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拼音
GB 30614—2014 shí pǐn tiān jiā jì yǎng huà gài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GB 30614—2014《食品添加劑 氧化鈣》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於2014年4月29日發佈,自2014年11月1日起實施。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5 附錄A 檢驗方法
5.1 A.1 警示
本標準的檢驗方法中使用的部分試劑具有毒性或腐蝕性,操作時應採取適當的安全和防護措施。
5.2 A.2 一般規定
本標準所用試劑和水,在沒有註明其他要求時,均指分析純試劑和 GB/T 6682 中規定的三級水。本標準試驗中所需標準溶液、雜質測定用標準溶液、製劑和製品,在沒有註明其他要求時均按 GB/T 601、GB/T 602、 GB/T 603 之規定製備。所用溶液在未註明用何種溶劑配製時,均指水溶液。
5.3 A.3 鑑別試驗
5.3.1 A.3.1 試劑和材料
A.3.1.1 冰乙酸。
A.3.1.5 甲基紅指示液。
5.3.2 A.3.2 鑑別方法
稱取1 g試樣,加入20 mL水,加入冰乙酸至試樣完全溶解,再加入2 滴甲基紅指示液,用氨水溶液調至黃色,再逐滴加入鹽酸溶液使溶液呈酸性後加入草酸銨溶液,即產生白色沉澱。此沉澱溶於鹽酸,而不溶於冰乙酸。用鉑絲蘸取用鹽酸浸溼的鈣鹽溶液,透過無光火焰燃燒後呈現磚紅色。
5.4 A.4 氧化鈣(CaO)含量(以幹基計)的測定
5.4.1 A.4.1 試劑和材料
A.4.1.3 乙二胺四乙酸二鈉標準滴定溶液:c(EDTA)=0.02 mol/L。
5.4.2 A.4.2 分析步驟
稱取約 0.4 g 按照 A.10 灼燒後的試樣,精確至 0.0002 g。加入 20mL 鹽酸溶液使其完全溶解,全部轉移至 250 mL 容量瓶中,加水至刻度,搖勻。用移液管移取 25 mL 試樣溶液,置於 250 mL 錐形瓶中,加入 30 mL 水,用 50 mL 滴定管準確加入 20 mL 的乙二胺四乙酸二鈉標準滴定溶液,搖勻後再加入 15mL 的氫氧化鈉溶液、 0.3 g 鈣羧酸鈉鹽指示劑,繼續用乙二胺四乙酸二鈉標準滴定溶液滴定至溶液由酒紅色變爲純藍色。同時作空白試驗。
空白試驗除不加試樣外,其他操作及加入試劑的種類和量(標準滴定溶液除外)與測定試驗相同。
5.4.3 A.4.3 結果計算
氧化鈣(CaO)含量的質量分數 w1按公式(A.1)計算:
V1——滴定試樣溶液所消耗的乙二胺四乙酸二鈉標準滴定溶液的體積,單位爲毫升(mL);
V0——滴定空白溶液所消耗的乙二胺四乙酸二鈉標準滴定溶液的體積,單位爲毫升(mL);
c——乙二胺四乙酸二鈉標準滴定溶液的濃度,單位爲摩爾每升(mol/L);
M ——氧化鈣的摩爾質量,單位爲克每摩爾(g/mol)[M (CaO)=56.08];
250——容量瓶的容積,單位爲毫升(mL);
m——試樣的質量,單位爲克(g);
1000——換算因子。
實驗結果以平行測定結果的算術平均值爲準。在重複性條件下獲得的兩次獨立測定結果的絕對差值不大於 0.2 %。
5.5 A.5 鎂和鹼金屬的測定
5.5.1 A.5.1 試劑和材料
A.5.1.1 硫酸。
A.5.1.5 甲基紅指示液。
5.5.2 A.5.2 儀器和設備
鉑坩堝:100 mL。
5.5.3 A.5.3 分析步驟
