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衛生監督機構工作規範

法規文件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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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quán guó wèi shēng jiān dū jī gòu gōng zuò guī fàn

2 註解

第一章

3 衛生監督工作程序

3.1 1.  衛生行政許可程序

1.1 衛生行政許可發放程序

1.1.1 依據與範圍

1.1.2告知、承諾、申請登記

1.1.3受理

1.1.4審覈

1.1.5發證

1.1.6換證或複覈

1.1.7變更

1.1.8補證

1.1.9註銷

1.2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程序

1.2.1依據與範圍

1.2.2初審許可程序

1.3預防性衛生審覈程序

1.3.1選址和設計的審覈

1.3.2竣工驗收衛生審覈

1.4衛生登記備案程序

1.4.1依據與範圍

1.4.2告知、承諾、與申請登記

1.4.3備案管理

1.5衛生行政許可運作機制

1.5.1衛生行政許可證

1.5.2健康相關產品

1.5.3產品審批

1.5.4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

1.5.5專業檢驗機構和人員資質認可

1.6衛生行政許可文書製作

1.6.1文書種類

1.7用語解釋

1.  衛生行政許可程序

1.1衛生行政許可發放程序

1.1.1依據和範圍

1.1.1.1食品

(1)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2)範圍

a. 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

b. 職工食堂;

c. 食品衛生法規定需要批准的食品、食品用產品

d.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當發證的單位。

1.1.1.2公共場所

(1)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範圍

a. 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b. 公共浴室、理髮店、美容店;

c. 影劇院、錄像廳(室)、遊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d. 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e. 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f. 商場(店)、書店;

g. 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1.1.1.3 化妝品

(1)依據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

(2)範圍

化妝品生產企業

抑制粉刺化妝品

1.1.1.4消毒產品

(1)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消毒管理辦法

(2) 範圍

生產、經營、使用消毒藥劑、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醫療、衛生用品的單位和個人

1.1.1.5供水單位

(1)依據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2)範圍

 供水單位、

 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單位

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生產、經營單位

1.1.1.6 職業衛生

(1)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2)範圍

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使用單位或進口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後;

1.1.1.7放射工作單位

(1)依據

國務院44號令《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

GB4792-1984《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

(2)範圍

從事生產、使用、銷售放射性同位素與放射線裝置的單位和個人。

1.1.2 告知、承諾、申請登記

1.1.2.1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告知衛生行政許可須知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行爲規範和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1.1.2.2申請人填寫申請登記表並簽名。

1.1.2.3申請人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作出遵守法律、法規、規範的承諾,保證其提供的資料準確、真實、合法、有效。

1.1.2.4衛生監督機構經辦人將申請人填寫登記表內容與所提供的資料覈對無誤後予以登記並簽名。

1.1.3受理

衛生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登記之日起七日內,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1.1.3.1符合申請資格且資料齊全的(按第二章有關章節的要求),書面通知申請人(出具受理申請通知書)予以受理並確定承辦人員;

1.1.3.2不符合申請資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申請通知書);

1.1.3.3符合申請資格但資料不全的,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全(出具補正申請通知書)。逾期不補全的,視爲未申請。

1.1.4審覈

受理申請後,衛生監督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和衛生標準、衛生要求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覈,並根據需要進行現場審查。

1.1.4.1資料審覈

按第二章有關章節的要求對資料內容進行審覈。

1.1.4.2現場審覈

(1)現場審查前,承辦人員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a.熟悉和了解現場審查的有關內容及申請人的有關情況;

b.攜帶現場審查所需的專業測試工具、設備及取證工具、設備;

c.攜帶現場審查所需的文書。

(2)現場審查時,承辦人員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a.人員不少於兩人,並出示證件、表明身份、說明理由;

b.聽取申請人對場所分佈情況、周圍環境特點、生產經營情況和自身衛生管理制度介紹;

c.以生產經營流程爲序,對各個環節的衛生狀況,包括產品衛生質量檢驗能力,進行實地勘察。

d.瞭解申請人場所周圍環境的衛生狀況以及對其的影響程度;

e.現場考覈申請人的實際工作能力

f.運用有關專業技術手段對申請人的衛生狀況進行客觀檢測並作記錄;

製作現場審查記錄,經申請人覈對無誤後,承辦人員和申請人應當在記錄上簽名。申請人拒絕簽名的,承辦人員應當在記錄上註明拒籤情況。

1.1.4.3審查結束後,承辦人員應當根據審查情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和衛生標準、衛生要求的規定,提出書面審查意見連同有關材料報請本部門及本機關或機構負責人審查,提出下列審覈意見,並報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1)符合規定的,作出批准或同意試生產、試營業的決定;

(2)不符合規定但可以進行整改的,作出限期整改的決定;

(3)不符合規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決定。

1.1.4.4審覈時限

衛生監督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審覈決定。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除外。

1.1.4.5複審

 對需要進行整改的申請項目,衛生監督機構在接到複審申請後,應在15日內進行審覈,並提出複審意見。

 在規定整改期限內,未提出申請的,視爲放棄申請。

1.1.5發證

 衛生監督機構對批准的申請項目,在批准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發放衛生行政許可證。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除外。

 申請人逾期30日不領證的,作自動放棄申請處理。

 衛生監督機構經辦人員在發放衛生行政許可證的同時,要求申請人簽收,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整理後歸檔保存

1.1.6換證或複覈

1.1.6.1許可證的換證或複覈時限

(1)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行政許可證有效期四年,每兩年複覈一次;

(2)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證每兩年複覈一次;

(3)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行政許可證有效期四年,每年複覈一次;

(4)放射工作許可證有效期四年,每一年至二年進行一次複覈;

(5)消毒產品的衛生行政許可證有效期三年;

(6)其他許可證(產品批件)的換證或複覈時限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1.1.6.2換證或複覈申請

衛生監督機構對有效期爲一年的衛生行政許可證持證相對人在原證到期前一個月、有效期爲一年以上的衛生行政許可證在原證到期前三個月接受持證相對人換證或複覈的申請併發放《衛生行政許可證換證或複覈審批表》,依法索取下列材料;

(1)填寫的《衛生行政許可證複覈審批表》;

(2)從業人員有效的體檢和培訓證明;

(3)原衛生行政許可證;

(4)法人或法人代表資格證明;

(5)有效的相關監(檢)測檢驗證明;

(6)衛生監督機構認爲應提供的其他材料。

1.1.6.3換證或複覈內容

(1)對提交換證或複覈的資料審查;

