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169—2020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程序和要求

衛生標準 職業衛生 職業病診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放射性疾病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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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 B Z 1 6 9 — 2 0 2 0 zhí yè xìng fàng shè xìng jí bìng zhěn duàn chéng xù hé yāo qiú

2 英文參考

Diagnostic procedure and requirement for occupational radiation sickness

3 基本信息

ICS 13.100

C 6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GBZ 169—2020《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程序和要求》(Diagnostic procedure and requirement for occupational radiation sickness)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於2020年04月03日《關於發佈《職業性放射性皮膚疾病診斷》等7項衛生健康標準的通告》(國衛通〔2020〕4號)發佈,自2020年10月01日起實施,本標準代替 GBZ 169-2006,GBZ 156-2013。

4 發佈通知

關於發佈《職業性放射性皮膚疾病診斷》等7項衛生健康標準的通告

國衛通〔2020〕4號

現發佈《職業性放射性皮膚疾病診斷》等7項衛生健康標準,編號和名稱如下:

一、強制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 106—2020 職業性放射性皮膚疾病診斷(代替GBZ 106—2016、GBZ 219—2009、WS/T 475—2015)

GBZ 118—2020 油氣田測井放射防護要求(代替GBZ 118—2002、GBZ 142—2002)

GBZ 130—2020 放射診斷放射防護要求(代替GBZ 130—2013、GBZ 165—2012、GBZ 176—2006、GBZ 177—2006、GBZ/T 180—2006、GBZ/T 184—2006、GBZ 264—2015、部分代替GBZ 179—2006)

GBZ 169—2020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程序和要求(代替GBZ 169—2006、GBZ 156—2013)

二、強制性衛生行業標準

WS 674—2020 醫用電子直線加速器質量控制檢測規範(部分代替GBZ 126—2011)

三、推薦性衛生行業標準

WS/T 675—2020 氡及其子體個人劑量監測方法

WS/T 676—2020 建築材料氡射氣係數測量方法

上述標準自2020年10月1 日起施行,GBZ 106—2016、GBZ 219—2009、WS/T 475—2015、GBZ 118—2002、GBZ 142—2002、GBZ 130—2013、GBZ 165—2012、GBZ 176—2006、GBZ 177—2006、GBZ/T 180—2006、GBZ/T 184—2006、GBZ 264—2015、GBZ 169—2006、GBZ 156—2013,GBZ 179—2006被代替部分、GBZ 126—2011被代替部分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0年4月3日

5 前言

本標準的4.8.2、4.10和5.3爲推薦性條款,其餘爲強制性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BZ 169-2006《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程序和要求》和GBZ 156-2013《職業性放射性疾病報告格式與內容》。與GBZ 169-2006和GBZ 156-2013相比,除編輯性的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修改了範圍(見第1章,GBZ 156-2013的第1章和GBZ 169-2009的第1章);

——修改了規範性引用文件(見第2章,GBZ 156-2013的第2章和GBZ 169-2009的第2章);

——增加了術語和定義(見第3章);

——刪除了職業性放射性疾病報告的病種(見GBZ 156-2013的第3章);

——刪除了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機構(見GBZ 169-2006的3.1);

——刪除了從事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的執業醫師應具備的條件(見GBZ 169-2006的3.2);

——刪除了疾病診斷原則(見GBZ 169-2006的3.4);

——修改了診斷程序(見第4章,GBZ 169-2006的3.3);

——修改了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審覈及簽發(見4.9,GBZ 169-2006的第4章);

——增加了診斷程序文件(見4.10);

——修改了檔案管理(見第5章,GBZ 169-2006的3.5);

——增加了疾病報告(見第7章);

——修改了疾病報告時間和方式(見7.1,GBZ 156-2013的第4章);

——修改了疾病報告卡格式和填報說明(見7.2,GBZ 156-2013的第5章)。

本標準起草單位:四川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輻射防護與核安全醫學所、中國醫學科學院放射醫學研究所、蘇州大學第二附屬醫院、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河南省職業病防治研究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四川省腫瘤醫院、台山核電站。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何玲、孫全富、高藝瑩、劉強、劉玉龍、楊宇華、張釗、趙風玲、烏麗亞、王捷、張雅奇。

本標準代替GBZ 169-2006和GBZ 156-2013。

GBZ 156-2013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爲:

——GB/T 18200-2000;

——GBZ/T 156-2002。

6 標準正文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程序和要求

6.1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程序、要求和報告。

本標準適用於職業病診斷機構對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

6.2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T 16149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劑量估算規範

