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註解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爲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鼓勵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商業企業,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五》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五》,現就《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衛生部、商務部令11號)中有關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投資在廣東省境內設立門診部問題做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可以獨資形式設立門診部,門診部投資總額不作限制。
二、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與內地合資、合作設立的門診部投資總額不作限制,雙方投資比例不作限制。
三、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廣東省以獨資或合資、合作形式設立門診部的,由廣東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設置審批和執業登記。
四、申請人在獲得廣東省衛生部門設置許可後,向廣東省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廣東省商務主管部門審批。
五、本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