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信息
ICS 13.100
CCS C 5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GBZ 115—2023《低能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標準》(Standard for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in low-energy radiation generating devices)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於2023年03月07日《關於發佈《低能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標準》等5項標準的通告》(國衛通〔2023〕1號)發佈,自2024年03月01日起實施。本標準代替 GBZ 115—2002。
4 發佈通知
國衛通〔2023〕1號
現發佈《低能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標準》等5項標準,編號和名稱如下:
一、強制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 115—2023 低能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標準(代替GBZ 115—2002)
二、推薦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T 328—2023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外周血淋巴細胞微核檢測方法與受照劑量估算標準(代替WS/T 187—1999)
三、強制性衛生行業標準
WS 816—2023 醫用質子重離子放射治療設備質量控制檢測標準
WS 817—2023 正電子發射斷層成像(PET)設備質量控制檢測標準
WS 818—2023 錐形束X射線計算機體層成像(CBCT)設備質量控制檢測標準
上述1項推薦性標準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WS/T 187—1999同時廢止;4項強制性標準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GBZ 115—2002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3年3月7日
5 前言
本標準8.3.2、8.3.3爲推薦性條款,其餘爲強制性條款。
本標準代替GBZ 115—2002《X射線衍射儀和熒光分析儀衛生防護標準》。與GBZ 115—2002相比,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的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a) 更改了標準範圍(見第 1 章,2002 年版的第 1 章);
b) 更改了規範性引用文件(見第 2 章,2002 年版的第 2 章);
c) 在術語和定義中增加了低能射線裝置、故障安全設計、X 射線管套(見 3.1、3.4、3.6),刪除了 X 射線衍射儀和 X 射線熒光分析儀、射線源、聯鎖裝置、有用線束、源套(見 2002年版的 3.1、3.3、3.4、3.5、3.7),更改了受照射部件、防護罩(見 3.5、3.7,2002 年版的 3.6、3.8),將閉束型分析儀、敞束型分析儀更改爲閉束型射線裝置、敞束型射線裝置(見 3.2、3.3,2002 年版的 3.1);
d) 增加了總則(見第 4 章,2002 年版的 4.1);
e) 刪除了出廠證件和資料的要求(見 2002 年版的 4.3);
f) 更改了放射防護設施的屏蔽要求(見 5.1、5.2,2002 年版的 5.1、5.2);
g) 刪除了 X 射線管遮光器最低鉛等效厚度的要求(見 2002 年版的 5.3);
h) 更改了對控制面板的要求(見 5.3,2002 年版的 7.4);
i) 更改了對聯鎖裝置的要求(見 5.6,2002 年版的 7.3);
j) 更改了對警示標誌的要求(見 5.7,2002 年版的 7.5);
k) 更改了對其他防護設施的要求(見 5.8,2002 年版的 6.1、6.2、7.2);
l) 刪除了對 X 射線管過濾片的要求(見 2002 年版的 7.1);
m) 刪除了密封源分析儀的防護要求(見 2002 年版的第 8 章);
n) 更改了安全操作要求(見第 6 章,2002 年版的第 9 章);
o) 增加了輻射安全檢查要求(見第 7 章);
q) 更改了放射防護檢測方法的要求(見 8.2,2002 年版的 10.3);
r) 更改了個人監測要求(見 8.3,2002 年版的 10.2);
s) 增加了放射防護培訓要求(見第 9 章)。
本標準由國家衛生健康標準委員會放射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負責技術審查和技術諮詢,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協調性和格式審查,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職業健康司負責業務管理、法規司負責統籌管理。
本標準起草單位:江蘇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輻射防護與核安全醫學所、山東省醫學科學院放射醫學研究所、北京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崑山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蘇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進、馬加一、侯長松、楊小勇、李海亮、白斌、陳羣、沈歡喜、史曉東、許哲。