GB/T 17982 核事故應急情況下公衆受照劑量估算的模式和參數

GBZ 95 職業性放射性白內障的診斷

GBZ 96 內照射放射病診斷標準

GBZ 97 職業性放射性腫瘤判斷規範

GBZ 99 外照射亞急性放射病診斷標準

GBZ 100 外照射放射性骨損傷診斷

GBZ 101 放射性甲狀腺疾病診斷標準

GBZ 102 放衝複合傷診斷標準

GBZ 103 放燒複合傷診斷標準

GBZ 104 職業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診斷

GBZ 105 職業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診斷

GBZ 106 職業性放射性皮損傷診斷

GBZ 107 職業性放射性性腺疾病診斷

GBZ 108 急性鈾中毒診斷標準

GBZ 112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總則

GBZ 219 放射性皮膚癌診斷標準

GBZ/T 244 電離輻射所致皮膚劑量估算方法

GBZ/T 261 外照射輻射事故中受照人員器官劑量重建規範

GBZ/T 270 礦工氡子體個人累積暴露量估算規範

GBZ/T 301 電離輻射所致眼晶狀體劑量估算方法

6.3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 occupational radiation sickness

放射工作人員在職業活動中接受超劑量限值電離輻射照射而引起的疾病。

3.2

職業照射 occupational exposure

除了國家法規、標準所排除的照射以及按規定已予以豁免的實踐或源產生的照射以外,工作人員在其工作過程中所受到的所有照射。

3.3

放射工作人員 radiation worker

受聘用全日、兼職或臨時從事放射工作並已瞭解與職業放射防護有關的權利和任務的任何人員。

6.4 4 診斷程序

6.4.1 4.1 接診

職業病診斷機構應履行職業病診斷告知義務,告知放射工作人員(簡稱“就診者”)職業性放射性

疾病診斷工作流程,發放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就診指南。

6.4.2 4.2 登記表填寫

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發放並協助就診者填寫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登記表。

6.4.3 4.3 材料收集

職業病診斷機構應收集就診者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登記表及表中要求的相關診斷材料。

6.4.4 4.4 材料審覈

4.4.1 職業病診斷機構應對就診者提供的診斷材料進行初步審覈,對不符合要求的就診者退回其所提交的就診材料,告知再次就診需要補充的材料;對符合要求的就診者發出接診通知書,並將接診材料轉交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醫師

4.4.2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醫師對轉交的診斷材料進行技術審查。對材料審查不齊全的就診者,應提出補充材料的清單和/或開展放射性疾病危害因素現場檢測和調查的建議書;對材料齊全的就診者,應完成診斷。

6.4.5 4.5 補充材料調查和檢測

4.5.1 職業病診斷機構應按照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醫師提供的補充材料清單,根據國家法規要求發函至就診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或/和所屬地的監督管理部門要求協助完成補充材料。

4.5.2 職業病診斷機構對收回的公函和/或現場調查報告,應在完成材料審覈整理後將其移交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醫師

6.4.6 4.6 臨牀和實驗室檢查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醫師依據就診者所患疾病進行相關臨牀檢查和實驗室檢查

6.4.7 4.7 劑量估算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醫師組織專業人員依據審查、檢測和調查後的材料估算就診者個人受照劑量,估算方法應參照GB/T 16149、GB/T 17982、GBZ 97、GBZ/T 244、GBZ/T 261、GBZ/T 270、GBZ/T 301。

6.4.8 4.8 診斷

4.8.1 依據放射性疾病診斷標準(GBZ 95、GBZ 96、GBZ 97、GBZ 99、GBZ 100、GBZ 101、GBZ 102、GBZ 103、GBZ 104、GBZ 105、GBZ 106、GBZ 107、GBZ 108、GBZ 112、GBZ 219),及就診者的職業受照史、受照劑量、臨牀表現、輔助檢查綜合分析,排除其他疾病,作出診斷。

4.8.2 對病情複雜的就診者,可組織專家會診作出診斷:

a) 根據診斷需要,可邀請從事放射防護、物理劑量估算生物劑量估算和其他相關專業專家參與會診討論;

b) 對診斷結論有意見分歧的,可根據半數以上診斷醫師的一致意見形成診斷結論,對不同意見如實記錄。參加會診的職業病診斷醫師不得棄權;

c) 診斷過程如實記載在職業性放射性疾病會診討論記錄表,其表有參加會診討論的全體人員簽名。

4.8.3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醫師應對診斷結論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並交職業病診斷機構審覈。

