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防止黃麴黴毒素污染食品衛生管理辦法 修訂歷史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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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防止黃麴黴毒素污染食品衛生管理辦法

1990年11月26日發佈施行。第一條爲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防止黃麴黴毒素污染食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農業、糧食、商業、輕工、外貿、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積極改善生產、加工、貯藏、運輸和銷售條件,共同協作,防止食品發黴變質,做好防黴去毒工作。第三條防止糧食、油料黴變的工作,按《糧食衛生管理辦法》執行。第四條利用含黃麴黴毒素超出允許量標準的糧食、油料及油品加工食用時,必須在工藝過程中採取有效措施去除毒性,產品符合標準後方可供食用。第五條食品工業用發酵菌種須由供應單位進行鑑定。新篩選菌種應按《新資源食品衛生管理辦法》進行審批。使用菌種的單位應注意防止菌種污染和變異產毒。第六條爲確保嬰幼兒健康,糧食部門應提供不得檢出黃麴黴毒素的糧食,作爲生產嬰幼兒代乳品的原料,生產部門應加強原料和產品的檢驗工作,以保證產品的衛生質量。第七條產黃麴黴毒素的菌種應根據衛生部《菌種保管條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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