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英文參考
Methods for determination of mixed hydrocarbons in the air of workplace
ICS 13.100
C5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GBZ/T 160.40—2004《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 混合烴類化合物》(Methods for determination of mixed hydrocarbons in the air of workplace)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2004年05月21日發佈,自2004年12月01日起實施,同時代替GB 11532—89 附錄A、GB 11518—89 附錄A、GB 11719—89 附錄A、GB/T 16038—1995、GB/T 16039—1995,WS/T 141—1999。
本標準首次發佈於1989年,本次是第一次修訂。
3 前言
爲貫徹執行“《GBZ 1—2002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GBZ 2—200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特制定本標準。本標準是爲“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配套的監測方法,用於監測工作場所空氣中混合烴類化合物[包括液化石油氣(Liquified petroleum)、溶劑汽油(Solvent gasolines,Solvent naphthas)、抽餘油(Raffinate)、非甲烷總烴(Total hydrocarbons)和石蠟煙(Paraffin wax fume)等]的濃度。本標準是總結、歸納和改進了原有的標準方法後提出。這次修訂將同類化合物的同種監測方法和不同種監測方法歸併爲一個標準方法,並增加了長時間採樣和個體採樣方法。
本標準從2004年12月1日起實施。同時代替GB 11532—89 附錄A、GB 11518—89 附錄A、GB 11719—89 附錄A、GB/T 16038—1995、GB/T 16039—1995,WS/T 141—1999。
本標準首次發佈於1989年,本次是第一次修訂。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准。
本標準起草單位:河南省新鄉市職業病防治所、北京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江蘇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遼寧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田國均、季道華、汪錫燦、宋力偉和伊萍等。
混合烴類化合物
5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爲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6 3 溶劑汽油、液化石油氣和抽餘油的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6.1 3.1 原理
空氣中的溶劑汽油、液化石油氣和抽餘油用注射器採集,直接進樣,經色譜柱分離,氫焰離子化檢測器檢測,以保留時間定性,峯高或峯面積定量。
6.2 3.2 儀器
3.2.1 注射器,100ml、1ml。
色譜柱1(用於溶劑汽油):2m×4mm,依次裝28g 80~100目玻璃微球、3g 100~140目玻璃微球和2.5g四(2-氰乙氧基甲基)甲烷:202紅色擔體=25:100;
柱溫:110℃;
汽化室溫度:150℃;
檢測室溫度:150℃;
載氣(氮氣)流量:46ml/min。
色譜柱2(用於液化石油氣):2m×4mm,80~100目玻璃微球;
柱溫:70℃;
汽化室溫度:150℃;
檢測室溫度:150℃;
載氣(氮氣)流量:40ml/min。
色譜柱3(用於抽餘油):2m×4mm,FFAP:Chromosorb WAW =10:100;
柱溫:50℃;
汽化室溫度:150℃;
檢測室溫度:150℃;
載氣(氮氣)流量:25ml/min。
