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130—2020 放射診斷放射防護要求

衛生標準 職業衛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放射防護 醫療機構管理

目錄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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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 B Z 1 3 0 — 2 0 2 0 fàng shè zhěn duàn fàng shè fáng hù yāo qiú

2 英文參考

Requirements for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in diagnostic radiology

3 基本信息

ICS 13.100

C 5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GBZ 130—2020《放射診斷放射防護要求》(Requirements for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in diagnostic radiology)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於2020年04月03日《關於發佈《職業性放射性皮膚疾病診斷》等7項衛生健康標準的通告》(國衛通〔2020〕4號)發佈,自2020年10月01日起實施,本標準代替 GBZ 130—2013,GBZ 165—2012 等。

4 發佈通知

關於發佈《職業性放射性皮膚疾病診斷》等7項衛生健康標準的通告

國衛通〔2020〕4號

現發佈《職業性放射性皮膚疾病診斷》等7項衛生健康標準,編號和名稱如下:

一、強制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 106—2020 職業性放射性皮膚疾病診斷(代替GBZ 106—2016、GBZ 219—2009、WS/T 475—2015)

GBZ 118—2020 油氣田測井放射防護要求(代替GBZ 118—2002、GBZ 142—2002)

GBZ 130—2020 放射診斷放射防護要求(代替GBZ 130—2013、GBZ 165—2012、GBZ 176—2006、GBZ 177—2006、GBZ/T 180—2006、GBZ/T 184—2006、GBZ 264—2015、部分代替GBZ 179—2006)

GBZ 169—2020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程序和要求(代替GBZ 169—2006、GBZ 156—2013)

二、強制性衛生行業標準

WS 674—2020 醫用電子直線加速器質量控制檢測規範(部分代替GBZ 126—2011)

三、推薦性衛生行業標準

WS/T 675—2020 氡及其子體個人劑量監測方法

WS/T 676—2020 建築材料氡射氣係數測量方法

上述標準自2020年10月1 日起施行,GBZ 106—2016、GBZ 219—2009、WS/T 475—2015、GBZ 118—2002、GBZ 142—2002、GBZ 130—2013、GBZ 165—2012、GBZ 176—2006、GBZ 177—2006、GBZ/T 180—2006、GBZ/T 184—2006、GBZ 264—2015、GBZ 169—2006、GBZ 156—2013,GBZ 179—2006被代替部分、GBZ 126—2011被代替部分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0年4月3日

5 前言

本標準5.1、6.3.3、6.4.6、6.4.10、7.6.2爲推薦性條款,其餘爲強制性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BZ 130—2013《醫用X射線診斷放射防護要求》、GBZ 165—2012《X射線計算機斷層攝影放射防護要求》、GBZ 176—2006《醫用診斷X射線個人防護材料及用品標準》、GBZ 177—2006《便攜式X射線檢查系統放射衛生防護標準》、GBZ 179—2006《醫療照射放射防護基本要求》的放射診斷部分、GBZ/T 180—2006《醫用X射線CT機房的輻射屏蔽規範》、GBZ/T 184—2006《醫用診斷X射線防護玻璃板標準》、GBZ 264—2015《車載式診斷X射線機放射防護要求》、GB 16348—2010《醫用X射線診斷受檢者放射衛生防護標準》。與上述標準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刪除了對牙科X射線設備質量控制方面的相關要求(見GBZ 130—2013的4.4.1、4.4.2和表5);

——修改了牙科X射線設備最低管電壓要求(見5.5.1,GBZ 130—2013的4.4.1);

——修改了對CT機房防護檢測的評價要求(見6.3,GBZ/T 180—2006的4.2.1);

——修改了對攝影機房防護檢測的評價要求(見6.3,GBZ 130—2013的5.4);

——修改了車載設備防護檢測的評價要求(見6.3,GBZ 264—2015的6.1和6.2);

——修改了個人防護用品和輔助防護設施配置要求(見6.5.1和表4,GBZ 130—2013的5.9和表4);

——增加了兒科非正當性影像檢查舉例(見附錄A);

——刪除了X射線設備半值層的要求(見GBZ 130—2013的附錄A);

——刪除了介入放射學設備、近臺同室操作的X射線設備透視防護區測試平面上週圍劑量當量率的檢測(見GBZ 130—2013附錄B的B.1.2);

——增加了骨密度儀設備的防護檢測要求(見附錄B的B.1);

——修改了X射線設備機房的防護檢測中關注點要求(見8.1,GBZ 130—2013的7.2);

——增加了X射線設備機房的防護檢測中關注點的位置要求(見附錄B的B.2);

——刪除了焦皮距的檢測方法(見GBZ 130—2013附錄B的B.2);

——修改了X射線設備機房防護檢測檢測條件(見附錄B的B.1,GBZ 130—2013附錄B的B.6);

——增加了X射線設備機房防護檢測檢測模體要求(見附錄B的B.4);

——增加了X射線設備機房防護檢測測量結果處理要求(見附錄B的B.5);

——修改了石膏板、磚對不同管電壓X射線輻射衰減的有關的三個擬合參數(見附錄C的表C.3,GBZ130—2013附錄D的表D.3);

——增加了測量儀器讀數響應時間修正方法(見附錄D);

——修改了成年受檢者常見CT檢查項目的輻射劑量診斷參考水平(見附錄E的表E.2,GBZ179—2006附錄A的表A.2);

——修改了兒童受檢者常見CT檢查項目的輻射劑量診斷參考水平(見附錄E的表E.3,GBZ165—2012附錄A的表A.3);

——修改了個人防護材料及用品的檢查週期(見附錄F的F.2.8,GBZ 176—2006的13.2);

——增加了介入防護手套相關要求(見附錄F的F.6);

——刪除了個人防護材料及用品的使用年限(見GBZ 176—2006的13.3);

——修改了放射診斷放射防護基本要求的相關內容(見4.1~4.4,GBZ 179—2006的第4章、第5章、6.1、6.2.1、6.3.1、6.3.2、6.4和7.2)。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輻射防護與核安全醫學所、北京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山東省醫學科學放射醫學研究所、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江蘇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軍事科學院軍事醫學研究院輻射醫學研究所、天津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徐輝、嶽保榮、範瑤華、尉可道、婁雲、餘寧樂、鄧大平、鄒劍明、商迎慶、寧靜、王進、劉雅、張震、馮澤臣、李海亮、黃偉旭、楊春勇。

本標準代替了GBZ 130—2013、GBZ 165—2012、GBZ 176—2006、GBZ 177—2006、GBZ 179—2006的放射診斷部分、GBZ/T 180—2006、GBZ/T 184—2006、GBZ 264—2015、GB 16348—2010。

GBZ 130—2013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爲:

——GB 8279—1987、GB 8279—2001、GBZ 130—2002;

——WS/T 190—1999、GBZ138—2002。

GBZ 165—2012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爲:

——GBZ 165—2005。

GB 16348—2010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爲:

——GB 16348—1996;

——GB 16349—1996;

——GB 16350—1996。

6 標準正文

放射診斷放射防護要求

6.1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放射診斷的防護要求,包括X射線影像診斷介入放射學用設備防護性能、機房防護設施、防護安全操作要求及其相關防護檢測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X射線影像診斷介入放射學

放射治療和核醫學中的X射線成像設備參照本標準執行。

6.2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 18871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GBZ 128 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規範

6.3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X 射線影像診斷 X-ray imaging diagnosis

利用X射線穿透等性質取得人體器官組織影像信息以診斷疾病的技術。

3.2

C 形臂 X 射線設備 C-arm X-ray equipment

由C型機架、X射線球管組裝體和影像增強器(或動態平板探測器)等部件組成,機架、X射線組合體可在一個或兩個方向上轉動的診斷用X射線設備。

注:C形臂X射線設備根據其使用方式,分爲固定式C形臂和移動式C形臂。

3.3

移動式 X 射線設備 mobile X-ray equipment

用於開展牀旁X射線攝影透視檢查等操作的可移動的醫用X射線設備。

3.4

車載式診斷 X 射線設備 X-ray diagnostic equipment installed on vehicle

安裝在醫用X射線診斷車上的固定式X射線設備,通常由X射線發生裝置、X射線成像裝置以及牀、臺、支架等附屬設備組成。

注:車載式診斷X射線設備功能可分爲透視車載機、攝影車載機、透視攝影車載機和乳腺攝影車載機。

3.5

便攜式 X 射線檢查設備 portable X-ray inspection equipment

一種利用X射線對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和人員救護的現場使用檢查裝置,一般可由操作人員直接攜帶,並在現場操作。

3.6

介入放射學 interventional radiology

醫學影像系統監視引導下,經皮針穿刺或引入導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對管腔、血管等做成型、灌注栓塞等,以診斷與治療疾病的技術。

