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與肉製品衛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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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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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ròu yǔ ròu zhì pǐn wèi shēng guǎn lǐ bàn fǎ

2 註解

1990年11月20日發佈施行。

第一條 爲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對肉與肉製品(以下簡稱肉品)的衛生監督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管理範圍係指鮮(凍)的畜禽肉及其製品。

第三條 屠宰加工場(廠)須佈局合理,做到畜禽病健分離和分宰。做好人畜共患病的防護工作;做好糞便和污水的處理。熟製品加工場所應按作業順序分爲原料整理、燒煮加工、成品冷卻貯存或門市零售等專用,嚴防交叉污染。上述專用間必須具備防蠅、防鼠、防塵設備。

第四條 屠宰畜禽應按照農業部、衛生部、對外貿易部、商業部頒發的《肉品衛生檢驗試行規程》進行檢驗處理。畜肉應割除甲狀腺腎上腺;經獸醫衛生檢驗的肉(指肉屍、內臟、頭蹄等,下同),應加蓋印戳或開具證明。肉製品應按有關衛生標準進行檢驗,必要時開具證明。

第五條 屠宰後的肉,必須沖洗修割乾淨,做到無血、無毛、無糞便污物,無傷痕病竈;存放時不得直接接觸地面,在充分涼透後再出場(廠)。

第六條 生產食用血須經所在地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批准。必須採取防止毛、糞便、雜質污染的有效措施,並須煮熟煮透,充分涼透後再出場(廠)。變質、有異味的血不準供食用。

第七條 需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肉,必須單獨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凡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一律不得作食用。

第八條 肉製品加工單位不得采購和使用未經獸醫檢驗、未蓋獸醫衛生檢驗印戳、未開檢疫證明或雖有印戳、證明,但衛生情況不合要求的肉。經獸醫衛生檢驗確定需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肉,必須按要求在指定地點進行複製加工,並與正常加工嚴格分開。

第九條 複製加工不得在露天進行,在加工過程中,原料、半成品、成品均不得直接接觸地面和相互混雜。加工中使用的容器、用具等,須做到生熟分開、清洗消毒;加工好的肉製品應攤開涼透,並儘量縮短存放時間。

肉製品加工單位要建立化驗室,對生產的肉製品定期進行檢驗,以指導生產,保證產品衛生質量。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第十條 肉品入庫時,均須進行檢驗和抽檢,並建立必要的冷藏衛生管理制度。

肉品入庫後,應按入庫的先後批次、生產日期分別存放,並做到生與熟隔離、成品與半成品隔離、肉製品與冰塊雜物隔離。清庫時應做好清潔消毒工作,但禁止使用農藥或其它有毒物殺蟲消毒

肉品在貯存過程中,應採取保質措施,並切實做好質量檢查與質量預報工作,及時處理有變質徵兆的產品

第十一條 運送肉品的工具、容器在每次使用前後必須清洗消毒,裝卸肉品時應注意操作衛生,嚴防污染

運輸鮮肉原則上要求使用密封保冷車(倉),敞車短途運輸必須上蓋下墊;運輸熟肉製品應有密閉的包裝容器、儘可能專車專用,防止污染

第十二條 肉品加工單位必須指定專人在發貨前,對提貨單位的車輛、容器、包裝用具等進行檢查,符合衛生要求者方能發貨。

第十三條 銷售單位在提取或接收肉品時應嚴格驗收,把好衛生質量關,如發現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未蓋獸醫衛生檢驗印戳、未開檢疫證明或加工不良、不符合衛生要求者不得接收和銷售。

第十四條 銷售單位應將肉品置於通風良好的陰涼地方,不得靠牆着地,不得與有害、有毒物品一起堆放,嚴防污染。經營熟肉製品的單位應採取以銷定產、以銷進貨、快銷勤取、及時售完的原則。對銷售不完的熟肉製品應根據季節變化注意保藏。在無冷藏設備情況下,應根據各地情況限制零售時間,過時隔夜應回鍋加熱處理,如有變質,不得出售。

第十五條 盛放肉品的用具和使用的工具必須經常洗刷消毒。在出售熟肉製品時,應用工具售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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