6.3 3.3 試劑
3.3.1 四(2-氰乙氧基甲基)甲烷和FFAP,色譜固定液。
3.3.2 202紅色擔體和Chromosorb WAW,色譜擔體,60~80目。
3.3.3 玻璃微球,80~100目和100~140目。
3.3.4 標準氣:用微量注射器準確抽取一定量的己烷(色譜純,用於溶劑汽油的測定)、戊烷(色譜純,用於液化石油氣的測定)或抽餘油(色譜純,20℃時,1μl己烷、戊烷和抽餘油分別爲0.6603mg、0.6253mg和約0.75mg),注入100ml注射器中,用清潔空氣稀釋至100ml,配成標準氣。臨用前配製。配抽餘油的注射器應預先在40℃恆溫箱加溫,配好後也置於恆溫箱內。
6.4 3.4 樣品的採集、運輸和保存
現場採樣按照GBZ 159執行。
3.4.1 樣品採集:在採樣點,用空氣樣品抽洗100ml注射器3次,然後抽取100ml空氣樣品,立即封閉注射器進氣口。
3.4.2 樣品空白:在樣品採集前,用氮氣或清潔空氣充滿收集器帶至現場,並隨樣品一起儲存和運輸。
6.5 3.5 分析步驟
3.5.1 樣品處理:將採過樣的注射器放在測定標準系列的實驗室中,垂直放置,供測定。若樣品中濃度超過測定範圍,用清潔空氣稀釋後測定,計算時乘以稀釋倍數。
3.5.2 標準曲線的繪製:在100ml注射器中,用清潔空氣稀釋標準氣成0.0、0.10、0.20、0.40、0.80、1.0μg/ml溶劑汽油、液化石油氣或抽餘油標準系列。參照儀器操作條件,將氣相色譜儀調節至最佳測定狀態,進樣1.0ml,分別測定各標準系列。每個濃度重複測定3次。以測得的峯高或峯面積均值對相應的溶劑汽油、液化石油氣或抽餘油含量(μg)繪製標準曲線。
3.5.3 樣品測定:用測定標準系列的操作條件測定樣品和樣品空白,測得峯高或峯面積值後,由標準曲線得溶劑汽油、液化石油氣或抽餘油的含量(μg)。
6.6 3.6 計算
3.6.1 按式(1)計算空氣中溶劑汽油、液化石油氣或抽餘油的濃度:
式中:
C——空氣中溶劑汽油、液化石油氣或抽餘油的濃度,mg/m3;
m——測得樣品氣中溶劑汽油、液化石油氣或抽餘油的含量(減去樣品空白),μg;
V——進樣體積,ml。
3.6.2 時間加權平均接觸濃度按GBZ 159規定計算。
6.7 3.7 說明
3.7.1 本法的最低檢出濃度:液化石油氣爲2.4mg/m3,溶劑汽油爲1.5mg/m3,抽餘油爲3mg/m3。測定範圍爲1.5~1000mg/m3。相對標準偏差爲1.2%~6.3%。
3.7.2 液化石油氣、溶劑汽油和抽餘油均爲烷烴和烯烴的混合物,在本法的色譜條件下,液化石油氣和溶劑汽油分別出一個色譜峯,其保留時間和響應值分別與戊烷和己烷相同。抽餘油以與庚烷的保留時間一致的峯計。因溶劑汽油種類不同,本法的色譜條件應根據測定種類而調節至最佳狀態。
7 4 溶劑汽油和非甲烷總烴的熱解吸-氣相色譜法
7.1 4.1 原理
空氣中的溶劑汽油和非甲烷總烴用活性炭管採集,熱解吸後進樣,經色譜柱分離,氫焰離子化檢測器檢測,以保留時間定性,峯高或峯面積定量。
7.2 4.2 儀器
4.2.2 空氣採樣器,流量0~500ml/min。
4.2.3 注射器,100ml,1ml。
4.2.4 熱解吸器。
儀器操作參考條件
色譜柱1(用於溶劑汽油):2m×4mm,依次裝28g 80~100目玻璃微球、3g 100~140目玻璃微球和2.5g四(2-氰乙氧基甲基)甲烷:202紅色擔體=25:100;
柱溫:110℃;
汽化室溫度:150℃;
檢測室溫度:150℃;
載氣(氮氣)流量:46ml/min。
色譜柱2(用於非甲烷總烴):2m×4mm,80~100目玻璃微球;
柱溫:110℃;
汽化室溫度:150℃;
檢測室溫度:160℃;
載氣(氮氣)流量:35ml/min。
7.3 4.3 試劑
4.3.1 四(2-氰乙氧基甲基)甲烷,色譜固定液。
4.3.2 202紅色擔體,色譜擔體,60~80目。
4.3.3 玻璃微球,80~100目和100~140目。
4.3.4 標準氣:用微量注射器準確抽取一定量的己烷(色譜純,20℃時,1μl己烷爲0.6603mg),注入100ml注射器中,用清潔空氣稀釋至100ml,配成標準氣。臨用前配製。
7.4 4.4 樣品的採集、運輸和保存
現場採樣按照GBZ 159執行。
4.4.1 短時間採樣:在採樣點,打開活性炭管兩端,以100ml/min流量採集15min空氣樣品。
4.4.2 長時間採樣:在採樣點,打開活性炭管兩端,以50ml/min流量採集2~8h空氣樣品。
4.4.3 個體採樣:在採樣點,打開活性炭管,佩戴在監測對象的前胸上部,進氣口向上,儘量接近呼吸帶,以50ml/min流量採集2~8h空氣樣品。
4.4.4 樣品空白:將活性炭管帶至採樣點,除不連接空氣採樣器採集空氣樣品外,其餘操作同樣品。