(2)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和其他負責人、生產經營方式和生產經營範圍與原核準項目一致;

(3)生產經營場所、佈局、衛生設施符合相關規範要求;

(4)有效期限內的監督測定資料符合相應規定要求;

(5)從業人員健康和衛生培訓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1.1.6.4複覈驗收

監督員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上述材料的複覈和現場驗收。

1.1.6.5審批發證

凡不符合上述複覈或換證要求,以及在持證期間有嚴重不良記錄的,不予發證。凡符合要求的,經審批同意後發放衛生行政許可證。

1.1.7變更

持證相對人需改變所持有的衛生行政許可證中有關項目時,需提出相應的申請,衛生監督機構經覈實,不屬於變更的項目需重新申請發證。屬於變更的項目,應當提供變更所需的材料,經審查作出衛生行政許可證變更的決定。

1.1.8補證

遺失衛生行政許可證的,應當及時登報聲明,然後向原發證的單位具函說明,申請補發。

1.1.9註銷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可註銷其衛生行政許可證;

1.1.9.1逾期未申請辦理複驗換證的;

1.1.9.2複驗換證時不符合衛生要求且逾期未按衛生監督機構要求改進或改進後仍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1.1.9.3自行歇業或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的;

1.1.9.4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或吊銷營業執照的;

1.1.9.5因其他原因需終止衛生行政許可的項目的。

1.2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程序

1.2.1依據和範圍

1.2.1.1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

消毒管理辦法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1.2.1.2範圍

(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衛生部審批的食品;化妝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消毒藥劑和消毒器械等其他人體健康相關產品

(2)已獲衛生部批准的健康相關產品,申報單位申請變更或增補有關內容時。

1.2.2初審許可程序

1.2.2.1承諾、申請登記

(1)申請人應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承諾,保證其提供的資料準確、真實、合法、有效;

(2)申請材料要求見(第二章有關章節)

(3)申請登記見1.1.2

1.2.2.2初審

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委託,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健康相關產品的初審.

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對申請材料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和衛生標準、衛生要求的規定,對申請人合法性、完整性、規範性進行審覈,並根據需要對申請人的場所進行現場審覈。

(1)資料審覈內容

a.相關產品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檢驗結果應符合國家有關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

b.經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可的健康相關產品檢驗機構出具的“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檢驗申請表”和“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檢驗受理通知書”。

c.衛生部要求申報的其他資料。

(2)現場審覈

與1.1.4.2章節要求同

1.2.2.3初審意見書製作

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健康相關產品評審委員會”按照相產品申報的要求,對具備初審要求的申請材料進行評審。衛生監督機構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彙總專家意見,寫出初審意見書。

(1)符合規定的報衛生部。

(2)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報衛生部。

(3)不符合規定的但可以整改的,作出限期整改或補充資料的決定。

(4)申報單位經改進後再次申報的,應按本程序有關規定重新提出申報申請。

1.2.2.4初審時限

衛生監督機構應當自申請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初審決定。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1.2.2.5初審檔案

衛生監督機構對涉及健康相關產品審批資料應歸檔並妥善保存

1.3預防性衛生審覈程序

1.3.1選址和設計的審覈

1.3.1.1申請

(1)申請材料

a.《建設行目預防性衛生審查申請登記表》;

b.設計圖紙(根據建設項目選址、擴初、施工的不同階段分別提供項目方案、地形圖、擴初、施工的總平面圖,建築平、立、剖面圖,工藝流程圖,日照分析、水、電、風圖,結構圖等);

c.衛生專篇(根據建設項目用途提供相應的衛生專篇,如食品衛生、環境衛生、放射衛生、學校衛生、職業衛生專篇等,包括水源、水質、土質、污水、污物、廢氣廢物排放處理資料、衛生設施配套情況,衛生預評價報告);

d.申請人對所提供材料真實性、合法性的承諾書;

e.衛生監督機構要求申報的其他材料(包括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文件、投資、任務來源、項目用途、規模及相關鑑定、意見書等)。

(2)材料登記

1.3.1.2受理

(1)受理審查

a.相對人申請的建設項目屬本監督機構管轄;

b.申請的內容是衛生法規所規定化妝品生產、食品生產經營、公共場所、學校、放射工作單位、職業危害的企業等建設項目

c.申請人具備所申請活動行爲條件;

d.申請以書面形式提出,資料齊全,申請登記表填寫符合填表說明的要求。

(2)受理程序

a.衛生監督機構在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七日內對資料進行受理審查;

b.對符合受理要求的應予受理並製作《受理申請通知書》,進行登記編號;

c.對申請登記表填寫不符合要求或資料不齊全的,製作《補正申請通知書》限期補充有關材料,逾期不補正,作爲未申請處理;

d.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並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退回資料,告知申請人複議和起訴的權利。

1.3.1.3審覈

(1)選址審覈

a.依據平面圖、地形圖、風向圖和建設項目性質、用途,對項目毗鄰的有毒有害場所、衛生防護帶,進行選址審覈;

b.根據需要建設項目現場進行踏勘;

c.製作現場審覈記錄。

(2)資料審覈

a.審查提供的圖紙、資料、預評價報告的合法性、有效性,包括圖紙設計單位、資料出具單位、預評價單位的簽章、資質等;

b.依據衛生規範、標準,審查衛生專篇中關於設備、工藝佈局、衛生設施(廁所、浴室、消毒等)、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等;

c.審查生活區和生產區的分割情況,以及廢棄物處理排放措施符合衛生要求。

(3)審覈意見

a.對疑難項目可徵詢專家意見,作爲提出審覈意見的參考;

b.衛生監督機構在出具受理決定書後30日內完成資料和現場審覈工作,提出書面的預防性衛生審覈意見:

•符合衛生要求的,通過選址、方案、擴初、施工衛生審查;

•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提出改進意見並說明理由。

1.3.2竣工驗收衛生審覈

1.3.2.1申請

(1)申請材料

a.填寫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申請書;

b.施工階段書面的衛生審覈意見;

c.有資質的衛生專業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d.衛生監督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如:職業病危害單位的竣工驗收評價報告等。

1.3.2.2受理審查和程序(同1.3.1.2)

1.3.2.3審覈

(1)資料審覈:

a.審覈提供資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包括資料出具單位的資質和材料的形式、內容);

b.必要時對專業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和檢測報告進行復核和抽測。

(2)現場審覈

a.在現場勘察建設單位是否按圖施工;

b.檢查施工階段衛生審覈意見的執行情況;

c.製作竣工驗收現場審覈勘驗記錄。

1.3.2.4審覈意見

(1)書面提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意見;

