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註解
《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範縣(市、區)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由衛生部於2012年3月8日衛辦應急發〔2012〕34號印發。
第一條 根據《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範縣(市、區)創建工作指導方案>的通知》(衛辦應急發〔2011〕135號),爲保證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範縣(市、區)評估工作有序、規範開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範縣(市、區)是指在衛生應急體系建設和突發事件衛生應急工作中成績突出,具有一定典型性和示範借鑑作用的縣級行政區劃單位。縣級行政區劃單位包括各行政縣、縣級市、市轄區和旗等,特殊行政區域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範縣(市、區)評估工作週期爲5年。2011年爲部署建設期。2012年-2013年,每年5月底前爲申報推薦期,6-10月爲評估複覈期,11-12月爲公示命名期。2014年-2015年爲鞏固推廣期。
第四條 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範縣(市、區)的申報遵循自願原則。已被命名爲省級衛生應急綜合示範縣(市、區),並自評達到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範縣(市、區)標準的縣(市、區),經所屬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後,可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報。
申報材料包括:
1.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範縣(市、區)申報表(見附件1,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填寫,原件,一式3份);
2.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自評報告及自評結果等材料;
第五條 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範縣(市、區)的推薦遵循擇優原則。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對申報縣(市、區)的評估工作,從中選擇符合條件的、有代表性的縣(市、區)向衛生部衛生應急辦公室提出推薦意見。原則上每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推薦名額不超過5個。
推薦材料包括:
1. 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範縣(市、區)推薦表(見附件2,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填寫,原件,一式3份);
2. 本轄區國家級衛生應急示範縣(市、區)建設整體規劃、實施方案(複印件);
3.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開展國家級衛生應急綜合示範縣(市、區)的評估情況、專家評估意見、評估結果等材料(複印件);
4.所推薦縣(市、區)的申報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供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第六條 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範縣(市、區)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管理辦公室)設在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審覈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範縣(市、區)申報推薦材料,對符合條件的縣(市、區)出具受理複覈報告,並報送衛生部衛生應急辦公室,同時負責複覈資料的準備、收集和彙總工作。
第七條 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範縣(市、區)的複覈工作由衛生部衛生應急辦公室組織。
衛生部衛生應急辦公室組建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範縣(市、區)複覈工作專家組。專家組由衛生應急領域的行政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衛生部衛生應急辦公室每次從專家組中抽取不少於5名專家,組成複覈工作組,對受理複覈的推薦縣(市、區)開展複覈工作。
複覈工作程序包括:聽取彙報、查閱資料、抽查單位、現場考評、綜合評分、反饋意見等。複覈工作組根據《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範縣(市、區)評估標準》的要求,對照《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範縣(市、區)評估複覈表》進行現場考評,得出綜合評分,並將初步複覈結果及複覈意見向當地進行反饋。現場複覈工作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
複覈工作組應當在複覈工作結束1個月內向管理辦公室提交複覈報告、複覈結果和複覈意見等書面材料。管理辦公室審覈後,向衛生部衛生應急辦公室提交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範縣(市、區)建議名單及複覈工作相關材料。
第八條 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範縣(市、區)的確定採取公示制度。衛生部衛生應急辦公室將擬命名“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範縣(市、區)”的名單,在衛生部網站上進行爲期2周的集中公示。
對有爭議的縣(市、區),由屬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覈實並將有關情況上報衛生部衛生應急辦公室,必要時,衛生部衛生應急辦公室將派遣調查組進行覈實。
第九條 衛生部對達到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範縣(市、區)標準的申報縣(市、區)予以命名,並授予“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範縣(市、區) ”的標識。衛生部衛生應急辦公室每年向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集中通報命名結果並在衛生部網站上公佈。
第十條 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範縣(市、區)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加強監督管理和鞏固推廣。
獲得命名的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範縣(市、區)要加強自身管理,並不斷鞏固成效,發揮典型示範作用。地市級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範縣(市、區)的督導檢查,督導檢查情況於每年11月底前報衛生部衛生應急辦公室。對在檢查中發現不再符合示範縣(市、區)標準的縣(市、區),並經責令限期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報衛生部衛生應急辦公室批准撤銷其示範縣(市、區)稱號並予以公佈。衛生部衛生應急辦公室不定期對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範縣(市、區)進行抽查。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在轄區內推廣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範縣(市、區)的經驗和做法,擴大示範效應。衛生部衛生應急辦公室負責在全國範圍內推廣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範縣(市、區)的經驗和模式。
第十一條 國家衛生應急綜合示範縣(市、區)評估工作要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嚴禁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爲。要遵守評審紀律,不得泄露涉密信息。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衛生應急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