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拼音
G B Z 2 3 7 — 2 0 2 4 zhí yè xìng cì jī xìng huà xué wù suǒ zhì màn xìng zǔ sè xìng fèi jí bìng zhěn duàn biāo zhǔn
2 英文參考
Diagnostic standard for occupational chronic obstructive pulmonarydiseasesinduced by irritant chemicals
3 基本信息
ICS 13.100
CCS C 6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GBZ237—2024《職業性刺激性化學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診斷標準》(Diagnostic standard for occupational chronic obstructive pulmonarydiseasesinduced by irritant chemicals)由國家衛生健康委於2024年03月11日《關於發佈《職業性中毒性肝病診斷標準》等8項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通告》(國衛通〔2024〕2號)發佈,自2025年03月01日起實施。本標準爲強制性標準。代替GBZ/T237—2011。
4 發佈通知
關於發佈《職業性中毒性肝病診斷標準》等8項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通告
國衛通〔2024〕2號
現發佈《職業性中毒性肝病診斷標準》等8項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編號和名稱如下:
一、強制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 59—2024 職業性中毒性肝病診斷標準(代替GBZ 59—2010)
GBZ 76—2024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神經系統疾病診斷標準(代替GBZ 76—2002)
GBZ 82—2024 職業性滑囊炎診斷標準(代替GBZ 82—2002)
GBZ 185—2024 職業性三氯乙烯藥疹樣皮炎診斷標準(代替GBZ 185—2006)
GBZ 237—2024 職業性刺激性化學物質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診斷標準(代替GBZ/T 237—2011)
二、推薦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T 300.165—2024 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標準第165部分:乙草胺
GBZ/T 329—2024 職業性慢性化學物中毒診斷標準總則
GBZ/T 330—2024 尿中1,2-雙羥基-4-(N-乙酰半胱氨酸)-丁烷測定標準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
上述強制性標準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GBZ 59—2010、GBZ 76—2002、GBZ 82—2002、GBZ 185—2006、GBZ/T 237—2011同時廢止。
上述推薦性標準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特此通告。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4年3月11日
5 前言
本標準爲強制性標準。
本標準代替GBZ/T 237—2011《職業性刺激性化學物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診斷》,與GBZ/T237—2011相比,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更改了適用範圍(見第1章,2011年版的第1章);
——增加了術語和定義(見第3章);
——更改了診斷條款(見第5章,2011年版的第4章);
——更改了長期或反復刺激性化學物高風險作業職業史釋義(見附錄A.1,2011年版的附錄A.3);
——更改了吸菸影響的相關說明(見附錄A.3,2011年版的附錄A.6);
——增加了常見可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刺激性化學物種類列舉和處理原則(見附錄A.6和A.9);
——增加了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診斷肺通氣功能測定方法(見附錄B)。
本標準由國家衛生健康標準委員會職業健康標準專業委員會負責技術審查和技術諮詢,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協調性和格式審查,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職業健康司負責業務管理、法規司負責統籌管理。
本標準起草單位:山東第一醫科大學山東省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研究院(山東第一醫科大學附屬職業病醫院)、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山東大學齊魯醫院、廣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廣州呼吸健康研究院)、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朝陽醫院、江蘇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青島市中心醫院(青島市職業病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閆永建、陳榮昌、朱秋鴻、葉俏、王煥強、肖偉、張華、丁幫梅、範曉麗、彭聰。