3.7

隨機文件 accompanying documents

隨裝置、設備、輔助設備或附件而帶的文件,其中包括爲設備的裝配者、安裝者和使用者所提供的重要資料,尤其是有關安全方面的資料。

3.8

診斷參考水平 diagnositic reference level;DRL

醫療照射指導水平 guidance level for medical exposure

醫學影像診斷中使用的一個水平,表明在常規條件下一個給定的放射學程序給予受檢者的劑量對該程序而言是否異常高或異常低。

6.4 4 總則

6.4.1 4.1 管理要求

醫療機構應對放射工作人員、受檢者以及公衆的防護與安全負責,主要包括:

a) 放射診斷設備工作場所的佈局、機房的設計和建造;

b) 配備與檢查工作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業人員;

c) 對工作人員所受的職業照射應加以限制,職業照射劑量限值應符合 GB 18871 的規定個人劑量監測應符合 GBZ 128 的要求;

d) 對放射診療工作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健康檢查,定期進行專業及防護知識培訓,並分別建立個人劑量、職業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訓檔案;

e) 制定人員培訓準則和計劃,對人員的專業技能放射防護知識和有關法律知識進行培訓,使之滿足放射工作人員的工作崗位要求;

f) 配置與 X 射線檢查工作相適應的診斷設備、檢測儀器及防護設施,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以預防設備故障和人爲失誤;

g) 制定並落實放射防護管理制度、實施放射防護質量保證大綱,採取合理和有效的措施,將可能出現的故障和失誤的後果減至最小;

h) 制定相應的放射事件應急計劃,應對可能發生事件,宣傳該計劃並定期進行實際演練;

i) 對受檢者出現的放射損傷應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

6.4.2 4.2 正當性要求

4.2.1 醫療照射應有足夠的淨利益,在能取得相同淨利益的情況下,應儘可能採用非醫療照射的替代方法,在無替代方法時也應權衡利弊,判斷醫療照射給接受診斷或治療的個人或社會所帶來的利益大於可能引起的輻射危害時,醫療照射纔是正當的。

4.2.2 採用 X 射線檢查應經過正當性判斷,優先選用非 X 射線的檢查方法,對不符合正當性原則的,不應進行 X 射線檢查

4.2.3 所有新型醫療照射的技術和方法,使用前都應通過正當性判斷;已判斷爲正當的醫療照射類型,當取得新的或重要的證據並需要重新判斷時,應對其重新進行正當性判斷。使用通過正當性判斷的所有新型的醫療照射技術和方法時,應嚴格控制在其適應證範圍內,要用到新的適應證時必須另行進行正當性判斷

4.2.4 應根據診療目的和受照人員特徵對每一項醫療照射實踐進行正當性判斷。如果某一項醫療照射通常被判定爲非正當性,在特殊情況下又需要使用時,應逐例進行正當性判斷執業醫師和有關醫技人員應儘可能使用與計劃照射相關的受檢者先前已有的診斷信息醫學記錄,避免不必要的重複照射。

4.2.5 羣體檢查使公衆所獲得的利益足以補償在經濟和社會方面所付出的代價(包括輻射危害)時,這種檢查纔是正當的。

4.2.6 X 射線診斷羣體檢查應禁止使用普通熒光透視檢查方法;除非有明確的疾病風險指徵,否則不宜使用 X 射線計算機體層攝影裝置(CT)進行體檢

4.2.7 應加強對孕婦和可能懷孕婦女的診斷性醫療照射進行正當性判斷,特別是腹部和骨盆檢查;只有在臨牀上有充分理由要求,才能對已懷孕或可能懷孕的婦女進行會引起其腹部或骨盆受到照射的放射學檢查,否則應避免此類照射。

4.2.8 應嚴格對兒童的診斷性醫療照射進行正當性判斷,兒科非正當性影像檢查舉例參見附錄 A。

4.2.9 移動式和便攜式 X 射線設備不應用於常規檢查。只有在不能實現或在醫學上不允許把受檢者送到固定設備進行檢查的情況下,並在採取嚴格的相應防護措施後,才能使用移動式或便攜式 X 射線設備在牀旁操作,實施醫學影像檢查

4.2.10 車載式診斷 X 射線設備一般應在巡迴體檢醫學應急時使用,不應作爲固定場所的常規 X 射線診斷設備。

6.4.3 4.3 防護最優化要求

4.3.1 X 射線診斷和介入放射學程序中受檢者防護最優化的基本目標是使利益最大程度地超過危害

4.3.2 醫療照射最優化過程應包括設備的選擇,除考慮經濟和社會因素外,應對便於使用、質量保證(包括質量控制)、受檢者劑量的評價和估算等諸方面進行考查,使之能得到足夠的診斷信息和治療效果。

4.3.3 對確實具有正當理由需要進行的醫用 X 射線診斷檢查,應遵從放射防護最優化的原則並應用有關診斷參考水平後,在保證獲得足夠的診斷信息情況下,使受檢者所受劑量儘可能低。

4.3.4 在施行 X 射線診斷檢查時,應嚴格控制照射野範圍,避免鄰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組織(例如性腺、眼晶狀體、乳腺和甲狀腺)受到有用線束的直接照射。

4.3.5 醫療機構應當爲受檢者配備必要的放射防護用品,對鄰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組織採取必要的屏蔽防護措施。建議在 CT 掃描中對受檢者採用包裹式屏蔽防護措施。

4.3.6 要特別注意胚胎胎兒的照射,特別是當孕婦受檢者的腹部或骨盆受到有用線束照射或可能以其他方式接受大劑量時的最優化處置。

4.3.7 在施行 X 射線診斷檢查時,除受檢者以外其他人員不應滯留在機房內。當受檢者需要人員協助時,應對陪檢者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4.3.8 對於診斷放射程序和圖像引導介入程序,應確保使用:

a) 適當的醫用放射設備和軟件

b) 適當的技術和參數,以便對受檢者實施達到該放射程序的臨牀目的所需的最低限度的醫療照射,同時考慮到相關專業機構制定的可接受的圖像質量相關規範和相關診斷參考水平

6.4.4 4.4 質量保證要求

6.4.4.1 4.4.1 放射診斷質量保證大綱

應制定一個放射診斷質量保證大綱,應包括:

a) 影像質量評價;

b) 受檢者劑量評價;

c) 在投入使用時和投入使用後定期對輻射發生器的物理參數的測量以及對顯像裝置的檢查

d) 定期檢查診斷中使用的相應的物理因素和臨牀因素;

e) 書面記錄有關的程序和結果;

f) 劑量測量監測儀器、相應校準和操作條件的核實;

g) 糾正行動、追蹤及結果評價的程序

h) 規定各種 X 射線設備及場所應經具備資質的機構檢測,合格後方可使用。

6.4.4.2 4.4.2 測量校準

質量保證大綱中有關測量校準的要求包括:

a) 使用的劑量測量儀器應具有連續、有效的檢定證書校準證書或符合要求的其他溯源性證明文件;

b) 在 X 射線診斷檢查中應該使用與受檢者劑量相關的適當的劑量學量;

c) 在介入放射學相關的量包括總透視時間、圖像總數、透視劑量率、參考點劑量以及劑量面積乘積等。

6.4.5 4.5 其他

4.5.1 X 射線設備機房防護檢測見附錄 B。

4.5.2 醫用診斷 X 射線防護中不同屏蔽物質的鉛當量參見附錄 C。

4.5.3 測量儀器讀數響應時間修正方法參見附錄 D。

4.5.4 診斷參考水平參見附錄 E。

4.5.5 醫用診斷 X 射線個人防護材料及用品要求參見附錄 F。

4.5.6 醫用診斷 X 射線防護玻璃板要求參見附錄 G。

6.5 5 X 射線設備防護性能的技術要求

6.5.1 5.1 一般要求

5.1.1 X 射線設備出線口上應安裝限束系統(如限束器、光闌等)。

5.1.2 X 射線管組件上應有清晰的焦點位置標示。

5.1.3 X 射線管組件上應標明固有濾過,所有附加濾過片均應標明其材料和厚度。

5.1.4 隨機文件應說明下列與防護有關的性能

a) X 射線管組件的固有濾過

b) X 射線源組件的濾過;

c) 濾過片的特性;

d) 距焦點 100 cm 遠處球面上泄漏輻射的空氣比釋動能率;

e) 限制有用線束方法

f) 在焦點影像接收器的各種距離下有用線束照射野尺寸

g) 焦點影像接收面的最大和最小距離;

h) 管電壓管電流加載條件;

i) 各種使用條件下焦皮距的說明;

j) 位於有用線束中牀板和濾線柵對 X 射線束的衰減當量;

k) CT 隨機文件應提供等劑量圖,描述設備周圍的雜散輻射分佈

l) 介入放射學、近臺同室操作(非普通熒光透視)用 X 射線設備隨機文件中應提供等劑量圖,描述設備周圍的雜散輻射分佈以及工作人員典型位置的雜散輻射值,便於工作人員選擇防護方案;

m) 車載式診斷 X 射線設備隨機文件中應說明臨時控制區的周圍劑量當量率水平,場所佈局和防護設計圖;

n) 各種專用和特殊場合使用的 X 射線設備,應具體指出各應用條件下必須注意採取的相應防護措施。

5.1.5 在隨機文件中關於濾過的內容,應符合:

a) 除乳腺 X 射線攝影設備外,在正常使用中不可拆卸的濾過部件,應不小於 0.5 mmAl;

b) 除乳腺 X 射線攝影設備外,應用工具才能拆卸的濾片和固有濾過(不可拆卸的)的總濾過,應不小於 1.5 mmAl;

c) 除牙科攝影和乳腺攝影用 X 射線設備外,X 射線有用線束中的所有物質形成的等效總濾過,應不小於 2.5 mmAl;

d) 標稱 X 射線管電壓不超過 70 kV 的牙科 X 射線設備,其總濾過應不小於 1.5 mmAl;

