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抗原與佐劑
2.1免疫用抗原應選用免疫原性好的精製類毒素或類毒素。必要時也可用脫毒不完全或未經脫毒的抗原免疫。
2.2種類不同的抗原應作明顯的標記,予以嚴格區分。
2.3抗原應妥善保存於2~8℃冷暗處,分裝和調製應在無菌操作下進行,凡發現染菌者應予廢棄。
5 免疫及採血
3.1基礎免疫
馬匹在超免疫前應給予基礎免疫,可按各自的條件和經驗制定實施計劃進行。
3.2超免疫
根據基礎免疫和前程免疫的具體情況,制定有效的免疫及採血計劃。
3.3.1 免疫成功的馬匹可進行採血,其血清的效價不得低於下列要求:
破傷風1100
白喉1100
威氏300
水腫700
膿毒350
溶組織700
A型肉毒1500
B型肉毒800
E型肉毒800
採血量,應根據馬匹體重及健康狀況,一般每kg體重採血14~20ml。
3.3.2採血馬匹應於採血前至少6小時以內不餵給精料。黃疸嚴重及其他重患病馬均不得採血。
漿應做效價測定並抽樣做無菌試驗。血漿應加適宜的防腐劑(例如不超過0.5%的苯酚等),保存於冷暗處。
3.3.5分離血漿時,應注意不混入血細胞。發現嚴重溶血或嚴重黃疸者不應混並。
3.3.6新馬在檢疫期間所採的免疫血漿應單分離單保存,至檢疫期滿合格後方可用於生產。
3.3.7患傳染性貧血的馬匹,應追查,前次檢疫以後的血漿及被該血漿所污染的半成品及成品應予廢棄。患惡性腫瘤或馬鼻疽的馬匹,應追查,發現前3個月內的血漿及被該血漿所污染的半成品及成品應予廢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