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英文參考
Classification methods and triage tag of wounded personnels in nuclear and radiation accidents
ICS 13.100
C 6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T 255—2014《核和輻射事故傷員分類方法和標識》(Classification methods and triage tag of wounded personnels in nuclear and radiation accidents)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於2014年10月13日發佈,自2015年03月01日起實施。
3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輻射防護與核安全醫學所、台山核電合營有限公司、中國醫學科學院放射醫學研究所、深圳市職業病防治院。
本標準起草人:張偉、秦斌、問清華、姜恩海、林湧欽、劉建香、張雅奇、王昕、李玉文。
5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Z 96 內照射放射病診斷標準
GBZ 102 放衝複合傷診斷標準
GBZ 103 放燒複合傷診斷標準
GBZ 104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診斷標準
GBZ 106 放射性皮膚疾病診斷標準
GBZ 128 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規範
GBZ 129 職業性內照射個人監測規範
6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核設施 nuclear installation
需要考慮安全問題的規模生產、加工、利用或操作、貯存或處置放射性物質或易裂變材料的設施[包括其場地、建(構)築物和設備],如鈾富集設施,鈾、鈈加工與燃料製造設施,研究堆、核反應堆(包括臨界和次臨界裝置),核動力廠,核燃料後處理廠等核燃料循環設施。
3.2
核事故 nuclear accident
因鏈式反應失控或放射性物質外泄失控而造成的突發性意外事件或事件序列。這類事件很可能對外界環境造成不良後果(主要指放射性物質失去控制地向環境釋放),並可能危及公衆的健康。
3.3
輻射事故 radiation accident
核裝置或其他輻射源失去控制時,導致或可能導致異常照射條件的事件統稱。有時也用來指操作失誤所致的異常照射事件。
3.4
醫學應急 medical emergency
對可能出現的各種突發事件,運用科學的組織管理和良好的醫學處置方法,有計劃、有準備、有組織地完成一系列預防和救治活動。
3.5
傷員 wounded personnel
核和輻射事故現場受傷的人員或根據現場判斷可能受到過量照射劑量照射或放射性核素污染而導致放射性損傷的人員。
3.6
傷員分類 triage
7 4 分類原則
4.1 應遵循快速有效,邊發現邊搶救,先重後輕,對危重傷員先搶救後去污的原則。
4.2 非放射性損傷的傷員,按照一般通用的臨牀分類方法執行。
4.4 放射性損傷的傷員合併其他損傷的,分別進行一般臨牀分類和放射性損傷分類,按照其中任一分類的最高一級優先進行現場處置。
8 5 分類等級
單純放射性損傷和放射性核素污染的傷員,現場傷員分類分爲四個等級,統一使用不同的顏色加以標識,遵循下列的救治順序:
a) 第一優先處理,用紅色分類標識;
b) 第二優先處理,用黃色分類標識;
c) 可延期處理,用綠色分類標識;
6.1 具備下列任一條件的即爲第一優先處理的傷員:
a) 外照射劑量可能大於2 Gy;
d) 體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可能造成皮膚的吸收劑量大於5 Gy;
e) 放燒複合傷;
f) 放衝複合傷。
6.2 具備下列任一條件的即爲第二優先處理的傷員:
a) 外照射劑量可能在1 Gy~2 Gy之間;
d) 體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可能造成皮膚的吸收劑量爲3 Gy~5 Gy。