本標準及其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爲:
——2011年首次發佈爲GBZ/T 237—2011;
——本次爲第一次修訂。
6 標準正文
6.1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刺激性化學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診斷原則及診斷。本標準適用於職業活動中從事刺激性化學物高風險作業引起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診斷。
6.2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範性引用而構成本標準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於本標準;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標準。
GBZ/T 157 職業病診斷名詞術語
6.3 3 術語和定義
GBZ/T 157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刺激性化學物 irritating chemical
由於自身特性,在小劑量時即可對生物體黏膜、皮膚產生刺激反應的化學物。
3.2
刺激閾 stimulus threshold
注:接觸超過刺激閾的刺激性化學物可引起咽部不適、咳嗽、流淚等刺激症狀,長期或反覆接觸超過刺激閾的刺激性化學物可致呼吸系統慢性炎症。
3.3
刺激性化學物高風險作業 high risk operations with irritating chemicals
3.4
職業性刺激性化學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occupational chronic obstructive pulmonarydiseaseinduced by irritant chemicals
職業活動中從事刺激性化學物高風險作業而引起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4 4 診斷原則
根據長期或反復刺激性化學物高風險作業職業史,出現呼吸系統損害臨牀表現及阻塞性肺通氣功能障礙爲主的肺功能檢查結果,結合現場職業衛生調查和職業健康監護資料,綜合分析,排除其他肺部疾病,方可診斷。
6.5 5 診斷
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a)長期或反復刺激性化學物高風險作業職業史(滿足以下 4 項中的2 項):
1)工作接觸時經常有反覆發作的上呼吸道及黏膜的刺激症狀,且有就醫記錄(記載病史、臨牀表現及診療情況);
2)作業環境刺激性化學物日常監測或定期檢測結果存在超過國家標準的情形;
4)工作場所生產設備劣化、老化或損壞;工程防護不合理;無個人防護或爲無效防護。
b)接觸刺激性化學物後,出現頻繁刺激性咳嗽、咳痰、胸悶、氣短等症狀,症狀的發生、消長與工作中接觸刺激性化學物密切相關,後期症狀呈持續性;
c)肺通氣功能檢查提示存在持續氣流受限,吸入支氣管舒張劑後,第一秒用力呼氣容積/用力肺活量小於 0.7(FEV1/FVC<0.7);
d)排除可引起類似症狀和持續氣流受限的其他疾病。
6.6 6 正確使用本文件的說明
參見附錄 A。
6.7 7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診斷肺通氣功能測定方法
見附錄 B。
7 附錄A(資料性)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A.1 長期或反復刺激性化學物高風險作業職業史是指工作中長期或反覆接觸超過刺激閾的刺激性化學物作業,一般累計工齡 3 年及以上。但國內外均有低於 3 年發病的病例報道,此種情況如因果關係明確,應給予診斷。
A.2 有明確刺激性化學物高風險作業職業史,出現慢性呼吸道症狀,即應考慮職業性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診斷的可能性。使用支氣管舒張劑後FEV1/FVC<0.7 是確診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必備條件。以FEV1 佔預計值的百分比(FEV1%預計值)將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氣流受限嚴重程度分爲四級:a)輕度 FEV1≥80%預計值;
b)中度 50%≤FEV1<80%預計值;
c)重度 30%≤FEV1<50%預計值;
d)極重度 FEV1<30%預計值。
A.3 吸菸是職業性刺激性化學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診斷中的常見干擾因素,兩者致病具有協同性。在進行職業性刺激性化學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病因診斷時,宜充分考慮刺激性化學物職業接觸情況及致病的可能性,綜合分析,不能排除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與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之間必然聯繫的,應給予診斷。
