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藥學監護服務規範

法規文件 診療規範 藥學服務 醫療機構管理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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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yī liáo jī gòu yào xué jiān hù fú wù guī fàn

2 基本信息

醫療機構藥學監護服務規範》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於2021年10月9日《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醫療機構藥學門診服務規範等5項規範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21〕520號)印發。

3 發佈通知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醫療機構藥學門診服務規範等5項規範的通知

國衛辦醫函〔2021〕5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

爲貫徹落實《關於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促進合理用藥的意見》(國衛醫發〔2020〕2號),進一步規範發展藥學服務,提升藥學服務水平,促進合理用藥,我委組織制定了醫療機構藥學門診服務規範等5項規範(可在國家衛生健康委網站醫政醫管欄目下載)。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在提供藥學服務過程中遵照執行。

附件:

1.醫療機構藥學門診服務規範

2.醫療機構藥物重整服務規範

3.醫療機構用藥教育服務規範

4.醫療機構藥學監護服務規範

5.居家藥學服務規範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21年10月9日

4 全文

醫療機構藥學監護服務規範

爲規範醫療機構藥學監護服務,保障藥學監護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制定本規範。本規範適用於提供住院醫療服務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藥學監護是指藥師應用藥學專業知識爲住院患者提供直接的、與藥物使用相關的藥學服務,以提高藥物治療的安全性、有效性與經濟性。

4.1 一、基本要求

4.1.1 (一)組織管理。

藥學監護服務應當由藥學部門負責實施並管理。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適合本機構的藥學監護服務工作制度等。

4.1.2 (二)人員要求。

醫療機構從事藥學監護服務的藥師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符合本機構相應要求的從事臨牀藥學工作的藥師;

2.具有臨牀藥學工作經驗的副主任藥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師。

4.1.3 (三)軟硬件設備。

醫療機構應配備合適的工作場所和軟硬件設施條件。軟件設施包括查看醫囑和病歷的醫療信息系統及相應權限、檢索藥學信息軟件等。

4.2 二、服務管理

4.2.1 (一)服務對象。

藥學監護的服務對象爲住院患者,重點服務下列患者和疾病情況:

1.病理生理狀態:存在臟器功能損害、兒童老年人、存在合併症的患者妊娠哺乳期患者

2.疾病特點:重症感染高血壓危象、急性心衰急性心肌梗死哮喘持續狀態癲癇持續狀態甲狀腺危象、酮症酸中毒凝血功能障礙、出現臨牀檢驗危急值的患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藥物中毒患者等,既往有藥物過敏史、上消化道出血史或癲癇史等;

3.用藥情況:應用治療窗窄的藥物抗感染藥物、抗腫瘤藥物、免疫抑制劑血液製品等,接受溶栓治療,有基礎病的患者圍手術期用藥,血藥濃度監測值異常,出現嚴重藥品不良反應,聯合應用有明確相互作用藥物,聯合用藥5種及以上,接受靜脈泵入給藥、鼻飼或首次接受特殊劑型藥物治療;

4.特殊治療情況:接受血液透析血液濾過血漿置換、體外膜肺氧合的患者

4.2.2 (二)工作內容。

住院患者藥學監護服務應貫穿於患者藥物治療的全過程,從確認患者爲監護對象開始,至治療目標完成、轉科或出院爲止。如患者有轉科,再次轉回病區後,應重新評估是否將其列爲藥學監護對象。對患者開展藥學監護服務的要點如下:

1.用藥方案合理性的評估:包括藥物適應證、禁忌證、用法用量、配伍禁忌相互作用、用藥療程等;針對不合理的藥物治療方案,藥師應給出專業性的調整意見並及時將具體建議、參考依據向醫師/護士反饋。對於共性問題,藥學部門應定期與臨牀科室進行溝通糾正,記錄溝通過程和改正效果;

2.用藥方案療效監護:判斷藥物治療的效果,若療效不佳或無效,藥師應協助醫師分析原因並討論重新調整藥物治療方案;

3.藥品不良反應監護:對可能發生的藥品不良反應進行預防和監測,及時發現、判斷並予以處置;

4.藥物治療過程監護:關注用藥方案的正確實施,包括輸液治療的安全性監護和首次使用特殊劑型藥物的用藥指導;

5.患者依從性監護:對患者執行治療方案的情況進行監護;

