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分級發證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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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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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2009 nián chū kǒu xǔ kě zhèng guǎn lǐ huò wù fèn jí fā zhèng mù lù

2 註解

【發佈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佈文號】公告2008年第124號

【發佈時間】2008-12-10

【實施時間】2009-01-01

根據《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8年第11號)和《2009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100號),現發佈《2009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分級發證目錄》(見附件),並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2009年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共50種,由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以下簡稱許可證局)、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特辦)及商務部授權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發證機構)負責簽發相應貨物的出口許可證。

(一)許可證局負責簽發以下6種貨物的出口許可證:玉米小麥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

(二)特辦負責簽發以下33種貨物的出口許可證:大米玉米粉、小麥粉、大米粉、鋸材、活牛、活豬、活雞、焦炭、稀土、銻及銻製品、鎢及鎢製品、鋅礦砂、錫及錫製品、白銀、銦及銦製品、鉬、磷礦石;藺草及藺草製品、碳化硅、氟石塊(粉)、滑石塊(粉)、輕(重)燒鎂、礬土、甘草甘草製品;冰鮮牛肉、凍牛肉、冰鮮豬肉、凍豬肉、冰鮮雞肉、凍雞肉、鉑金(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天然砂(含標準砂)。

(三)地方發證機構負責簽發以下11種貨物的出口許可證:消耗臭氧層物質、石蠟、鋅及鋅基合金、部分金屬及製品、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摩托車(含全地形車)及其發動機和車架、鉬製品、檸檬酸、青黴素工業鹽、維生素C硫酸二鈉。

二、在京中央管理企業的出口許可證由許可證局簽發。

三、爲維護正常的經營秩序,對部分出口貨物實行指定發證機構發證或指定口岸報關出口。企業出口此類貨物,須向指定發證機構申領出口許可證,並在指定口岸報關出口;發證機構須按指定口岸簽發出口許可證。

(一)銻及銻製品指定黃埔海關、北海海關、天津海關爲報關口岸。

(二)輕(重)燒鎂的出口許可證由大連特辦簽發,指定大連(大窯灣、營口、鮁魚圈、丹東、大東港)、青島(萊州海關)、天津(東港、新港)、長春(圖們)、滿洲里爲報關口岸。

(三)甘草指定天津海關、上海海關、大連海關爲報關口岸;甘草製品指定天津海關、上海海關爲報關口岸。

(四)以陸運方式出口的對港澳地區活牛、活豬、活雞出口許可證由廣州特辦、深圳特辦簽發。

(五)進口原木加工鋸材復出口的:(黑龍江省)指定大連、綏芬河爲報關口岸,由黑龍江省商務廳簽發出口許可證;(內蒙古自治區)指定滿洲里、二連浩特、大連、天津、青島爲報關口岸,由內蒙古自治區商務廳簽發出口許可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指定阿拉山口、天津、上海爲報關口岸,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外經貿廳簽發出口許可證;(福建省)指定福州、廈門、莆田和漳州爲報關口岸,由福建省外經貿廳簽發出口許可證。

(六)標準砂出口許可證由福州特辦簽發;對港澳地區天然砂出口許可證由廣州特辦簽發;對臺灣地區天然砂出口許可證由廣州特辦和福州特辦(分別向廣東省、福建省符合天然砂出口許可證申領標準的企業)簽發,並在本省口岸報關出口。

四、按照2001年國家林業局、外經貿部、海關總署聯合發佈的《進口原木加工鋸材出口試點管理辦法》(林計發〔2001〕560號)的規定,有經營資格的試點企業進口原木加工鋸材復出口的,須憑《進口原木加工鋸材出口證明》向本公告第三條第(五)項列明的發證機構申領出口許可證,發證機構須在許可證備註欄註明“進口原木加工鋸材”。

五、對實行出口配額招標管理的貨物,發證機構須憑商務部公佈的中標企業名單及其中標數量和招標辦公室出具的《申領配額招標貨物出口許可證證明書》簽發出口許可證。

六、自2009年1月1日起,對磷礦石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其出口許可證由特辦簽發;對青黴素工業鹽、維生素C硫酸二鈉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其出口許可證由地方發證機構簽發。

七、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蠶絲類和部分金屬及製品中的部分鋼材產品的出口許可證管理,企業報關出口不再需要申領出口許可證。

八、自2009年1月1日起,銦及銦製品、鉬的出口許可證調整爲由特辦簽發。

九、對加工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許可證的簽發,按商務部、海關總署2008年第100號公告的規定執行。

十、對不實行“一批一證”管理的貨物,發證機構須在許可證備註欄註明“非一批一證”。

十一、發證機構應嚴格按商務部頒佈的《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2009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和《出口許可證簽發工作規範》(商配發〔2008〕398號)等有關規定簽發出口許可證。

本目錄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2008年發證機構發證目錄(出口)》同時廢止。

附件:2009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分級發證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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