(2)參加建設單位竣工驗收,如實簽署意見。

1.4衛生登記備案程序

1.4.1依據與範圍

1.4.1.1依據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規定

1.4.1.2範圍

(1)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備案的產品、項目、單位。

(2) 衛生行政部門認爲應當備案的其他產品、項目、單位。

1.4.2告知、承諾與申請登記

1.4.2.1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告知登記備案須知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行爲規範和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4.2.2申請人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符合法律、法規、規範的承諾,保證其提供的資料準確、真實、合法、有效。

1.4.2.3申請人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登記備案申請,填寫登記表,並提供下列資料:

工商營業執照

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

安全衛生評價報告

根據備案項目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衛生監督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1.4.2.4衛生監督機構將申請人填寫登記表內容與提供資料覈對無誤後予以登記、複覈並給予備案。

1.4.3備案管理

衛生監督機構對已備案的產品、項目、單位進行覈查,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違法行爲進行查處。

1.5衛生行政許可運作機制

1.5.1衛生行政許可證

1.5.1.1發證、換證

衛生監督機構承擔受理、資料審覈、現場審覈,提出審覈意見,報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1.5.1.2變更

衛生監督機構承擔受理、變更內容的審覈,報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1.5.1.3驗證(複覈)

衛生監督機構對取得衛生行政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業經許可的範圍和內容進行復核,並加蓋(貼)有效憑證。

1.5.2健康相關產品初審

衛生監督機構承擔受理工作,協助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評審,擬訂初審意見。

1.5.3產品審批

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產品,省級衛生監督機構承擔受理、資料審覈、現場審覈,提出審覈意見。

1.5.4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

衛生監督機構承擔受理、選址和設計審查、竣工驗收,提出審覈意見,報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1.5.5專業檢測機構和人員資質認可

衛生監督機構協助衛生行政部門開展認可工作。

1.6衛生行政許可文書製作

1.6.1文書種類

衛生行政許可文書共13件,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選擇使用,並可根據各專業的衛生行政許可審覈實際工作需要,補充有關文書。

《申請登記表》

用於對申請人的身份事項和申請內容、申請理由以及提供的資料的記錄。一式二份,分別交申請人和留存卷宗備查。

《補正申請通知書》

其存根和正式件中的編號應當相同,正式件送達申請人,存根留存卷宗備查。可以加蓋衛生行政機關監督專用章

《受理申請通知書》

其存根和正式件中的編號應當相同,正式件送達申請人,存根留存卷宗備查。可以加蓋衛生行政機關監督專用章

《不予受理通知書》加蓋衛生行政機關本章

《現場審查記錄》

採樣記錄》

一式二份,第一份送達申請人作採樣收據,第二份留存卷宗備查,其中的樣品標記撕下後附在採集的樣品上。可以加蓋衛生行政機關監督專用章

《整改通知書》

其存根和正式件中的編號應當相同,正式件送達申請人,存根留存卷宗備查。可以加蓋衛生行政機關監督專用章

《試生產(營業)通知書》

其存根和正式件中的編號應當相同,正式件送達申請人,存根留存卷宗備查。加蓋衛生行政機關本章

《批准通知書》

根據具體內容打印,加蓋衛生行政機關本章。

《不予批准通知書》

根據具體內容打印,加蓋衛生行政機關本章。

《註銷通知書》加蓋衛生行政機關本章。

《送達回執》可以加蓋衛生行政機關監督專用章。

《審結報批表》

1.7用語解釋

健康相關產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衛生部審批的食品、化妝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消毒藥劑和消毒器械等各類與人體健康相關產品

建設項目:本規範所指的建設項目是衛生法律法規規定須經預防性衛生審覈的建築項目。

3.2 2.  衛生監督檢查、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程序

2.1衛生監督檢查程序

2.1.1現場檢查準備

2.1.2現場檢查職權

2.1.3現場檢查內容

2.1.4現場檢查要求

2.2行政強制措施程序

2.2.1行政強制措施種類

2.2.2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條件

2.2.3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要求

2.3行政處罰程序

2.3.1一般行政處罰程序

2.3.2簡易行政處罰程序

2.3.3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2.4衛生監督文書

2.4.1衛生監督文書種類

2.4.2衛生監督文書製作基本要求

2.4.3各類文書製作要求

2.5參加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程序

2.5.1行政複議

2.5.2行政訴訟

2.6運作機制

2.6.1行政處罰流程

2.6.2監督機構職責

2.6.3衛生行政機關職責

2.7用語解釋

2.衛生監督檢查、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程序

2.1    衛生監督檢查程序

2.1.1     現場檢查準備

熟悉被檢查人的有關情況和現場檢查的有關內容;

備好現場監督檢查所需的檢驗、測試、採樣及取證工具;

備好現場監督檢查所需的文書。

2.1.2     現場檢查職權

聽取被檢查人根據監督檢查內容所作的介紹;

查閱被檢查人的有關制度、檢驗記錄、技術資料、產品配方和必需的財務帳目及其他書面文件;

衛生專業技術手段進行實地檢查、勘驗、採樣檢測

根據需要對有關人員進行了解情況。

2.1.3      現場檢查內容

詳見各有關章節。

2.1.4     現場檢查要求

(1)監督員在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時應不少於2人,穿戴制服,進行檢查前應出示監督員證,並說明檢查來意及依據,告知被檢查人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2)現場檢查須進入潔淨區域時,應穿戴潔淨衣帽、口罩及一次性手套,並遵守被檢查人的衛生、安全規定

(3)現場檢查應當場製作《現場檢查筆錄》,由被檢查人覈對無誤後,監督員和被檢查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4)檢查時,監督員可對當事人或有關證人進行詢問,並當場製作《詢問筆錄》,由被詢問人覈對無誤後,監督員和被詢問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5)檢查人或被詢問人對筆錄內容有異議時,可在筆錄上說明理由並簽名,監督員應在其後簽名。

(6)被檢查人或被詢問人拒絕簽名的,由2名以上監督員在筆錄上簽名並註明被檢查人拒絕簽名情況,並可請在場的其他人員簽名作證。

(7)監督員進行現場採樣檢測的,應當製作採樣記錄和檢測記錄或在現場筆錄上記錄檢測結果,並由當事人書面確認

(8)現場檢查所取證物儘可能是原件、原物,調查取證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由提交證據的單位或個人在複製品、照片等物件上籤章,並註明“與原件(物)相同”字樣或文字說明。

