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35—2010 職業性白內障診斷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職業病診斷與處理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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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BZ 35—2010 zhí yè xìng bái nèi zhàng zhěn duàn biāo zhǔn

2 英文參考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ataract

ICS 13.100

C6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 35—2010《職業性白內障診斷標準》(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ataract)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2010年03月10日發佈,自2010年10月01日起實施,同時代替GBZ 35—2002。

3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的6.1爲推薦性的,其餘爲強制性的。

本標準代替GBZ 35—2002《職業性白內障診斷標準》。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GBZ 35—2002同時廢止。

本標準與GBZ 35—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將原標準中晶狀體中央部即相當於瞳孔晶狀體前皮質及成人核出現環形混濁,由輔助條件或非必備條件修改爲貳期白內障診斷條件之一;

——進一步明確了各期白內障晶狀體周邊部混濁分佈範圍;晶狀體完全混濁修改爲大部混濁或完全混濁;

——迸一步明確進行職業性白內障診斷時應採用裂隙顯微鏡檢查法;

——增加了晶狀體攝影照相檢查法,作爲臨牀診斷判定可供選擇的指標之一;

——刪除了原標準中規範性附錄B和附錄C;

——標準結構作了調整。

本標準的附錄A是資料性附錄,附錄B是規範性附錄。

本標準由衛生部職業病診斷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准。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中毒控制所、北京大學眼科中心。

本標準參與起草單位:兵器工業衛生研究所(五二一醫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周安壽、朱秀安、俞文蘭、齊虹、姜向陽、金慶新、董偉傑、徐茗。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爲:

——GB 11502—1989:

——GBZ 35—2002。

職業性白內障診斷標準

4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白內障的診斷與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於職業性白內障的診斷和處理。非職業性因素所致眼晶狀體損傷導致的白內障的診斷可參照本標準。

5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爲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Z 2.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45 職業性三硝基甲苯白內障診斷標準

GBZ 95 放射性白內障診斷標準

GB/T 16180 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6 3 診斷原則

有明確的化學、物理等職業性有害因素接觸史,以雙眼晶狀體混濁改變爲主要臨牀表現,參考作業環境職業衛生調查工作場所有害化學物質濃度測定及輻射強度的測量資料,綜合分析,排除其他非職業因素所致類似晶狀體改變,方可診斷。

7 觀察對象

裂隙顯微鏡檢查和(或)晶狀體攝影照相眼科檢查見附錄B)具有下列表現之一者:

a) 晶狀體周邊部皮質內有灰黃色均勻一致的細點狀混濁,形成半環形或近環形暗影;

b) 晶狀體後極部後囊下皮質有數個灰白色細點狀混濁及空泡。

8 5 診斷與分級

8.1 5.1 壹期白內障

裂隙顯微鏡檢查和(或)晶狀體攝影照相具有下列表現之一者:

a) 晶狀體周邊部由灰黃色細點狀混濁構成的環形混濁,其最大環寬小於晶狀體半徑的1/3;

b) 晶狀體後極部後囊下皮質有灰白色點狀混濁並排列成環形,可伴有空泡。

功能不受影響或正常。

8.2 5.2 貳期白內障

在壹期晶狀體損害基礎上,晶狀體改變具有下列表現之一者:

a) 晶狀體周邊部灰黃色細點狀混濁排列成環形並形成楔狀,其範圍等於或大於晶狀體半徑的1/3;和(或)在瞳孔晶狀體前皮質內或前成人核出現相當於瞳孔直徑大小的不完全或完全的環形混濁;

b) 在晶狀體後極部後囊下皮質環狀混濁的基礎上發展爲盤狀混濁,可伴有空泡;可向深部皮質發展交錯成寶塔狀外觀,其間可有彩色斑點;和(或)前囊下皮質出現點狀、片狀灰白色混濁。

