBZ 142—2002。
4 發佈通知
關於發佈《職業性放射性皮膚疾病診斷》等7項衛生健康標準的通告
國衛通〔2020〕4號
現發佈《職業性放射性皮膚疾病診斷》等7項衛生健康標準,編號和名稱如下:
一、強制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 106—2020 職業性放射性皮膚疾病診斷(代替GBZ 106—2016、GBZ 219—2009、WS/T 475—2015)
GBZ 118—2020 油氣田測井放射防護要求(代替GBZ 118—2002、GBZ 142—2002)
GBZ 130—2020 放射診斷放射防護要求(代替GBZ 130—2013、GBZ 165—2012、GBZ 176—2006、GBZ 177—2006、GBZ/T 180—2006、GBZ/T 184—2006、GBZ 264—2015、部分代替GBZ 179—2006)
GBZ 169—2020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程序和要求(代替GBZ 169—2006、GBZ 156—2013)
二、強制性衛生行業標準
WS 674—2020 醫用電子直線加速器質量控制檢測規範(部分代替GBZ 126—2011)
三、推薦性衛生行業標準
上述標準自2020年10月1 日起施行,GBZ 106—2016、GBZ 219—2009、WS/T 475—2015、GBZ 118—2002、GBZ 142—2002、GBZ 130—2013、GBZ 165—2012、GBZ 176—2006、GBZ 177—2006、GBZ/T 180—2006、GBZ/T 184—2006、GBZ 264—2015、GBZ 169—2006、GBZ 156—2013,GBZ 179—2006被代替部分、GBZ 126—2011被代替部分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0年4月3日
5 前言
本標準6.6、7.1.3爲推薦性條款,其餘爲強制性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 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BZ 118—2002《油(氣)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測井衛生防護標準》和 GBZ 142—2002《油(氣)田測井用密封型放射源衛生防護標準》。與上述兩項標準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增加了中子發生器測井的放射防護要求(見 5.1.12、5.1.13 和 5.2.11);
——修改了規範性引用文件(見第 2 章,GBZ 118—2002 的第 2 章、GBZ 142—2002 的第 2 章);
——刪除了“所有測井用放射源及廢源須放在貯源坑內保存,經常使用的放射源應一源一坑”的要求(見 GBZ 142—2002 的 3.3.2);
——修改了源庫內貯源坑(池)的要求(見 5.1.3,GBZ 142—2002 的 3.3.2);
——將密封源及非密封源修改爲放射源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質(見第3章~第7章、附錄A和附錄B,GBZ 118—2002 的第 4 章~第 5 章和 GBZ 142—2002 的第 3 章~第 4 章);
——將放射防護要求中外照射泄漏控制值指標由空氣比釋動能率修改爲周圍劑量當量率(見第 5章~第 7 章,GBZ 118—2002 的第 4 章~第 6 章和 GBZ 142—2002 的第 3 章~第 5 章);
——刪除了 GBZ 142—2002 中附錄 B 單能中子注量與有效劑量的轉換系數(見 GBZ 142—2002的附錄 B)。
本標準起草單位:山東省醫學科學院放射醫學研究所、中石化勝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測井公司、河南省職業病防治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鄧大平、宋鋼、申英傑、王雲飛、張欽富、程曉軍、盧峯、王京平、陳英民、陳睿、高澤宇、牛菲。
本標準代替了GBZ 118—2002和GBZ 142—2002。
GBZ 118—2002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爲:
——GB 16358—1996。
GBZ 142—2002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爲:
