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信息
《新生兒低血糖症臨牀路徑(2016年版)》由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於2016年12月2日《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實施有關病種臨牀路徑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16〕1315號)印發。
3 發佈通知
國衛辦醫函〔2016〕13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爲進一步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範診療行爲,保障醫療質量與安全,我委委託中華醫學會組織專家制(修)訂了一批臨牀路徑;同時,對此前印發的有關臨牀路徑進行了整理。現將上述共1010個臨牀路徑一併在中華醫學會網站(網址http://www.cma.org.cn/kjps/jsgf/)發佈,供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參考使用。請各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導醫療機構結合實際,細化分支路徑並組織實施。同時,要落實以下要求,進一步提高臨牀路徑管理水平和實施效果。
一、推進臨牀路徑管理與醫療質控和績效考覈相結合
要充分發揮臨牀路徑作爲醫療質量控制與管理工具的作用,實施醫療服務全程管理,同時將臨牀路徑管理有關要求納入績效考覈管理,保障醫療質量與安全。
二、推進臨牀路徑管理與醫療服務費用調整相結合
要注重研究臨牀路徑實施後醫療服務的收費情況,科學測算相關疾病醫療費用,合理控制醫療費用,進一步減輕羣衆看病就醫負擔。
三、推進臨牀路徑管理與支付方式改革相結合
通過臨牀路徑合理測算單病種付費、按疾病相關診斷組付費(即DRGs付費)等支付方式的支付標準,有效推動支付方式改革。
要提高臨牀路徑實施與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高臨牀路徑實施效率,加強對臨牀路徑的實時管理和全面統計分析。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6年12月2日
4 臨牀路徑全文
4.1 一、新生兒低血糖症臨牀路徑標準住院流程
4.1.1 (一)適用對象。
第一診斷爲新生兒低血糖症(ICD-10: P70.400)
4.1.2 (二)診斷依據。
根據《實用新生兒學(第四版)》(人民衛生出版社),《臨牀診療指南-小兒內科分冊》(中華醫學會編著,人民衛生出版社),《諸福棠實用兒科學(第七版)》(人民衛生出版社)
1.有低血糖高危因素。
2.臨牀表現:反應差,陣發性發紺,驚厥,呼吸暫停,嗜睡等非特異性表現。
4.1.3 (三)治療方案的選擇。
根據《實用新生兒學(第四版)》(人民衛生出版社),《臨牀診療指南-小兒內科分冊》(中華醫學會編著,人民衛生出版社),《諸福棠實用兒科學(第七版)》(人民衛生出版社)
1.低血糖高危兒儘早開始胃腸道餵養,若不能耐受餵養或餵養禁忌,及時開始靜脈補糖。
3.積極治療原發病。
4.1.4 (四)標準住院日爲4-10天。
4.1.5 (五)進入路徑標準。
1.第一診斷必須符合ICD-10:P70.400新生兒低血糖症疾病編碼。
2.當患者同時具有其他疾病診斷,只要住院期間不需要特殊處理也不影響第一診斷的臨牀路徑流程實施時,可以進入路徑。
4.1.6 (六)住院期間檢查項目。
1.必須檢查的項目:
(3)血氣分析;
(4)血生化全套;
2.可選擇的檢查:
(1)頭顱MRI。
4.1.7 (七)治療方案與藥物選擇。
1. 低血糖高危兒儘早開始胃腸道餵養,若不能耐受餵養或餵養禁忌,及時開始靜脈補糖。
2.若血糖<2.6 mmol/l,需開始靜脈補糖。開始可以10%葡萄糖2 ml/kg靜脈推注,隨後以6~8 mg/kg/min的速度靜脈維持, 並於20~30 min 後複測血糖,隨後根據情況決定複查血糖頻率,直至穩定。若靜脈輸糖後, 血糖值仍不能維持,可逐步提升輸糖速度(每次提升2 mg/kg/min,直至12~13 mg/kg/min。若液體糖濃度>12.5%,需放置中心靜脈置管。當血糖穩定後逐步降低輸糖速度。
3.積極治療原發病。
5.頑固的持續性低血糖需積極查找原發疾病,並考慮加用氫化可的松、二氮嗪、胰高血糖素、生長抑素等藥物。
4.1.8 (八)出院標準。
4.1.9 (九)變異及原因分析。
4.2 二、新生兒低血糖症臨牀路徑表單
適用對象:第一診斷爲新生兒低血糖症(ICD-10: P70.400)
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號:住院號:
住院日期:年月日出院日期:年月日標準住院日:4-10天
時間 | 住院第1天 | 住院第2-3天 | 住院第4-10天(出院日) |
主 要 診 療 工 作 | □ 詢問病史及體格檢查 □ 病情告知 □ 如患兒病情重,應及時通知上級醫師 | □ 上級醫師查房,明確診斷 □ 注意防治併發症 | □ 上級醫師查房,同意其出院 □ 完成出院小結 □ 出院宣教 |
重 要 醫 囑 | 長期醫囑: □ 根據患兒情況決定能否開奶。如能進食,按患兒孕周、日齡、體重等開奶 臨時醫囑: □ 補液(必要時) □ 糾正低血糖 | 長期醫囑: □ 根據餵養耐受情況調整奶量 臨時醫囑: □ 補液(必要時) □ 維持正常血糖 □ 頭顱MRI(必要時) | 臨時醫囑: □ 通知出院 □ 出院帶藥 |
主要護理 工作 | □ 入院宣教 □ 注意出入量 | □ 注意出入量 □ 注意患兒餵養情況 | □ 出院宣教 |
病情變異記錄 | □無□有,原因: 1. 2. | □無□有,原因: 1. 2. | □無□有,原因: 1. 2. |
護士 簽名 | |||
簽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