e) 標稱 X 射線管電壓不超過 50 kV 的乳腺攝影專用 X 射線設備,其總濾過應不小於 0.03 mmMo。

6.5.2 5.2 透視用 X 射線設備防護性能的專用要求

5.2.1 C 形臂 X 射線設備的最小焦皮距應不小於 20 cm,其餘透視用 X 射線設備的最小焦皮距應不小於30 cm。

5.2.2 透視光開關應爲常斷式開關,並配有透視計時及限時報警裝置。

5.2.3 用於介入放射學、近臺同室操作(非普通熒光透視)的 X 射線透視設備防護性能專用要求見5.8。

6.5.3 5.3 攝影用 X 射線設備防護性能的專用要求

5.3.1 200 mA 及以上的攝影用 X 射線設備應有可安裝附加濾過板的裝置,並配備不同規格附加濾過板。

5.3.2 X 射線設備應有能調節有用線束照射野的限束裝置,並應提供可標示照射野的燈光野指示裝置。

6.5.4 5.4 CT 設備防護性能的專用要求

5.4.1 在掃描程序開始之前,應指明某一掃描程序期間所使用的 CT 運行條件。

5.4.2 對於任意一種 CT 掃描程序,都應在操作者控制臺上顯示劑量信息

5.4.3 應設置急停按鈕,以便在 CT 掃描過程中發生意外時可以及時停止出束。

6.5.5 5.5 牙科攝影用 X 射線設備防護性能的專用要求

5.5.1 牙科 X 射線設備使用時管電壓的標稱值應不低於 60 kV。

5.5.2 牙科全景體層攝影的 X 射線設備,應有限束裝置,防止 X 射線超出 X 射線影像接收器平面。

5.5.3 口內牙科攝影的 X 射線源組件應配備限制 X 射線束的集光筒,集光筒出口平面的最大幾何尺寸(直徑/對角線)應不超過 60 mm。

5.5.4 牙科攝影裝置應配置限制焦皮距的部件,並符合表 1 的規定

表1 牙科 X 射線攝影的最短焦皮距

表.png

6.5.6 5.6 乳腺攝影 X 射線設備防護性能的專用要求

5.6.1 乳腺攝影 X 射線設備的標稱最高 X 射線管電壓應不超過 50 kV。

5.6.2 用於幾何放大乳腺攝影的 X 射線設備,應配備能阻止使用焦皮距小於 20 cm 的裝置。

6.5.7 5.7 移動式和便攜式 X 射線設備防護性能的專用要求

5.7.1 移動式和便攜式 X 射線設備應滿足其相應設備類型的防護性能專用要求。

5.7.2 連接曝光開關的電纜長度應不小於 300 cm,或配置遙控曝光開關

5.7.3 移動式牙科攝影設備應滿足 5.5 的要求。

5.7.4 移動式和便攜式 X 射線設備上應在顯著位置設置電離輻射警告標誌。

6.5.8 5.8 介入放射學、近臺同室操作(非普通熒光透視)用 X 射線設備防護性能的專用要求

5.8.1 介入放射學、近臺同室操作(非普通熒光透視)用 X 射線設備應滿足其相應設備類型的防護性能專用要求。

5.8.2 在機房內應具備工作人員在不變換操作位置情況下能成功切換透視攝影功能控制鍵。

5.8.3 X 射線設備應配備能阻止使用焦皮距小於 20 cm 的裝置。

5.8.4 介入操作中,設備控制臺和機房內顯示器上應能顯示當前受檢者的輻射劑量測定指示和多次曝光劑量記錄。

6.5.9 5.9 車載式診斷 X 射線設備防護性能的專用要求

5.9.1 車載式診斷 X 射線設備應滿足其相應設備類型的防護性能專用要求。

5.9.2 車載式診斷 X 射線設備應配備限束裝置,確保 X 射線不超出影像接收器平面。

6.6 6 X 射線設備機房防護設施的技術要求

6.6.1 6.1 X 射線設備機房佈局

6.1.1 應合理設置 X 射線設備、機房的門、窗和管線口位置,應儘量避免有用線束直接照射門、窗、管線口和工作人員操作位。

6.1.2 X 射線設備機房(照射室)的設置應充分考慮鄰室(含樓上和樓下)及周圍場所的人員防護與安全。

6.1.3 每臺固定使用的 X 射線設備應設有單獨的機房,機房應滿足使用設備的佈局要求;每臺牙椅獨立設置診室的,診室內可設置固定的口內牙片機,供該設備使用,診室的屏蔽和佈局應滿足口內牙片機房防護要求。

6.1.4 移動式 X 射線機(不含牀旁攝影機和急救車配備設備)在使用時,機房應滿足相應佈局要求。

6.1.5 除牀旁攝影設備、便攜式 X 射線設備和車載式診斷 X 射線設備外,對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 X 射線設備機房,其最小有效使用面積、最小單邊長度應符合表 2 的規定

表2 X 射線設備機房(照射室)使用面積、單邊長度的要求

表.png

6.6.2 6.2 X 射線設備機房屏蔽

6.2.1 不同類型 X 射線設備(不含牀旁攝影設備和便攜式 X 射線設備)機房的屏蔽防護應不低於表 3的規定

6.2.2 醫用診斷 X 射線防護中不同鉛當量屏蔽物質厚度的典型值參見附錄 C 中表 C.4~表 C.7。

表3 不同類型 X 射線設備機房的屏蔽防護鉛當量厚度要求

表.png

6.2.3 機房的門和窗關閉時應滿足表 3 的要求。

6.2.4 距 X 射線設備表面 100 cm 處的周圍劑量當量率不大於 2.5 μSv/h 時且 X 射線設備表面與機房牆體距離不小於 100 cm 時,機房可不作專門屏蔽防護。

6.2.5 車載機房應有固定屏蔽,除頂部和底部外,屏蔽應滿足表 3 中屏蔽防護鉛當量厚度要求。

6.3 X 射線設備機房屏蔽體外劑量水平

6.3.1 機房的輻射屏蔽防護,應滿足下列要求:

a) 具有透視功能的 X 射線設備在透視條件下檢測時,周圍劑量當量率應不大於 2.5 μSv/h;測量時,X 射線設備連續出束時間應大於儀器響應時間;

b) CT 機、乳腺攝影、乳腺 CBCT、口內牙片攝影、牙科全景攝影、牙科全景頭顱攝影口腔 CBCT和全身骨密度儀機房外的周圍劑量當量率應不大於 2.5 μSv/h;

c) 具有短時、高劑量率曝光的攝影程序(如 DR、CR、屏片攝影)機房外的周圍劑量當量率應不大於 25 μSv/h,當超過時應進行機房外人員的年有效劑量評估,應不大於 0.25 mSv;

d) 車載式診斷 X 射線設備工作時,應在車輛周圍 3 m 設立臨時控制區控制區邊界的周圍劑量當量率應符合 6.3.1 中 a)~c)的要求。

6.3.2 機房的輻射屏蔽防護檢測方法檢測條件按第 8 章和附錄 B 的要求。

6.3.3 宜使用能夠測量短時間出束和脈衝輻射場的設備進行測量,若測量儀器達不到響應時間要求,則應對其讀數進行響應時間修正修正方法參見附錄 D。

6.6.3 6.4 X 射線設備工作場所防護

6.4.1 機房應設有觀察窗或攝像監控裝置,其設置的位置應便於觀察到受檢者狀態及防護門開閉情況。

6.4.2 機房內不應堆放與該設備診斷工作無關的雜物。

6.4.3 機房應設置動力通風裝置,並保持良好的通風

6.4.4 機房門外應有電離輻射警告標誌;機房門上方應有醒目的工作狀態指示燈,燈箱上應設置如“射線有害、燈亮勿入”的可視警示語句;候診區應設置放射防護注意事項告知欄。

6.4.5 平開機房門應有自動閉門裝置;推拉式機房門應設有曝光時關閉機房門的管理措施;工作狀態指示燈能與機房門有效關聯。

6.4.6 電動推拉門宜設置防夾裝置。

6.4.7 受檢者不應在機房內候診;非特殊情況,檢查過程中陪檢者不應滯留在機房內。

6.4.8 模擬定位設備機房防護設施應滿足相應設備類型的防護要求。

6.4.9 CT 裝置的安放應利於操作者觀察受檢者。

6.4.10 機房出入門宜處於散射輻射相對低的位置。

6.4.11 車載式診斷 X 射線設備工作場所的選擇應充分考慮周圍人員的駐留條件,X 射線有用線束應避開人員停留和流動的路線。

6.4.12 車載式診斷 X 射線設備的臨時控制區邊界上應設立清晰可見的警告標誌牌(例如:“禁止進入X 射線區”)和電離輻射警告標誌。臨時控制區內不應有無關人員駐留。

6.6.4 6.5 X 射線設備工作場所防護用品及防護設施配置要求

6.5.1 每臺 X 射線設備根據工作內容,現場應配備不少於表 4 基本種類要求的工作人員、受檢者防護用品與輔助防護設施,其數量應滿足開展工作需要,對陪檢者應至少配備鉛橡膠防護衣。

