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註解
藥材取樣法是指選取供檢定用藥材樣品的方法。取樣的代表性直接影響到檢定結果的正確性。因此,必須重視取樣的各個環節。
一、取樣前,應注意品名、產地、規格等級及包件式樣是否一致,檢查包裝的完整性、清潔程度以及有無水跡、黴變或其他物質污染等情況,詳細記錄。凡有異常情況的包件,應單獨檢驗。
100~1000件,按5%取樣;
超過1000件的,超過部分按1%取樣;
不足5件的,逐件取樣;
三、對破碎的、粉末狀的或大小在1cm以下的藥材,可用採樣器(探子) 抽取樣品,每一包件至少在不同部位抽取2~3份樣品,包件少的抽取總量應不少於實驗用量的3倍;包件多的,每一包件的取樣量一般按下列規定:
一般藥材100~500g;粉末狀藥材25g;貴重藥材5~10g;
如藥材的個體較大時,可在包件不同部位(包件大的應從10cm以下的深處)分別抽取。
四、將所取樣品混合拌勻,即爲總樣品。對個體較小的藥材,應攤成正方形,依對角線劃“×”字,使分爲四等分,取用對角兩份;再如上操作,反覆數次至最後剩餘的量足夠完成所有必要的試驗以及留樣數爲止,此爲平均樣品。個體大的藥材,可用其他適當方法取平均樣品。平均樣品的量一般不得少於實驗所需用的3倍數,即1/3供實驗室分析用,另1/3供複覈用,其餘1/3則爲留樣保存,保存期至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