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信息
ICS 13.100
CCS C 6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GBZ185—2024《職業性三氯乙烯藥疹樣皮炎診斷標準》(Diagnostic standard for occupational medicamentose-like dermatitisdue to trichloroethylene)由國家衛生健康委於2024年03月11日《關於發佈《職業性中毒性肝病診斷標準》等8項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通告》(國衛通〔2024〕2號)發佈,自2025年03月01日起實施。本標準爲強制性標準。代替GBZ185—2006
4 發佈通知
關於發佈《職業性中毒性肝病診斷標準》等8項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通告
國衛通〔2024〕2號
現發佈《職業性中毒性肝病診斷標準》等8項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編號和名稱如下:
一、強制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 59—2024 職業性中毒性肝病診斷標準(代替GBZ 59—2010)
GBZ 76—2024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神經系統疾病診斷標準(代替GBZ 76—2002)
GBZ 82—2024 職業性滑囊炎診斷標準(代替GBZ 82—2002)
GBZ 185—2024 職業性三氯乙烯藥疹樣皮炎診斷標準(代替GBZ 185—2006)
GBZ 237—2024 職業性刺激性化學物質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診斷標準(代替GBZ/T 237—2011)
二、推薦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T 300.165—2024 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標準第165部分:乙草胺
GBZ/T 329—2024 職業性慢性化學物中毒診斷標準總則
GBZ/T 330—2024 尿中1,2-雙羥基-4-(N-乙酰半胱氨酸)-丁烷測定標準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
上述強制性標準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GBZ 59—2010、GBZ 76—2002、GBZ 82—2002、GBZ 185—2006、GBZ/T 237—2011同時廢止。
上述推薦性標準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特此通告。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4年3月11日
5 前言
本標準爲強制性標準。
本標準代替GBZ 185—2006《職業性三氯乙烯藥疹樣皮炎診斷標準》,與GBZ 185—2006相比,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增加了術語和定義(見第3章);
——更改了診斷原則(見第4章,2006年版的第3章);
——更改了診斷,調整潛伏期,增加特異性變應原斑貼試驗爲病因學診斷指標,刪除對發病概率的相關要求(見第5章,2006年版的第4章);
——更改了附錄A的部分內容(見附錄A,2006年版的附錄A);
