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拼音
guó jiā shí pǐn yào pǐn jiān dū guǎn lǐ jú bǎo jiàn shí pǐn huà zhuāng pǐn zhǐ dìng shí yàn shì guǎn lǐ bàn fǎ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妝品指定實驗室管理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於2012年6月11日國食藥監保化[2012]149號印發,自2012年6月11日起實施。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稱國家局)保健食品化妝品指定實驗室(以下稱指定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進一步加強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指定實驗室是國家局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技術支撐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實施“開放、流動、聯合、競爭”運行機制。
第三條 指定實驗室主要任務是根據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和發展的需要,在保健食品化妝品檢驗檢測技術、安全功效評價、風險控制等重點領域,開展科技攻關,解決基礎性、關鍵性和前瞻性技術問題,培養科研和檢測技術人才,全面提升我國保健食品化妝品質量安全保障水平,促進保健食品化妝品產業健康發展。
3 第二章 職責
第四條 國家局負責指定實驗室佈局規劃、遴選確認和考覈評估等方面的組織領導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指定實驗室建設和管理的政策,支持指定實驗室建設和發展;
第五條 依託單位是實施指定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責任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保障指定實驗室運行經費、人事、後勤及其他相關條件;
(二)負責指定實驗室建設和運行,配合做好指定實驗室的驗收、評估與考覈工作;
(三)負責聘任指定實驗室負責人;
(四)負責督促並檢查指定實驗室各項工作。
4 第三章 推薦與遴選
第六條 指定實驗室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推薦或有關單位自薦,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指定實驗室的技術研究領域應符合國家局有關發展規劃與總體佈局要求;
(二)實驗室應具有獨立法人或法人授權資格,原則上已對外開放5年以上;
(三)實驗室應具有本專業領域技術特點和學科優勢;
(四)實驗室能夠承擔和按時完成國家局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七條 申請實驗室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單位自薦報告,並附電子版;
(二)自薦報告涉及的相關證明資料;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推薦的,還應出具推薦意見。
申請單位提交的自薦報告及相關證明資料應當規範、真實、完整。
第八條 國家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按照指定實驗室條件的要求進行審覈,符合要求的,組織對申請單位進行現場檢查。
第九條 國家局從現場檢查通過的單位擇優遴選指定實驗室。
5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條 指定實驗室不得設立實體和分支機構。提倡依託現有資源,爭取地方政府等項目資金向指定實驗室建設傾斜,鼓勵吸引社會資金投入指定實驗室建設,多渠道爭取項目資金支持,保障指定實驗室可持續性發展。
第十一條 指定實驗室應積極完成國家局委託的各項工作,每年向國家局提交總結報告,主動接受國家局的監督與指導。
第十二條 指定實驗室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內部管理及實驗室運行建設。
第十三條 指定實驗室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由國家局委託的研究成果(包括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等)均應署指定實驗室的名稱,專利申請、技術轉讓、申報獎勵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