——GB 8922—1988。
6 標準正文
油氣田測井放射防護要求
6.1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使用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及中子發生器進行油氣田測井的放射防護要求和檢測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油氣田中使用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及中子發生器進行油氣田測井實踐的放射防護與檢測。
6.2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
GB 11806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程
GB 14500 放射性廢物管理規定
GB 18871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GBZ 128 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規範
6.3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僅適用於本文件。
3.1
包殼 capsule
防止放射性物質泄漏的保護性殼。
3.2
放射源 radioactive source
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嚴密包層並呈固態的放射性材料。
3.3
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unsealed radioactive material
3.4
中子管 neutron tube
將離子源、加速系統、靶以及氣壓調節系統密封在一支玻璃、陶瓷、不鏽鋼等管內,構成一支結構緊湊的真空器件。
3.5
測井中子發生器 neutron generator for well logging
由中子管和中子管外接電路組成,中子管外接電路通常由離子源電路和密封加速高壓組成。
3.6
放射性示蹤測井 radioactive tracer logging
用注入油井的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作爲示蹤劑確定流體在井管內或地層孔隙間的運動狀態及其分佈規律和井身工程質量參數的方法。
3.7
井下釋放器 in-well releaser
盛裝放射性示蹤劑並且能送入井下使其定點或定時釋放到井內的一種裝置。
6.4 4 通用要求
4.1 放射源應符合 GB 4075 中對油氣田測井放射源的要求,確保密封性能可靠。放射源應有放射源編號與放射源核素(包括中子源靶核素)名稱或符號。應有放射源的說明資料,其內容至少包括:放射源編號、核素名稱、活度、輻射類型、所用射線的輻射輸出量率(或注量率)及其測量日期、表面污染與泄漏的檢測結果和檢測日期等。
4.2 測井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應符合 GB 11930 中有關的輻射防護原則與要求,尤其注意以下幾點:
a) 在滿足測井技術要求的條件下,選用毒性較低、γ 輻射能量較低、半衰期較短的放射性核素,並儘量減少使用及貯存的活度;
b) 採用遠距離操作,儘量選用機械、自動和密閉的方式操作;
c) 熟練操作技術,努力縮短操作時間;
e) 儘量減少液體、固體等放射性廢物的產生;
g) 按照 GB 18871 的要求,根據油氣田測井中使用放射性核素的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對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測井工作場所進行分級管理。
4.3 採用新技術新方法時,應通過“模擬試驗”確認切實可行,並經使用單位組織的相關專家確認操作規程後,方能正式操作。
4.4 開展油氣田放射性測井的單位應根據所使用的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及測井中子發生器的類別配備外照射放射防護檢測儀器、放射性污染檢測儀器等自檢設備,同時爲放射工作人員佩戴相應種類的個人劑量報警儀等個人防護用品。
6.5 5 貯存、運輸及測井現場的放射防護要求
6.5.1 5.1 貯存、放射性實驗室的放射防護要求
