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註解
藥材的檢定包括“性狀”、“鑑別”、“檢查”、“浸出物測定”、“含量測定”等項目。檢定時應注意下列有關的各項規定。
二、爲了正確檢定藥材,必要時可用符合本版藥典規定的相應藥材標本作對照。
三、供檢定的藥材如已切碎,除“性狀”項已不完全相同外,其它各項應符合規定。
四、“性狀”係指藥材的形狀、大小、色澤、表面特徵、質地、斷面(包括折斷面或切折斷面)特徵及氣味等。
1.
形狀是指乾燥藥材的形態。觀察時一般不需預處理,如觀察很皺縮的全草、葉或花類,可先浸溼使軟,展平。觀察某些果實、種子時,如有必要可浸軟後,取下果皮或種皮,以觀察內部特徵。
2.
大小是指藥材的長短、粗細(直徑)和厚度。一般應測量較多的樣品,可允許有少量高於或低於規定的數值。測量時可用毫米刻度尺。對細小的種子,可放在有毫米方格線的紙上,每10粒種子緊密排成一行,測量後求其平均值。
3.
藥材的色澤,一般應在日光燈下觀察。如用兩種色調複合描述色澤時,以後一種色調爲主。例如黃棕色,即以棕色爲主。
4.
觀察表面特徵、質地和斷面時,樣品一般不作預處理。如折斷面不易觀察到紋理,可削平後進行觀察。
5.
檢查氣味時,可直接嗅聞,或在折斷、破碎或搓揉時進行。有時可用熱水溼潤後檢查。
6.
檢查味感時,可取少量直接口嘗,或加開水浸泡後嘗浸出液。有毒的藥材如需嘗味時,應注意防止中毒。
五、“鑑別”係指檢定藥材真實性的方法,包括經驗鑑別、顯微鑑別及理化鑑別。
1.
經驗鑑別係指用簡便易行的傳統方法觀察顏色變化、浮沉情況以及爆鳴、色焰等特徵。
2.
顯微鑑別係指用顯微鏡觀察藥材切片、粉末或表面等的組織、細胞特徵。照藥材及成方製劑顯微鑑別法項下的方法製片觀察。
3.
理化鑑別係指用化學或物理的方法,對藥材中所含某些化學成分進行的鑑別試驗。
(1) 如用熒光法鑑別,將藥材(包括斷面、浸出物等)或經酸、鹼處理後,置紫外光燈下約10cm處觀察所產生的熒光。
除另有規定外,紫外光燈的波長爲365nm。
(2) 如用微量昇華法鑑別,取金屬片,置具有直徑約2cm圓孔的石棉板上,金屬片上放一高約8mm的金屬圈,對準石棉板的圓孔,圈內放置藥材的粉末一薄層,圈上覆蓋載玻片,在石棉板圓孔下用酒精燈緩緩加熱,至粉末開始變焦,去火待冷,載玻片上有昇華物凝集。將載玻片反轉後,置顯微鏡下觀察結晶形狀、色澤,或取昇華物加試液觀察反應。
六、檢查係指對藥材的純度進行測定的方法,包括水分、灰分、雜質等檢查。
七、浸出物測定係指用水或其他溶劑對藥材中可溶性物質進行測定的方法。
八、含量測定係指用化學的、物理的或生物的方法,對藥材質量進行檢定的方法,包括揮發油及主成份的含量、生物效價測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