(9)在證據可能失滅或以後難以取得時,經衛生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可先行登記保存,並出具由衛生行政機關負責人簽發的“證據保存通知書”。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在七日內對所保存的證據作出處理決定。

2.2    行政強制措施程序

2.2.1行政強制措施種類:

(1)責令改正

(2)強制洗消處理

(3)對甲類傳染病病人和病源攜帶者,乙類傳染病愛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由公安部門協助治療單位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4)對疑似甲類傳染病病人,強制醫學觀察

(5)責令公告收回

(6)封存、查封

(7)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措施

2.2.2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條件

具體參見第二章有關章節。

2.2.3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要求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必須已取得確鑿的證據;

應按規定向被檢查人出具強制措施的書面通知,並送達被執行人;

書面通知中必須載明實施強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據、所採取的措施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規定需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必須經批准後方能實施,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衛生監督機構實施強制措施後,應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解除強制措施或進一步處理的決定。

2.3 行政處罰程序

2.3.1一般行政處罰程序

2.3.1.1原則

(1)衛生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堅持先調查取證後裁決、合法、適當、公正、公開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2)衛生監督機構負責衛生行政處罰案件的受理、立案、調查取證、合議,提出處罰意見。

2.3.1.2管轄

(1) 區(縣)以上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查處轄區內的違反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的案件。

(2)上級衛生監督機構可將自己管轄的案件移交下級衛生監督機構處理;也可根據下級衛生監督機構的請求處理下級衛生監督機構管轄的案件。

(3)兩個以上區(縣)衛生監督機構,在管轄發生爭議時,報請其共同的上級衛生監督機構指定管轄。

(4)衛生監督機構發現查處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應當及時書面移送給有管轄權的衛生監督機構。受移送的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將案件查處結果函告移送的衛生監督機構。受移送地的衛生監督機構如果認爲移送不當,應當報請其上級衛生監督機構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5)上級衛生監督機構在接到有關解決管轄爭議或者報請移送管轄的請示後,應當在十日內作出具體管轄決定。

2.3.1.3受理

衛生監督機構對下列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做好記錄:

在衛生監督管理中發現的;

衛生檢驗機構檢測報告的;

社會舉報的;

上級衛生監督機構交辦或下級衛生監督機構報請的;

有關部門移送的。

2.3.1.4 立案

(1)  衛生監督機構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

有明確的違法行爲人或者危害後果;

有來源可靠的事實依據;

屬於衛生行政處罰的範圍;

屬於本機構管轄。

(2) 衛生監督機構對決定立案的應當製作立案報告,經批准,確定立案日期和兩名以上衛生執法人員爲承辦人。

(3)  承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

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

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4)  當事人有權申請承辦人迴避,迴避申請由受理的衛生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

2.3.1.5調查取證

(1)調查取證要求

監督員在對違法行爲進行調查時,應遵循公正、客觀、合法、全面的原則;

監督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應注意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正、反兩方面的證據;

書證、物證、視聽材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等經監督員審查或調查屬實,可作爲行政處罰的證據。所取證據之間應有一定的關聯性。

(2) 現場檢查程序見2.1

(3) 現場行政強制程序見2.2

2.3.1.6調查終結

調查終結後,承辦人員應當製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其內容應當包括案由、案情、違法事實、爭議要點、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的具體款項等。

2.3.1.7 合議

(1)合議的內容

a.認定事實

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向參加合議人員詳細介紹案件的事實情況及調查情況,參加合議人員在瞭解案件事實的情況下逐項審查證據與所述案件事實是否相符,確認證據是否充分確鑿,對已經有證據證明屬實的案件事實予以認定。

b.確定案由

在事實認定的前提下,對案件的性質進行分析判斷。對確屬違法應予處罰的,應當確定其案由,以作爲違法性質的判定。

c.衡量情節

對已確定違法案由的案件,應當按照法定的情節規定認定情節的輕重。無法定的情節規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動機目的、手段、後果、影響及一貫表現和悔改程度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認定。

d.適用條文

根據認定的事實、確定的案由、衡量的情節,對照法律規範的條文,引用能夠直接適用該案件違法行爲並與其性質、危害程度相一致的條款。適用的法律規範條文主要有兩種:一是該違法行爲直接違反的條款,以作爲認定其違法性質、程度的依據;二是處罰所依據的條款,以作爲對其具體作出處罰的依據。

(2)合議的要求

a.合議必須由三名以上單數的監督員進行。

b.對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應當由集體討論決定。

c.當合議人員對案件有不同意見時,應當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並將不同意見記錄在案。

(3)合議結論

合議應當根據認定的違法事實,依照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分別提出下列處理意見:

a.應當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爲的,依法提出衛生行政處罰意見;

b.違法行爲輕微,依法提出不予衛生行政處罰的意見;

c.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衛生行政處罰的意見;

d.違法事實不清的、證據不充分的、程序違法的,提出補充調查或者撤消案件的意見;

e.違法行爲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f.違法行爲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在移送司法機關的同時,依法提出衛生行政處罰的意見;

g.報送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應當按規定報批。

上述除a、d、g項外,承辦人員應制作結案報告,並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結案。

2.3.1.8行政處罰事先告知

(1)衛生監督機構在合議後,認爲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製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理由、處罰種類及其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2)事先告知可以書面形式告知,也可以口頭形式告知。若以口頭形式告知的,應當留有文字記錄,並由當事人在文字記錄上簽名或蓋章。

(3)衛生監督機構擬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較大數額的罰款(具體額度由省級人大常委會或人民政府確定)的,應當製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2.3.1.9陳述申辯

陳述申辯是被處罰人對衛生行政機關將要作出的行政處罰提出其不同觀點或意見的一種途徑。

(1) 當事人委託陳述申辯人的,受委託的陳述申辯人應當出具當事人的委託書。

(2) 陳述申辯時,監督機構或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並製作《陳述申辯筆錄》。

(3) 當事人提出新的理由或事實、證據的,應當進行復核。

(4) 經複覈後,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並經重新合議後,書面告知當事人。

(5)衛生監督機構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2.3.1.10處罰決定

(1)據確鑿、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爲,承辦人應依據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起草行政處罰決定書文稿,報衛生行政負責人審批。

