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卒中高危人羣篩查和干預試點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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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nǎo zú zhōng gāo wēi rén qún shāi chá hé gàn yù shì diǎn xiàng mù guǎn lǐ bàn fǎ (shì xíng )

腦卒中高危人羣篩查和干預試點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由衛生部於2012年3月28日衛辦疾控函〔2012〕275號印發。

腦卒中高危人羣篩查和干預試點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2 一、項目目標

(一)到2012年10月,在北京、山西、山東、河南、四川、陝西等6個省(市)的40個項目縣(市、區)篩查和干預腦卒中高危人羣80萬例。

(二)研究和推廣腦卒中高危人羣篩查和干預適宜技術,建立並完善防治工作體系和長效機制,努力降低腦卒中發病率、複發率、致殘率和死亡率。

3 二、組織實施

(一)衛生行政部門。

1. 衛生部疾病預防控制局負責項目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會同農衛、婦社、醫政等相關司局檢查評估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

2.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成立包括疾控、農衛、婦社、醫政等相關處室參與的項目領導小組和專家組,負責本轄區腦卒中高危人羣篩查和干預工作,制定項目工作方案,推選符合條件的醫院作爲腦卒中篩查與防治基地醫院

3. 項目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落實本轄區腦卒中高危人羣篩查和干預工作,負責項目所在街道(鄉鎮)居民的宣傳動員,現場工作協調,確保工作任務的落實。

(二)技術執行機構。

1. 衛生部腦卒中篩查與防治工程委員會是腦卒中高危人羣篩查和干預工作的國家級技術指導機構,具體負責項目的技術管理,組織專家制定工作手冊,提供技術指導,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開展項目檢查評估,監督項目執行進度。

2.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項目技術方案總體設計,制定具體實施計劃,開展質量控制,選定篩查目標人羣,收集、彙總、分析和上報相關數據。

3. 衛生部腦卒中篩查與防治基地醫院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認可下,負責做好基層醫療單位的臨牀技術指導和人員培訓,參與項目的具體實施、管理和技術把關。對初篩出的高危人羣組織進一步篩查,完成篩查表的全部信息收集,並針對個體的高危因素,提出干預方案,依據各承擔單位的職責分別組織實施。

4. 項目所在街道(鄉鎮)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腦卒中篩查與防治基地醫院指導下,負責做好篩查人羣的組織工作,開展高危人羣初篩,對高危人羣進行個體化干預及隨訪。

4 三、工作內容

(一)項目範圍。北京市4個項目縣區、山西6個項目縣區、山東10個項目縣區、河南8個項目縣區、四川7個項目縣區和陝西5個項目縣區開展試點工作。

(二)項目點與篩查對象選取原則。

1. 確定項目點。以城市街道和農村鄉鎮爲單位選擇項目點,項目點要求區域分佈合理,有代表性,具有較完善的居民健康檔案,有一定的項目工作基礎。

2. 確定篩查數量。按照當地城市與鄉鎮人口數量比例基數,確定城市街道和農村鄉鎮各項目點的篩查任務量,每個項目縣區年度篩查人數不少於2萬人。

3. 確定篩查對象。選定項目點40歲以上人羣,篩查人羣性別和年齡的分佈應與本地區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結果相近,本地戶籍90%以上的常住居民要能夠被納入,半年以上在外居住或打工者可排除。

(三)篩查內容。

1. 篩查主要內容包括:危險因素初篩、實驗室檢查體格檢查和頸動脈超聲檢查等。

2. 根據腦卒中篩查和干預工作流程,對於篩查對象依據以下8項危險因素進行腦卒中高危人羣風險評估

(1)高血壓病史(≥140/90 mmHg),或正在服用降壓藥;

(2)房顫和心瓣膜病

(3)吸菸;

(4)血脂異常或未知;

(5)糖尿病

(6)很少進行體育活動(體育鍛煉的標準是每週鍛鍊≥3次、每次≥30分鐘、持續時間超過1年。從事農業體力勞動可視爲有體育活動);

