煎膏劑(膏滋)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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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jiān gāo jì (gāo zī )

2 註解

煎膏劑係指藥材水煎煮、去渣濃縮後,加煉蜜或糖製成的半流體制劑。

煎膏劑在生產與貯藏期間均應符合下列有關規定

一、除另有規定外,藥材需加工成片或段,按具體品種規定方法煎煮,濾過,濾液濃縮至規定相對密度,即得清膏。

二、如需加入藥粉,除另有規定外,一般應加入藥物細粉。

叄、清膏按規定量加入煉蜜或糖(或轉化糖)收膏;若需加藥物細粉,待冷卻後加入,攪拌混勻。除另有規定外,加煉蜜或糖(或轉化糖)的量,一般不超過清膏量的3倍。

四、煎膏劑應無焦臭、異味,無糖的結晶析出。

五、煎膏劑密封,置陰涼處貯藏

3 相對密度

除另有規定外,取供試品適量,精密稱定,加水約2倍,精密稱定,混勻,作爲供試液照相對密度測定法測定,按下式計算,即得。

W<[1]>-W<[1]>×f

供試品相對密度= ─────────

W<[2]>-W<[1]>×f

式中: W<[1]>爲比重瓶內供試液重量(g);

W<[2]>爲比重瓶內水重量(g);

加入供試品中的水重量

f爲 ────────────────

供試品重量+加入供試品中的水重量

凡加藥材細粉的煎膏劑,不再檢查相對密度,應符合各該煎膏劑項下的規定

4 【不溶物】

取供試品5g,加熱水200ml,攪拌使溶,放置3分鐘後觀察,不得有焦屑等異物(微量細小纖維、顆粒不在此限)。

藥材細粉的煎膏劑,應在未加入藥粉檢查,符合規定後方可加入藥粉。加入藥粉後不再檢查不溶物。

5 【裝量】

最低裝量檢查法檢查,應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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