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拼音
guó jiā shí pǐn yào pǐn jiān dū guǎn lǐ jú huà zhuāng pǐn ān quán zhuān jiā wěi yuán huì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化妝品安全專家委員會於2011年成立。
2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化妝品安全專家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辦發〔2008〕100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稱國家局)設立化妝品安全專家委員會(以下稱安全專家委員會),下設化妝品安全風險評估專門委員會(以下稱風險評估委員會)。爲加強和規範化妝品安全專家委員會的工作,根據化妝品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安全專家委員會在國家局領導下,主要承擔對化妝品監管工作提供技術諮詢、政策建議,審查化妝品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對國內外化妝品安全有關情況進行跟蹤和研究,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等工作。
第二章 機構組成
第三條 安全專家委員會設顧問、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祕書長、委員。
風險評估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祕書長、委員。
第四條 風險評估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安全專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
第五條 安全專家委員會和風險評估委員會設立祕書處,由祕書長和工作人員組成。祕書處設在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
第三章 職責
第六條 安全專家委員會主要職責:
(四)掌握國內外化妝品安全領域的最新動態,及時向國家局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議;
(五)對國外化妝品安全問題進行跟蹤和研究,積極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六)承擔國家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風險評估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提出化妝品安全風險評估政策、規劃和計劃建議,並協助做好實施工作;
(五)承擔國家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安全專家委員會和風險評估委員會祕書處職責:
(一)負責委員會工作計劃、總結、報告、規劃等文件的起草、審覈、校對、印製、發送和歸檔等工作;
(二)負責委員會相關會議記錄、整理和會議紀要起草工作;
(三)組織落實委員會有關決議;
(四)編髮安全專家委員會工作簡報,向國家局報告相關研究成果,反映委員意見和建議;
(五)負責委員會有關信息化建設工作;
(六)負責委員會有關收文、擬辦、督辦、結辦等工作,並按規定整理和歸檔;
(七)負責委員會其他日常工作;
(八)承擔國家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委員資格和聘任程序
第九條 委員會顧問、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祕書長、委員由國家局聘任,任期5年,可以連聘連任。
第十條 委員會換屆時,原委員原則上應保留1/3以上。因工作需要可進行個別調整。
第十一條 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作風正派、科學公正、認真負責、堅持原則、清正廉潔;
(二)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含大學本科)學歷;
(三)原則上具有相應專業的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5年以上;
(五)在化妝品生產工藝及配方、毒理學、皮膚科學、化學、法律、新聞、應急管理等相關專業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和業務水平,在相應專業崗位工作20年以上;
(六)年齡原則上在70歲以下(院士除外),身體健康;
(七)積極參加委員會活動,具有敬業精神,工作主動,承擔並完成委員會交付的各項任務;
(八)本人不在化妝品生產經營企業擔任任何職務。
第十二條 委員應遵守委員會有關制度,積極參加委員會各項會議和活動,科學、及時、公正、明確地提出本人意見,並對有關事宜承擔保密義務。
第十三條 委員連續兩次無故不履行其義務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經國家局批准,解聘其委員資格。
第五章 基本工作制度
第十四條 安全專家委員會、風險評估委員會實行主任委員負責制,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 安全專家委員會、風險評估委員會有關會議包括全體會議、專題會議等形式。安全專家委員會可召開主任會議。
第十六條 全體會議每年至少應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全體會議應在其委員2/3以上出席的情況下召開。
第十七條 安全專家委員會主任會議不定期召開,由主任委員負責召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祕書長參加,可根據需要邀請有關顧問、委員參加,也可邀請有關專家列席會議。
第十八條 風險評估委員會有關專題會議應按照規定的程序審查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審評或審查可採用會議或函審方式。
第十九條 風險評估委員會通過的決議應提交安全專家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覈。