採樣後,封閉活性炭管兩端,置清潔的容器內運輸和保存。在室溫下樣品至少可保存7d,低溫下可延長保存時間。
7.5 4.5 分析步驟
4.5.1 樣品處理:將採過樣的活性炭管放人熱解吸器中,抽氣端與載氣連接,進氣端與100ml注射器連接;以氮氣作載氣,流量爲50ml/min,在230℃(用於溶劑汽油)或350℃(用於非甲烷總烴)下解吸至100ml。注射器垂直放置,供測定。若解吸氣中濃度超過測定範圍,用清潔空氣稀釋後測定,計算時乘以稀釋倍數。
4.5.2 標準曲線的繪製:用清潔空氣稀釋標準氣爲0.0、0.10、0.20、0.40、0.80、1.0μg/ml標準系列。參照儀器操作條件,將氣相色譜儀調節至最佳測定狀態,進樣1.0ml,分別測定各標準系列。每個濃度重複測定3次。以測得的峯高或峯面積均值對相應的溶劑汽油或非甲烷總烴的濃度(μg/ml)繪製標準曲線。
4.5.3 樣品測定:用測定標準系列的操作條件測定樣品和樣品空白解吸氣,測得峯高或峯面積值後,由標準曲線得溶劑汽油或非甲烷總烴的濃度(μg/ml)。
7.6 4.6 計算
式中:
Vo——標準採樣體積,L;
V——採樣體積,L;
t——採樣點的溫度,℃;
4.6.2 按式(3)計算空氣中溶劑汽油或非甲烷總烴的濃度:
式中:
c——測得解吸氣中溶劑汽油或非甲烷總烴濃度(減去樣品空白),μg/ml;
Vo——標準採樣體積,L;
4.6.3 時間加權平均接觸濃度按GBZ 159規定計算。
7.7 4.7 說明
4.7.1 本法的檢出限:溶劑汽油爲1.5×10-3μg/ml,非甲烷總烴爲3×10-4μg/ml;最低檢出濃度:溶劑汽油爲0.1mg/m3,非甲烷總烴爲0.02mg/m3(以採集1.5L空氣樣品計)。測定範圍爲3×10-4~1μg/ml,相對標準偏差爲4%左右。
4.7.2 本法的穿透容量:溶劑汽油爲14mg,非甲烷總烴爲13.5mg;解吸效率:溶劑汽油爲96.5%,非甲烷總烴爲99.7%。應將收集總烴解吸氣的注射器置40℃恆溫箱中保溫,以防止器壁吸附總烴。每批活性炭管必須測定其解吸效率。
4.7.3 樣品採集和測定方法:採集工作場所空氣中待測物濃度較高的樣品時,應串聯兩根熱解吸型固體吸附劑管進行樣品採集。實驗室分析時先進行前根固體吸附劑管測定,如果測定結果顯示未超出吸附劑的穿透容量時,後段可以不用解吸和測定;當測定結果顯示超出吸附劑的穿透容量時,再將後根吸附劑解吸並測定,測定結果計算時將前後根的結果相加後作相應處理。
8 5 石蠟煙的溶劑提取稱量法
8.1 5.1 原理
空氣中的石蠟煙用玻璃纖維濾紙採集,二硫化碳提取,將提取液揮發幹後,經稱量得石蠟煙的含量。
8.2 5.2 儀器
5.2.2 採樣夾,濾膜直徑40mm。
5.2.4 空氣採樣器,流量0~3L/min和0~30L/min。
5.2.5 具塞試管,10ml。
5.2.6 稱量瓶。
5.2.7 振盪提取器或超聲振盪器。
5.2.8 恆溫水浴。
5.2.9 分析天平,感度0.01mg。
8.3 5.3 試劑
5.3.1 二硫化碳,應不含有固體雜質。
8.4 5.4 樣品的採集、運輸和保存
現場採樣按照GBZ 159執行。
5.4.1 短時間採樣:在採樣點,將裝好玻璃纖維濾紙的採樣夾,以25L/min流量採集15min空氣樣品。
5.4.2 長時間採樣:在採樣點,將裝好玻璃纖維濾紙的小型塑料採樣夾,以2 L/min流量採集2~8h空氣樣品。
5.4.3 個體採樣:在採樣點,將裝好玻璃纖維濾紙的小型塑料採樣夾,佩戴在監測對象的前胸上部,進氣口向上,儘量接近呼吸帶,以2L/min流量採集2~8h空氣樣品。
5.4.4 樣品空白:將裝好玻璃纖維濾紙的採樣夾帶至採樣點,除不連接空氣採樣器採集空氣樣品外,其餘操作同樣品。
採樣後,將濾紙的接塵面朝裏對摺2次,置清潔的容器內運輸和保存。樣品在室溫下至少可保存7d。
8.5 5.5 分析步驟
5.5.1 樣品處理:將採過樣的濾紙放入具塞試管中,加入6ml二硫化碳,密塞,振盪洗脫10min。取3.0ml洗脫液,置於已恆重的稱量瓶中;在40℃恆溫水浴中或白然揮發幹。置於燥器內,供測定。
5.5.2 樣品測定:將乾燥器內放置30min以上的稱量瓶在分析天平上稱量,重複稱量直至恆重。
8.6 5.6 計算
5.6.1 按式(1)將採樣體積換算成標準狀況下的體積。
式中:
Vo——標準狀況下的採樣體積,L;
D——洗脫效率。
5.6.3 時間加權平均接觸濃度按GBZ 159規定計算。
8.7 5.7 說明
5.7.1 本法的檢出限爲0.01mg;最低檢出濃度爲0.05 mg/m3(以採集375L空氣樣品計)。相對標準偏差爲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