6.3 具備下列任一條件的即爲可延期處理的傷員:
a) 外照射劑量在0.2 Gy~1 Gy之間;
c) 體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可能造成皮膚的吸收劑量小於3 Gy。
6.4 最後處理:
a) 死亡人員最後處理;
b) 對於死亡遺體要區分體表有無放射性核素污染,體表有放射性核素污染的屍體要防污染擴散,體表沒有放射性核素污染的屍體按常規處理。
9 7 檢傷方法
9.1 7.1 物理測量和個人劑量估算
物理測量和劑量估算參照GBZ 128、GBZ 129、GB/T 16148進行現場快速判斷。
9.2 7.2 臨牀判斷
依據早期臨牀症狀判定輻射損傷可參照GBZ 113、GBZ 96、GBZ 104、GBZ 106、GBZ 103、GBZ 102、GB/T 18197、GBZ/T 216。
10 8 傷員分類標識
10.1 8.1 材質及尺寸
傷員分類標識的材質應由無毒、防過敏的材料製成,並有外觀表面光滑、書寫方便等優點;傷員分類標識的尺寸一般爲長16 cm,寬6 cm。
10.2 8.2 佩戴部位
標識佩戴在受傷者手腕或胸部。
10.3 8.3 顏色規範
標識的顏色應滿足表1的要求。
表1 四種標識印刷顏色的CMYK色值
色值 | ||||
顏色 | C | M | Y | K |
紅 | 0 | 100 | 100 | 100 |
黃 | 0 | 0 | 100 | 0 |
綠 | 100 | O | 100 | 0 |
黑 | 0 | 0 | 0 | 100 |
10.4 8.4 內容
根據核與輻射事故傷員的特點,傷員分類標識的內容包括超劑量照射,傷口放射性核素污染、體內放射性核素攝人的種類和體表放射性核素污染的部位。核與輻射事故傷員的四種標籤的內容見附錄A、填寫說明見附錄B。
11 附錄A(規範性附錄)核和輻射事故傷員分類標籤
11.1 A.1 紅色分類標識的核和輻射事故傷員分類標籤
用於第一優先處理。正面見圖A.1,背面見圖A.2。
11.2 A.2 黃色分類標識的核和輻射事故傷員分類標籤
用於第二優先處理。正面見圖A.3,背面見圖A.4。
11.3 A.3 綠色分類標識的核和輻射事故傷員分類標籤
用於可延期處理。正面見圖A.5,背面見圖A.6。
11.4 A.4 黑色分類標識的核和輻射事故傷員分類標籤
用於最後處理。正面見圖A.7,背面見圖A.8。
12 附錄B(規範性附錄)核和輻射事故傷員的四種標籤的填寫說明
12.1 B.1 紅、黃、綠色分類標籤的填寫說明
12.1.1 B.1.1 標籤正面的填寫
B.1.1.1 編號(No)
按順序編寫。
B.1.1.2 體表污染(α,β,α/β,β/γ)
在污染種類上打勾,並在相應的體表圖示部位塗黑。
B.1.1.3 過量照射
B.1.1.3.1 可能受照劑量:在相應的劑量範圍處打勾,如有具體劑量,可填寫在空白欄處。B.1.1.3.2 預防性治療:在相應劑量欄處填寫需採取的預防性治療藥物。
B.1.1.4.1 可能攝入核素種類:填寫可能攝入的核素種類,如有多種,應分別填入各空白欄內。B.1.1.4.2 阻吸收治療:在相應的核素種類對應欄內填寫針對該核素的阻吸收治療藥物。
B.1.1.5.1 可能污染核素:填寫可能污染的核素種類,如有多種,應分別填入各空白欄內。
B.1.1.5.2 已採取處置措施:在相應的核素種類對應欄內填寫針對該核素已採取的處置措施。
12.1.2 B.1.2 標籤背面的填寫
B.1.2.1 編號(No):按順序編寫。
B.1.2.2 姓名、年齡和性別:填寫受傷者的姓名、年齡和性別。B.1.2.3 處置:如給予醫學處置,填寫相應的處置措施。
B.1.2.4 簽名:負責處置的人員在此處簽字,並填寫處置的年、月、日、時、分。
12.2 B.2 黑色分類標籤的填寫說明
12.2.1 B.2.1 標籤正面的填寫
B.2.1.1 編號(No):按順序編寫。
B.2.1.2 體表污染(α,β,α/β,β/γ):在污染種類上打勾,並在相應的體表圖示部位塗黑。
12.2.2 B.2.2 標籤背面的填寫
B.2.2.1 編號(No):按順序編寫。
B.2.2.2 姓名、年齡和性別:填寫死亡人員的姓名、年齡和性別。如無法獲得,則可在姓名處對死亡人員的衣着等進行簡單描述、年齡處填寫大概年齡、性別處填寫可判斷的性別。
B.2.2.3 處置:如果對屍體進行了處理,填寫相應的處置措施。
B.2.2.4 簽名:負責處置的人員在此處簽字,並填寫處置的年、月、日、時、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