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材取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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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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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yào cái qǔ yàng fǎ

2 註解

藥材取樣法是指選取供檢定用藥材樣品方法取樣的代表性直接影響到檢定結果的正確性。因此,必須重視取樣的各個環節。

一、取樣前,應注意品名、產地、規格等級及包件式樣是否一致,檢查包裝的完整性、清潔程度以及有無水跡、黴變或其他物質污染等情況,詳細記錄。凡有異常情況的包件,應單獨檢驗

二、從同批藥材包件中抽取檢定用樣品,原則如下:

藥材總包件數在100件以下的,取樣5件;

100~1000件,按5%取樣

超過1000件的,超過部分按1%取樣

不足5件的,逐件取樣

貴重藥材,不論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樣

三、對破碎的、粉末狀的或大小在1cm以下的藥材,可用採樣器(探子) 抽取樣品,每一包件至少在不同部位抽取2~3份樣品,包件少的抽取總量應不少於實驗用量的3倍;包件多的,每一包件的取樣量一般按下列規定

一般藥材100~500g;粉末狀藥材25g;貴重藥材5~10g;

個體大的藥材,根據實際情況抽取代表性的樣品

藥材的個體較大時,可在包件不同部位(包件大的應從10cm以下的深處)分別抽取。

四、將所取樣品混合拌勻,即爲總樣品。對個體較小的藥材,應攤成正方形,依對角線劃“×”字,使分爲四等分,取用對角兩份;再如上操作,反覆數次至最後剩餘的量足夠完成所有必要的試驗以及留樣數爲止,此爲平均樣品。個體大的藥材,可用其他適當方法取平均樣品。平均樣品的量一般不得少於實驗所需用的3倍數,即1/3供實驗室分析用,另1/3供複覈用,其餘1/3則爲留樣保存保存期至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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