(2)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後,衛生監督機構應當製作《衛生行政處罰決定書》。

(3)因違反不同法律法規或着違反同一法律法規的不同條款須分別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時,應分別裁量、合併處罰。

(4) 同一《衛生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可能涉及的不同法律法規,如不同法律法規的訴訟期限不同時,應分別告知。

(5)衛生監督機構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時間的,應當報請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2.3.1.11責令改正

查實違法行爲時,應當立即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爲。責令改正應使用責令改正通知書,但對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爲,可當場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爲,並在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中注明改正要求。

2.3.1.12 送達

(1)《衛生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承辦人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簽收,受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並簽名或蓋章。當事人不在場的,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的規定,將《衛生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2)受送達人拒絕簽收的,承辦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人員到場說明情況,註明拒絕簽收的理由和日期,由承辦人和見證人簽名(蓋章),將《衛生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被處罰單位或者個人處,即視爲送達。

(3)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就近的衛生監督機構代送或者用掛號郵寄送達,回執註明的收件日期即爲送達日期。

(4)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據其他方法無法送達的,以公告方式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爲送達。

2.3.1.13 執行

(1)衛生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處罰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2)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但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裁定停止執行的除外。

(3)對於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按照罰繳分離的原則,除按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的衛生行政部門及衛生監督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4)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衛生監督機構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3.1.14 結案

(1)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或執行後,承辦人應當製作《結案報告》,並將有關案件材料進行整理裝訂,歸檔保存

(2)衛生行政機關應當將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在結案後一個月內報上一級衛生行政機關法制機構備案。

2.3.2簡易行政處罰程序

2.3.2.1適用範圍

對於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監督機構可當場作出衛生行政處罰決定:

(1)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2)公民處以5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3)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2.3.2.2 要求

(1) 衛生監督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並加蓋衛生行政機關印章的《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中必須包括告知和申辯的程序

(2) 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爲、行政處罰依據(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名稱及條、款、項、目)、具體處罰決定、時間、地點、衛生行政機關名稱,並由監督員簽名。

(3) 衛生監督機構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衛生行政處罰決定的,應在處罰決定書中書面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爲

(4) 衛生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七日內報所屬衛生行政機關備案。

2.3.2.3當場收繳罰款

(1)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當場收繳罰款:

a.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罰款的;

b.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2)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3)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經當事人提出,衛生執法機關及衛生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2.3.3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2.3.3.1聽證程序的適用範圍

對擬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較大數額罰款(具體額度由省級人大常委會或人民政府確定)的,適用聽證程序

2.3.3.2聽證步驟

(1)對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在接到衛生行政部門的聽證通知書後,案件調查人員應就案件的有關材料、依據,做好聽證準備。

(2)在聽證時,案件調查人提出當事人違法事實、證據和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案件調查人員對認定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具有舉證責任。

(3)聽證結束後,案件調查人應當對聽證筆錄審覈並簽名。

2.3.3.3 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按照《聽證意見書》的要求,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違法事實與原來認定有出入的,進行調查覈實,並在查清事實後,重新提出行政處罰意見。

2. 4 衛生監督文書

2.4.1衛生監督文書種類

衛生監督文書是在衛生監督執法過程中使用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案件受理記錄、立案報告、案件移送書、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證據保存通知書、封存通知書、責令改正通知書、採樣記錄、案情調查終結報告、合議記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陳述和申辯筆錄、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聽證筆錄、聽證意見書、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文稿、附頁)、處罰文書附頁、查封物品啓封通知書、封條等文書。

2.4.2 衛生監督文書製作基本要求

2.4.2.1衛生監督文書製作時應使用藍色或黑色鋼筆,字跡清楚、文字規範、文面清潔

2.4.2.2因書寫錯誤需要對文書進行修改的,應用槓線劃去修改處,在其上方或者接下處寫上正確內容。重要內容以及對外使用的文書需要修改的,應加蓋校對章,或者由對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2.4.2.3預先設定的文書欄目,要逐項填寫。摘要填寫的,應簡明、完整、準確。簽名和註明日期,必須清楚無誤。

2.4.2.4記錄應具體詳細,涉及案件關鍵事實和重要線索的應儘量記錄原話。要避免使用推測性詞句,防止發生詞句歧異;描述方位、狀態以及程度的記錄,應依次有序、準確清楚。

2.4.2.5記錄內容應在筆錄製作完畢後,當場交當事人審覈或向當事人宣讀,當事人認爲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應當面提出補充和修改,並在改動處用指紋或印鑑覆蓋。當事人認爲無誤後,應在筆錄上註明“以上筆錄屬實”並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拒不簽名的,應註明拒籤事由,有其他人在場的,還應請他們簽名證明;文書首頁不夠記錄時,可以附頁記錄,但首頁及附頁均應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2.4.3各類文書製作要求

2.4.3.1現場檢查筆錄

(1)現場檢查筆錄是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對與案件有關的地點和物證場所進行實地察看、探訪所製作的記錄。

(2)被檢查人: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性別、職務等。

(3)檢查時間:應寫明到現場的年、月、日、時、分至何時何分。

(4)檢查地點:應寫明勘驗、察看地點的具體方位和具體地址。

(5)檢查記錄:首先應記錄監督員表明身份、說明來意的情況,以及當時生產經營的狀況;並將涉及案件事實的有關情況準確、客觀地記錄下來,筆錄完畢後,要讓被檢查人閱後簽名,並註明日期。應註明現場測定的結果等,如現場出具測定報告,應在筆錄中注明其關聯性

2.4.3.2詢問筆錄

(1)在案件調查、案件複查及補充調查過程中,爲覈實案件事實,收集證據,而向有關人員調查瞭解與案件有關的情況時,所製作的筆錄。

(2)被詢問人:應記錄被詢問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聯繫地址等。

(3)詢問地點:應寫明詢問的具體地點。

(4)詢問時間:應寫明年月日及起止時間。

(5)詢問內容:首先應記錄監督員表明身份、說明來意的情況,並瞭解被詢問人的身份及與案件或被調查對象的關係。應記錄被詢問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情況,記錄要忠實原意,並正儘可能使用原話,不能隨意加進自己的理解和看法,也不能隨意增刪和更改。

