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英文參考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acute sulfur dioxide poisoning
ICS 13.100
C 6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 58—2014《職業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的診斷》(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acute sulfur dioxide poisoning)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於2014年10月13日發佈,自2015年03月01日起實施,同時代替GBZ 58—2002。
3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的第6章爲推薦性的,其餘爲強制性的。
本標準代替GBZ 582002《職業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診斷標準》,與GBZ 58—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對附錄A進行補充修訂。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上海市楊浦區中心醫院、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昌玲、倪爲民、顧明華、鄒和建、章敏華。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爲:
——GB 16378—1996,
——GBZ 58—2002。
職業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的診斷
5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Z 78 職業性急性化學源性猝死診斷標準
6 3 診斷原則
根據短時問內接觸較高濃度二氧化硫氣體的職業史,出現以急性呼吸系統損害爲主的臨牀表現和胸部影像學改變,結合實驗室檢查結果,參考現場職業衛生學資料,綜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類似疾病,方可診斷。
7 4 接觸反應
短時間內接觸較高濃度二氧化硫氣體後,出現畏光、流淚、眼痛、眼部灼熱感或異物感等眼部刺激症狀及咽痛、咳嗽、咳痰、胸悶、氣促等上呼吸道刺激症狀,肺部無陽性體徵和胸部X射線檢查無異常,經18 h醫學觀察,上述症狀消失或明顯減輕。
8 5 診斷分級
8.1 5.1 輕度中毒
短時間接觸較高濃度二氧化硫後,出現畏光、流淚、眼痛、眼部灼熱或異物感,並出現咽痛、咳嗽、咳痰、胸悶和氣促等症狀,且具有下列表現之一者:
a) 急性氣管支氣管炎(見GBZ 73);
b) 1度~2度喉阻塞。
8.2 5.2 中度中毒
在輕度中毒的基礎上,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a) 急性支氣管肺炎(見GBZ 73);
b) 急性間質性肺水腫(見GBZ 73);
c) 3度喉阻塞。
8.3 5.3 重度中毒
在中度中毒的基礎上,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b) 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徵(見GBZ 73);
d) 猝死(見GBZ 78)。
9 6 處理原則
9.1 6.1 治療原則
6.1.1 現場處理:立即脫離接觸,保持安靜、保暖。用清水含漱口腔及咽喉部,用生理鹽水沖洗眼及鼻黏膜。凡接觸二氧化硫者,應醫學觀察48 h,避免活動,並予以對症治療。發生猝死,立即進行“心肺腦復甦術”。
6.1.2 保持呼吸道通暢:可給予支氣管解痙劑、去泡沫劑、霧化吸入療法,必要時施行氣管切開術。
6.1.3 合理氧療。
6.1.4 積極防治肺水腫:早期、足量、短程應用腎上腺糖皮質激素。
6.1.5 其他對症及支持治療。
9.2 6.2 其他處理
如需勞動能力鑑定,按GB/T 16180處理。
11 附錄A(資料性附錄)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A.1 接觸反應是指勞動者短期內接觸較高濃度二氧化硫氣體後,出現眼和上呼吸道的一過性刺激症狀,肺部無陽性體徵,胸部X射線檢查無異常,經48 h醫學觀察,症狀明顯減輕或消失。
A.2 “急性氣管支氣管炎”、“急性支氣管肺炎”、“急性間質性肺水腫”、“肺泡性肺水腫”、“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徵(ARDS)”、“喉阻塞”、“窒息”的臨牀病徵詳見GBZ 73;“猝死”的臨牀病徵詳見GBZ 78。
A.3 接觸高濃度二氧化硫氣體或液體時,除呼吸道吸入中毒外,可伴有眼和皮膚接觸造成的局部灼傷。
A.4 二氧化硫常溫下爲無色的刺激性氣體,易溶於水,絕大多數以SO2和SO2·nH2O狀態溶解於水中,只有少量可以電離產生H+和HSO3-離子,使溶液呈酸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潛伏期較短,一般在24 h內。 二氧化硫氣體對呼吸道黏膜有強烈刺激和腐蝕作用,可引起咽喉黏膜的充血、水腫和呼吸道粘膜的灼傷,嚴重時可造成氣道阻塞,導致窒息;高濃度二氧化硫吸入時,可刺激支氣管的神經末梢,立即引起喉痙攣,甚至猝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