6.4.9 4.9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審覈及簽發

4.9.1 職業病診斷機構應完成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的審覈。

4.9.2 職業病診斷機構對不同意簽發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將其交回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醫師,診斷醫師應完成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修改和/或再討論,並移交職業病機構再次審覈;對同意簽發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統一編號、加蓋職業病診斷機構公章併發出,記錄送達方式,保存送達憑證。

6.4.10 4.10 診斷程序文件

4.10.1 診斷程序示例。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就診指南、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工作流程、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登記表、職業性放射性疾病會診討論記錄表格式和要求參見附錄 A 的 A.1~A.4。

4.10.2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的格式及要求參見附錄 B。

6.5 5 檔案管理

5.1 職業病診斷機構應建立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檔案管理制度。

5.2 職業病診斷機構應永久保存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檔案。

5.3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檔案內容要求參見附錄 A 的 A.5。

6.6 6 保密要求

職業病診斷機構和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成員應對涉及就診者的個人隱私、用人單位的商業和技術祕密以及診斷討論內容保密。

6.7 7 疾病報告

6.7.1 7.1 報告時間和方式

職業病診斷機構在作出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後的15個工作日內,應通過網絡直報或文件方式分別向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6.7.2 7.2 報告卡格式和填報說明

衛生行政部門的職業性放射性疾病報告卡的格式和填報說明見附錄C。

7 附錄A(資料性附錄)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相關文件

7.1 A.1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就診指南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就診指南見圖A.1。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就診指南

一、請認真閱讀本指南,瞭解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的程序、要求和就診者責任。

二、請填寫《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登記表》。

三、請提交以下與職業病診斷有關證據材料(一式兩份,以便對方就診者覈對):

(一)證明健康受到放射損傷的證據材料。例如:放射工作人員健康體檢結果、病歷、醫學檢驗檢查結果、疾病診斷證明書等醫學文書。

(二)證明勞動關係證據材料。例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仲裁裁決書或法院判決書、工作證、用人單位證明等可以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材料。

(三)需要診斷的就診者的身份證複印件。委託代理人代爲辦理的,應同時提交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

(四)就診者持有的其他有關證據材料:

1.既往史(有無血液系統免疫系統內分泌系統五官皮膚等疾病);

2.職業史(包括非放射工作史、放射工作職業史異常照射史);

3.放射性和非放射性工作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材料(包括在崗時間、工種、崗位、危害因素名稱、射線種類、射線裝置名稱和型號、放射源名稱和活度、出廠時間、工作量、工作場所防護和個體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等);

4.歷年放射性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異常照射情況記錄;

5.就診者和用人單位雙方認可的放射工作量;

6.歷年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放射性和非放射性)和相關疾病醫療記錄;

7.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包括放射性和非放射性);

8.其他有助於明確診斷的材料。

四、用人單位對就診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衛生資料承擔主要舉證責任;就診者對本人健康損害承擔主要舉證責任。承擔主要舉證責任的就診者故意隱瞞或不能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材料,將承擔舉證不力後果。

五、就診者對提供材料的客觀性、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六、就診者在《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登記表》中填寫的電話及地址是診斷過程中聯繫及寄送文書的途徑,如有變更,請及時通知我辦;如因相關信息登記錯誤導致不能聯繫或送達的,後果自負。

七、就診者沒有證明勞動關係證據材料,或者對勞動關係、工種、工作崗位或在崗時間有爭議的,請依法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八、就診者提交的材料請用 A4 紙進行書寫和複印。提供材料爲複印件的,應註明與原件相符,原件保存者爲個人的應當簽名並捺印指模;原件保存者爲單位的應加蓋單位公章。就診者提交的所有材料一概不予退回,如有需要,請先自行復印。

九、本單位職業病診斷窗口工作時間:xx-xx 諮詢電話: xx 傳真號碼:xx 聯繫地址:xx; 郵政編碼:xx。

圖A.1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就診指南

7.2 A.2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工作流程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工作流程見圖A.2。

圖.png

圖A.2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工作流程圖

7.3 A.3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登記表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登記表見圖A.3。

表.png

圖A.3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登記表

7.4 A.4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會診討論記錄表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會診討論記錄表見圖A.4。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會診討論記錄表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會診討論記錄表