6.5.2 車載式診斷 X 射線設備機房個人防護用品和輔助防護設施配置要求按照其安裝的設備類型參照表 4 執行。

6.5.3 除介入防護手套外,防護用品和輔助防護設施的鉛當量應不小於 0.25 mmPb;介入防護手套鉛當量應不小於 0.025 mmPb;甲狀腺性腺防護用品鉛當量應不小於 0.5 mmPb;移動鉛防護屏風鉛當量應不小於 2 mmPb。

6.5.4 應爲兒童的 X 射線檢查配備保護相應組織器官的防護用品,防護用品和輔助防護設施的鉛當量應不小於 0.5 mmPb。

6.5.5 個人防護用品不使用時,應妥善存放,不應摺疊放置,以防止斷裂。

6.5.6 對於移動式 X 射線設備使用頻繁的場所(如:重症監護、危重病人救治、骨科復位等場所),應配備足夠數量的移動鉛防護屏風

表4 個人防護用品和輔助防護設施配置要求

表.png

6.7 7 X 射線設備操作的防護安全要求

6.7.1 7.1 一般要求

7.1.1 放射工作人員應熟練掌握業務技術,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滿足放射工作人員崗位要求。

7.1.2 根據不同檢查類型和需要,選擇使用合適的設備、照射條件、照射野以及相應的防護用品。

7.1.3 合理選擇各種操作參數,在確保達到預期診斷目標條件下,使受檢者所受到的照射劑量最低。

7.1.4 如設備具有兒童檢查模式可選項時,對兒童實施檢查時應使用該模式;如無兒童檢查模式,應適當調整照射參數(如管電壓管電流、照射時間等),並嚴格限制照射野。

7.1.5 X 射線設備曝光時,應關閉與機房相通的門、窗。

7.1.6 放射工作人員應按 GBZ 128 的要求接受個人劑量監測

7.1.7 在進行病例示教時,不應隨意增加曝光時間和曝光次數。

7.1.8 不應使用加大攝影曝光條件的方法,提高過期膠片的顯影效果。

7.1.9 工作人員應在有屏蔽的防護設施內進行曝光操作,並應通過觀察窗等密切觀察受檢者狀態。

6.7.2 7.2 透視檢查用 X 射線設備操作的防護安全要求

7.2.1 應儘量避免使用普通熒光透視檢查,使用中應避免臥位透視,採用普通熒光透視的工作人員在透視前應做好充分的暗適應

7.2.2 進行消化道造影檢查時,應嚴格控制照射條件和避免重複照射,對工作人員、受檢者都應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7.2.3 藉助 X 射線透視進行骨科整復、取異物等診療活動時,不應連續曝光,並應儘可能縮短累積曝光時間。

6.7.3 7.3 攝影檢查用 X 射線設備操作的防護安全要求

7.3.1 應根據使用的不同 X 射線管電壓更換附加濾過板。

7.3.2 應嚴格按所需的投照部位調節照射野,使有用線束限制在臨牀實際需要的範圍內並與成像器件相匹配。

7.3.3 應合理選擇膠片以及膠片與增感屏的組合,並重視暗室操作技術的質量控制

7.3.4 對於 CR 設備,應定期對成像板(IP)進行清潔維護保養和僞影檢查

6.7.4 7.4 CT 設備操作的防護安全要求

7.4.1 CT 工作人員應根據臨牀的實際需要,正確選取並優化設備工作參數,在滿足診斷需要的同時,儘可能減少受檢者受照劑量

7.4.2 對兒童進行 CT 檢查時,應正確選取掃描參數,以減少受照劑量,使兒童的 CT 應用達到最優化。

7.4.3 CT 工作人員應定期檢查操作系統上所顯示的劑量信息(如 DLP、CTDIW或 CTDIVOL),發現異常時應找出原因並加以糾正。

6.7.5 7.5 牙科攝影用 X 射線設備操作的防護安全要求

7.5.1 口腔底片應固定於適當位置,否則應由受檢者自行扶持。

7.5.2 確需進行 X 射線檢查且固定設備無法實施時纔可使用便攜式牙科 X 射線攝影設備,曝光時,工作人員軀幹部位應避開有用線束方向並距焦點 1.5 m 以上。

6.7.6 7.6 乳腺攝影 X 射線設備操作的防護安全要求

7.6.1 應做好乳腺攝影受檢者甲狀腺部位的防護。

7.6.2 根據乳房類型和壓迫厚度選擇合適靶/濾過材料組合,宜使用攝影設備的自動曝光控制功能,獲得穩定採集效果,達到防護最優化要求。

6.7.7 7.7 移動式和便攜式 X 射線設備操作的防護安全要求

7.7.1 移動式和便攜式 X 射線設備應滿足其相應設備的防護安全操作要求。

7.7.2 使用移動式 X 射線設備在病房內作 X 射線檢查時,應對毗鄰牀位(2 m 範圍內)受檢者採取防護措施,不應將有用線束朝向其他受檢者。

7.7.3 曝光時,工作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合理選擇站立位置,並保證曝光時能觀察到受檢者的姿態。

7.7.4 需近距離操作檢查系統的人員應該穿戴鉛橡膠圍裙或在移動鉛防護屏風後進行操作,防護用品及防護設施配置應滿足 6.5 的要求。

7.7.5 在臨時的室外操作場所周圍應該設置護欄或警告標誌,防止無關人員進入。

7.7.6 對非急、危、重症受檢者進行牀旁操作時,應確定合理的操作時間,例如避開醫生集中查房和家屬探視等人員集中的時間段。

7.7.7 無論何時使用移動式 X 射線設備進行牀旁操作,操作 X 射線設備的工作人員應提前對現場所有人員履行告知義務,並確保控制區內沒有無關人員在場。

7.7.8 對協助受檢者進行 X 射線檢查的人員,應提前履行告知義務並徵得其同意,並在陪檢者穿着個人防護用品後,才能實施牀旁操作。

7.7.9 使用移動式 X 射線設備實施牀旁操作時,儘可能採用向下的投照方式。如果採用水平投照方式進行檢查時,除接受放射檢查的受檢者外,應避免有用線束直接朝向臨近的其他人,如果無法避免,則應使用移動鉛防護屏風進行隔擋或使用防護用品。

6.7.8 7.8 介入放射學和近臺同室操作(非普通熒光透視)用 X 射線設備操作的防護安全要求

7.8.1 介入放射學、近臺同室操作(非普通熒光透視)用 X 射線設備應滿足其相應設備的防護安全操作要求。

7.8.2 介入放射學用 X 射線設備應具有記錄受檢者劑量的裝置,並儘可能將每次診療後受檢者受照劑量記錄在病歷中,需要時,應能追溯到受檢者的受照劑量

7.8.3 除存在臨牀不可接受的情況外,圖像採集時工作人員應儘量不在機房內停留;對受檢者實施照射時,禁止與診療無關的其他人員在機房內停留。

7.8.4 穿着防護服進行介入放射學操作的工作人員,其個人劑量計佩戴要求應符合 GBZ 128 的規定

7.8.5 移動式 C 形臂 X 射線設備垂直方向透視時,球管應位於病人身體下方;水平方向透視時,工作人員可位於影像增強器一側,同時注意避免有用線束直接照射。

6.7.9 7.9 車載式診斷 X 射線設備操作的防護安全要求

7.9.1 車載式診斷 X 射線設備應滿足其相應設備的防護安全操作要求。

7.9.2 根據不同檢查類型和需要,選擇使用合適的設備、照射條件、照射野以及相應的防護用品。應告知並指導受檢者合理穿戴個人防護用品

7.9.3 對受檢者實施照射時,與診療無關的其他人員不應在車載機房內或臨時控制區內停留。

7.9.4 車頂未設置屏蔽的高千伏攝影系統,在其工作時應考慮車廂外表面與有人員辦公或居住的建築物採光窗面的水平距離(建議不小於 10 m),車廂底板未做屏蔽的,車下候檢位應離車廂表面 3 m 以外。透視作業不限。

6.8 8 X 射線設備機房防護檢測要求

8.1 X 射線設備機房防護設施和機房周圍輻射劑量檢測應滿足下列要求:

a) X 射線設備機房防護檢測指標和要求應符合 6.3 的規定

b) X 射線設備機房的防護檢測應在巡測的基礎上,對關注點的局部屏蔽和縫隙進行重點檢測。關注點應包括:四面牆體、地板、頂棚、機房門、操作室門、觀察窗、採光窗/窗體、傳片箱、管線洞口、工作人員操作位等,點位選取應具有代表性;

c) 車載式診斷 X 射線設備檢測點一般應包括:車載機房廂壁外;與機房連通的門、觀察窗、過道;車內工作人員及其他人員經常停留位置。車外檢測點位於車外 3 m 處的臨時控制區檢測點一般應包括:車頭、車尾方向各 1 個點;車身兩側至少各 3 個點。