第二十條 安全專家委員會、風險評估委員會有關會議在作出有關決定時,原則上應協商一致。如需表決確定的,須3/4以上出席會議人員同意,方爲通過。
會議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 全體會議、專題會議和安全專家委員會主任會議須及時形成會議紀要並建立完整的檔案。對於委員出席會議情況、表決情況、討論情況等,須有可查實的、詳細的和完整的記錄。
第二十二條 全體會議、安全專家委員會主任會議形成的文件及會議紀要等由主任委員簽發,專題會議形成的文件及會議紀要等由主任委員或授權副主任委員簽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安全專家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國家局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由國家局負責解釋。
3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化妝品安全專家委員會名單
序號 | 職務 | 姓名 | 工作單位 |
1 | 顧問 | 孫寶國 | 北京工商大學 |
2 | 顧問 | 王永炎 | |
3 | 顧問 | 蔡瑞康 | 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總醫院 |
4 | 顧問 | 秦鈺慧 |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環境與健康相關產品安全所 |
5 | 顧問 | 閃淳昌 |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
6 | 主任委員 | 孫有富 | |
7 | 副主任委員 | 丁麗霞 | 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 |
8 | 副主任委員 | 劉 瑋 | 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總醫院 |
9 | 副主任委員 | 徐 良 | 北京日用化學研究所 |
10 | 副主任委員 | 李 波 | 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 |
11 | 副主任委員 | 張宏偉 |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環境與健康相關產品安全所 |
12 | 祕書長 | 張慶生 | 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 |
13 | 委員 | 李 江 | 中兆律師事務所 |
14 | 委員 | 周漢華 |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
15 | 委員 | 馬鵬程 | |
16 | 委員 | 石 鉞 | |
17 | 委員 | 王萬緒 | 中國日用化學工業研究院 |
18 | 委員 | 董銀卯 | 北京工商大學 |
19 | 委員 | 劉正平 | 北京師範大學 |
20 | 委員 | 弓振斌 | 廈門大學 |
21 | 委員 | 朱 英 |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環境與健康相關產品安全所 |
22 | 委員 | 曹玉華 | 江南大學 |
23 | 委員 | 張金蘭 | |
24 | 委員 | 王學民 | |
25 | 委員 | 馬 琳 | |
26 | 委員 | 周燈學 |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所 |
27 | 委員 | 閆中集 | 遼寧省衛生監督所 |
28 | 委員 | 陳西平 |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環境與健康相關產品安全所 |
4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化妝品安全風險評估專門委員會名單
序號 | 職務 | 姓名 | 工作單位 |
1 | 主任委員 | 李 波 | 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 |
2 | 副主任委員 | 張宏偉 |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環境與健康相關產品安全所 |
3 | 副主任委員 | 劉 瑋 | 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總醫院 |
4 | 副主任委員 | 徐 良 | 北京日用化學研究所 |
5 | 副主任委員 | 袁 韌 |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環境與健康相關產品安全所 |
6 | 祕書長 | 張慶生 | 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 |
7 | 委員 | 高 申 | 第二軍醫大學長海醫院 |
8 | 委員 | 鍾曉明 | 浙江中醫藥大學 |
9 | 委員 | 董銀卯 | 北京工商大學 |
10 | 委員 | 劉正平 | 北京師範大學 |
11 | 委員 | 郭寶華 | 清華大學 |
12 | 委員 | 甘志華 | 中國科學院化學研究所 |
13 | 委員 | 謝劍煒 | |
14 | 委員 | 朱 英 |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環境與健康相關產品安全所 |
15 | 委員 | 張金蘭 | |
16 | 委員 | 白 樺 | |
17 | 委員 | 江英橋 | 廣州市藥品檢驗所 |
18 | 委員 | 石 鉞 | |
19 | 委員 | 徐海濱 |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 |
20 | 委員 | 徐兆發 | 中國醫科大學 |
21 | 委員 | 張寶旭 | 北京大學 |
22 | 委員 | 伍一軍 | 中國科學院動物研究所 |
23 | 委員 | 王志斌 | 北京市藥品檢驗所 |
24 | 委員 | 王 彥 | 上海市食品藥品檢驗所 |
25 | 委員 | 王學民 | |
26 | 委員 | 周燈學 |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所 |
27 | 委員 | 萬 勇 | 江西省食品藥品稽查局 |
28 | 委員 | 張 忠 | 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