5.1.1 貯存或載運放射源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罐(桶)(以下簡稱源罐)應便於搬運和放射源的取出、放入,應單源單罐且能鎖定;源罐的外表面應有放射源編碼、核素種類、出廠活度和出廠時間的標籤,並按照 GB 2894 的規定印有醒目的電離輻射標誌和使用單位的名稱。貯存能釋放 β 射線的放射性核素的貯存運輸容器壁厚應大於 β 射線在該容器材料中的最大射程,β 射線最大能量在 1 MeV 以上時,應採取韌致輻射屏蔽措施。
5.1.2 放射性物質貯存庫(以下簡稱源庫)應爲獨立建築物,四周應設圍牆,圍牆內不應有非放射工作人員居住、辦公和放置易燃、易爆等其他危險物品。源庫應在明顯位置設有電離輻射警告標誌及中文說明。源庫內應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風,並有足夠的使用面積,不應在源庫內進食、飲水、吸菸等。貯存大於 185 GBq(5 Ci)的中子源或大於 18.5 GBq(0.5 Ci)的 γ 源的源庫,應有機械提升與傳送設備。源庫牆體、門窗、室頂等屏蔽體外 30 cm 處周圍劑量當量率不應超過 2.5 μSv/h。
5.1.3 源庫內應設置貯源坑(池)或貯源箱,活度大於 185 GBq 的中子源及活度大於 18.5 GBq 的 γ源均應在貯源坑(池)內保存。貯源坑(池)深度不小於 100 cm,其上蓋有適當材料與厚度的防護蓋。貯源箱應根據所貯存放射源的種類及設計最大貯存活度設置相應的屏蔽體。貯源坑(池)及貯源箱外表面應設有標示所貯存放射源的源編碼、核素種類、出廠活度、出廠時間以及貯存、取出記錄的標籤。
5.1.4 所有示蹤劑都應盛放於嚴密蓋封的容器(指直接盛放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容器,下稱內容器)內,然後根據其輻射特性再放入具有一定屏蔽能力的貯存運輸容器中。內容器及由廠家直接提供的含非密封放射源井下釋放器應附有生產批號和放射性核素名稱、化學形式、物理狀態、活度與標定日期的標籤及醒目的電離輻射標誌的標籤,並附有含上述內容的介紹。盛裝放射性示蹤劑的內容器應選用質地堅韌不易損壞、破裂,並具有良好密封性能的容器。釋放器表面應設置醒目的電離輻射標誌。
5.1.5 源庫應建立放射源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出入庫管理制度,由專人保管,雙人雙鎖,建立臺帳、出入庫記錄,定期盤點,源罐出入庫均應使用儀器檢測確認源罐中是否具有放射源並記錄。
5.1.6 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實驗室應設置在單獨建築物或一般建築物的最底層或一端,應有單獨的出入口。應設置專用的放射性廢液和固體廢物的收集容器或貯存設施。
5.1.7 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實驗室應按照操作放射性水平、放射性污染的危險程度,依次分爲清潔區(包括辦公室、休息室等)、低活性區(包括儀器維修室、放射性測量室和更衣、淋浴及輻射劑量檢測間等)和高活性區(包括開瓶分裝室、貯源庫與廢物貯存設施等)三個區域,低活性區和高活性區均爲控制區,清潔區爲監督區,控制區與監督區應按照 GB 18871 的要求分區管理。氣流方向應從低活性區至高活性區,並通過過濾裝置後從專用排風道排出,排風管道出口應高出本建築物頂層。
5.1.8 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實驗室地面、牆壁、門窗及內部設備的結構力求簡單,表面應光滑、無縫隙,地面與相鄰牆宜採用圓滑式而非直角式連接;地面應鋪設可更換、易去污的材料,並設地漏接放射性廢水處理系統;牆面應耐酸、鹼,易清洗。乙級實驗室應設衛生通過間(包括更衣、淋浴和輻射劑量檢測設施等),丙級實驗室應設置供更衣、洗手和輻射劑量檢測的設施等。供水應採用腳踏、臂肘或非接觸感應式開關。
5.1.9 非密封放射性物質貯源庫應與開瓶分裝室相連接(或相鄰)並有單獨的出入口。牆壁、門窗的材料與結構要具有防盜與防火的作用。貯存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源坑(池)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質貯源室地面應保持乾燥、光滑無縫隙、地面與相鄰牆宜採用圓滑式而非直角式連接、易去污、易沖洗。
5.1.10 操作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前,應做好充分準備工作,熟悉操作程序,覈對放射性物質名稱、出廠日期、總活度、分裝活度,檢查儀器設備是否正常,通風是否良好,檢查實際活度是否與標示活度一致。
吸取放射性溶液時,應使用吸球或虹吸裝置,嚴禁用口吸取。工作場所要經常溼式清掃,清潔工具不應與非放射性區清潔用具混用。