8.2 X 射線設備機房放射防護安全設施應進行竣工驗收,在使用過程中,應進行定期檢查檢測,定期檢測週期爲一年。

8.3 在正常使用中,醫療機構應每日對門外工作狀態指示燈、機房門的閉門裝置進行檢查,對其餘防護設施應進行定期檢查

7 附錄A(資料性附錄)兒科非正當性影像檢查舉例

應嚴格對兒童的診斷性醫療照射進行正當性判斷,以下是兒科非正當性影像檢查的一些例子:

a) 癲癇患兒的頭顱 X 射線攝影

b) 頭痛患兒的頭顱 X 射線攝影

c) 疑似患有鼻竇炎嬰兒或 6 歲以下兒童鼻竇 X 射線攝影

d) 非創傷斜頸嬰兒兒童頸椎 X 射線攝影

e) 在比較肢體損傷時進行對側部位 X 射線攝影

f) 6 歲以下兒童關節舟骨 X 射線攝影

g) 3 歲以下兒童鼻骨 X 射線攝影

8 附錄B(規範性附錄)X 射線設備機房防護檢測

8.1 B.1 檢測條件

X射線設備機房防護檢測條件和散射模體應按表B.1的要求。

表 B.1 檢測條件、散射模體和儀器讀出值的使用

表.png

8.2 B.2 關注點檢測的位置要求

B.2.1 距牆體、門、窗表面30 cm;頂棚上方(樓上)距頂棚地面100 cm,機房地面下方(樓下)距樓下地面170 cm。

B.2.2 帶有自屏蔽的設備一般選取工作人員操作位、屏蔽體外5 cm處和100 cm處作爲關注點。

8.3 B.3 檢測設備要求

B.3.1 用於防護性能檢測的儀器應有法定計量檢定校準證書,並在有效期內。

B.3.2 用於雜散輻射防護檢測的儀器應具備下列主要性能

a) 最小量程:0 μSv/h~10 μSv/h;

b) 能量響應:25 keV~100 keV,±30%;

c) 應有測量累積劑量檔。

8.4 B.4 檢測模體要求

B.4.1 標準水模

尺寸爲300 mm³300 mm³200 mm,箱壁用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製作。

B.4.2 CT模體

標準CT頭模直徑爲16 cm,標準CT體模直徑爲32 cm,材料均爲PMMA,模體長度適宜(長度一般爲14 cm)。

B.4.3 乳腺攝影檢測專用模體

乳腺攝影檢測專用模體材料爲PMMA或組織等效模體,半圓形模體的半徑應不小於10 cm,矩形模體尺寸應不小於10 cm³12 cm。

8.5 B.5 測量結果處理

8.5.1 B.5.1 測量結果時間響應修正

B.5.1.1 當出束時間不小於測量儀器響應時間時,儀表讀出值不需進行測量儀器響應時間修正

B.5.1.2 當出束時間小於測量儀器響應時間時,儀器讀出值需進行測量儀器響應時間修正測量儀器響應時間修正方法參見附錄D。

8.5.2 B.5.2 測量結果不扣除本底的處理

B.5.2.1 此種情況僅適用於出束時間不小於儀表響應時間。

B.5.2.2 檢測時首先在待檢設備未出束狀態下機房外的至少一個點進行本底測量,記錄本底測量讀數10次,並以10次讀數經校準因子修正後作爲本底範圍。

B.5.2.3 在表B.1規定的條件進行測量,記錄每次測量讀數,測量讀數按式(B.1)處理,並在報告中注檢測條件。

公式.png

式中:

D ——報告值,單位爲微希每小時(μSv/h);

k ——校準因子;

M ——測量讀數,單位爲微希每小時(μSv/h)。

B.5.2.4 報告結果時,本底亦按上述公式進行修正,在報告中注明本底範圍,並註明檢測結果未扣除本底值。

8.5.3 B.5.3 測量結果扣除本底的處理

B.5.3.1 當測量時間不能達到儀表響應時間需進行時間響應修正時,報告結果應扣除本底值;測量時間大於響應時間時亦可按此方法報告檢測結果。

B.5.3.2 檢測時首先在待檢設備未出束狀態下機房外進行本底測量並如實記錄本底測量讀數10次,並以10次讀數平均值作爲待扣除的本底。

B.5.3.3 對於劑量率儀,如果儀器的讀數是本底範圍最大值的2倍以上,才能確認還有其他輻射存在。

B.5.3.4 在表B.1規定的條件進行測量,記錄每次測量讀數,測量讀數按式(B.2)處理。若爲獲取較長時間的出束狀態,設置較小條件測量時,記錄測量讀數,並在報告中注明條件。

公式.png

式中:

D——報告值,單位爲微希每小時(μSv/h);

k1——校準因子;

k2——響應時間修正係數;

M——測量讀數,單位爲微希每小時(μSv/h);

B——本底讀數平均值,單位爲微希每小時(μSv/h)。

B.5.3.5 在報告中注檢測結果已扣除本底值。G

9 附錄C(資料性附錄)醫用診斷 X 射線防護中不同屏蔽物質的鉛當量

9.1 C.1 醫用診斷X射線防護中不同屏蔽物質的鉛當量

C.1.1 醫用診斷X射線屏蔽防護中常用屏蔽物質的密度見表C.1。

表 C.1 不同屏蔽物質的密度

表.png

C.1.2 不同屏蔽物質的鉛當量按以下方法給出:

a) 對給定的鉛厚度,依據 NCRP 147 號報告中給出的不同管電壓 X 射線輻射在鉛中衰減的 α、β、γ 擬合值(見表 C.2~表 C.3)按式(C.1)計算屏蔽透射因子 B:

公式.png

式中:

B——給定鉛厚度的屏蔽透射因子;

β——鉛對不同管電壓X射線輻射衰減的有關的擬合參數;

α——鉛對不同管電壓X射線輻射衰減的有關的擬合參數;

γ——鉛對不同管電壓X射線輻射衰減的有關的擬合參數;

X——鉛厚度。

b) 依據 NCRP 147 號報告中給出的不同管電壓 X 射線輻射在其他屏蔽物質中衰減的 α、β、γ 擬合值和 C.1.2 a)中的 B 值,使用式(C.2)計算出各屏蔽物質的鉛當量厚度 X,結果列於表 C.4~表 C.7。

公式.png

式中:

X——不同屏蔽物質的鉛當量厚度;

α——不同屏蔽物質對不同管電壓X射線輻射衰減的有關的擬合參數;

γ——不同屏蔽物質對不同管電壓X射線輻射衰減的有關的擬合參數;

B——給定鉛厚度的屏蔽透射因子;

β——不同屏蔽物質對不同管電壓X射線輻射衰減的有關的擬合參數。

表 C.2 鉛、混凝土、鐵對不同管電壓 X 射線輻射衰減的有關的三個擬合參數

表.png

表 C.3 石膏板、磚對不同管電壓 X 射線輻射衰減的有關的三個擬合參數

表.png

表 C.4 不同屏蔽物質等效鉛當量厚度(1 mmPb)

表.png

表 C.5 不同屏蔽物質等效鉛當量厚度(2 mmPb)

表.png

表 C.6 不同屏蔽物質等效鉛當量厚度(2.5 mmPb)

表.png

表 C.7 不同屏蔽物質等效鉛當量厚度(3 mmPb)

表.png

9.2 C.2 兩種屏蔽物質組合的屏蔽

C.2.1 對於給定兩種屏蔽物質的厚度,計算鉛當量:查表得到內層屏蔽物質的相當於外部屏蔽物質的當量厚度,加上外部屏蔽物質厚度,得到總的外部屏蔽物質的總當量厚度,查表得到鉛當量。

C.2.2 計算在已有外層屏蔽下所需的附加內層屏蔽的鉛當量:計算所需外層屏蔽物質的總厚度,扣除已有外層屏蔽,獲得所需的附加內層的外層物質的當量厚度,查表得到所需附加內層屏蔽的鉛當量或內層屏蔽物質的厚度。

10 附錄D(資料性附錄)測量儀器讀數響應時間修正方法

10.1 D.1 儀器讀數響應時間(上升時間)

對於一個階躍響應,輸出信號達到其最終值與初始穩態值之差所規定的一個很小百分值時與其第一次達到同一差值所規定的一個很大百分值時所持續的時間間隔。通常規定值是5%~95%或10%~90%。

10.2 D.2 讀數響應時間修正係數

讀數響應時間修正係數k可由式D.1計算:

公式.png

式中:

k ——響應時間修正係數;

b ——取0.9;

a ——取0.1;

t ——劑量測量時出束時間,單位爲秒(s);

τ——讀數響應時間,單位爲秒(s),由儀器廠家給出。

通常儀器廠家給出的響應時間τ爲10%上升到90%所需時間,由式(D.1)算出儀器的響應時間修正係數k與t/τ的關係列於表D.1。

表 D.1 劑量率響應時間修正係數

表.png

10.3 D.3 儀器讀數響應時間的修正

儀器讀數響應時間的修正按式(D.2)計算:

公式

式中:

公式.png

10.4 D.4 檢測條件選擇

爲減少由於時間響應係數過大帶來的誤差,應根據儀器的響應時間和攝影常用最高條件儘可能設置較長的出束時間,應不小於0.2 s。

10.5 D.5 響應時間修正舉例

本示例中設置的檢測條件爲120 kV、100 mA、0.64 s;散射模體爲水模和銅板。

計量刻度因子爲1.0,本底0.1 μSv/h,所使用儀器在0 μSv/h~50 μSv/h量程內廠家給出的響應時間τ爲8 s。

使用儀器在X射線攝影設備機房門外某處測得的周圍劑量當量率爲4.1 μSv/h。

防護檢測時設置的出束時間t爲0.64 s,t/τ爲0.08,由表D.1得到響應時間修正係數k爲6.204。

由式(D.2)算出機房外的周圍劑量當量率爲(4.1μSv / h - 0.1μSv / h)×6.204×1.0=24.8μSv/h,即攝影設備在120 kV、100 mA的出束條件下,機房門外的周圍劑量當量率爲24.8 μSv/h。

