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藥科研實驗室分級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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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zhōng yī yào kē yán shí yàn shì fèn jí dēng jì guǎn lǐ bàn fǎ (shì xíng )

2 註解

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中醫藥科研實驗室的規範化和科學化管理,提高中醫藥科研實驗的質量和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醫藥科研實驗室分爲一級實驗室、二級實驗室和三級實驗室。從事中醫藥科學研究的實驗室實行分級登記管理。

第三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中醫藥科研實驗室分級登記工作。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一級實驗室、二級實驗室的登記工作,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三級實驗室及直屬單位的各級實驗室的登記工作。

4 第二章 登記程序

第四條 中醫藥科研實驗室分級登記申報每年受理一次,分別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及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申請登記的實驗室集中進行評估

第五條 申請實驗室分級登記的單位,須填報《中醫藥科研實驗室分級登記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第六條 申請一級、二級實驗室登記的單位,應按行政隸屬關係將《申請書》報送所在地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

第七條 申請三級實驗室登記的單位,應先將《申請書》報送所在地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初審後報送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第八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直屬單位在對本單位的各級實驗室登記申請進行初審後 將《申請書》報送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第九條 經評估達到《中醫藥科研實驗室分級標準》的實驗室,由負責登記的部門頒發《中醫藥科研實驗室登記證書》,以下簡稱《登記證書》,獲得《登記證書》的實驗室名單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定期公佈。

5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條 《登記證書》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印製。

第十一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應對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的分級登記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須將登記或註銷的實驗室名單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

第十二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組織專家對獲得《登記證書》的實驗室,在有效期內進行檢查。對不合格者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或註銷登記證書

第十三條 對註銷決定有異議者,可在收到註銷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申請複議。

第十四條 對註銷決定無異議或經複議維持註銷決定的實驗室名單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公佈。

第十五條 登記證書有效期爲三年,持證實驗室應於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 並填寫《中醫藥科研實驗室登記證書換證申請表》,由發證機關進行審查 核發登記證書

第十六條 申請單位在申請登記過程中有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行爲的,由發證機關給予警告,情節嚴重者,取消其登記資格,被取消登記資格的實驗室,自取消之日起兩年內,不得提出登記申請。

6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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