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療科接診常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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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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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註解

1.需物理治療者,應由經治醫師填寫理療申請單,隨同病案轉送理療科;某些輕症傷病的理療,可免送病案。有條件者,門診患者也可直接掛理療科號。

2.理療申請單上須填明疾病診斷、病歷摘要、理療目的及要求等,亦可建議理療種類。患者如有數種疾病,應將理療疾病寫在前面,其他疾病診斷依次寫在後面。

3.理療醫師接到申請單後,應閱讀病歷,詢問病史及作有關檢查。根據病情及臨牀醫師的要求,結合本科條件,確定理療方法。將理療種類、部位、方法劑量、時間和療程等記入病程記錄,並向患者說明理療種類、次數及可能出現的反應等。

4.嚴格掌握各種理療的禁忌證,對體內有起搏器或其他金屬異物的患者,應特別寫明,並慎重選用理療種類。

5.各種理療通常爲每日或隔日1次。理療次數根據病情及理療種類決定,一般10-20次爲1療程。必要時可行第2或第3療程 (宜先與臨牀醫師聯繫),療程間一般應有1周以上的間隔。

6.理療醫師確定物理治療後,按常規填寫理療記錄單,交治療室進行治療。對不適於理療者,應將意見記入病程記錄,或直接與申請醫師聯繫,說明原因。

7.理療醫師應對患者定期複查,一般患者7~10d,重症、急性病患者2~3d複查1次。療程結束或因病情變化停止理療時,應及時小結。

8.對不能來理療科治療的住院患者,理療科醫師應於接到申請單後24h內到牀邊會診,必要時進行牀邊治療。

9.在理療過程中,如患者因故或病情變化不能繼續理療時,經治醫師應及時通知理療科。如療程尚未結束而患者須出院時,應在出院前1d通知理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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