11 附錄E(資料性附錄)診斷參考水平

11.1 E.1 診斷參考水平

E.1.1 在醫學診斷爲目的的醫療照射中應鼓勵建立診斷參考水平,並以此來約束其實踐活動

E.1.2 對常用的診斷性醫療照射,應通過廣泛的質量調查數據推導,由相應的專業機構與審管部門制定診斷參考水平,提供給有關執業醫師作爲指南使用,並根據技術的進步不斷對其進行修訂:

a) 當某種檢查劑量超過相應的診斷參考水平時,採取行動改善優化程度,使在確保獲得必需的診斷信息的同時儘量降低受檢者的受照劑量

b) 當劑量顯著低於相應的診斷參考水平而照射又不能提供有用的診斷信息和給受檢者帶來預期的醫療利益時,按需要採取糾正行動

11.2 E.2 典型受檢者診斷參考水平

典型受檢者X射線攝影、CT檢查、乳腺攝影X射線透視劑量劑量診斷參考水平見表E.1~表E.4。

表 E.1 典型成年受檢者 X 射線攝影診斷參考水平

表.png

表 E.2 典型成年受檢者常見 CT 檢查項目的輻射劑量診斷參考水平

表.png

表 E.3 典型兒童受檢者常見 CT 檢查部位的輻射劑量診斷參考水平

表.png

表 E.4 典型成年受檢者 X 射線透視診斷參考水平

表.png

12 附錄F(資料性附錄)醫用診斷 X 射線個人防護材料及用品要求

12.1 F.1 範圍

本附錄適用於X射線設備管電壓小於或等於150 kV情況下放射工作人員的個人防護,同時也適用於X射線受檢者的個人防護。不適用於含鉛玻璃眼鏡和含鉛PMMA防護面罩。

12.2 F.2 設計、材料和使用的一般要求

F.2.1 操作者的防護用品應設計成便於可以自行穿上和脫下。

F.2.2 受檢者的防護用品應設計成使用方便,並能夠由受檢者自己就能將其正確地放置在需要防護的部位上。

F.2.3 有效衰減材料應分佈均勻,並應含有高原子序數元素

F.2.4 在正常使用情況下衰減性能不應有所變化。

F.2.5 防護用品可接觸到的所有外表面和內表面都應便於清洗消毒

F.2.6 不應有可能接觸到的有鉛或鉛化合物的無覆蓋層或無塗層表面。

F.2.7 根據工作場所X射線能量和強度的差異或按有關標準的要求,選用不同類型和鉛當量的防護材料及用品。

F.2.8 使用中的個人防護材料及用品每年應至少自行檢查1次,防止因老化、斷裂或損傷而降低防護質量,若發現老化、斷裂或損傷應自行及時更換。

F.2.9 防護手套應至少達到所要求的最小有效衰減當量,在其整個表面上,前面和背面,包括手指和腕部不應存在任何斷裂。

12.3 F.3 防護裙要求

12.3.1 F.3.1 防護裙的選用

F.3.1.1 檢查室現場工作人員都應穿戴防護裙,以保護操作者身體輻射敏感部位。根據防護的需要,工作人員可選用不同型號的防護裙,即輕型防護裙(L)、重型防護裙(H)、包裹式輕型防護裙(LC)和包裹式重型防護裙(HC)。輕型防護裙供普通房間操作場所內工作人員穿戴。

F.3.1.2 要保護全身,還應使用其他一些防護用品,例如:甲狀腺防護用品、含鉛玻璃防護眼鏡和鉛橡膠防護帽等。

12.3.2 F.3.2 設計要求

F.3.2.1 在設計上,防護裙應能從頸部至少覆蓋到膝部、整個胸部和肩部身體的前面部位。

F.3.2.2 防護裙雙肩部位防護材料的寬度不應小於11 cm,每片肩部防護材料應至少延伸到肩背後15cm。各片防護材料固定在一起的無防護縫合孔應放在防護裙的後面。

F.3.2.3 包裹式防護裙應設計成能夠覆蓋從腋下不大於10 cm處至少到大腿的一半處的身體的兩側,背部向下到膝部。

F.3.2.4 包裹式防護裙應設計成可以通氣,可設計成兩側部位、背面開口搭接扣緊方式,或在背面的中間提供一個可留有豎直窄縫的栓扣。包裹式防護裙也可以在前面搭接扣緊。

F.3.2.5 防護裙可以由兩件相互重疊的單件組合而成,例如一件防護背心和一條防護裙。

F.3.2.6 在進行特殊檢查時,爲增加敏感器官可能受到損傷部位的防護性能,防護裙可以另外附加防護材料。

F.3.2.7 輕型和輕型包裹式防護裙的鉛當量在120 kV時應不小於0.25 mmPb。

F.3.2.8 重型和重型包裹式防護裙前片的鉛當量在120 kV時應不小於0.35 mmPb,其餘部分的鉛當量在120 kV時應不小於0.25 mmPb。

12.3.3 F.3.3 材料要求

防護裙可以用一片防護材料或多片組合防護材料製作。

12.3.4 F.3.4 尺寸

防護裙應按照表F.1中的尺寸進行分類,並應符合表F.1中給出的尺寸

表 F.1 防護裙(防護服)的標準尺寸

表.png

12.3.5 F.3.5 標誌

防護裙標籤上應清晰而永久性地標記下述 a)~f)的信息

a) 生產廠家和供應商的名稱或商標。如:XYZ;

b) 標示防護裙型號的字母。如:L,H,LC 或 HC;

c) 以鉛厚度表示的衰減當量值,用符號“mmPb”表示。對於所有的防護裙,衰減當量值應用於前片,如果前、後片衰減當量值不同,也可應用於後片。如:0.35 mmPb(前);0.25 mmPb(後);

d) 用於測定衰減當量值的 X 射線管電壓,附加在 F.3.5 c)條後,並以 kV 爲單位標記爲“/X 射線管電壓”。如:/100 kV;

e) 按照表 F.1 中的要求,給出相應尺寸的字母符號;

f) 產品生產日期。

示例:

重型防護裙:XYZ H 0.35 mmPb/100 kV LM。

12.4 F.4 防護手套

12.4.1 F.4.1 設計要求

F.4.1.1 防護手套應無縫隙,覆蓋整個手部,至少覆蓋到前臂的一半,手套的內襯應可以清洗

F.4.1.2 防護手套應設計成將大拇指單獨包裹,其他手指也應單獨包裹。大拇指套的軸應能朝向掌心,以使得大拇指的頂端可觸摸到食指的頂端。

F.4.1.3 防護手套應設計成使戴用者的手指易於合攏緊握,手的腕關節部位可自由側向活動

F.4.1.4 爲了在常規檢驗中對防護材料進行檢查,任何外套材料應是可拆卸的。

12.4.2 F.4.2 材料

F.4.2.1 用於防護手套的防護材料和內、外面覆蓋材料應是柔軟的。

F.4.2.2 製作防護手套的防護材料,其鉛當量應不小於0.25 mmPb。

F.4.2.3 製作防護手套時,應目視檢查所用防護材料是否存在斷裂和裂縫,加以鑑別。

12.4.3 F.4.3 尺寸

防護手套基本上應是圖F.1中所示的形狀,並符合表F.2中給出的標準尺寸

表 F.2 防護手套的標準尺寸

表.png

防護手套的內部尺寸

圖 F.1 防護手套的內部尺寸

12.4.4 F.4.4 標誌

在每隻防護手套袖口邊緣附近應清晰、永久性地標注下述a)~e)所規定信息

a) 生產廠家和供應商的名稱或商標。如:XYZ;

b) 以鉛厚度表示的衰減當量值,用符號“mmPb”表示。如:0.25 mmPb;

c) 用於測定衰減當量值的 X 射線管電壓,附加在 F.4.4 b)條後,並以 kV 爲單位標記爲“/X 射線管電壓”。如:/100 kV;

d) 如果適用,則應按照表 F.2 給出相應尺寸的字母符號,如:M;

e) 產品生產日期。

示例:

防護手套:XYZ 0.25 mmPb/120 kV M。

12.5 F.5 連指防護手套

12.5.1 F.5.1 設計要求

F.5.1.1 除了手掌和拇指的內側外,連指防護手套應能覆蓋整個手部,直到能至少覆蓋至前臂的一半。連指防護手套應設計成使戴用者的手易於合攏緊握,手的腕關節部位可自由側向活動

F.5.1.2 連指防護手套應至少達到所要求的最小有效鉛當量,除了手掌和拇指內側外,在其整個表面上,不應存在任何斷裂。

12.5.2 F.5.2 材料

F.5.2.1 用於連指防護手套的防護材料和內、外面覆蓋材料應該是柔軟的。

F.5.2.2 連指防護手套的防護材料,其鉛當量應不小於0.25 mmPb。

F.5.2.3 製作連指防護手套時,應目視檢查所用防護材料是否存在斷裂和裂縫。

12.5.3 F.5.3 尺寸

連指防護手套基本上應是圖F.2中所示的形狀,並符合表F.2中給出的內部尺寸

圖.png

圖 F.2 連指防護手套的內部最小尺寸

12.5.4 F.5.4 標誌

在每隻防護手套袖口邊緣附近應清晰、永久性地標注下述a)~e)所規定信息

a) 生產廠家和供應商的名稱或商標。如:XYZ;

b) 以鉛的厚度表示的衰減當量值,用符號“mmPb”表示。如:0.25 mmPb;

c) 用於測定衰減當量值的 X 射線管電壓,附加在 F.5.4 b)條後,並以 kV 爲單位標記爲“/X 射線管電壓”。如:/120 kV;

d) 如果適用,應註明“標準尺寸”,如:M;

e) 產品生產日期。

示例:

