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標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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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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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bǎo jiàn shí pǐn biāo shí guī dìng

2 註解

保健食品標識規定》由衛生部於1996年7月18日發佈,1996年7月18日起施行。

保健食品標識規定

第一條 爲了加強對保健食品標識和產品介紹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國內銷售的一切國產和進口保健食品

第三條 本規定所用定義如下:

保健食品:係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適宜於特定人羣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爲目的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產生保健作用的組分。

食品標識:即通常所說的食品標籤,包括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以及說明物。藉以顯示或說明食品的特徵、作用保存條件與期限、食用人羣與食用方法,以及其它有關信息

最小銷售包裝:指銷售過程中,以最小交貨單元交付給消費者的食品包裝。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費者選購商品時,在包裝標籤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積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銷售包裝至少有一個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信息版面:是緊接“主要展示版面”右側的包裝表面。如果因包裝設計原因,緊接“主要展示版面”右側的“信息版面”不能滿足標籤標示的要求(如摺疊的包裝袋,時,則“信息版面”可選擇右側版面右側的下一個版面。

保健食品專用名稱: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產品物理形態、食品屬性的名稱。保健食品作用名稱:在保健食品名稱中,用於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稱部分。

保健作用聲明短語:以短語形式,對保健作用的簡單介紹或描述。

第四條 保健食品標識與產品介紹的所有標識內容必須符合以下基本原則:

保健食品名稱、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適宜人羣和保健食品批准文號必須與衛生部頒發的《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所載明的內容相一致。

科學、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宣傳。

應與產品的質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誤導性的文字、圖形、符號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相似或相同。

不得以虛假、誇張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符號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療疾病的動用。

第五條 保健食品標識與產品介紹的標示方式必須符合以下基本原則:

保健食品標識不得與包裝容器分開。所附的產品介紹應置於產品外包裝內。

各項標識內容應按本辦法的規定標示於相應的版面內,當有一個“信息版面”不夠時,可標於第二個“信息版面”

保健食品標識和產品介紹的文字、圖形、符號必須清晰、醒目、直觀,易於辨認和識讀。背景和底色應採用對比色。

保健食品標識和產品介紹的文字、圖形、符號必須牢固、持久,不得在流通和食用過程中變得模糊甚至脫落。

必須以規範的漢字爲主要文字,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少數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須與漢字內容有直接的對應關係,並書寫正確。所使用的漢語拼音或外國文字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

計量單位必須採用國家法定的計量單位

第六條 保健食品標識與產品介紹必須標示本《辦法》附件1(參見保健食品標識與產品介紹的標識內容及其標識要求)所規定的各項內容,其標示方式必須符合本《辦法》附件1所規定的相應要求。

第七條 凡保健食品標識和產品介紹的標示內容或標示方式不符合本《辦法》者,依照《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條處罰。

第八條 本規定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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