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凍幹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藥典標準
3.1 品名
3.1.1 中文名
3.1.2 漢語拼音
Donggan Kuangquanbing Ren Mianyiqiudanbai
3.1.3 英文名
Human Rabies Immunoglobulin, Freeze-dried
3.2 定義、組成及用途
本品系由含高效價狂犬病抗體的健康人血漿,經低溫乙醇蛋白分離法或經批准的其他分離法分離純化,並經病毒去除和滅活處理、凍乾製成。含適宜穩定劑,不含防腐劑和抗生素。
3.3 1 基本要求
生產和檢定用設施、原材料及輔料、水、器具、動物等應符合“凡例”的有關要求。生產過程中不得加入防腐劑或抗生素。
3.4 2 製造
3.4.1 2.1 原料血漿
3.4.1.1 2.1.1 血漿的採集和質量
應符合“血液製品生產用人血漿”的規定。採用經批准的人用狂犬病疫苗和免疫程序進行免疫。涼料血漿混合後狂犬瘸抗體效價應不低於10IU/ml。
2.1.3 組分Ⅱ、組分Ⅱ+Ⅲ沉澱或組分Ⅰ+Ⅱ+Ⅲ沉澱應凍存於-30℃以下,並規定其有效期。
3.4.2 2.2 原液
2.2.1 採用低溫乙醇蛋白分離法或經批准的其他分離法制備。
2.2.2 經純化、超濾、除菌過濾後即爲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原液。
3.4.2.1 2.2.3 原液檢定
按3.1項進行。
3.4.3 2.3 半成品
3.4.3.1 2.3.1 配製
製品中可加適宜的穩定劑。按成品規格以注射用水或人免疫球蛋白原液稀釋至狂犬病抗體效價不低於100IU/ml,並適當調整pH值及鈉離子濃度。
3.4.3.2 2.3.3 半成品檢定
按3.2項進行。
3.4.4 2.4 成品
3.4.4.1 2.4.1 分批
3.4.4.2 2.4.2 分裝及凍幹
應符合“生物製品分裝和凍幹規程”及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Ⅰ A有關規定。分裝後應及時凍結,凍幹過程製品溫度不得超過35℃。
3.4.4.3 2.4.3 規格
應爲經批准的規格。
3.4.4.4 2.4.4 包裝
應符合“生物製品包裝規程”及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Ⅰ A有關規定。
3.4.5 2.5 病毒去除和滅活
生產過程中應採用經批准的方法去除和滅活病毒。如用滅活劑(如有機溶劑、去污劑)滅活病毒,則應規定對人安全的滅活劑殘留量限值。
3.5 3 檢定
3.5.1 3.1 原液檢定
3.5.1.1 3.1.1 蛋白質含量
可採用雙縮脲法(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Ⅵ B第三法)測定。
3.5.1.2 3.1.2 純度
應不低於蛋白質總量的90.0%(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Ⅳ A)。
3.5.1.3 3.1.3 pH值
用生理氯化鈉溶液將供試品蛋白質含量稀釋成10g/L,依法測定(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Ⅴ A),pH值應爲6.4~7.4。
3.5.1.4 3.1.4 殘餘乙醇含量
可採用康衛擴散皿法(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Ⅵ D),應不高於0.025%。
3.5.1.5 3.1.5 熱原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D),注射劑量按家兔體重每1kg注射0.15g蛋白質,應符合規定。
3.5.1.6 3.1.6 狂犬病抗體效價
應大於成品規格(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Ⅺ J)。
以上檢定項目亦可在半成品檢定時進行。
3.5.2 3.2 半成品檢定
3.5.2.1 無菌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A),應符合規定。
3.5.3 3.3 成品檢定
除復溶時間、水分測定、裝量差異檢查外,應按標示量加入滅菌注射用水,復溶後進行其餘各項檢定。
3.5.3.1 3.3.1 鑑別試驗
3.5.3.1.1 3.3.1.1 免疫雙擴散法
依法測定(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Ⅷ C),僅與抗人血清或血漿產生沉澱線,與抗馬、抗牛、抗豬、抗羊血清或血漿不產生沉澱線。
3.5.3.1.2 3.3.1.2 免疫電泳法
依法測定(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Ⅷ D),與正常人血清或血漿比較,主要沉澱線應爲IgG。
3.5.3.2 3.3.2 物理檢查
3.5.3.2.1 3.3.2.1 外觀
應爲白色或灰白色疏鬆體,無融化跡象。復溶後應爲無色或淡黃色澄明液體,可帶乳光,不應出現渾濁。
3.5.3.2.2 3.3.2.2 復溶時間
接標示量加入20~25℃滅菌注射用水,輕輕搖動,應於15分鐘內完全溶解。
3.5.3.2.3 3.3.2.3 可見異物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Ⅴ B),除允許有可搖散的沉澱外,其餘應符合規定。
3.5.3.2.4 3.3.2.4 裝量差異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Ⅰ A),應符合規定。
3.5.3.3 3.3.3 化學檢定
3.5.3.3.1 3.3.3.1 水分
應不高於3.0%(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Ⅶ D)。
3.5.3.3.2 3.3.3.2 pH值
用生理氯化鈉溶液將供試品蛋白質含量稀釋成10g/L,依法測定(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Ⅴ A),pH值應爲6.4~7.4。
3.5.3.3.3 3.3.3.3 蛋白質含量
應不高於180g/L(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Ⅵ B第一法)。
3.5.3.3.4 3.3.3.4 純度
應不低於蛋白質總量的90.0%(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Ⅳ A)。
3.5.3.3.5 3.3.3.5 糖含量
如製品中加葡萄糖或麥芽糖,其含量應爲20~50g/L(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Ⅵ P)。
3.5.3.3.6 3.3.3.6 甘氨酸含量
如製品中加甘氨酸,其含量應爲10~30g/L(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Ⅵ S)。
3.5.3.3.7 3.3.3.7 分子大小分佈
IgG單體與二聚體含量之和應不低於90.0%(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Ⅵ R)。
3.5.3.4 3.3.4 抗體效價
3.5.3.4.1 3.3.4.1 狂犬病抗體
應不低於100IU/ml(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Ⅺ J)。根據每1ml狂犬病抗體效價及標示裝量計算每瓶狂犬病抗體效價,應不低於標示量。
3.5.3.4.2 3.3.4.2 抗-HBs
按放射免疫法試劑盒介紹測定,每1g蛋白質應不低於1.0IU。
3.5.3.5 3.3.5 無菌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A),應符合規定。
3.5.3.6 3.3.6 異常毒性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F),應符合規定。
3.5.3.7 3.3.7 熱原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D),注射劑量按家兔體重每1kg注射0.15g蛋白質,應符合規定。
3.5.4 3.4 稀釋劑檢定
3.6 4 保存、運輸及有效期
於2~8℃避光保存和運輸。自生產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執行。
3.7 5 使用說明
3.8 版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