——更改了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見附錄C,2006年版的附錄B)。
本標準由國家衛生健康標準委員會職業健康標準專業委員會負責技術審查和技術諮詢,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協調性和格式審查,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職業健康司負責業務管理、法規司負責統籌管理。
本標準起草單位: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東莞市第六人民醫院(東莞市職業病防治中心)、深圳市職業病防治院、河南省職業病防治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夏麗華、黃永順、吳奇峯、鄧小峯、張瑩、周珊宇、蔡木蔚、羅孝文、李喜英、趙風玲。
本標準及其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爲:
——首次發佈爲GBZ 185—2006;
——本次爲第一次修訂。
6 標準正文
6.1 1 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由於接觸三氯乙烯引起藥疹樣皮炎的診斷。
6.2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範性引用而構成本標準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於本標準;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標準。
GBZ/T 157 職業病診斷名詞術語
6.3 3 術語和定義
GBZ/T 157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三氯乙烯藥疹樣皮炎 medicamentose-like dermatitis due to trichloroethylene
因接觸三氯乙烯引起,以皮膚、黏膜急性炎症性反應爲主要表現的全身性變應性疾病。注:常伴有發熱、肝臟損害、淺表淋巴結腫大及壓痛等表現。
6.4 4 診斷原則
根據接觸三氯乙烯的職業史,出現皮膚、黏膜急性炎症性反應,常伴有發熱、肝臟損害、淺表淋巴結腫大及壓痛等表現,參考職業衛生調查資料,必要時結合特異性變應原斑貼試驗結果,綜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類似疾病,方可診斷。
6.5 5 診斷
5.2 初次接觸當天不發病,一般需經過 5 d~60 d 或更長的致敏階段即潛伏期才發病,但常不超過80d;一旦致敏後,如再接觸,常在 24 h 內發病。
5.3 皮膚損害表現爲急性皮炎,多呈剝脫性皮炎,部分爲多形紅斑、重症多形紅斑或大皰性表皮壞死鬆解症(見附錄 A);常伴有發熱、肝臟損害、淺表淋巴結腫大及壓痛等表現。
5.4 臨牀表現符合本標準第 5.2 條和第 5.3 條,懷疑爲三氯乙烯所致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不明確者,可進行特異性變應原斑貼試驗(見附錄 B),結果呈陽性變態反應。
5.5 符合本標準第 5.1 條+5.2 條+5.3 條或第 5.2 條+5.3 條+5.4 條,可診斷爲職業性三氯乙烯藥疹樣皮炎。
6.6 6 三氯乙烯藥疹樣皮炎皮膚損害的基本特點和臨牀類型
見附錄A。
6.7 7 特異性變應原斑貼試驗
見附錄 B。
6.8 8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參見附錄 C。
7 附錄A(規範性)三氯乙烯藥疹樣皮炎皮膚損害的基本特點和臨牀類型
7.1 A.1 基本特點