A.4 肺功能是確診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金標準”,爲保證檢查結果的穩定性,一般需獲得3次可接受的FEV1和FVC檢測結果,取最佳值作爲診斷依據。
A.5 體格檢查早期體徵多不明顯,肺部聽診可有呼氣時相延長、呼吸音粗、聞及乾性囉音或哮鳴音等。隨病情加重,可見不同程度呼吸困難、缺氧、肺氣腫、肺心病等體徵。X線胸片可見雙肺紋理明顯增多、紊亂,延伸至外帶。可見肺氣腫徵。高分辨率CT可早期辨別小葉中心型和全小葉型肺氣腫,確定肺大皰等。
A.6 常見可導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刺激性化學物有:酸類、成酸氧化物、成酸氫化物、鹵族元素、無機氯化物、滷烴類、酯類、醚類、醛類、酮類、氨及胺類、強氧化劑、金屬化合物等。
A.7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穩定期是指患者咳嗽、咳痰、氣短等症狀穩定或症狀較輕的階段。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期是指患者出現超越日常狀況的持續惡化,並需改變基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常規用藥,短期內咳嗽、咳痰、氣短和/或喘息加重,痰量增多,呈膿性或粘膿性,可伴發熱等炎症明顯加重表現的階段。
A.8 職業性刺激性化學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需與以下疾病相鑑別:支氣管哮喘(包括職業性哮喘)、充血性心力衰竭、支氣管擴張症、肺結核、閉塞性細支氣管炎、瀰漫性泛細支氣管炎等。有些職業病危害因素兼具有刺激性和致敏性,如甲醛等,應注意與職業性哮喘鑑別(見GBZ 57)。
A.9 處理原則:一經確診,應脫離刺激性化學物高風險作業環境,同時應避免接觸粉塵、煙霧、生物因素、致敏物等其它可致病情加重的危險因素,吸菸者應戒菸;根據患者臨牀症狀、肺功能氣流受限程度、急性加重風險及合併症/併發症等情況綜合評估並分組,指導個體化治療;急性加重期主要控制導致病情加重的因素,糾正低氧血癥,控制原發疾病和併發症;病情穩定期主要緩解症狀、肺康復治療,防治併發症/合併症,防止急性加重和疾病進展等;按照綜合評估進行分級診療、慢病管理、患者自我管理;如需勞動能力鑑定,按照GB/T 16180 處理。
A.10 職業性刺激性化學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診斷的命名及書寫格式爲:職業性×××(刺激性化學物名稱)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示例:職業性氯氣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8 附錄B(規範性)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診斷肺通氣功能測定方法
8.1 B.1 測定項目
B.1.1 常規測定項目包括:
a)FVC 用力肺活量;
b)FEV1第一秒用力呼氣容積、一秒量;
c)FEV1/FVC 第一秒用力呼氣容積/用力肺活量、一秒率;
d)PEF 呼氣峯值流量、最高呼氣流量。
B.1.2 慢阻肺的肺功能檢查除了常規的肺通氣功能檢測以外,還包括容量和彌散功能測定等,有助於疾病評估和鑑別診斷。
8.2 B.2 儀器準備
B.2.1 順次打開肺功能儀器主機、電腦、打印機並進行預熱。
8.3 B.3 測試前準備
B.3.1 瞭解受試者職業史及其他危險因素。
B.3.2 覈實受試者身份信息。
B.3.3 瞭解近期用藥情況,判斷是否符合停藥要求。
B.3.4 測試前詳細瞭解受試者的病史,尤其需瞭解有無對所使用支氣管舒張劑的過敏史或禁忌用藥史及是否有嚴重心臟病史,排除禁忌症。
B.3.5 講解、示範測試動作並讓受試者練習用力呼氣動作,掌握動作要領。
8.4 B.4 測試流程
B.4.1 測定基線肺功能。
B.4.2 吸入支氣管舒張劑:短效β2受體激動劑(沙丁胺醇)200 µg~400 µg 或M受體拮抗劑(異丙託溴銨)80 µg~160 µg。
B.4.3 複查肺功能:吸入短效β2受體激動劑(沙丁胺醇)15 min~30 min 後複查、吸入M受體拮抗劑(異丙託溴銨)30 min~60 min 後複查。
8.5 B.5 吸入方法
8.5.1 B.5.1 定量氣霧劑(MDI)吸入
B.5.1.1 充分振搖 MDI,以使藥液混勻。
B.5.1.2 垂直倒置 MDI,開口距離口腔 2 cm~4 cm;
B.5.1.3 經口深呼氣至殘氣量位,然後開始經口進行深慢吸氣,同時撅壓藥罐,使藥物釋出並與吸氣動作同步。
B.5.1.4 吸氣速度不宜過快,吸氣時間持續約 1 s~2 s,直至深吸氣末(肺總量位),再屏氣5s~10s。B.5.1.5 重複上述動作,每次吸入間隔 30 s,直至達到預先設定的吸入藥量。
8.5.2 B.5.2 MDI+儲霧罐吸入
B.5.2.1 充分振搖 MDI,以使藥液混勻。
B.5.2.2 垂直倒置 MDI,連接儲霧罐,將 1 次單劑量藥物噴入儲霧罐。
B.5.2.3 從儲霧罐中吸氣至肺總量,屏氣 5 s~10 s 再呼氣;或持續反覆平靜呼吸4 次~6 次。
B.5.2.4 間隔 30 s 後再進行下一次噴藥。
8.6 B.6 測試方法
B.6.2 取坐位、挺胸坐直、雙腳着地不翹腿、雙目平視。口接咬口器、上鼻夾或手捏鼻子,確保口鼻均不漏氣,經口進行呼吸。
B.6.3 講解、示範測試動作並讓受試者練習用力呼氣動作,掌握動作要領。
B.6.4 均勻平靜呼吸,在呼氣末,深吸氣至肺總量(TCL)位,之後不能停頓,立即用最大爆發力並持續呼氣至殘氣位(RV),呼氣完全後,快速深吸氣至 TCL 位。
B.6.5 按肺通氣功能、支氣管舒張試驗等標準操作規程依次進行。
8.7 B.7 質控標準
