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信息
ICS 13.100
CCS C 5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GBZ 117—2022《工業探傷放射防護標準》(Standard for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in industrial radiography)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2022年10月13日《關於發佈〈工業探傷放射防護標準〉等3項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通告》(國衛通〔2022〕10 號)發佈,該標準代替 GBZ 117—2015,GBZ 132—2008,GBZ 175—2006,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GBZ 117—2015、GBZ 132—2008、GBZ 175—2006同時廢止。
4 發佈通知
關於發佈《工業探傷放射防護標準》等3項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通告
國衛通〔2022〕10 號
現發佈《工業探傷放射防護標準》等3項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編號和名稱如下:
一、強制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 117—2022 工業探傷放射防護標準(代替GBZ 117—2015、GBZ 132—2008、GBZ 175—2006)
二、推薦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T 164—2022 核動力廠操縱人員健康標準(代替GBZ/T164—2004)
上述標準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GBZ 117—2015、GBZ 132—2008、GBZ 175—2006、GBZ/T164—2004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2年10月13日
5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代替 GBZ 117—2015《工業X射線探傷放射防護要求》、GBZ 132—2008《工業γ射線探傷放射防護標準》、GBZ 175—2006《γ 射線工業 CT 放射衛生防護標準》。與GBZ 117—2015、GBZ 132—2008和GBZ 175—2006相比,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a) 更改了探傷機放射防護性能的要求(見第 5 章,GBZ 117—2015 的 3.1.1、3.1.2、3.1.3、3.1.4,GBZ 132—2008 版的 4.1~4.8);
b) 增加了“使用單位放射防護要求”(見第 4 章);
c) 更改了控制區距離的估算(見附錄 A,GBZ 132—2008 的附錄 C);
d) 將放射防護要求場所相關的空氣比釋動能率更改爲周圍劑量當量率(見表 1、表 2、6.1.3、6.1.4、7.2.2、7.2.8、7.5.2.4、8.4.2,GBZ 117—2015 的表 1,GBZ132—2008 的表 1、6.1、7.3.1、7.3.6、7.5.5、8.2.2 c));
e) 刪除了γ探傷機性能驗收檢測的內容(見 GBZ 132—2008 的 11.2);
f) 刪除了管道爬行探傷裝置、γ探傷機快門形式的示意圖(見 GBZ 132—2008 的附錄 A、附錄 B )。
本標準由國家衛生健康標準委員會放射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負責技術審查和技術諮詢,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協調性和格式審查,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職業健康司負責業務管理、法規司負責統籌管理。
本標準起草單位:山東省醫學科學院放射醫學研究所、國家衛生健康委職業安全衛生研究中心、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北京市職業病防治研究院、北京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鄧大平、李海亮、張震、鄒劍明、劉瀾濤、馮澤臣。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爲:
——GBZ 117:
1996 年首次發佈爲 GB 16357—1996;
2002 年第一次修訂,轉化爲 GBZ 117—2002;
2006 年第二次修訂時,併入了 GBZ/T 150—2002《工業 X 射線探傷衛生防護監測規範》(GBZ/T150—2002 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爲:GB/T17150—1997);