連指防護手套:XYZ 0.25 mmPb/120 kV M。

12.6 F.6 介入防護手套

12.6.1 F.6.1 設計要求

F.6.1.1 介入防護手套應無縫隙、無孔隙,覆蓋整個手部,至少覆蓋到前臂的一半。

F.6.1.2 介入手套符合人體手部生理結構,設計成將大拇指單獨包裹,其他手指也應單獨包裹。大拇

指套的軸應能朝向掌心,以使得大拇指的頂端可觸摸到食指的頂端。

F.6.1.3 介入防護手套應設計成使戴用者的手指易於合攏緊握,手的腕關節部位可自由側向活動

F.6.1.4 介入防護手套應不透水,拉伸性能應方便工作人員在介入手術環境下穿戴,手套應貼合工作

人員手部,方便介入手術中工作人員操作手術器械。

12.6.2 F.6.2 材料

F.6.2.1 介入防護手套的防護材料應是柔軟的,如乳膠等材料。

F.6.2.2 介入防護手套的防電離輻射材料應分佈均勻,並應含有高原子序數元素。宜選用無鉛無毒的材料。

F.6.2.3 介入防護手套的防護材料,其鉛當量應不小於0.025 mmPb。

F.6.2.4 介入防護手套的防護材料,其物理、化學、生物學性能應符合介入操作要求。

F.6.2.5 製作介入防護手套後,應檢查防護手套是否存在裂縫和孔隙,加以鑑別。

12.6.3 F.6.3 尺寸

防護手套基本上應是圖F.3中所示的形狀,並符合表F.3中給出的標準尺寸

圖.png

圖 F.3 介入防護手套尺寸

表 F.3 介入防護手套的標準尺寸

表.png

12.6.4 F.6.4 標誌

F.6.4.1 手套應包裝在雙層包裝中,並進行密封滅菌消毒

F.6.4.2 內包裝應清晰標明以下內容:

a) 尺寸

b) 左或右。

F.6.4.3 外包裝應清晰標明以下內容;

a) 生產廠家和供應商的名稱或商標。如:XYZ;

b) 以鉛厚度表示的衰減當量值,用符號“mmPb”表示。如:0.025 mmPb;

c) 用於測定衰減當量值的 X 射線管電壓,附加在 F.6.4.3 b)條後,並以 kV 爲單位標記爲“/X射線管電壓”。如:/100 kV;

d) 如果適用,則應按照表 F.3 給出相應尺寸代碼;

e) 產品生產日期。

12.7 F.7 性腺防護裙

12.7.1 F.7.1 設計要求

在放射檢查全過程中,能夠把性腺防護裙系在受檢者身上恰當位置來提供性腺防護。

12.7.2 F.7.2 材料要求

F.7.2.1 性腺防護裙的材料應是柔軟的。

F.7.2.2 在整個性腺防護裙區域上,其鉛當量應不小於0.5 mmPb。

12.7.3 F.7.3 尺寸

性腺防護裙應根據表F.4中的尺寸分類,並應符合表F.4中所示的尺寸

表 F.4 性腺防護裙的標準尺寸

表.png

12.7.4 F.7.4 標誌

性腺防護裙上應清晰、永久性地標注下述a)~e)所規定信息

a) 生產廠家和供應商的名稱或商標。如:XYZ;

b) 以鉛的厚度表示衰減當量值,用符號“mmPb”表示。如:0.5 mmPb;

c) 用於測定衰減當量值的 X 射線管電壓,附加在 F.7.4 b)條後,並以 kV 爲單位標記爲“/X 射線管電壓”。如:/120 kV;

d) 根據表 F.4 標明相應尺寸的字母符號,如:A1;

e) 產品生產日期。

示例:

性腺防護裙:XYZ 0.5 mmPb/120 kV A1。

12.8 F.8 陰囊屏蔽器具

12.8.1 F.8.1 設計要求

F.8.1.1 陰囊屏蔽器具應無間隙,正好圍住陰囊陰囊陰莖

F.8.1.2 陰囊屏蔽器具應設計成受檢者自己就能易於將其放在合適的位置上。

F.8.1.3 開向陰囊陰囊陰莖根部的開口應儘量小,併合乎實際。

F.8.1.4 在放射檢查全過程中,應採用把陰囊屏蔽器具保持在合適位置的方法來提供陰囊防護。

F.8.1.5 陰囊屏蔽器具所有內外表面所覆蓋的防護材料都應防水、易於清洗消毒

F.8.1.6 陰囊屏蔽器具分爲兩類,即輕型陰囊屏蔽器具和重型陰囊屏蔽器具。使用中衛生起見,應使用一次性塑料袋包住陰囊陰囊陰莖

12.8.2 F.8.2 材料要求

F.8.2.1 輕型陰囊屏蔽器具在整個區域上的鉛當量應不小於0.5 mmPb。

F.8.2.2 重型陰囊屏蔽器具在整個區域上的鉛當量應不小於1.0 mmPb。

12.8.3 F.8.3 尺寸

應按合適的不同尺寸成套提供陰囊屏蔽器具。

12.8.4 F.8.4 標誌

陰囊屏蔽器具上應清晰、永久性地標注下述a)~d)所規定信息

a) 生產廠家和供應商的名稱或商標。如:XYZ;

b) 以鉛的厚度表示衰減當量值,用符號“mmPb”表示。如:1.0 mmPb;

c) 用於測定衰減當量值的 X 射線管電壓,附加在 F.8.4 b)條後,並以 kV 爲單位標記爲“/X 射線管電壓”。如:/120 kV;

d) 產品生產日期。

示例:

陰囊屏蔽器具:XYZ 1.0 mmPb/120 kV。

12.9 F.9 卵巢屏蔽器具

12.9.1 F.9.1 設計要求

F.9.1.1 卵巢屏蔽器具應設計成易於應用,在放射檢查全過程中,能使之保持在合適的位置來提供性腺防護。

F.9.1.2 卵巢屏蔽器具所有內外表面所覆蓋的防護材料都應該使用防水材料,並易於清洗消毒

12.9.2 F.9.2 材料要求

在整個卵巢屏蔽器具區域上,其鉛當量應不小於0.5 mmPb。

12.9.3 F.9.3 尺寸

除非卵巢屏蔽器具可方便地調節成不同尺寸,否則應成套提供適宜尺寸卵巢屏蔽器具。

12.9.4 F.9.4 標誌

卵巢屏蔽器具上應清晰、永久性地標註a)~d)所規定信息

a) 生產廠家和供應商的名稱或商標。如:XYZ;

b) 以鉛的厚度表示衰減當量值,用符號“mmPb”表示。如:0.5 mmPb;

c) 用於測定衰減當量值的 X 射線管電壓,附加在 F.9.4 b)條後,並以 kV 爲單位標記爲“/X 射線管電壓”。如:/120 kV;

d) 產品生產日期。

示例:

卵巢屏蔽器具:XYZ 0.5 mmPb/120 kV。

12.10 F.10 陰影屏蔽器具

12.10.1 F.10.1 設計要求

在設計上應保證能將陰影屏蔽器具放置在輻射源和受檢者之間合適的位置上。陰影屏蔽器具應適合於同光野指示器一起使用。

12.10.2 F.10.2 材料要求

在陰影屏蔽器具的整個區域上,輕型陰影屏蔽器具的鉛當量應不小於0.5 mmPb,重型陰影屏蔽器具的鉛當量應不小於1.0 mmPb。

12.10.3 F.10.3 尺寸

除非陰影屏蔽器具可方便地調節成不同尺寸,否則應成套提供適宜尺寸的陰影屏蔽器具。

12.10.4 F.10.4 標誌

陰影屏蔽器具上應清晰、永久性地標注下述a)~d)所規定信息

a) 生產廠家和供應商的名稱或商標。如:XYZ;

b) 以鉛的厚度表示衰減當量值,用符號“mmPb”表示。如:1.0 mmPb;

c) 在 b)後加一條斜劃線,其後附加用於測定鉛當量值的 X 射線管電壓,單位爲 kV,如:/120 kV;

d) 產品生產日期。

示例:

陰影屏蔽器具:XYZ 1.0 mmPb/120 kV。

12.11 F.11 鉛橡膠板和鉛塑料性能要求和試驗方

12.11.1 F.11.1 性能要求

橡膠板和鉛塑料板的物理性能應符合表F.5中的要求。

12.11.2 F.11.2 試驗方

F.11.2.1 鉛橡膠板的扯斷拉伸強度、扯斷伸長率、扯斷永久變形性能試驗參見GB/T 528。採用啞鈴狀Ⅰ型試樣試樣拉伸速率爲500 mm/min±50 mm/min。鉛塑料板的扯斷拉伸強度、扯斷伸長率、扯斷永久變形性能試驗參見GB/T 1040。採用啞鈴狀Ⅱ型試樣試樣拉伸速率爲100 mm/min±10 mm/min。

