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信息
《醫療機構藥物重整服務規範》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於2021年10月9日《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醫療機構藥學門診服務規範等5項規範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21〕520號)印發。
3 發佈通知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醫療機構藥學門診服務規範等5項規範的通知
國衛辦醫函〔2021〕5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
爲貫徹落實《關於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促進合理用藥的意見》(國衛醫發〔2020〕2號),進一步規範發展藥學服務,提升藥學服務水平,促進合理用藥,我委組織制定了醫療機構藥學門診服務規範等5項規範(可在國家衛生健康委網站醫政醫管欄目下載)。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在提供藥學服務過程中遵照執行。
附件:
5.居家藥學服務規範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21年10月9日
4 全文
爲規範醫療機構藥物重整服務,保障藥物重整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制定本規範。本規範適用於提供住院醫療服務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藥物重整是指藥師在住院患者入院、轉科或出院等重要環節,通過與患者溝通、查看相關資料等方式,瞭解患者用藥情況,比較目前正在使用的所有藥物與用藥醫囑是否合理一致,給出用藥方案調整建議,並與醫療團隊共同對不適宜用藥進行調整的過程。
4.1 一、基本要求
4.1.1 (一)組織管理。
藥物重整服務應當由藥學部門負責實施並管理。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適合本機構的藥物重整服務工作制度等。
4.1.2 (二)人員要求。
醫療機構從事藥物重整服務的藥師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具有主管藥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從事臨牀藥學工作3年及以上;
2.具有副主任藥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從事臨牀藥學工作2年及以上。
4.2 二、服務管理
4.2.1 (一)服務對象。
1.接受多系統、多專科同時治療的慢性病患者,如慢性腎臟病、高血壓、糖尿病、高脂血症、冠心病、腦卒中等患者;
4.2.2 (二)工作內容。
藥物重整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入院患者藥物重整服務:通過與患者或其家屬面談、查閱患者既往病歷及處方信息等方式,採集既往用藥史、藥物及食物過敏史、藥品不良反應等相關信息。具體包括目前正在使用藥物、既往使用過的與疾病密切相關藥物和保健品的名稱、劑型規格、用法用量、用藥起止時間、停藥原因、依從性等。藥師根據診斷及採集的用藥信息,對比患者正在使用的藥物與醫囑的差異。如正在使用的藥物與醫囑存在不適宜用藥或出現不一致情況,藥師應當提出用藥方案調整建議,並與經治醫師溝通,由醫師確認後調整。
藥師根據上述信息建立藥物重整記錄表(見附表),由患者或其家屬確認、經治醫師簽字。
2.轉科、出院患者藥物重整服務:藥師根據轉科或出院醫囑,對比正在使用的藥物與醫囑的差異。如正在使用的藥物與醫囑存在不適宜用藥或出現不一致情況,藥師應當提出用藥方案調整建議,並與經治醫師溝通,由醫師確認後調整。藥師建立藥物重整記錄表。
4.2.3 (三)關注重點。
藥物重整服務應當重點關注以下要點:
2.覈查是否存在重複用藥;
3.覈查用法用量是否正確;
5.覈查是否需要調整用藥劑量,重點關注需根據肝腎功能調整劑量的藥物;
6.關注有潛在臨牀意義相互作用、發生不良反應的藥品,考慮是否需要調整藥物治療方案;
7.關注有症狀緩解作用的藥品,明確此類藥品是否需要長期使用;
8.關注特殊人羣用藥,如老年人、兒童、妊娠期與哺乳期婦女、肝腎功能不全者、精神疾病患者等,綜合考慮患者藥物治療的安全性、有效性、經濟性、適宜性及依從性;
9.覈查擬行特殊檢查或醫療操作前是否需要臨時停用某些藥物,檢查或操作結束後,需評估是否續用;
(四)醫療文書管理。藥師應當書寫藥物重整記錄表,並納入住院病歷管理。
4.3 三、質量管理與評價改進
4.3.1 (一)質量管理。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藥物重整服務質量管理制度,定期對藥物重整服務進行質量控制,其內容包括查看記錄是否完整,藥物重整內容是否經醫師覈對允許,關注藥物重整內容是否恰當,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4.3.2 (二)評價改進。
醫療機構應當定期總結藥物重整經驗,評估藥物重整效果,及時發現問題,持續改進藥物重整服務質量。
4.4 附表
藥物重整記錄表
注1. 列表中應列出患者全部用藥,開展重整的藥物請註明重整建議及重整理由。
注2. 如有患者自帶藥品,請在藥品名稱後加“*”。
注3. 如因轉科需要暫停或調整用藥,請註明。
6 解讀
近年來,隨着人民羣衆合理用藥需求的不斷增加以及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國醫療機構藥學服務得到快速發展,服務範圍逐漸拓展,服務內涵更加豐富。爲指導各醫療機構規範地提供藥學服務,國家衛生健康委在總結地方經驗、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發佈了《關於印發醫療機構藥學門診服務規範等5項規範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5項規範包括:醫療機構藥學門診服務規範、醫療機構藥物重整服務規範、醫療機構用藥教育服務規範、醫療機構藥學監護服務規範和居家藥學服務規範。
該《通知》立足於規範服務行爲、保障服務質量,分別給出了不同藥學服務的定義,明確了適用醫療機構的範圍,規定了提供相應藥學服務應當符合的基本要求,以及服務對象、工作內容、質量管理與評價改進等。
藥學門診服務是指藥師在門診爲患者提供的一系列專業化服務,從事藥學門診服務的藥師條件要求相對較高,藥學門診納入醫療機構門診進行統一管理。
用藥教育服務是最爲常見的藥學服務,是指藥師對患者提供合理用藥指導、普及合理用藥知識等服務的過程,服務形式靈活多樣,服務場所不受限制。
藥物重整服務和藥學監護服務都是面向需藥物治療的住院患者,其中,藥物重整主要體現在患者入院、轉科或出院等重要環節,經藥師評估比較後,給出用藥方案調整建議等;藥學監護貫穿於住院患者的藥物治療全過程,提供的藥學服務更加全面、連貫。
居家藥學服務主要是藥師提供的上門藥學服務,對象爲居家藥物治療的患者,包括普及健康知識、開展用藥評估教育、管理家庭藥箱等。
藥學服務是醫療機構診療活動的組成部分,對於促進合理用藥、提高醫療質量、保證患者用藥安全具有重要意義。考慮到目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功能定位、藥師服務能力及實際情況等存在一定差異,因此,鼓勵具備相應條件的醫療機構積極提供藥學服務,在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相應服務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