本標準於2002年首次發佈,本次爲第一次修訂。
6 標準正文
6.1 1 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能量從豁免值至1MeV的X射線衍射儀、X射線熒光分析儀、離子注入裝置、電子束焊機、靜電消除器、電子顯微鏡和測厚、稱重、測孔徑、測密度用的射線裝置。
本標準不適用於工業X射線探傷、工業X射線CT探傷、X射線行李包檢查系統。
6.2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範性引用而構成本標準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於本標準;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標準。
GB 18871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GBZ 98 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及監護規範
GBZ 128 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規範
6.3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低能射線裝置 low-energy radiation generating devices
在接通電源後能夠產生能量從豁免值至1MeV的X射線、電子流、離子流裝置。
示例:核技術工業應用類的 X 射線衍射儀、X 射線熒光分析儀、離子注入裝置、電子束焊機、靜電消除器、電子顯微鏡和測厚、稱重、測孔徑、測密度的射線裝置。
注:不包含使用放射源的射線裝置。
3.2
閉束型射線裝置 closed-beam devices
結構上能夠防止人體任何部分進入有用線束區域爲特徵的X射線裝置。
3.3
敞束型射線裝置 opened-beam devices
結構上不完全符合閉束型射線裝置特徵的射線裝置,操作人員的身體某部分有可能意外地進入有用線束區域。
示例:X射線液位儀。
3.4
故障安全設計 fail-safe design
所有實際預期的指示器或安全部件故障時,依然可以保證減少人員照射的設計。
3.5
受照射部件 exposed components
射線裝置中受到有用線束照射的部件。
示例:X射線管套、遮光器、準直器、連接器、樣品架、測角儀、探測器等。
3.6
X 射線管套 X-ray tube housing
3.7
防護罩 protective enclosure
敞束型射線裝置中,用來屏蔽X射線管套和所有受照射部件的一種防護設備。
3.8
遮光器 shutter
6.4 4 總則
4.1 生產和使用單位在射線裝置的安裝、調試和使用過程中,應對工作人員以及公衆的防護與安全負責。
4.2 涉及低能射線裝置的實踐應符合 GB 18871 所規定的要求,做到實踐正當性,放射防護最優化並嚴格執行個人劑量限值規定。
4.3 生產和使用單位應設置或指定放射防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的放射防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放射防護工作。
4.4 生產和使用單位應對工作人員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放射防護培訓,並建立放射防護培訓檔案。工作人員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材料導致主要輻射危害因素發生變化時,生產和使用單位應重新對工作人員進行上崗前的放射防護培訓。
4.5 生產和使用單位應按照 GBZ 98 要求開展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按照 GBZ 128 要求開展外照射個人劑量監測,並建立健康監護檔案和個人劑量檔案。
6.5 5 防護設施要求
6.5.1 5.1 射線裝置輻射屏蔽要求
5.1.1 具有 X 射線管和遮光器的低能射線裝置,X 射線管套構造應確保在所有遮光器關閉時,在任意額定工作狀態,距離 X 射線管套外表面 5cm 處的周圍劑量當量率不大於 25μSv/h。
5.1.2 射線發生裝置或者高壓電源的保護櫃外表面 5cm 處的周圍劑量當量率應不大於 2.5μSv/h。
5.1.3 閉束型射線裝置正常使用時,任意可到達的機殼外表面 5cm 處的周圍劑量當量率應不大於 2.5μSv/h。
6.5.2 5.2 工作場所輻射水平
5.2.1 敞束型射線裝置只能在特定的放射工作場所使用,並按控制區、監督區分區管理,控制區邊界周圍劑量當量率應不大於 2.5μSv/h。
5.2.2 手持式敞束型射線裝置正常工作時,除有用線束範圍外任意位置的周圍劑量當量率應不大於25μSv/h。
5.2.3 設置有屏蔽室的射線裝置,屏蔽室外的 30cm 處周圍劑量當量率應不大於 2.5μSv/h。
6.5.3 5.3 控制面板
5.3.1 射線裝置的開啓應通過控制面板操作。
5.3.2 控制出束的指示器、控制裝置應使用易於識別和辨認的標籤、符號、軟件等方式表示。
a) 高壓電源開關、指示燈、高壓調節器及讀出器;
b) 電流調節器和讀出器;
6.5.4 5.4 工作狀態指示燈
下列位置應安裝工作狀態指示燈,並與相應開關聯動:
a) 防護罩處醒目位置應安裝工作狀態指示燈並與總電源開關聯動;
b) 高壓電源旁應安裝工作狀態指示燈並與高壓電源開關聯動。
6.5.5 5.5 急停開關
若射線裝置可以連續曝光時間大於1.5秒,應在以下位置設置急停開關。
a) 射線裝置外殼;
b) 控制面板;
c) 設有屏蔽室的敞束型射線裝置屏蔽室內。
6.5.6 5.6 聯鎖裝置
5.6.1 除非測試聯鎖裝置,否則不應使用聯鎖裝置關停射線裝置。
5.6.2 觸發任何聯鎖後,應通過控制面板將射線裝置復位,才能重新出束。