F.11.2.2 鉛橡膠板的硬度性能測定參見GB/T 531。

F.11.2.3 鉛橡膠板的撕裂強度性能測定參見GB/T 529。採用無割口直角形試樣,拉伸速率爲500 mm/min±50 mm/min。

F.11.2.4 鉛橡膠板和鉛塑料板的老化試驗參見GB/T 3512。

表 F.5 鉛橡膠板和鉛塑料板的物理性能

表.png

13 附錄G(資料性附錄)醫用診斷 X 射線防護玻璃板要求

13.1 G.1 範圍

本附錄適用於放射設備或放射器具中使用的屏蔽X射線的防護玻璃板,其中SC型防護玻璃板是用於光學目視影像的傳輸,Ⅵ型防護玻璃板是用於觀察目的。不適用於其他透明輻射防護材料,例如:透明塑料防護板(含鉛PMMA)、含鉛眼鏡或眼睛防護屏和含鉛防護面罩。

13.2 G.2 尺寸

13.2.1 G.2.1 防護玻璃板的厚度

防護玻璃板的標稱厚度值和允許偏差在表 G.1 中給出。

表 G.1 防護玻璃板的厚度

表.png

13.2.2 G.2.2 防護玻璃板的平面尺寸

G.2.2.1 防護玻璃板的標稱平面尺寸應採用法定計量單位,取釐米(cm)的整數值需要時可用英制單位表示影像接收面積的標稱平面尺寸

G.2.2.2 對於SC型防護玻璃板,其標稱平面尺寸應符合表G.2中給定的值。

13.2.3 G.2.3 標稱尺寸的表示方法

應用標稱厚度(cm)、寬度(cm)和長度(cm)表示標稱尺寸,例如:0.85 cm×30 cm×40 cm。

表 G.2 SC 型防護玻璃板標稱尺寸和允許偏差

表.png

13.3 G.3 防護玻璃板的幾何精度

13.3.1 G.3.1 方正度

SC型防護玻璃板的周邊應處於兩個完全的矩形框之間,內矩形框取其可允許偏差的最小尺寸,外矩形框取其可允許偏差的最大尺寸

13.3.2 G.3.2 平面度

SC型和Ⅵ型兩種防護玻璃板的兩表面上,沿任意一段100 mm長度上的所有點都應包含在兩個相距0.2 mm的平行平面內。

13.3.3 G.3.3 平行度

防護玻璃板的表面應相互平行,使垂直於表面的入射光的光偏離不大於:

a) 0.003 rad(SC 型防護玻璃板);

b) 0.006 rad(Ⅵ型防護玻璃板)。

13.3.4 G.3.4 窄邊

SC型防護玻璃板四個窄邊上的任一表面,都應在相應平面尺寸(見G.2.2和表G.2)的二分之一允許偏差範圍內,其平面在5°範圍內垂直於防護玻璃板的平面表面。

13.3.5 G.3.5 棱邊

SC型防護玻璃板的棱邊應有倒角,當棱邊涉及二分之一最大允許平面尺寸時,倒角應不小於1mm×45°,當棱邊涉及最大允許平面尺寸時,倒角應不大於1 mm×45°。

13.4 G.4 防護玻璃板的光學質量

13.4.1 G.4.1 測定均勻性的區域定義

G.4.1.1 A區域:具有某一尺寸並位於防護玻璃板中心的矩形區域,其尺寸爲:等於整塊防護玻璃板寬度和長度的一半,或長和寬各爲150 mm。

G.4.1.2 C區域:周邊向裏15 mm內的邊緣區域。

G.4.1.3 B區域:A區域和C區域之間的剩餘區域。

13.4.2 G.4.2 氣泡

SC型防護玻璃板的非均勻性應不超過下述限值:

a) A 區域內:

1) 不應有直徑超過 0.5 mm 的氣泡;

2) 氣泡數目與最大氣泡直徑的乘積不應超過 1.2 mm。

b) B 區域內:

1) 不應有直徑超過 0.7 mm 的氣泡;

2) 氣泡數目與最大氣泡直徑的乘積不應大於 B 區面積同 A 區面積比值的 2.4 倍。

c) C 區域內:

1) 不應有直徑超過 1.0 mm 的氣泡;

2) 氣泡數目與最大氣泡直徑的乘積不應超過 4 mm。

13.4.3 G.4.3 條紋和其他非均勻性

G.4.3.1 透過放在觀察者面前250 mm處的防護玻璃板,觀察相距約3 m處由黑白相間條紋組成的檢驗屏時,在SC型防護玻璃板的A區和B區不應看到條紋存在。

G.4.3.2 檢驗屏上每條黑白相間條紋的寬度應是10 mm。用熒光燈照射圖案,其光照度約爲1000 lx。

13.4.4 G.4.4 透光率

G.4.4.1 對於波長爲550 nm的光波,防護玻璃板的透光率應不小於80%。

G.4.4.2 對於從550 nm到600 nm範圍的光波,透光率應基本一致。

13.5 G.5 衰減性能測量方法

G.5.1 最小衰減當量值(mmPb)應不小於表G.3中給出的數值

表 G.3 最小衰減當量值

表.png

G.5.2 衰減當量值的測定參見GBZ/T 147。

13.6 G.6 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

G.6.1 防護玻璃板在左下角不少於10 mm距離的表面上,應永久性標明生產廠家或供應商的名稱或商標、產品型號、產品規格和標稱衰減當量(mmPb)。

G.6.2 防護玻璃板兩表面應襯有光潔柔軟的包裝紙,外包軟包裝,然後裝入緊密貼合的硬紙盒箱中,箱內上下應放置軟墊防震,箱內應附有檢驗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各一份。如果必須用清洗劑維護防護玻璃板,介紹中應包括正確使用清洗劑的指導方法

G.6.3 檢驗合格證上應有下列內容:

a) 生產廠家或供應商的名稱或商標;

b) 產品名稱、產品型號、產品規格

c) 符合本標準的說明。例如,說明產品型號、標稱尺寸和衰減當量如下:SC 型防護玻璃板,85×30×40 2.5 mmPb/120 kV。

G.6.4 硬紙箱上應有下列內容:

a) 生產廠家或供應商的名稱或商標;

b) 產品名稱、產品型號、產品規格

c) 符合本標準的說明。

G.6.5 裝盒的防護玻璃板應豎直放入木箱內,箱內應有防潮、防震措施。

G.6.6 木箱上應有下列標誌:

a) 生產廠家或供應商的名稱或商標;

b) 產品名稱、產品型號、產品規格

c) 數量、淨重、毛重;

d) 體積(長×寬×高);

e) 出廠日期。

G.6.7 木箱外表面應有“小心輕放”、“防潮”、“易碎”等字樣或標誌。

G.6.8 運輸中應防止劇烈震動,裝卸時輕拿輕放。

G.6.9 防護玻璃板經包裝後,應貯存在相對溼度不超過80%、無腐蝕性氣體通風良好的室內。

14 參考文獻

[1] GB/T 528 硫化橡膠或熱塑性橡膠 拉伸應力應變性能的測定

[2] GB/T 529 硫化橡膠或熱塑性橡膠撕裂強度的測定(褲形、直角形和新月形試樣

[3] GB/T 531.1 硫化橡膠或熱塑性橡膠 壓入硬度驗方法 第1部分:邵氏硬度計法(邵爾硬度

[4] GB/T 531.2 硫化橡膠或熱塑性橡膠 壓入硬度驗方法 第2部分:便攜式橡膠國際硬度計法

[5] GB/T 1040.1—2006 塑料 拉伸性能的測定 第1部分:總則

[6] GB/T 1040.2—2006 塑料 拉伸性能的測定 第2部分:模塑和擠塑塑料的試驗條件

[7] GB/T 1040.3—2006 塑料 拉伸性能的測定 第3部分:薄膜和薄片的試驗條件

[8] GB/T 1040.4—2006 塑料 拉伸性能的測定 第4部分:各向同性和正交各向異性纖維增強複合材料的試驗條件

[9] GB/T 1040.5—2008 塑料 拉伸性能的測定 第5部分:單向纖維增強複合材料的試驗條件

[10] GB/T 3512 硫化橡膠或熱塑性橡膠 熱空氣加速老化和耐熱試驗

[11] GBZ/T 147 X射線防護材料衰減性能的測定

16 解讀

放射診斷包括X射線影像診斷介入放射學,是應用最爲廣泛的放射診療手段。做好醫用X射線診斷的放射防護工作,是放射診療工作持續健康發展的前提。我國既往發佈了多項放射診斷防護相關標準,但是這些標準發佈年代不同,對同類型的設備要求不盡一致,存在部分標準間重複的情況,給標準的使用帶來不便。爲落實國務院“全面清理和修訂現行國家、行業、地方標準,整合現行各級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放射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對現有的多項放射診斷中的防護標準進行清理整合,編制《放射診斷放射防護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放射診斷的防護要求,包括X射線影像診斷介入放射學用設備防護性能、機房防護設施、防護安全操作要求及其相關防護檢測要求。本標準適用於X射線影像診斷介入放射學。此項標準的發佈,將對放射診斷設備使用的安全管理髮揮積極作用,可有效控制放射工作人員、受檢者和公衆的受照劑量,降低輻射危害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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