(7)肥胖(BMI≥26 kg/m2);

(8)有卒中家族史。

3. 針對具有3項及以上危險因素的高危人羣,或既往有卒中/短暫性腦缺血發作病史者,根據個體危險程度不同,選擇性開展相關實驗室和影像檢查,並對其進行生活方式干預和早期臨牀治療。

5 四、實施步驟

各級各類項目承擔單位在堅持維護健康、防治並重、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倫理要求的原則下,實施項目工作。

(一)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技術執行機構協調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在項目開展前共同組織健康教育和宣傳動員,從戶籍登記中提取本轄區符合條件的常住居民基本信息,編制篩查對象名單,並通知到戶。

(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基地醫院的指導下,組成醫務人員聯合工作組,具體實施以下工作:

1. 對符合篩查條件的人員開展初篩工作,進行問卷調查,填寫“腦卒中高危人羣風險初篩評估簡表”,開展風險評估

2. 對經風評估爲非腦卒中高危人羣或無慢病史者,倡導健康生活方式,對有慢病史者,根據相關疾病診治指南給予干預和定期隨訪。

3. 對經風評估高危人羣者,填寫“腦卒中病風險篩查表”,對既往有腦卒中病史或有短暫性腦缺血發作病史的患者,填寫“腦卒中患者再發風險篩查表”。

4. 對篩查出的腦卒中高危人羣或有短暫性腦缺血發作或既往有腦卒中病史者,進一步開展相關項目的實驗室檢查體格檢查及頸動脈超聲檢查,開展針對性的干預指導和定期隨訪。

5. 對篩查出的疑似腦卒中短暫性腦缺血發作患者頸動脈狹窄≥50%的患者轉診到基地醫院進行規範化診治;治療結束後,轉至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或鄉鎮衛生院,開展定期隨訪和規範化干預管理。

(三)項目基地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集、整理、彙總篩查數據信息妥善保存個人篩查資料,並於每月10日前,經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審覈後,將上月高危人羣篩查、干預數據上報全國腦卒中篩查與防治協同工作平臺,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時彙總工作動態逐級上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及衛生部腦卒中篩查與防治工程委員會辦公室。

(四)衛生部腦卒中篩查與防治工程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家對數據進行分析評估,並定期將有關結果報告衛生部疾控局;上述相關填報表格由衛生部腦卒中篩查與防治工程委員會辦公室另行下發。

工作流程圖見附件。

6 五、經費管理

(一)項目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撥付。各地衛生行政部門協商財政部門,按照醫改重大專項要求,落實配套資金,保障項目順利實施。

(二)各省(市)制定的項目具體實施方案及專項資金預算,須在項目正式啓動前報衛生部腦卒中篩查與防治工程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三)中央財政撥付的項目經費,應按照腦卒中高危人羣篩查例數,落實到每個篩查個體。各級項目承擔單位要合理安排和使用專項資金,不得超範圍支出。

(四)各級項目承擔單位要定期向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衛生部腦卒中篩查與防治工程委員會辦公室報告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對違反規定,虛報、冒領、截留、擠佔、挪用工作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五)項目完成後,財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組織人員對項目財務等情況進行審計,也可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審計。審覈時發現的不合理費用,由項目實施單位承擔;已報賬費用,應予以扣回。

7 六、監督與評估

(一)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制訂項目督導考覈辦法和要求,對項目的組織、進度、實施過程、效果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定期督導和考覈,協調解決項目進展中的問題。

(二)衛生部疾控局、農衛司、婦社司、醫政司會同腦卒中篩查與防治工程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家,通過抽查的方式,對各級項目承擔單位進行督導檢查,監督及評估健康教育、篩查任務完成、高危人羣檢出及經費使用等情況。核心考覈指標爲健康知識知曉率、任務完成率、高危人羣檢出率。

(三)項目年度結束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及項目承擔單位將本年度項目執行情況,包括項目成效、存在問題和資金使用等及時進行總結並上報。

8 附件:工作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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