6.藥師應對藥物基因檢測、治療藥物監測等結果進行解讀,並根據結果實施藥學監護。

4.2.3 (三)文書要求。

藥師應當書寫藥學監護記錄表。新入院患者藥學監護記錄可參考附表1;在院患者藥學監護記錄可參考附表2。可根據藥學監護對象的疾病特徵、用藥情況和其他個體化需求設計表格並準備相應資料。

4.3 三、質量管理與評價改進

(一)質量管理。醫療機構應組織人員定期對藥學監護服務進行質量控制管理,關注藥學監護的內容及過程是否恰當,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二)評價改進。醫療機構藥學部門應對藥學監護服務進行持續改進,定期總結相關工作,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5 附表

5.1 附表1新入院患者藥學監護記錄表

入院日期:

查房日期:

查房科室:

基本情況

住院號

牀號

姓名

年齡

體重/身高

性別

主訴

診斷

主要實驗室

檢查結果

功能

功能

其他

院外用藥

醫囑重整

用藥依從性評估

初始治療方案

(包括患者具體使用的藥物不合理用藥干預情況)

用藥分析

有效性

安全性

藥品不良反應

既往史

家族史

相互作用

經濟性

適宜性

藥學問診

監護計劃

問題及患者反饋

藥學監護過程

[主訴、查體、輔助檢查、診療方案調整、藥學監護(包括療效、藥品不良反應、治療過程、依從性)]

藥師建議

(相關問題、建議內容及參考依據、醫護採納情況、患者接受程度)

藥師簽字:                         日期:

5.2 附表2在院患者藥學監護記錄表

查房日期:                      查房科室:

基本情況

住院號

牀號

姓名

年齡

體重

性別

患者診斷

修正診斷

實驗室檢查

結果更新

功能

功能

其他

治療方案調整

(包括患者具體使用藥物,治療方案調整原因和不合理用藥干預情況)

用藥分析

有效性

安全性

藥品不良反應處理情況

相互作用

經濟性

適宜性

藥學問診

監護計劃

問題及患者反饋

藥學監護過程

[主訴、查體、輔助檢查、診療方案調整、藥學監護(包括療效、藥品不良反應、治療過程、依從性)]

出院患者用藥指導

藥師建議(相關問題、建議內容及參考依據、醫護採納情況、患者接受程度)

藥師簽字:                         日期:

7 解讀

近年來,隨着人民羣衆合理用藥需求的不斷增加以及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國醫療機構藥學服務得到快速發展,服務範圍逐漸拓展,服務內涵更加豐富。爲指導各醫療機構規範地提供藥學服務,國家衛生健康委在總結地方經驗、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發佈了《關於印發醫療機構藥學門診服務規範等5項規範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5項規範包括:醫療機構藥學門診服務規範醫療機構藥物重整服務規範醫療機構用藥教育服務規範醫療機構藥學監護服務規範居家藥學服務規範

該《通知》立足於規範服務行爲、保障服務質量,分別給出了不同藥學服務的定義,明確了適用醫療機構的範圍,規定了提供相應藥學服務應當符合的基本要求,以及服務對象、工作內容、質量管理與評價改進等。

藥學門診服務是指藥師在門診爲患者提供的一系列專業化服務,從事藥學門診服務的藥師條件要求相對較高,藥學門診納入醫療機構門診進行統一管理。

用藥教育服務是最爲常見的藥學服務,是指藥師對患者提供合理用藥指導、普及合理用藥知識等服務的過程,服務形式靈活多樣,服務場所不受限制。

藥物重整服務藥學監護服務都是面向需藥物治療的住院患者,其中,藥物重整主要體現在患者入院、轉科或出院等重要環節,經藥師評估比較後,給出用藥方案調整建議等;藥學監護貫穿於住院患者藥物治療全過程,提供的藥學服務更加全面、連貫。

居家藥學服務主要是藥師提供的上門藥學服務,對象爲居家藥物治療的患者,包括普及健康知識、開展用藥評估教育、管理家庭藥箱等。

藥學服務是醫療機構診療活動的組成部分,對於促進合理用藥、提高醫療質量、保證患者用藥安全具有重要意義。考慮到目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功能定位、藥師服務能力及實際情況等存在一定差異,因此,鼓勵具備相應條件的醫療機構積極提供藥學服務,在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相應服務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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