5.1.11 開瓶、分裝、配製、蒸發、烘乾溶液或有氣體、氣溶膠產生的操作應在通風櫥內進行,易於造成污染的放射性操作應在鋪有易去污材料的工作臺上或搪瓷盤內進行。通風櫥內應保持負壓,通風櫥操作口半開時,操作口處風速應大於 1 m/s,其排氣系統應設過濾裝置;通風櫥底部應設置低放射性廢液貯存設施。
5.1.12 中子管貯存庫應爲單獨房間,宜爲獨立建築物或建築物底層的一端,應設防盜裝置。貯存庫內不應居住、辦公和放置易燃、易爆等其他危險物品。中子管貯存場所溫度、溼度等環境條件應符合 SY/T 5419。中子管轉運時應防止碰撞、摩擦。
5.1.13 中子管測試及刻度時宜在專用的屏蔽體內進行,屏蔽介質可使用大於 100 cm 的混凝土或大於200 cm 的水層,也可使用專用地下測試井,測試井深度應大於 10 m。在沒有專用屏蔽體時,應將距測試中子管不小於 30 m 範圍設置爲控制區,控制區邊界應設置警戒線或警戒柵欄,並設置電離輻射警告標誌,設置專人警戒。
5.1.14 測井用放射源源罐載源時,離放射源源罐表面 5 cm 處由透射導致的周圍劑量當量率不大於表1 的控制值。
表1 測井用放射源源罐載源時表面 5 cm 處的周圍劑量當量率控制值
5.1.15 距非密封放射性物質防護容器外表面 5 cm 處的周圍劑量當量率不應超過 25 μSv/h,100 cm 處的周圍劑量當量率不應超過 2.5 μSv/h。非密封放射性物質貯存運輸容器外表面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源庫內地面及檯面的放射性污染,α 放射性物質不應超過 0.4 Bq/cm2,β 放射性物質不應超過 4 Bq/cm2。
5.1.16 源庫內放射源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質貯源坑(池)防護蓋表面(或貯源箱表面)30 cm 處周圍劑量當量率不應超過 100 μSv/h。污物桶和放射性廢物貯存設施表面 30 cm 處周圍劑量當量率不應超過 25μSv/h。
6.5.2 5.2 運輸及測井現場的放射防護要求
5.2.1 放射性核素外部運輸時,其放射性包裝和運輸工具應符合 GB 11806 的規定。運源車應配備隨車放射檢測儀器及隨車記錄,隨車記錄應有所運放射源編碼、核素種類、出廠活度、出廠時間、裝車及卸車時間、裝車及卸車檢測記錄、運輸及駐留記錄等信息。
5.2.2 運源車內外由中子、γ 射線及軔致輻射導致的周圍劑量當量率之和不應大於表 2 的控制值。
5.2.3 進行放射源操作時應根據放射源活度,採取操作距離、操作時間和防護屏蔽等措施,以保證操作人員所受劑量控制在可以合理做到的儘可能低的水平。可使用監控設施全過程記錄放射源的操作,以便覈實放射工作人員近距離接觸放射源時間。放射源回收後應使用儀器檢測確認源罐中是否具有放射源並記錄。
5.2.4 搬運或傳遞放射源的工具應操作靈活、使用方便、性能可靠,並使放射源與人體間保持適當的距離,不應徒手操作放射源。無機械化操作時,根據源的不同活度,應使用符合下列要求的工具:
a) 大於等於 185 GBq(5 Ci)的中子源和大於等於 18.5 GBq(0.5 Ci)的 γ 源,操作工具柄長不小於 100 cm;
b) 小於 185 GBq 的中子源和小於 18.5 GBq 的 γ 源,操作工具柄長不小於 50 cm。
5.2.5 室外操作放射源時應設置控制區,在控制區邊界上設置警戒線和警告標誌(或採取警告措施),防止無關人員進入邊界以內的操作區域。使用刻度源對測井儀器進行刻度時,宜在源庫所在地的圍牆內進行,如需在場外進行刻度應設置控制區,控制區邊界的周圍劑量當量率不應超過 2.5 μSv/h。
5.2.6 進行更換放射源外殼、密封圈或盤根等特殊操作時,應有專用操作工具和防護屏蔽等設備,防護屏蔽靠人體一側的周圍劑量當量率應小於 l mSv/h 。應先使用模擬源進行熟練操作後再對真源進行操作。操作人員應佩戴個人劑量報警設備,輪流操作,減少操作時間。
5.2.7 放射性示蹤測井中釋放放射性示蹤劑應採用井下釋放方式,將裝有示蹤劑的井下釋放器隨同測井儀一起送入井下一定深度處,由井上控制、在井下釋放放射性示蹤劑。採用井口釋放方式時,應先將示蹤劑封裝於易在井內破碎或裂解的容器或包裝內,施行一次性投入井口的方法;禁止使用直接向井口內傾倒示蹤劑的方法。
5.2.8 釋放放射性示蹤劑前,應經過認真檢查井口各閘門、井管壓力與水流量正常,井管與套管通暢,井口絲堵與防噴盒結構嚴密後,按照操作規程釋放示蹤劑,防止含放射性示蹤劑的井水由井口回噴,污染井場與環境。
5.2.9 釋放器出井後應置於密封袋中,由供貨廠家回收或返回實驗室在專用清洗池中清洗,清洗液應作爲放射性廢液處理。
5.2.10 放射源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放射性測井現場應設置控制區,控制區邊界應設置電離輻射警告標誌及警戒線。