皮膚損害表現爲急性皮炎,多呈剝脫性皮炎,部分爲多形紅斑、重症多形紅斑或大皰性表皮壞死鬆解症。皮膚損害常初見於直接接觸或暴露部位,如手、前臂、顏面部、頸或胸部等,之後迅速蔓延至全身,呈對稱性和泛發性;但亦有起病即呈泛發分佈者。常伴發熱、皮膚瘙癢、淺表淋巴結腫大及壓痛,肝臟亦常同時受累。病癒後可遺留色素沉着。嚴重者頭髮、指(趾)甲可脫落。
7.2 A.2 臨牀類型
7.2.1 A.2.1 剝脫性皮炎
皮膚損害開始爲對稱性、散在性紅色斑丘疹,於 1 天至數天內發展到全身,皮疹處可腫脹,部分可融合呈片狀紅斑。嚴重病例皮膚損害達到高峯時,全身呈瀰漫性鮮紅色水腫性紅斑,面部腫脹顯著,常有滲出及結痂,口腔黏膜也可累及。約 1 w~2 w皮疹轉暗,脫屑增多。鱗屑大小不等,可從細糠狀至片狀,掌蹠處由於皮膚較厚,可呈手套、襪套樣剝脫;皮膚乾燥繃緊,頸、口角、關節和前胸等處皮膚常發生皸裂、滲出和繼發感染。皮疹和表皮脫落可反覆多次,逐次減輕,最後呈糠麩樣,病情逐漸恢復正常。
7.2.2 A.2.2 多形紅斑
皮膚損害具多形性,可有紅斑、丘疹、水皰等,靶形或虹膜樣損害爲典型表現。典型皮膚損害呈暗紅或紫紅色斑疹,周圍有淡紅色暈,中央的表皮下可有水皰。除口腔外,一般不累及其他部位的黏膜。
7.2.3 A.2.3 重症多形紅斑
皮膚損害爲一種嚴重的多形紅斑,常有大皰,並有眼、口腔、外生殖器黏膜損害。
7.2.4 A.2.4 大皰性表皮壞死鬆解症
皮膚損害開始爲鮮紅或紫紅色斑片,很快增多擴大,相互融合,重者發展至全身,黏膜亦不例外。很快皮疹上出現巨形鬆弛性大皰,發展成全身性、廣泛性、或多或少對稱性的表皮鬆解,形成很多3cm~10 cm 左右的平行或帶扇性的皺紋,可從一處推到幾釐米或十幾釐米以外。如燙傷樣外觀。觸之表皮極細嫩,稍擦即破,呈現紅色糜爛面,但很少化膿。眼、鼻、口腔及外生殖器黏膜亦可糜爛、潰瘍、剝脫。
8 附錄B(規範性)特異性變應原斑貼試驗
8.1 B.1 適用範圍
本方法適用於臨牀上懷疑職業接觸三氯乙烯引起的藥疹樣皮炎的病因檢測。若三氯乙烯的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明確,可不必做斑貼試驗。
8.2 B.2 斑貼試驗變應原及其濃度、賦形劑和試驗材料
8.2.1 B.2.1 斑貼試驗變應原及其濃度和賦形劑的選擇
目前常用變應原包括三氯乙烯及其代謝產物水合氯醛、三氯乙醇和三氯乙酸,斑貼試驗陽性率從高到低依次爲水合氯醛、三氯乙醇、三氯乙酸和三氯乙烯。目前我國尚無標準化的變應原,需使用自制變應原。變應原最佳濃度應以對皮膚既無刺激又可誘發變態反應爲標準。賦形劑應能使變應原均勻分佈並保持穩定的濃度,且不會對皮膚產生刺激反應。常用變應原濃度及賦形劑見表B.1。
8.2.2 B.2.2 試驗材料的選擇
商品化的閉合性能良好的低敏斑試膠帶和微孔通氣型醫用膠帶;水合氯醛(分析純,純度≥99.50%);三氯乙醇(分析純,純度≥98.00%);三氯乙酸(分析純,純度≥99.50%);三氯乙烯(分析純,純度≥99.50%);橄欖油(藥用級);蒸餾水或生理鹽水。
8.3 B.3 操作步驟
B.3.1 確定待試變應原及其賦形劑。根據受試者斑貼試驗處皮膚情況,選擇上述1種~4種常用變應原進行試驗。應同時以賦形劑作對照。
B.3.2 按照表B.1的要求配製待試變應原斑試物,賦形劑對照試驗所用的斑試物爲相應賦形劑原物。B.3.3 將斑試膠帶隔離紙剝除,斑試器朝上置於試驗檯上。
B.3.4 用斑試物(約0.02 mL)將濾紙浸溼放入斑試器內。
B.3.5 立即將置有斑試物的斑試膠帶從下部開始縱向貼於受試者脊柱兩側的正常皮膚上,同時逐個輕壓斑試器以驅除空氣,並使斑試物均勻分佈。每兩個斑試器之間至少應相隔3 cm~4 cm。斑試部位首選上背部,以上背部脊柱兩側部位最佳。斑試器可用醫用膠帶加固。
B.3.6 試驗部位做好標記,以便觀察。
8.4 B.4 觀察與判定
8.4.1 B.4.1 觀察時間
GBZ 185—20245貼敷48 h後移去斑試器,用軟紙或棉籤清除殘留的斑試物,間隔30 min作首次觀察,並於去除斑試物後24 h、48 h分別作第2次與第3次觀察。必要時可於去除斑試物後第4 d或第5 d和第7 d繼續觀察有無皮膚反應。