圖A.4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會診討論記錄表

7.5 A.5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檔案內容要求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檔案內容要求包括:

a) 用人單位、就診者和相關部門提交的所有材料;

b)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登記表”;

c)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會診討論記錄表”;

d)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e) 醫學檢查和住院觀察治療等臨牀資料;

f) 劑量估算病因概率估算過程記錄和結果;

g) 歷次的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資料;

h) 相關處理意見文書;

i) 有關流程記錄、審覈表格、送達回執等;

j) 其他相關材料。

8 附錄B(資料性附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格式和要求

8.1 B.1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格式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格式見圖B.1。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格式

圖B.1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格式

8.2 B.2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要求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要求包括:

a)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內容應包括就診者與用人單位的基本信息、診斷結論、診斷時間;

b) 診斷結論應寫明就診者是否患有職業性放射性疾病,患有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應載明職業性

放射性疾病的名稱、程度(期別)、處理意見,並註明複查期限;

c)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由參加診斷的執業醫師共同簽署,並由職業病診斷機構審覈蓋章;

d)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一式三份,就診者和用人單位各執一份,職業病診斷機構存檔一份。

9 附錄C(規範性附錄)職業性放射性疾病報告卡格式和填報說明

9.1 C.1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報告卡格式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報告卡格式見圖C.1。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報告卡

圖C.1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報告卡格式

9.2 C.2 正確填報職業性放射性疾病報告表的說明

正確填報職業性放射性疾病報告表的說明見圖C.2。

正確填寫職業性放射性疾病報告表的說明

一、編號 系統自動生成。

二、職業類別 按照以下放射工種的分類及代碼

1.核燃料循環:鈾礦開採(1A)、鈾礦加工(1B)、鈾富集和轉化(1C)、核燃料製造(1D)、反應堆運行(1E)、核燃料後處理(1F)、核燃料循環系統

的研究開發(1G)、退役及廢物管理(1H);

2.醫學應用:診斷放射學(2A)[X 射線診斷、X-CT、乳腺攝影]、牙科放射學(2B)、核醫學(2C)[診斷、治療]、放射治療(2D)[籽粒植入、遠距治

療、近距治療]、介入放射學(2E)、其他應用(2F);(方括號中爲三級分類);

3.工業應用:工業輻照(3A)、工業探傷(3B)、發光塗料(3C)、放射性同位素生產(3D)、測井(3E)、加速器運行(3F)、其他應用(3G);

4.天然源:民用航空(4A)、煤礦開採(4B)、其他礦藏開採(4C)、石油和天然氣工業(4D)、礦物和礦石處理(4E)、其他(4F);

5.國防活動:核艦艇及支持設備(5A)、其他防衛活動(5B)。

6.其他:教育(6A)、獸醫學(6B)、其他(6C);

三、放射工齡 從開始從事放射工作到目前的累計年數。期間從事過非放射工作的年數,則應扣除。

四、行業 以用人單位所屬主管行業爲準。按 GB/T4754 填寫行業編碼

五、經濟類型 被診斷爲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病人所在單位的經濟成分。按《關於統計上劃分經濟成分的規定》《關於劃分企業登記註冊類型的

規定》填寫類型編碼

六、企業規模 按《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填寫。

七、受照原因 造成患者接受職業性照射原因分類如下:

1.事故照射:1)責任事故:違反操作規程(1A)、安全觀念薄弱(1B)、缺乏知識(1C)、操作失誤(1D)、管理不善(1E)、領導失誤(1F);2)技術

事故:設計不合理(2A)、設備意外故障(2B)、監測系統缺乏(2C;3) 其他事故自然原因(3A)、原因不明(3B)。

2.應急照射

3.其他

4.不詳

八、受照劑量率 指患者所接受照射的劑量率。對慢性照射,應填寫平均年劑量率和最大劑量率。

九、診斷依據標準 見本標準第 2 章。

十、診斷醫師 參與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的醫師姓名。

十一、劑量測量或估算方法 確定患者受照劑量和受照劑量率所採用的測量或估算方法劃分如下:

1.物理劑量方法:1) 依據個人劑量監測檔案;2)內照射活體測量估算;3)內照射離體測量估算;4)皮膚污染劑量估算;5)根據場所監測

估算;6)模擬劑量估算方法;7)工作負荷劑量估算;8)電子自旋共振(ESR);9)其他。

2.生物劑量方法:1)雙着絲粒檢測方法;2)微核檢測方法;3)穩定染色體畸變方法(PCC);4)其他。

3.依據臨牀表現估算。

圖C.2 正確填寫職業性放射性疾病報告的說明

10 參考文獻

[1] 國家統計局.關於統計上劃分經濟成分的規定:國統字[1998]204號[A/OL].(1998-09-02)[2019-05-11].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200610/t20061018_8656.htm