5.2.11 中子發生器應從井口進入地平面 10 m 以下後方可發射中子。中子發生器回收時,應在地平面10 m 以下關閉,中子發生器出井後應由放射工作人員進行擦拭清理,回運過程中距離人員應大於 1 m。
6.6 6 放射性廢物的處置要求
6.1 退役放射源、放射性液體和固體廢物應按 GB 14500 的規定執行。
6.2 低放射性廢液的排放按照GB 18871的規定執行。
6.3 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實驗室及中子管貯存庫內應設放射性污物桶,所有固體放射性廢物應丟入污物桶內收集或放入貯存設施內暫存。
6.4 實驗剩餘放射性溶液和高濃度的容器涮洗液等不能排放的廢液,按半衰期長短分別收集在專用收集容器內,可作爲放射性廢物在貯存設施中封存。
6.5 未用或剩餘放射性示蹤劑(或連同釋放器)以及放射性廢物應帶回實驗室處理。
6.7 7 油氣田測井的放射防護檢測要求
6.7.1 7.1 測井用放射源的放射防護檢測要求
7.1.1 新放射源與設備投入測井使用前應進行下列項目檢測:
a) 源庫及測井現場輻射場周圍劑量當量率;
d) 源罐與防護屏蔽等的防護效果;
e) 源庫內貯源坑(池)與貯源箱屏蔽效果,源庫屏蔽牆外周圍劑量當量率;
f) 運源車內、外周圍劑量當量率;
g) 裝、卸源操作工具的長度和機械性能。
其中d)、e)、f)的檢測應採用經過檢定校準的合適儀器現場選點檢測,檢測點的選擇應視具體工作情況而定。
7.1.2 投入測井使用後的檢測:
對7.1.1中a)、d)、e)、f)項應每年進行一次檢測;b)、c)項按照表3分類進行。
遇到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及時做7.1.1中b)、c)項檢測:
——放射源墜落井內或丟失、被盜後收回後;
發現貯源罐或防護屏蔽明顯變形或懷疑其內部結構有變化時,應加做7.1.1中d)項檢測。
7.1.3 放射源的泄漏檢測及放射源罐表面、操作工具和下井儀器的放射性污染檢測方法參見附錄 B。
6.7.2 7.2 測井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放射防護檢測要求
7.2.1 新建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投入使用前應進行下列項目檢測:
a) 所有放射性核素的容器及其外包裝,貯存和運輸設備,外照射周圍劑量當量率和表面放射性污染;
b) 實驗室操作前、後,工作場所外照射周圍劑量當量率水平和表面污染;
c) 實驗與測井操作人員工作結束離開實驗室或現場時,其裸露皮膚、工作服和個人防護用品的放射性污染;
d) 源庫內貯原坑(池)與貯源箱屏蔽效果,源庫屏蔽牆外周圍劑量當量率;
e) 運源車內、外周圍劑量當量率。
7.2.2 投入使用後的檢測:
對7.2.1中a)、d)、e)項應每年進行一次檢測;7.2.1中b)項每月進行一次檢測;7.2.1中c)項每次工作完成後均應進行,發現污染應及時去污。
6.7.3 7.3 測井用中子發生器的放射防護檢測要求
a) 刻度及測井輻射場周圍劑量當量率;
7.3.2 投入使用後的檢測:
對7.3.1中a)項應每年進行一次檢測;7.3.1中b)項每次工作完成後均應進行。
6.7.4 7.4 個人劑量監測
7.4.1 個人劑量監測應按照 GBZ 128 的要求進行,單純使用 γ 放射源的油氣田測井放射工作人員可僅進行光子個人劑量計監測,對於可能使用中子源或中子發生器的油氣田測井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計應能同時滿足對 γ 射線和中子劑量監測。
7 附錄A(資料性附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處理原則與應急措施
7.1 A.1 處理原則
a) 儘早採取去污措施;
b) 配製合適的去污試劑;
d) 正確處理廢物、廢液;
e) 穿戴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
7.2 A.2 應急處理措施
A.2.1.1 液態放射性物質的灑、漏,可用吸液球或吸水紙吸乾,粉末狀放射性物質的撒落,可用膠布粘貼或溼抹布清除,然後用溫水仔細清洗。爲防止污染的擴散,去污程序應先從污染輕的區域漸向污染重的部位。
A.2.1.2 如經反覆清洗效果不明顯時,可根據放射性核素的化學性質和污染表面的性質,選用有效的去污劑進一步去污。
A.2.2.1 立即通知在場的其他人員,同時迅速標出污染範圍,防止其他人員進入污染區。
A.2.2.2 當皮膚或傷口受到污染時,應立即進行清洗;當眼睛受到污染時,應立即用水沖洗;如果放射性物質有可能進入體內時,應立即通知醫務人員,必要時及時採取急救促排措施。