8.4.2 B.4.2 反應程度判定
8.4.3 B.4.3 結果解釋
B.4.3.1 斑貼試驗結果應經連續多次動態觀察、綜合分析來進行判斷。
B.4.3.2 “+”及“+”以上的反應,在去除斑試物24 h或以後的觀察中持續存在,甚至加劇者,提示爲陽性變態反應。
B.4.3.3 上述4種常用變應原中,任一種變應原斑貼試驗結果爲陽性變態反應,均提示患者的藥疹樣皮炎與三氯乙烯接觸間存在相關性。
B.4.3.4 在斑貼試驗結果的判斷中,要注意與假陽性反應和假陰性反應的鑑別。鑑別要點見GBZ18、中國醫師協會皮膚科醫師分會過敏性疾病專業委員會發布的斑貼試驗臨牀應用專家共識及歐洲接觸性皮炎學會發布的診斷性斑貼試驗指南。
8.5 B.5 注意事項
B.5.1 皮炎急性期不宜做斑貼試驗。
B.5.2 受試者在斑貼試驗前2 w及試驗期間不得應用糖皮質激素,斑貼試驗前3 d及受試期間停用抗組胺類藥物。免疫抑制劑,系統應用需停藥4 w以後進行斑貼試驗,外用在斑貼試驗部位需停藥1w以後進行斑貼試驗。具有免疫抑制作用的中藥或中藥提取物如雷公藤多苷,需停藥2 w以後進行斑貼試驗。局部紫外線光療、放療及曝曬後,需推遲至4 w以後進行斑貼試驗。
B.5.3 斑貼試驗前應向受試者說明意義和可能出現的反應,以便取得完全合作。B.5.4 斑貼試驗應在完好的皮膚上進行,如果患者背部面積不足或因其他原因如瘢痕、痤瘡或大面積紋身等不能採用時,也可選上臂或大腿外側。下背部和前臂屈側皮膚由於吸收能力差,易致假陰性,不宜進行斑貼試驗。
B.5.5 應囑咐受試者,如發生強烈反應立即去掉斑試物,並儘快告知醫護人員。B.5.6 斑貼試驗期間不宜洗澡、搔抓斑貼試驗部位,並避免飲酒、激烈運動、進食異質蛋白食物及暴露於陽光下。
B.5.7 應以賦形劑作對照。必要時尚需以正常人作對照。
B.5.8 上述4種常用變應原既可安排在同一時間點進行斑貼試驗,亦可在不同時間點分批次進行斑貼試驗。若分批次進行斑貼試驗,一旦某種變應原斑貼試驗結果呈陽性變態反應,可無需再進行其他變應原的斑貼試驗。
B.5.9 斑貼試驗過程需由專門訓練的醫師或技術人員進行,最好由2名專業醫務人員共同觀察反應程度、記錄結果,並拍照存檔。
9 附錄C(資料性)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C.1 本標準適用於職業接觸三氯乙烯氣體或液體所致藥疹樣皮炎病例的診斷。三氯乙烯常用作金屬去脂劑、幹洗劑、溶劑或萃取劑等,廣泛應用於五金、電鍍、電子、玩具、印刷等行業。
C.2 本病發病機制屬變態反應,以IV型爲主。同工種、同樣工作環境下,接觸者中常個別人發病。發病與接觸濃度間不存在劑量-反應關係,接觸低濃度三氯乙烯亦可發病。
C.3 有些患者於發病前 1 w~2 w可有頭暈、頭痛、乏力、噁心、口乾等前驅症狀。
C.4 絕大多數患者在發病早期即有發熱,常於皮疹出現前後 1 d~4 d內發生,多爲中等度熱或高熱。發熱的病因爲非感染性。
C.5 絕大多數患者有肝臟損害,常表現爲血清轉氨酶增高、黃疸、低蛋白血症、肝區壓痛及肝脾增大,個別可出現腹水。肝臟損害多在起病 1w內出現,隨皮疹消退逐漸好轉,一般1 個月~3 個月可恢復正常。但個別可發展至急性肝功能衰竭。
C.6 絕大多數患者伴有淺表淋巴結腫大及壓痛,以腋窩和腹股溝淋巴結爲主,皮疹高峯時更加顯著。
C.7 部分患者眼、鼻、口腔、外生殖器或消化道等處黏膜可出現充血、腫脹、糜爛、滲出、皸裂或潰瘍,從而導致畏光、流淚、眼痛、視物模糊、眼乾燥感、鼻痛、鼻塞、腹痛、腹瀉、便血及睜眼、張口、進食困難等。少數可遺留乾眼症、角膜潰瘍甚至穿孔等。部分患者尚可出現外周血中嗜酸性粒細胞一過性增多。
C.8 尿三氯乙酸含量測定爲近期接觸三氯乙烯的指標,測定方法見WS/T 96。由於脫離接觸5d後尿三氯乙酸含量通常接近正常,且與發病無明確關係,故未列爲診斷指標。