5.6.3 所有聯鎖都應採用故障安全設計。
5.6.4 閉束型射線裝置的外殼等閉合應與高壓或遮光器聯鎖,確保使用時射線裝置閉合。
5.6.5 敞束型射線裝置還應設置以下聯鎖:
a) 專用鎖與總電源開關聯鎖,只有使用專用鑰匙開鎖後才能接通電源。
c) 設置有屏蔽室的,出束應與屏蔽室防護門聯鎖。
6.5.7 5.7 警示標誌
5.7.1 射線裝置外殼醒目位置應設有牢固的電離輻射標誌,電離輻射標誌應符合 GB 18871 的要求。
5.7.2 實施分區管理的射線裝置,在控制區入口和監督區內醒目位置應設置牢固的電離輻射警告標誌,電離輻射警告標誌應符合 GB 18871 的要求。
5.7.3 敞束型射線裝置被檢查物體入口,除設置電離輻射警告標誌外,應設有“注意!通電時設備產生電離輻射!只准授權人員操作!”或類似的警示說明。
5.7.4 設置有屏蔽室的敞束型射線裝置,屏蔽室防護門上方應設置警告燈並與射線出束開關聯動。
6.5.8 5.8 其他防護設施
5.8.1 閉束型射線裝置 X 射線管套和受照射部件應安裝在射線裝置封閉的機殼內。正常操作時,人體的任何部位都不能進入機殼內部。
5.8.2 敞束型射線裝置出現下列過載情況之一時,應能自動切斷高壓:
a) 高壓超過額定值;
b) 電流超過額定值;
c) 超過設定功率。
6.6 6 安全操作要求
6.1 裝置不使用時,射線束出口應關閉。
6.2 操作射線裝置時,應分析輻射場的特點,並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特別注意防止手、頭部等局部受照。
6.3 應在不出束的情況下更換樣品。
6.4 拆卸、安裝 X 射線管套和其他受照射部件時,應關閉遮光器並切斷 X 射線管的高壓。
6.5 不應擅自變更射線裝置原配套的受照射部件及其裝配結構和裝配位置。
6.6 校準、調試射線裝置有用線束,應使用低檔電壓、電流操作,人員應避開強射線束,並採取局部屏蔽防護措施。不應在 X 射線管裸露的條件下調試射線裝置。
6.7 手持式射線裝置在操作時,不應將有用線束對準自己或任何人,不應手持樣品,不應靠近有用射線束。
6.7 7 輻射安全檢查要求
6.7.1 7.1 檢查週期
使用單位應制定檢查計劃,自主定期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定期檢查的週期不多於 6 個月。
6.7.2 7.2 安全裝置檢查內容
7.2.1 檢查內容應包括所有安全裝置,包括聯鎖、遮光器、警示燈、急停開關等。
7.2.2 檢查發現故障時應停用射線裝置。直到安全裝置完全修復後,經由書面批准後方可使用。
7.2.3 使用單位應保存每次檢查記錄。記錄內容應至少包括檢查日期、檢查安全裝置列表、檢查用儀器信息及校準日期、檢查結果、執行檢查人員姓名。
6.8 8 放射防護檢測要求
6.8.1 8.1 檢測計劃
8.1.1 使用單位應制訂射線裝置的防護性能檢測計劃,委託具有資質的單位定期對射線裝置的防護性能進行檢測,定期檢測的週期爲 1 年。
8.1.2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安全裝置檢查和放射防護性能檢測:
a) 變更射線裝置原配套的受照射部件或變更其裝配結構、裝配位置;
c) 射線裝置的屏蔽防護設備變更或損壞。
6.8.2 8.2 檢測方法
8.2.1 檢測應在常用最大照射範圍、常用最大管電壓管電流組合的條件下進行。
8.2.2 應選擇符合射線裝置輻射場特性的防護性能檢測儀器。儀器應具有法定計量檢定或校準證書,並在證書有效期內。儀器還應滿足工作場所的其他特殊需要,如防爆要求或射頻屏蔽要求。
8.2.3 開展射線裝置周圍輻射水平巡測,以發現可能出現的高輻射水平區。巡測時應注意:
a) 巡測範圍應根據射線裝置及其屏蔽設計特點、照射方向以及可能出現的問題決定;
b) 無固定照射方向的射線裝置應巡測有用線束照射不同方向時的不同位置的輻射水平;
c) 屏蔽罩設有屏蔽窗的,應特別注意巡測窗外不同距離處的輻射水平。
8.2.4 在巡測結果的基礎上,應至少對以下各點進行定點檢測:
a) 發現的輻射水平異常高的位置;
b) 有屏蔽窗的窗邊縫;
c) 閉束型射線裝置正常使用時機殼外表面任何可到達處;
d) 敞束型射線裝置防護罩外表面 5cm 處與控制區邊界處;
e) 設置有屏蔽室的射線裝置,其屏蔽室外;
f) 操作位置和人員經常活動的區域;
g) 手持式射線裝置操作人員手部操作位。
6.8.3 8.3 個人監測
8.3.1 使用射線裝置的工作人員應按照 GBZ 128 的規定進行放射工作人員外照射個人監測。
8.3.2 敞束型射線裝置使用、校準、調整、安裝、維修時,宜在手指或腕部佩戴劑量計。
8.3.3 手持式射線裝置的操作人員,宜在手指或腕部佩戴劑量計。
6.9 9 放射防護培訓要求
9.1 操作、維護射線裝置以及需要進入屏蔽室的工作人員應接受放射防護培訓。
9.2 使用單位應組織培訓,培訓結束時應對培訓內容進行考覈,並對每次培訓地點、內容、參加培訓的人員、考覈結果等信息進行記錄並存檔。
9.3 培訓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b) 放射防護基本知識,包括放射防護三原則、外照射防護的基本措施及接觸放射性危害因素可能產生的症狀、個人劑量限值與管理目標值等;
c) 放射防護的現況,包括主要放射性危害因素和程度、目前採取的主要防護措施、防護用品的使用方法、工作場所警示標誌的意義、個人劑量計的使用與管理制度等;
7 參考文獻
[1] IAEA Safety Standards for protectiong people and the environment, Radiation Safety in the Use of Nuclear Gauges, Specific Safety Guide No. SSG-58
[2] SSRCR part H Radiation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Non-healing Arts Radiation Generating Devices(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