功能可不受影響或正常或輕度減退。

8.3 5.3 叄期白內障

在貳期白內障基礎上,晶狀體損害改變進一步加重,並具有下列表現之一者:

a) 晶狀體周邊部環形混濁的範圍等於或大於晶狀體半徑的2/3;和(或)瞳孔晶狀體前皮質內或前成人核混濁構成花瓣狀或盤狀;

b) 晶狀體後囊下皮質盤狀混濁向赤道部伸延,成蜂窩狀混濁,後極部混濁較緻密,向赤道部逐漸稀薄。

功能可受到明顯影響。

9 6 處理原則

9.1 6.1 治療原則

白內障常規治療處理。如晶狀體大部混濁或完全混濁,可施行白內障摘除人工晶狀體植入術。

9.2 6.2 其他處理

6.2.1 觀察對象每年複查一次,經連續5年觀察晶狀體改變無變化者,終止觀察。

6.2.2 診斷爲職業性白內障者應調離其相應的有害因素的作業。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者,按GB/T 16180處理。

10 7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參見附錄A。

11 附錄A(資料性附錄)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A.1 職業性白內障常見的臨牀類型及主要致病原因有:

a) 中毒白內障,最常見致病因素爲三硝基甲苯,除此以外,接觸萘、鉈、二硝基酚等也可導致眼晶狀體損傷。三硝基甲苯白內障的診斷按GBZ 45執行;

b) 非電離輻射白內障,主要有微波白內障紅外線白內障紫外線白內障微波白內障是指勞動者暴露電磁波中300MHz~300GHz頻率範圍或1m~1mm波長,受到超過職業接觸限值(按GBZ 2.2執行)的高強度的微波輻射,特別是在短時間暴露強度等於或大於5mw/cm2所致的眼晶狀體損傷

紅外線分近紅外線(0.78μm~3μm)、中紅外線(3μm~30μm)和遠紅外線(30μm~1000μm)。根據其對機體生物效應的不同,又可將紅外線分爲IR-A(0.78μm~1.4μm)、IR-B(1.4μm~3μm)和IR~C(3μm~1000μm)3個區段。紅外線對機體組織穿透力隨着波長的增大而減弱,大於6μm的紅外線組織穿透力,3μm~6μm全部爲角膜吸收,1μm~3μm部分透過角膜,0.78μm~1μm全部透過角膜,其透過部分主要被房水晶狀體吸收紅外線白內障高溫作業環境下即波長短於3×10-6m紅外線(熱)輻射所致晶狀體損傷

紫外線分真空(10nm~190nm)、遠(190nm~300nm)和近紫外線(300nm~400nm),國際照明委員會(CIE)還根據紫外線生物效應的不同,將紫外線又分爲UV-A(315nm~400nm)、UV-B(280nm~315nm)和UV-C(100nm~280nm)三部分。波長295nm以上的紫外線主要爲晶狀體吸收紫外線輻射致眼組織損傷的病理效應分爲隨機效應和非隨機效應。非隨機效應與輻射線直接相關,主要爲速發的電光性眼炎,遲發效應白內障。截止目前爲止,僅國外某作者在上世紀報道過3例與職業接觸有關的紫外線白內障紫外線輻射所致晶狀體損傷性改變無特異性

c) 電離白內障主要指放射性白內障放射性白內障診斷按GBZ 95執行;

d) 電擊白內障,主要指檢修帶電電路、電器,或因電器絕緣性能降低所致漏電等電流接觸體表後發生電擊而造成的眼晶狀體混濁。

A.2 職業性白內障臨牀表現共同點爲眼晶狀體有不同程度、不同部位及不同形態的混濁,其臨牀診斷主要根據眼晶狀體混濁形態、特徵、分佈及職業因素進行綜合判斷。三硝基甲苯白內障晶狀體混濁的形態色澤分佈等具有明顯的特徵,其診斷要求按GBZ 45執行。其他化學因素所致的中毒晶狀體損傷,應結合職業接觸史,排除其他因素所致的晶狀體損傷的改變,參照本標準進行診斷。微波紅外線以及電擊等物理因素所致眼晶狀體損傷改變,主要表現在晶狀體後囊下及後囊下皮質、晶狀體前囊及前皮質的變性混濁,不具有特徵性。