(6)詢問結束,應將詢問筆錄交被詢問人覈對,同意後簽名並註明時間。

2.4.3.3採樣記錄

(1)採樣記錄是採集鑑定檢驗樣品的正式文字材料。

(2)採樣記錄除應當寫明被採樣人、採樣機構、樣品名稱、樣品編號、樣品生產單位樣品規格採樣數量、採樣方式、採樣時間採樣地點、採樣目的外,還應寫明採樣的法律依據。

(3)被採樣人和採樣人應當在採樣記錄上分別簽名並註明日期。

(4)採樣記錄應一式三份,第一份交被採樣人作爲憑證,第二份隨樣品送檢,第三份留存卷宗備查。

(5)樣品標記隨送檢樣品,內容包括:樣品名稱、樣品生產單位樣品編號、規格、數量以及其他標記等。

(6)本文書加蓋衛生行政機關監督專用章。

2.4.3.4案件移送書

是將不屬於自己管轄範圍內的案件,移送有權管轄的單位或部門處理的正式文件;移送書要寫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時間、案由以及移送的法律依據,落款要寫明移送機關的名稱和具體日期。

(1)案件移送的依據:

a.系統內移送,可依據《行政處罰法》第20條或相關法律法規關於管轄的規定

b.移送其他系統,可依據《行政處罰法》第20條的規定

(2)案件移送時,應將有關材料一併移送。

(3)本文書加蓋衛生行政機關本章和騎縫章。

2.4.3.5案件受理記錄

案件受理記錄是對發現、檢舉或控告、上級機關交辦或下級機關移送的案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受理手續所作的文字記錄。

(1)案件來源:

a.監督檢查中發現的;

b.社會舉報的;

c.衛生機構監測報告的;

d.上級衛生行政機關交辦、下級衛生行政機關報請或有關部門移送的。

(2)受理時間:

a.來源是監督檢查的,受理時間爲檢查日期;

b.來源是舉報投訴的,受理時間爲接到舉報投訴之日;

c.來源是監測抽查的,受理日期爲檢驗結果報告之日;

d.來源是交辦、報請或移送的,受理日期爲接受之日。

(3)案發單位:指涉嫌違法的一方,應寫明名稱(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性別、職務;如果案發單位不止一個,應分別填寫案件受理記錄。

(4)內容:應寫明已知的(可能是未經證實的)主要違法事實,但不必過多介紹經過。

(5)處理意見:是經辦人提出的辦案具體意見。

(6)負責人意見:是對處理意見的批示。這裏的負責人,可以是衛生行政部門的負責人,也可以是有關主管科(處、室)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確定。

(7)本文書加蓋衛生行政機關監督專用章。

2.4.3.6立案報告

在對受理的案件進行初步覈實後,確認有違法事實並需給予行政處罰,對案件展開調查,向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人或主管科(處)負責人提出的書面報告。

(1)當事人:指案發單位或個人。

(2)案情摘要:應按性質和程度,由大到小、從重到輕加以排列,逐個簡要說明,並指出當事人違反的具體法律條款。

(3)負責人審批意見:是負責人對查處案件的批示,如是否批准立案,對批准立案的要確定承辦人員。

(4)本文書加蓋衛生行政機關監督專用章。

2.4.3.7證據保存通知書

需要保全的物證在登記造冊後進行保管的正式文件。

(1)應當寫明保存方式、保存地點、保存期限以及所保存物品的內容。保存期限一次不得超過7天。

(2)由承辦人填寫,當事人在收到通知書時應當覈對保存物品與實際物品是否一致,並在通知書存根上簽名和註明日期。

(3)通知書交由當事人保留,通知書存根留案卷備查。

(4)本文書加蓋衛生行政機關監督專用章及騎縫章。

2.4.3.8封存通知書、封條

封存通知書是通知當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動用被封存的物品或場所的正式文件,封存通知書應配合封條同時使用。

(1)可以在立案前或立案後使用。

(2)應註明封存日期和期限。

(3)通知書還應寫明封存地點、封存場所、封存原因、封存依據以及所封存物品的內容。封存期限一次不得超過15天,案件查處超過15天的,可對封存的物品或場所續封,每次續封期限不得超過15天。

(4)通知書中應告知當事人的權利。

(5)通知書應當面送達當事人,並製作送達回執。

(6)當事人在收到通知書時應當覈對封存物品或場所與實際物品或場所是否一致,在送達回執上簽收並註明日期。

(7)通知書一式二份,第一份交當事人,第二份留存卷宗備查。

(8)本文書加蓋衛生行政機關本章。

2.4.3.9啓封通知書

對被封存或查封物品解除控制措施的正式文件。

(1)上應寫明啓封的具體物品或場所,並說明對被封存或查封的物品、場所的處理意見。

(2)通知書一式二份,第一份交當事人,第二份留存卷宗備查。

(3)本文書加蓋衛生行政機關本章。

2.4.3.10案情調查終結報告

案件調查終結後,承辦人就案件事實、性質、當事人的責任及處理意見等,以書面形式向領導或有關部門所做的正式報告。

(1)案由:所查處的具體案件的案由,即當事人被查處的具體違法行爲

(2)案情及違法事實:應簡明扼要,寫清案件的經過和結果,違反的具體法律條款等。

(3)相關證據:應列明經查證屬實的,對案件處理有關聯的所有證據。

(4)爭議要點:既應寫明當事人與承辦人之間對案件事實的不同觀點,也應表明承辦人之間對案件的不同意見。

(5)處理意見:應寫明是否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具體意見,若提出行政處罰意見的,應寫清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以及法律依據。

(6)本文書加蓋衛生行政機關監督專用章。

2.4.3.11合議記錄

案件調查終結後,承辦人在對案件進行綜合分析、審議時記錄的文字材料。

(1)應寫明案由、合議機關、合議主持人、參加合議人員、合議時間、合議地點。

(2)必須包括:違法事實、相關證據、處理依據、合議建議。對不同的合議意見,也應如實記錄。

(3)合議結束後,參加合議人員和記錄人員應在合議記錄上簽字並註明日期。

2.4.3.12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將要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的書面文件。

(1)應寫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爲及違法行爲發生的時間、違反的法律條款,將要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的時間和地點等。

(2)本告知書應註明日期,一式二份,一份交當事人,一份留存卷宗備查。

(3)本文書加蓋衛生行政機關監督專用章。

2.4.3.13陳述申辯筆錄

當事人或陳述申辯人陳述事實、理由和申辯有無違法行爲以及違法行爲情節輕重的記錄。

(1)筆錄中應寫清陳述申辯的地點和時間。

(2)記錄應儘可能採用原話。對當事人提出的主張要記明。

(3)陳述申辯結束,應將筆錄交陳述申辯人覈對,認爲記錄有誤的,應當面補充和修改,然後簽名並註明日期。承辦人和記錄人也應在筆錄上簽字和註明日期。

2.4.3.14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較大數額的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前,向當事人告知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的正式文件。