B.7.1 呼氣起始有爆發力無猶豫、呼氣相升支陡直上升、呼氣流量峯值(PEF)尖峯迅速出現;呼氣外推容量(VBE)<0.150 L 或呼氣外推容積佔 FVC 的百分比(VBE/FVC)<5%。
B.7.2 呼氣過程中無咳嗽、無漏氣、無中斷,流量—容積曲線平滑,一氣呵成。
B.7.3 呼氣結束末呼氣時間≥6 s 或呼氣平臺期>1 s。
B.7.4 可重複性,在 3 次可接受的測試中,FVC 和 FEV1的最佳值與次佳值之間的差異應≤0.150L。若 FVC≤1.000 L,則差異應≤0.100 L。
8.8 B.8 注意事項
B.8.1 覈對被檢者並在肺功能檢查表上登記,詢問受檢者有無肺功能檢查禁忌證。
B.8.2 因鼻子被夾住,所以應學會用嘴來呼吸。
B.8.3 儘可能含緊口嘴,保證在測試的過程中不漏氣,應把吹筒放在口腔內,其前口應放在牙齒內,避免舌頭堵住管口。
B.8.4 儘可能配合醫生的口令,即時做出呼氣和吸氣的動作。
B.8.5 不同舒張藥物的起效和達峯時間有所不同,故用藥後需根據藥物特性而設定不同的複查肺功能的時間。
B.8.6 一次支氣管舒張試驗陰性,並不表示氣道阻塞一定不可逆,需仔細分析原因,必要時複查。
B.8.7 下列情況應認爲測定不合格:
a) 呼氣前未達到最大吸氣程度;
b) 在整個呼氣過程中沒有用最大力量;
c) 連續呼氣不到 6 s 或時間-容量曲線上沒有出現呼氣相平臺;
d) 在吸氣或呼氣過程中咳嗽或聲門關閉或提早終止吸氣或呼氣;
e) 口器或管道阻塞(舌、義齒等原因);
g) 三次測定數值之差均>0.150 L。
9 參考文獻
[1] GBZ 57 職業性哮喘的診斷
[2] GB/T 16180 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3] 中華醫學會呼吸病學分會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學組,中國醫師協會呼吸醫師分會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工作委員會.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診治指南(2021 年修訂版). 中華結核和呼吸雜誌,2021,44(03):170-205
[4] 中華醫學會呼吸病學分會肺功能專業組. 肺功能檢查指南(第四部分)支氣管舒張試驗.中華結核和呼吸雜誌,2014,37(9):655-658
[5] Global initiative for chronic obstructive lung disease. Global strategy for the diagnosis, management, and prevention of chronic obstructive pulmonary disease (2022REPORT)[EB/OL]. https://goldcopd.org/goldreports/
11 解讀
《職業性刺激性化學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診斷》(GBZ/T 237—2011)自頒佈實施以來,規範了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診斷,維護了廣大勞動者的健康權益。本次修訂主要內容包括:
一、更改了標準的適用範圍
GBZ/T 237—2011制定時,我國職業性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尚未列入《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因此標準適用範圍限定在“職業中毒條款中刺激性化學物”。2013年,《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將“刺激性化學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列爲獨立條款,因此本次修訂取消了原標準中的限制條件,標準適用範圍更廣。
二、更改了診斷條款
參照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全球倡議(COPD診斷、管理與預防全球策略GOLD 2022版)及我國《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診治指南》(2021年修訂版)中慢阻肺的診療要點,把本標準的診斷條款簡化爲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相應臨牀表現、肺通氣功能檢查提示存在持續氣流受限、排除可引起類似症狀和持續氣流受限的其他疾病四個基本條款。
爲使診斷條款更科學,本標準提出了“長期或反復刺激性化學物高風險作業職業史”的概念,指“工作中長期或反覆接觸超過刺激閾的刺激性化學物作業”。超過刺激閾即可引起呼吸道慢性炎症,長期或反覆接觸即可誘發慢阻肺。一般累計接觸工齡3年及以上。但國內外均有低於3年發病的病例報道。此種情況如因果關係明確,應給予診斷。
四、更改了吸菸影響的相關條款
吸菸是職業性刺激性化學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診斷中常見的干擾因素,兩者致病具有協同性。在進行職業性刺激性化學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病因診斷時,職業病診斷醫師宜充分考慮刺激性化學物職業接觸情況及致病的可能性,綜合分析,不能排除職業危險因素暴露與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之間必然聯繫的,應當給予診斷。
肺通氣功能是臨牀確診慢阻肺的“金標準”,也是慢阻肺嚴重程度評價、疾病進展監測、預後及治療反應評估中最重要的指標,因此標準增加肺通氣功能測定方法,測定時一定要做好質量控制,保證檢查結果的穩定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