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毒素生產用馬匹免疫方法

生物製品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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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kàng dú sù shēng chǎn yòng mǎ pǐ miǎn yì fāng fǎ

2 註解

方法適用於白喉破傷風氣性壞疽、肉毒等抗毒素生產。

3 馬匹

1.1用於免疫採血的馬匹必須符合《生物製品用馬匹檢疫及管理規程》的規定。新馬檢疫期間的免疫採血必須與正常生產分開。

1.2馬匹一經發現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患時,必須立即停止免疫採血

1.3免疫不成功的馬匹可轉其他種類免疫或予以淘汰。

1.4用於抗毒素生產的馬匹不得使用青黴素鏈黴素

4 抗原佐劑

2.1免疫抗原應選用免疫原性好的精製類毒素類毒素。必要時也可用脫毒不完全或未經脫毒的抗原免疫

2.2種類不同的抗原應作明顯的標記,予以嚴格區分。

2.3抗原妥善保存於2~8℃冷暗處,分裝和調製應在無菌操作下進行,凡發現染菌者應予廢棄。

2.4凡裝過脫毒不完全或未經脫毒抗原的容器和注射器等須經消毒處理後洗刷。

2.5免疫佐劑應優質、安全、高效、無抗原性,並不得含人體成份。

5 免疫採血

操作時嚴格進行覈對,採血應儘可能在無菌條件下進行。

3.1基礎免疫

馬匹在超免疫前應給予基礎免疫,可按各自的條件和經驗制定實施計劃進行。

3.2超免疫

根據基礎免疫和前程免疫的具體情況,制定有效的免疫採血計劃。

3.3採血血漿分離

3.3.1 免疫成功的馬匹可進行採血,其血清效價不得低於下列要求:

免疫種類 採血血清最低效價(IU/ml)

破傷風1100

白喉1100

威氏300

水腫700

膿毒350

組織700

A型肉毒1500

B型肉毒800

E型肉毒800

採血量,應根據馬匹體重及健康狀況,一般每kg體重採血14~20ml。

3.3.2採血馬匹應於採血前至少6小時以內不餵給精料。黃疸嚴重及其他重患病馬均不得採血

3.3.3所採血液應含適宜的抗凝劑

漿應做效價測定並抽樣無菌試驗。血漿應加適宜的防腐劑(例如不超過0.5%的苯酚等),保存於冷暗處。

3.3.5分離血漿時,應注意不混入血細胞。發現嚴重溶血或嚴重黃疸者不應混並。

3.3.6新馬在檢疫期間所採的免疫血漿應單分離保存,至檢疫期滿合格後方可用於生產。

3.3.7患傳染貧血的馬匹,應追查,前次檢疫以後的血漿及被該血漿污染半成品及成品應予廢棄。患惡性腫瘤或馬鼻疽的馬匹,應追查,發現前3個月內的血漿及被該血漿污染半成品及成品應予廢棄。

3.3.8凡與血液血漿直接接觸的器皿、用具及溶液等均應無菌,並應注意不染有熱原質或含有毒性物質。

3.3.9加入血液血漿中的化學試劑,其規格應不低於化學純(三級純)或符合《中國生物製品主要原材料試行標準》規定

6 效價測定

馬匹免疫效價血漿效價,可採用適宜的方法測定,其結果應與《精製抗毒素製造及檢定規程》所附各有關的《抗毒素效價測定方法》測定的結果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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