稱取約0.5 g試樣,精確至0.000 2 g。置於250 mL的燒杯中,緩慢加入15 mL鹽酸溶液至試樣溶解,加熱煮沸1min,迅速加入40 mL草酸溶液並攪拌,加入2 滴甲基紅指示液後用氨水溶液調節pH至中性,於恆溫水浴中加熱1 h,冷卻後轉移至100 mL容量瓶中,加水至刻度,搖勻。用慢速濾紙幹過濾,棄去初濾液20 mL,用移液管移取50 mL濾液,置於已於800 ℃±25 ℃乾燥至質量恆定的鉑坩堝中,加入0.5mL硫酸,於電爐上蒸發至幹,再於800 ℃±25 ℃下灼燒至質量恆定。
5.5.4 A.5.4 結果計算
鎂和鹼金屬含量的質量分數 w2按公式(A.2)計算:
式中:
m1——鉑坩堝和殘渣的質量,單位爲克(g);
m2——空鉑坩堝的質量,單位爲克(g);
100——容量瓶的容積,單位爲毫升(mL) ;
m ——試樣的質量,單位爲克(g) ;
實驗結果以平行測定結果的算術平均值爲準。在重複性條件下獲得的兩次獨立測定結果的絕對差值不大於 0.2 %。
5.6 A.6 無機砷(以As計)的測定
稱取 1.00 g ±0.01 g 試樣, 加水使試樣完全潤溼,滴加鹽酸溶液(1+1)至試樣完全溶解並過量 2 mL,加熱至微沸,冷卻後作爲被測定試樣溶液,按照 GB/T 5009.11 中的規定進行測定。
5.7 A.7 氟(F)的測定
稱取 1.00 g ±0.01 g 試樣, 加水使試樣完全潤溼,滴加鹽酸溶液(1+1)至試樣完全溶解並過量 2 mL,加熱至微沸,冷卻後完全轉移至 100 mL 容量瓶中,用水稀釋至刻度,搖勻。移取 5.00 mL 上述溶液置於 50 mL 容量瓶中,以下按照 GB/T 5009.18 中規定的進行測定。
5.8 A.8 鉛(Pb)的測定
稱取 1.00 g ±0.01 g 試樣, 加水使試樣完全潤溼,滴加鹽酸溶液(1+1)至試樣完全溶解並過量 2 mL,加熱至微沸, 冷卻後完全轉移至 100 mL 容量瓶中, 用水稀釋至刻度,搖勻。 按照 GB 5009.12 中規定的進行測定。
5.9 A.9 酸不溶物的測定
5.9.1 A.9.1 方法提要
5.9.2 A.9.2 試劑和材料
5.9.3 A.9.3 儀器和設備
A.9.3.1 玻璃砂坩堝:孔徑5 μm~15 μm。
A.9.3.2 電熱恆溫乾燥箱:溫度能控制爲105 ℃±2 ℃。
5.9.4 A.9.4 分析步驟
稱取約 5 g 試樣,精確至 0.000 2 g,用水溼潤,滴加鹽酸溶液使試樣完全溶解,加熱微沸 2 min。
趁熱用預先於 105 ℃±2 ℃乾燥至質量恆定的玻璃砂坩堝過濾,用熱水洗滌至濾液無氯離子(用硝酸銀溶液檢驗)。將玻璃砂坩堝連同不溶物置於電熱恆溫乾燥箱中,於 105 ℃±2 ℃乾燥 1 h 至質量恆定。
5.9.5 A.9.5 結果計算
酸不溶物含量的質量分數 w3按公式(A.3)計算:
式中:
m1——玻璃砂坩堝和不溶物的質量,單位爲克(g);
m2——玻璃砂坩堝的質量,單位爲克(g);
m—— 試樣質量,單位爲克(g) 。
實驗結果以平行測定結果的算術平均值爲準。在重複性條件下獲得的兩次獨立測定結果的絕對差值不大於 0.03 % 。
5.10 A.10 灼燒減量的測定
5.10.1 A.10.1 儀器和設備
A.10.1.1 鉑坩堝:50 mL;
A.10.1.2 高溫爐:溫度能控制爲1100 ℃±50 ℃。
5.10.2 A.10.2 分析步驟
在預先於 1100 ℃±50 ℃下灼燒至質量恆定的鉑坩堝中稱取約 1 g 試樣,精確到 0.000 2 g,在1100 ℃±50 ℃下灼燒 2 h,冷卻 30 min,稱量。
5.10.3 A.10.3 結果計算
灼燒減量的質量分數 w4按公式(A.4)計算:
式中:
m1——試樣和鉑坩堝的質量,單位爲克(g);
m——試樣的質量,單位爲克(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