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果衛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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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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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táng guǒ wèi shēng guǎn lǐ bàn fǎ

2 註解

1990年11月20日發佈施行。

第一條 爲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對糖果衛生的監督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管理範圍係指以白砂糖(綿白糖)、澱粉糖漿、可可粉、可可脂、奶製品、凝膠劑爲主要原料,添加各種輔料,按一定工藝加工製成的各種糖果、巧克力

第三條 糖果紙應符合GB 11680《食品包裝用原紙衛生標準》,油墨應選擇含鉛量低的原料,並印在不直接接觸糖果的一面。若印在內層,必須在油墨層外塗塑,或加襯紙(鋁薄或蠟紙)包裝,襯紙應略長於糖果,使包裝後的糖果不直接接觸到外包裝紙,襯紙本身應符合GB11680《食品包裝用原紙衛生標準》:糯米紙銅含量不得超過100mg/kg,沒有包裝紙的糖果及巧克力應採用小包裝。

第四條 使用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BG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第五條 生產糖果中不得使用滑石粉做防粘劑,使用澱粉做防粘劑應先烘(炒)熟後才能使用,並用專門容器盛放。

第六條 需要回爐溶化的糖果,若有包裝紙的必須先將包裝紙去掉,不得連同包裝紙一起入鍋溶化

第七條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應加強對糖果生產經營者的經常性衛生監督,根據需要無償採取樣品進行檢驗,並給予正式收據。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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