C.9 特異性變應原斑貼試驗可有助於病因學診斷,但應結合職業史、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臨牀表現、現場職業衛生調查資料等綜合分析,才能作出正確判斷。鑑於本病病情一般較爲嚴重,斑貼試驗不宜作爲常規。必要時也應在病癒一段時間後再酌情進行,並密切觀察病情變化,以便及時處理。
C.10 診斷職業性三氯乙烯藥疹樣皮炎,既要排除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藥疹、食物過敏、感染性疾患、其他化學物(如荒酸二甲酯、丙烯腈、甲胺磷、樂果等)引起的藥疹樣皮炎,還要注意與接觸性皮炎、痘瘡樣類銀屑病及葡萄球菌性燙傷樣皮膚綜合徵等其他皮膚疾病相鑑別。
C.11 處理原則:立即脫離原工作環境,及時清洗污染皮膚,更換污染衣物;應住院治療,避免再接觸三氯乙烯及其他促使病情加重的因素;合理使用糖皮質激素,使用原則爲及早、足量及規則減量;當出現肝臟損害時,按內科處理原則給予保肝治療;做好消毒隔離和皮膚、黏膜護理。積極控制感染。加強營養支持及對症處理;用藥應力求簡單,儘量避免治療藥物的交叉過敏反應及增加肝臟負荷;治癒後不應再從事接觸三氯乙烯的工作;如需勞動能力鑑定,按GB/T 16180 處理。
C.12 治療過程中,應密切觀察患者體溫、皮疹、肝功能及淺表淋巴結的動態變化,以便及時與適當調整糖皮質激素用量。因糖皮質激素療程常超過 1 個月,少數患者可出現嚴重的副作用。
C.13 急性肝功能衰竭和感染是本病的主要致死原因,治療中需強調積極的保肝治療及嚴格的皮膚、黏膜護理。一般不予抗生素作預防性抗感染治療,但一旦確診有感染,應儘快選用合適的抗生素治療。對出現急性肝衰竭的患者,有條件者可採用血漿置換等人工肝治療方法。
C.14 三氯乙烯藥疹樣皮炎患者機體常處在高度過敏狀態,不少藥物尤其是抗生素和解熱鎮痛藥等易誘發藥疹,使病情複雜化,應嚴格掌握用藥指徵,用藥力求簡單。
10 參考文獻
[1]GBZ 18 職業性皮膚病的診斷 總則
[3]GB/T 16180 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4]中國醫師協會皮膚科醫師分會過敏性疾病專業委員會.斑貼試驗臨牀應用專家共識(2020修訂版)[J].中華皮膚科雜誌,2020,53(04):239-243.
[5]Johansen JD, Aalto-Korte K, Agner T, et al. European Society of Contact Dermatitis guidelinefordiagnostic patch testing-recommendations on best practice. Contact Dermatitis,2015,73:195–221.
12 解讀
《職業性三氯乙烯藥疹樣皮炎診斷標準》(GBZ 185—2006)自頒佈實施以來,規範了職業性三氯乙烯藥疹樣皮炎的診斷和處理,保護了勞動者健康權益。本次修訂主要內容包括:
一、調整了潛伏期
根據國內外病例報告和相關研究數據,本標準將潛伏期區間由“5 d~40 d”更改爲“5 d~60 d”,並增加了“初次接觸當天不發病”和“一旦致敏後,如再接觸,常在24 h內發病”的表述。
在查閱國內外文獻和總結臨牀實踐的基礎上,本標準增加了特異性變應原斑貼試驗爲病因學診斷指標。但鑑於本病病情一般較爲嚴重,斑貼試驗不宜作爲常規。因此,本標準強調,特異性變應原斑貼試驗僅適用於臨牀上懷疑職業接觸三氯乙烯引起的藥疹樣皮炎的病因檢測;若患者三氯乙烯的職業接觸史明確時,可不必做斑貼試驗。
依據《職業性皮膚病的診斷總則》(GBZ 18—2013)和《斑貼試驗臨牀應用專家共識(2020修訂版)》,結合國內外文獻和項目組的臨牀實踐,本標準在附錄B中對三氯乙烯及其代謝產物(水合氯醛、三氯乙醇、三氯乙酸)的斑貼試驗方法進行了說明,並將其命名爲“特異性變應原斑貼試驗”。
四、刪除了發病概率的診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