(1)告知書應寫明當事人違法行爲及違法行爲發生的時間、違反的法律條款、將要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時限,聽證機關的地址、郵政編碼等。

(2)告知書回執由當事人填寫,當事人應在回執上寫明是否要求聽證,並寫明通知聽證的聯繫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

(3)寄回的回執必須有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日期。

(4)本文書加蓋衛生行政機關監督專用章和騎縫章。

2.4.3.15 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

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正式文件。

(1)通知書應寫明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方式、聽證組成成員、申請回避的權利、聽證機關的聯繫電話。

(2)本文書加蓋衛生行政機關本章和騎縫章。

2.4.3.16 聽證筆錄

對聽政過程和內容的記錄。

(1)筆錄除應寫明案件承辦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聽證地點、聽證方式、聽證時間、案由等外,還應寫明案件承辦人提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質證等內容。

(2)聽證結束後,筆錄應交當事人和承辦人覈對,認爲有誤的,應當面補充或修改,參加聽證的當事人、案件承辦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均應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日期。

2.4.3.17 聽證意見書

聽證結束後,聽證人員就聽證情況及聽證人員對該案件的意見,以書面形式向負責人或有關部門所做的正式報告。

(1)意見書應寫明案件承辦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聽證時間、地點、方式和案由等。

(2)意見書應簡明扼要介紹案件基本情況,客觀公正地反映當事人和案件承辦人的主要理由,具體明確地寫明聽證人員的意見,聽證人員有不同意見的,也應寫明。

(3)聽證人員應在聽證意見書上簽名並註明日期。

(4)負責人意見是負責人對聽證人員意見的具體批示。

2.4.3.18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

對案情簡單、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依法當場作出處理決定的正式文件。

(1)決定書應寫明違法行爲及證據、行政處罰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作出行政處罰的時間和地點、罰款繳往單位及地址,以及衛生行政部門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

(2)決定書還應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上述違法行爲,並告知當事人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3)本文書加蓋衛生行政機關本章和騎縫章。

2.4.3.19 行政處罰決定書

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正式文件。

(1)決定書應寫明違法行爲及證據、行政處罰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作出行政處罰的時間和地點、罰款繳往單位及地址。

(2)決定書還應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上述違法行爲,並告知當事人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3)本文書加蓋衛生行政機關本章。

2.4.3.20 行政處罰決定文書文稿

在起草行政處罰決定書文稿並送負責人審覈時使用,具有擬訂並批准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的作用

(1)文稿由主要承辦人起草並具名,核稿欄由具體承擔執法工作的部門負責人覈查後簽名,審覈欄由主管科(處)室負責人審批後簽名,簽發欄由衛生執法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簽名。

(2)打字、校對欄應由相應人員簽名並著名日期,文稿後應當附具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2.4.3.21文書附頁

供各種處罰文書首頁不夠記錄時使用。

2.4.3.22送達回執

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交給案件當事人的憑證。

(1)送達回執應寫明送達文件的名稱及文號或編號、送達地點,受送達人和送達人應在回執上簽名,並註明日期。

(2)送達回執存根留置當事人。

(3)該文書加蓋騎縫章。

2.4.3.23 責令改正通知書

查明違法事實時,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的正式文書。

(1)不論違法行爲是否輕微,不論是否將給予行政處罰,均可使用該文書。

(2)本文書加蓋衛生行政機關監督專用章和騎縫章。

2.4.3.24 結案報告

在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或執行後,或根據合議意見不作行政處罰的案件,案件經辦人報請負責人批准結案的正式文件。

(1)結案報告中的案由應與合議記錄載明的案由相一致;案件來源、立案日期應與立案報告載明的內容要一致。

(2)執行方式:指案件處理終結的方式,如自覺履行、法院強制執行等。

(3)執行結果:指行政處罰決定的實際執行情況,如完全履行等。

(4)承辦人員應在結案報告上簽名,並註明日期。負責人應作出是否同意結案的審批意見,並簽名和註明日期。

(5)本文書加蓋衛生行政機關監督專用章。

2.5 參加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程序

2.5.1行政複議

2.5.1.1衛生監督機構在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後,及時對該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進行復核,協助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答辯意見。

2.5.1.2在行政複議過程中,衛生監督機構不得自行向行政複議申請人和其他組織或個人收集證據。

2.5.1.3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責令衛生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複議決定後,衛生監督機構依法提出重作具體行政行爲的建議。

2.5.1.4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復議機關作出維持原行政行爲的複議決定的,衛生監督機構協助衛生行政機關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2.5.2 行政訴訟

2.5.2.1衛生監督機構在收到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應及時對該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進行復核,協助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答辯狀。

2.5.2.2在行政訴訟過程中,衛生監督機構不得自行向原告和其他證人收集證據。

2.5.2.3法院作出責令衛生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判決後,衛生監督機構依法提出重作具體行政行爲的建議。

2.5.2.4原告逾期不上訴又不履行法院作出判決維持原行政行爲的,衛生監督機構協助衛生行政機關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2.6 運作機制

2.6.1行政處罰流程

受理→立案→調查→調查終結→合議→事先告知(聽證告知)→陳述申辯(聽證)→複覈→起草行政處罰文書→核稿、審覈、簽發→處罰送達→執行→結案

2.6.2監督機構職責

2.6.2.1 案件承辦人員職責

(1)案件的受理、立案。

(2)案情調查、取證、參加合議。

(3)行政處罰事先告知、陳述申辯。

(4)參與案件聽證,提供文書資料及相關證據。

(5)起草行政處罰決定書,提出處罰意見。

(6)行政處罰的送達。

(7)結案。

2.6.2.2 案件審覈人員的職責

(1)組織案件合議。

(2)參與案件聽證。

(3)審覈行政處罰文書。

(4)申請行政處罰強制執行。

(5)參與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起草答辯狀,並準備應訴材料。

2.6.3 衛生行政機關職責

(1)審覈行政處罰案件。

(2)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3)負責案件聽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應訴。

2.7用語解釋

2.7.1 衛生監督檢查程序

衛生監督檢查程序是指衛生監督人員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步驟依法對管理相對人是否遵守衛生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情況進行檢查檢測採樣、詢問調查、查閱或調取由關資料的行爲