[2] 國家統計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劃分企業登記註冊類型的規定:國統字[2011]86號[A/OL].(2011-09-30)[2019-05-11].http://www.samr.gov.cn/djzcj/zcfg/gz/199808/t19980828_281795.html

[3] 國家衛生計生委.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91號[A/OL].(2013-02-19)[2019-05-11].http://www.nhc.gov.cn/zhjcj/s5853/201302/bf47dbb58efb4d2585f351e8df03cc63.html

[4] 國家衛生計生委等四部門.關於印發《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的通知:國衛疾控發[2013]48號[A/OL].(2013-12-23)[2019-05-11].http://www.nhc.gov.cn/zyjks/zcwj2/201312/209cfccc706943c59d5bc8f258ea441d.html

[5] GB 32100-2015 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

[6] GB/T 4754-2017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7] GBZ 128-2016 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規範

[8] GBZ/T 267-2015 職業病診斷文書書寫規範

12 解讀

隨着科技發展,核與輻射技術廣泛應用,輻射損傷時有發生皮膚作爲外界損傷作用人體的第一道保護屏障,往往最先表現放射損傷的種種症狀。本標準主要適用於職業人羣放射性皮膚疾病的診斷和處理,對保障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有重要意義。爲便於實際工作使用,此次修訂將GBZ 106—2016《職業性放射性皮損傷診斷》、GBZ 219—2009《放射性皮膚癌診斷標準》和WS/T 475—2015《放射性皮膚疾病護理規範》3項標準進行了整合

12.1 一、放射性皮膚疾病的吸收劑量

依據國際出版物和有關資料中對於皮膚紅斑、暫時性脫髮、皮膚破潰、晚期皮膚萎縮相關症狀發生時間和劑量閾值的研究,同時結合我國實踐經驗,將分次照射劑量閾值定爲:在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中,一次照射或等效一次照射皮膚劑量≥3 Gy。而在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中,累積吸收劑量(或分割照射劑量)大於15 Gy或由急性損傷遷延而來的劑量大於5 Gy。需要說明的是弱貫穿輻射,由於射線能量皮膚組織淺表即行衰減,更容易對皮膚造成損傷,局部皮膚吸收2Gy就可以引起暫時性脫毛,毛囊丘疹損傷性改變。故在本標準中對於弱貫穿輻射造成皮膚放射性損傷劑量閾值進行了特殊說明。

12.2 二、放射性皮膚疾病的臨牀表現

皮膚受照後可能出現數次紅斑。早期短暫性紅斑出現在受照數小時內,1-2天減退。受照大約10d後開始出現二次紅斑反應。受照後3-5周內出現表皮再生不良。受照後約4-6周再出現的脫皮即爲典型的溼性脫皮。受照約8-10周後,也可能會出現晚期紅斑。

12.3 三、放射性皮膚疾病的診斷

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早期反應除了充血水腫以外,在大劑量照射後,會產生急性表皮壞死,其原因爲表皮基底層有絲分裂後的細胞直接發生分裂間期死亡。這種效應穿透力更強的射線導致的典型溼性脫皮的肉眼外觀類似,但是發生更早(約在照射後10d內),持續時間很短。

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受照數年後皮膚及其附件出現慢性病變。I度表現爲皮膚色素沉着或脫失、粗糙,指甲灰暗或縱嵴色條甲;II度表現爲皮膚角化過度,皸裂萎縮變薄,毛細血管擴張,指甲增厚變形;III度表現爲壞死潰瘍,角質突起,指端角化融合,肌腱攣縮,關節變形功能障礙。

放射性皮膚癌:在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的基礎之上,多伴有難癒合性潰瘍。局部皮膚表現爲結構層次修復機制的紊亂。病變組織的病理活檢爲診斷的“金標準”。

12.4 四、放射性皮膚疾病處理原則

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需要儘快治療,包括全身生命維持治療和局部保守治療,必要時需要手術修復治療。對於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不同的分度將採取不同的治療方案,其主要目標是爲求“閉合創面、修復功能、防止癌變”。放射性皮膚癌一經病理證實,需要明確全身轉移情況,進行臨牀和TNM分期。予以全身及局部手術切除乃至免疫等全面綜合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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