A.2.2.3 污染區的人員經採取減少危害和防止污染擴散的必要措施後,要脫去污染的衣服並將其留在污染區,立即離開此區。
A.2.2.4 事故發生後,應儘快通知防護負責人和主管人員,並立即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防護人員應迅速提出全面處理事故的方案,並協助主管人員組織實施。污染區經去污、檢測後,經防護人員批准方可重新工作。
A.2.2.5 詳細記錄事故經過和處理情況,作爲查找事故原因,改進防護工作,鑑定健康狀況等的依據。
7.3 A.3 常用的去污試劑和方法
表面種類 | 去污試劑 | 操作方法 | 備註 |
玻璃器皿和瓷製品 | 肥皂、洗滌劑 | 拌水刷洗、沖刷 | - |
將器皿置於3%鹽酸和10%檸檬酸溶液中浸泡th,然後取出用水洗滌,再放入洗液(即重鉻酸鉀在濃硫酸中的飽和溶液)中片刻,取出用水沖洗 | 濃鹽酸不適於碳-14、 碘 -131等 | ||
木器 | 除去表層 | 用工具刨去表面幾毫米 | 一般去污仍不符合要求時 |
衣服類 | 肥皂或洗衣粉 | - | |
棉宜用草酸 | |||
剪去修補 | 剪去污染部位作廢物處理,再用布補上 | 適用於局部性的嚴重污染 | |
金屬類 | 肥皂或洗滌劑 | 效果不好,適用於低污染 | |
液 | - | ||
加熱法 | 在加熱的10%硝酸溶液中作用約15nun,然後再用10%熱草酸溶液或10%氫氧化鈉溶液0.5%硅氟化氫氨(NH4SiF6)溶液刷洗 | 對錶面有明顯損傷;適用於 不鏽鋼 | |
瓷磚 | 刷洗,清水衝淨 | 效果好 | |
10%稀鹽酸 | 刷洗,清水衝淨 | 表面受損傷 | |
檸檬酸銨 | - | ||
酸類或四氯化碳 | 用其稀釋液刷洗 | - | |
油漆類(包括漆) | 水、溫水、蒸汽、洗滌劑 | 蒸汽去污效果較好,可達50%N90% | |
洗刷 | - | ||
洗刷 | 不能用於鉛上面的油漆 | ||
不能用於漆布 | |||
10%稀鹽酸 | 洗刷 | - | |
刮(剪)法 | - | 適用於局部污染 | |
橡膠製品 | 肥皂 | 一般清洗 | - |
稀硝酸 | 洗刷、沖洗 | 不適用碳-14、碘-131污染 |
8 附錄B(資料性附錄)放射源的表面污染和泄漏檢測方法
8.1 B.1 表面污染的檢測方法
B.1.1 溼式擦試法
用高度吸溼性的軟質材料(如濾紙或棉花),沾上不腐蝕包殼表面材料而又能去除放射性污染的液體,擦拭整個源的表面,測量擦拭材料上的放射性活度。當放射性活度小於200 Bq時,可視爲源表面無污染。
B.1.2 浸泡法
將源浸沒在一種不腐蝕源表面而又能去除放射性污染的液體(如水或低濃度的洗滌劑、螯合劑)中,在(50 ± 5)°C 下保持4 h,取出源,測量液體中的總放射性。如果放射性活度小於200 Bq,則可視爲源表面無污染。
8.2 B.2 泄漏的檢測方法
B.2.1 溼式擦拭法
同B 1.1。
B.2.2 浸泡法
同B 1.2。
B.2.3 乾式擦拭法
將源預先放在超聲洗滌器內,用非腐蝕性液體如三氯乙烯或乙二胺四乙酸(EDTA)清洗10 min,用水洗淨後再用丙酮沖洗,放置至幹。用軟質材料(如濾紙或棉花)擦拭源表面,測量擦試物上的放射性活度,如果小於200 Bq,則過7 d後再擦拭源表面,並測量擦拭物上的放射性活度,如果放射性活度仍小於200 Bq,則源可視爲不漏。
9 參考文獻
[1] IAEA TRAINING COURSE SERIES 40. Radiation Protection and the Management of Radioactive Waste in the Oil and Gas Industry. VIENNA,2010.
11 解讀
《油(氣)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測井衛生防護標準》(GBZ 118—2002)和《油(氣)田測井用密封型放射源衛生防護標準》(GBZ 142—2002)兩項標準自頒佈以來,對保護從事油氣田測井的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降低油氣田測井放射事故的發生發揮了積極作用。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放射防護標準修訂,以及油氣田放射性測井技術的改進,上述兩項標準已難以滿足對油氣田測井的放射防護要求。
本標準是對GBZ 118—2002和GBZ 142—2002 兩項標準進行整合修訂,主要技術變化包括:
3.修改了源庫內貯源坑(池)的要求,刪除了GBZ 142—2002中放射源貯存時“所有測井用放射源及廢源須放在貯源坑內保存,經常使用的放射源應一源一坑”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