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黃麴黴毒素污染食品衛生管理辦法

法規文件

目錄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醫學百科APP(安卓 | iOS | Windows版)

您的醫學知識庫 + 健康測試工具

https://www.wiki8.cn/app/

1 拼音

fáng zhǐ huáng qǔ méi dú sù wū rǎn shí pǐn wèi shēng guǎn lǐ bàn fǎ

2 註解

1990年11月26日發佈施行。

第一條 爲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防止黃麴黴毒素污染食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糧食、商業、輕工、外貿、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積極改善生產、加工、貯藏、運輸和銷售條件,共同協作,防止食品發黴變質,做好防黴去毒工作。

第三條 防止糧食、油料黴變的工作,按《糧食衛生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條 利用含黃麴黴毒素超出允許量標準的糧食、油料及油品加工食用時,必須在工藝過程中採取有效措施去除毒性產品符合標準後方可供食用。

第五條 食品工業用發酵菌種須由供應單位進行鑑定。新篩選菌種應按《新資源食品衛生管理辦法》進行審批。

使用菌種的單位應注意防止菌種污染變異產毒。

第六條 爲確保嬰幼兒健康,糧食部門應提供不得檢出黃麴黴毒素的糧食,作爲生產嬰幼兒代乳品的原料,生產部門應加強原料和產品檢驗工作,以保證產品的衛生質量。

第七條 產黃麴黴毒素菌種應根據衛生部《菌種保管條 例》規定,按乙類菌種進行管理。黃麴黴毒素應根據毒藥品的要求進行使用和保管。操作以上毒種、毒素的試驗、檢驗單位,皆應作好人員防護(包括試驗室防護設備及工作人員的保健補助)及消毒工作,防止污染,確保操作人員的安全。

第八條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生產經營者應加強經常性衛生監督,根據需要無償抽取樣品進行檢驗,並給予正式收據。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特別提示:本站內容僅供初步參考,難免存在疏漏、錯誤等情況,請您核實後再引用。對於用藥、診療等醫學專業內容,建議您直接咨詢醫生,以免錯誤用藥或延誤病情,本站內容不構成對您的任何建議、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