A.3 職業性白內障的臨牀診斷應重點注意:(1)要有明確的職業接觸史;(2)若爲物理因素所致白內障則要注意各種輻射因素的輻射強度,必要時要模擬現場進行測量微波輻射強度應等於或大於5 mw/cm2;電擊損傷應記錄遭受電擊時的電壓強度、持續時間以及電擊部位;放射性損傷時遭受輻射強度的測量要求參見GBZ 95;而紅外線紫外線輻射所致眼損傷的輻射強度目前尚無確切數據。若爲化學因素所致白內障注意工作場所環境狀況,特別是作業環境毒物的濃度;(3)要仔細觀察眼晶狀體損害表現特徵,做好臨牀鑑別診斷,排除非職業因素所致類似眼晶狀體損傷改變。

A.4 職業性白內障的診斷以裂隙顯微鏡檢查法和(或)晶狀體攝影照片顯示爲主要依據。裂隙顯微鏡檢查法包括彌散光照明檢查法和直接焦點照明檢查法。而檢眼鏡、手電筒以及手持裂隙燈彌散光照明檢查法僅可作爲職業健康檢查篩檢,不能作爲診斷檢查方法。有條件的診斷機構可對晶狀體混濁程度進行裂隙顯微鏡攝影照相,其攝像條件依據不同的儀器類型而定。眼科檢查的要求見附錄B(規範性附錄)。

A.5 關於視功能,主要指視敏銳度即中央視力視野,在白內障早期一般不受影響,視力視野均爲正常,但到後期(叄期白內障),特別是晶狀體前後極部出現緻密的混濁時,對中央視力以及周邊視野均可產生明顯影響。視功能所受影響應與自身上崗前所查結果或連續健康監護檢查結果作爲比較判斷其影響程度,但僅可作爲白內障診斷以及臨牀處理的參考條件。而在明確爲職業性白內障診斷後並需要進行工傷評殘時,視力視野受損程度則是影響評殘等級的重要條件。因此,職業接觸者健康檢查不僅要觀察晶狀體的改變,也要詳細記錄視力的改變以及變化過程。但白內障患者視野的改變受晶狀體混濁部位、混濁程度以及患者的主觀配合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所查結果的判斷白內障的診斷及分期無實際意義,因此,目前在白內障診斷時未將視野檢查作爲必備條件。

A.6 臨牀診斷表述規範 臨牀診斷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時,應按下列要素進行表述:職業性十致病因素(化學毒物或物理因素或其他)+疾病名稱十分期。以本標準爲例,其規範表述應爲:職業性×××白內障壹期(或貳期或叄期)。

12 附錄B(規範性附錄)眼科檢查的要求

B.1 眼科一般要求:詳細詢問病史,常規外眼檢查視力檢查應包括遠、近視力及矯正視力

B.2 測量眼壓

B.3 裂隙顯微鏡檢查 在除外青光眼的前提下,用短效散瞳眼藥(如複方託吡卡胺等)滴眼3次或多次,直至雙眼瞳孔充分散大後,用裂隙顯微鏡分別檢查雙眼晶狀體,記錄病變特徵,並按下列格式標示病變部位及範圍(見圖B.1)。

裂隙燈顯微鏡檢查雙眼晶狀體病變部位及範圍記錄格式

圖B.1 裂隙顯微鏡檢查雙眼晶狀體病變部位及範圍記錄格式

B.4 晶狀體攝影照相 不同診斷機構應根據各自所使用的裂隙燈及照相附件、數碼裂隙顯微鏡裂隙顯微鏡圖像處理系統、或眼底照相機所給出的拍攝參數,拍出獲得最佳圖像的晶狀體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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