2.7.2 行政處罰程序

指行政執法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法行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及採取執行措施所必須遵循的法定方式與順序。

2.7.3 衛生監督文書

衛生行政機關在衛生行政執法活動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具有合法性、程式性、穩定性的特點。

3.3 3.  現場監督檢測採樣工作程序

3.1目的

3.2採樣工作要求

3.2.1採樣原則

3.2.2樣品來源

3.2.3採樣步驟

3.3現場監督檢測工作要求

3.3.1檢測點的選擇

3.3.2檢測項目的確定

3.3.3檢測頻率

3.3.4檢測方法

3.3.5檢測步驟

3.4檢驗結果的公佈與處理

3.5用語解釋

3.現場監督檢測採樣工作程序

3.1目的

通過對產品環境採樣檢測檢查管理相對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掌握產品環境作業場所的衛生質量狀況,爲實施衛生行政行爲、查明衛生安全突發事件原因以及制訂對策措施、衛生標準和技術規範提供依據。

3.2採樣工作要求

3.2.1採樣原則

3.2.1.1衛生監督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採集樣品

3.2.1.2採集的樣品應具有科學性、代表性、客觀性;

3.2.1.3採樣和送檢程序應符合有關規定

3.2.2樣品來源

經常性衛生監督過程中採集的樣品

衛生許可審覈中採集的樣品

開展與衛生監督相關衛生標準和技術規範研製以及其他科研工作中採集的樣品

可疑不合格的樣品

可疑受到污染樣品

追索突發事故原因的樣品

3.2.3採樣步驟

3.2.3.1採樣前的準備

採樣人員應瞭解採樣目的,並做好採樣文書、工具、容器、儀器設備、材料和試劑的準備工作;

工具與容器應保持清潔乾燥需要微生物檢驗的,應預先經滅菌消毒處理;

熟悉儀器設備性能、適用範圍和使用方法

儀器應經過計量檢定、點檢、校正;

3.2.3.2採樣

現場採樣必須由2名以上衛生監督員執行。採樣前應出示監督員證,並說明來意及採樣依據,告知被採樣人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在被採樣者的陪同下進行樣品的採集;

應避免樣品受到污染,並遵守被採樣人的衛生、安全規定

對於3.2.2中前三項樣品應採取隨機抽樣方法,注意其代表性; 對於3.2.2中後三項的樣品應選擇典型樣品,提高陽性檢出率;

採樣數量見各有關章節,採集的樣品應進行統一登記編號。

在抽取檢測樣品的同時應當抽取同批次的另一份樣品備查。

必須製作《採樣記錄單》(內容詳見2.4.3.3)。

3.2.3.3樣品保存和送檢

保持樣品原來的狀態,易變質的樣品要冷藏或冷凍;

特殊樣品要在現場作相應處理後送檢;

盛裝樣品的容器或包裝要牢固,防止破碎;

備查樣品應按樣品規定的條件進行保存保存期限爲自檢驗報告送達生產企業之日起30天。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樣品,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延長保存期限;

樣品應在規定時限內送達檢驗機構,並填寫樣品送檢單;

3.3現場監督檢測工作要求

3.3.1檢測點的選擇

檢測前,應根據被檢測對象的性質、規模大小、相應標準(技術規範)的要求確定檢測點數量、位置;

3.3.2檢測項目的確定

根據檢測目的,按照國家衛生標準、地方衛生標準規定確定檢驗項目;

沒有國家或地方衛生標準的,可參照同類衛生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企業標準確定檢驗項目;

特殊情況下根據衛生監督需要和受檢對象提供的有關資料予以確定。

3.3.3檢測頻率

定期檢測頻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相應衛生標準規定予以確定;

不定期檢測頻率按照衛生行政部門有關文件規定以及衛生監督要求執行。

3.3.4檢測方法

各項檢測,均應按照國家規定檢測方法進行,並嚴格按照規定檢測規程進行操作。

3.3.5檢測步驟

3.3.5.1檢測前:

現場檢測人員應熟悉檢測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程;

詳細閱讀儀器的使用說明,熟悉儀器性能及適用範圍,能正確使用檢測儀器;

每件儀器應按計量規定定期進行檢定,修理後的儀器應重新進行計量檢定,每次檢測前應對儀器進行常規檢查

採樣器的流量於每次採樣前進行流量校正,校正流量時必須使用現場採樣吸收管。

3.3.5.2檢測時:

應由不少於兩名衛生監督員共同執行,並主動出示證件;

現場監督檢測人員應參加檢驗全過程,不得擅離職守;

必須如實記錄現場監督檢測數據,並得到管理相對人的書面確認

現場監督檢測結論應以正式檢測報告爲準;

應制作《採樣記錄單》(具體內容見2.4.3.3)。

3.3.5.3檢測後:

(1)數據整理

測定的數據與監測儀器靈敏度和分辨度有關。測定結果低於檢出限數值,應記錄爲低於該檢出限,並同時記錄方法檢出限

在儀器分辨度以下數據的判斷和計算數據的判斷只能保留一位,且不宜作過細的判斷

在測試分析中一旦發現明顯的過失誤差,應隨時剔除由此產生的數據,以便測定結果更符合客觀實際。但在未確定其是否爲技術性失誤所致之前,不可隨意取捨。

(2)檢測報告

及時將數據歸類、分組整理,提出平均值、檢出最高值和最低值範圍,並與衛生標準比較並以合格率的方式描述。

根據檢測結果進行綜合分析,製作正式檢測報告。

3.4檢驗結果的公佈與處理

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及時將不合格樣品的名稱、檢驗項目、檢測結果書面通知該樣品的生產經營單位。

生產經營單位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複檢申請,並說明理由。由衛生監督機構作出是否同意複檢的決定。

微生物檢驗結果不複檢,檢出致病菌時,保留菌種1個月;

檢測的結果應及時進行統計上報,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向社會公佈,公佈前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將樣品經當事人書面確認真實性。

3.5用語解釋

採樣:就是從大量被檢測物質中採集能反映這些被測物質質量的一小部分樣品或從整體產品中取出的可代表其質量的一部分或一個單位的該產品

現場監督檢測:係指在現場監督過程中,運用物理、化學、生物學的原理,採用快速檢測的手段,對健康相關產品的衛生質量以及人們生產勞動、工作、生活、娛樂和學習環境中與健康有關的因素進行檢測,對其安全衛生狀況進行評價,爲衛生行政行爲提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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