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進口藥材管理辦法(試行)相關的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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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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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口藥材管理辦法(試行)

《進口藥材管理辦法(試行)》於2005年10月21日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務會審議通過,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爲加強進口藥材監督管理,保證進口藥材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進口藥材申請與審批、登記備案、口岸檢驗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進口藥材申請與審批,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對境外生產擬在中國境內銷售使用的藥材進行技術審評和行政審查,並作出是否同意其進口的決定。進口藥材申請人,應當是中國境內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生產企業或者藥品經營企業。第三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藥材進口的審批,並對登記備案、口岸檢驗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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