2015 年第三次修訂;
——GBZ 132:
2001 年首次發佈爲 GB 18465 布爲布情況;
2002 年第一次修訂,轉化爲 GBZ 132—2002;
2008 年第二次修訂;
——GBZ 175,2006年首次發佈。
6 標準正文
工業探傷放射防護標準
6.1 1 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使用600 kV及以下的X射線探傷機和γ射線探傷機進行的探傷工作(包括固定式探傷和移動式探傷),工業CT探傷和非探傷目的同輻射源範圍的無損檢測參考使用。
本標準不適用於加速器和中子探傷機進行的工業探傷工作。
6.2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範性引用而構成本標準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於本標準;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標準。
GB 11806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程
GB/T 14058γ射線探傷機
GB 18871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GB/T 26837 無損檢測儀器 固定式和移動式工業X射線探傷機
GBZ 98 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及監護規範
GBZ 128 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規範
GBZ/T 250 工業X射線探傷室輻射屏蔽規範
GA 1002 劇毒化學品、放射源存放場所治安防範要求
6.3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工業探傷 industry radiography
3.2
X 射線探傷機 X-ray radiography facilities
對物體內部結構進行 X 射線攝影或斷層檢查的設備總稱,包括 X 射線管頭組裝體、控制箱及連接電纜。
注:X射線探傷機按照X射線發射的方向和窗口範圍可分爲定向式和周向式,按安裝形式可分爲固定式和移動式。
3.3
γ 射線探傷機 γ-ray radiography facilities
使用密封放射源發射的γ射線用於發現物體內部缺陷的設備,包括一個源容器及其附件。
注:按照源容器的可移動性可分爲:
——便攜式γ探傷機(P類),源容器便於人工搬運且質量不超過 50 kg;
——移動式γ探傷機(M類),源容器藉助適當的工具能容易移動;
——固定式γ探傷機(F類),源容器是固定安裝的或只能在某一特定區域內有限制地移動。
3.4
固定式探傷 stationary defect detecting
在探傷室內使用固定安裝或可有限移動的探傷機產生的射線對物體進行照射成像,以檢查其內部缺陷的方法。
3.5
移動式探傷 mobile defect detecting
在探傷室以外的生產車間、工地或安裝現場等場地使用移動式探傷機產生的射線對物體進行照射成像,以檢查其內部缺陷的方法。
3.6
換源器 source changer
用於更換γ射線探傷源組件的屏蔽容器。通常具有兩個貯源孔,舊源從換源器的一個源孔被推進,新源從另一個源孔中被移出。
3.7
管道爬行器 pipe crawler
一種在管道內安裝的移動式管道探傷裝置,探傷裝置機架安裝在管道內,源在動力驅動下隨同機架在管道內平移(前進或後退),對管道焊縫進行射線探傷。利用一個控制源控制探傷設備的前進方向與位置。
3.8
控制源 control source
3.9
使用單位 operating organization
利用工業探傷裝置進行工業探傷的營運單位。
6.4 4 使用單位放射防護要求
4.1 開展工業探傷工作的使用單位對放射防護安全應負主體責任。
4.2 應建立放射防護管理組織,明確放射防護管理人員及其職責,建立和實施放射防護管理制度和措施。
4.3 應對從事探傷工作的人員按 GBZ 128 的要求進行個人劑量監測,按 GBZ 98 的要求進行職業健康監護。
4.4 探傷工作人員正式工作前應取得符合 GB/T 9445 要求的無損探傷人員資格。
6.5 5 探傷機的放射防護要求
6.5.1 5.1 X 射線探傷機
5.1.1 X 射線探傷機在額定工作條件下,距 X 射線管焦點 100 cm 處的漏射線所致周圍劑量當量率應符合表 1 的要求,在隨機文件中應有這些指標的說明。其他放射防護性能應符合 GB/T 26837 的要求。
5.1.2 工作前檢查項目應包括:
a) 探傷機外觀是否完好;
b) 電纜是否有斷裂、扭曲以及破損;
c) 液體制冷設備是否有滲漏;
d) 安全聯鎖是否正常工作;
e) 報警設備和警示燈是否正常運行;
f) 螺栓等連接件是否連接良好;
g) 機房內安裝的固定輻射檢測儀是否正常。
5.1.3 X 射線探傷機的維護應符合下列要求:
a) 使用單位應對探傷機的設備維護負責,每年至少維護一次。設備維護應由受過專業培訓的工作人員或設備製造商進行;
c) 當設備有故障或損壞需更換零部件時,應保證所更換的零部件爲合格產品;
d) 應做好設備維護記錄。
6.5.2 5.2 γ射線探傷機
6.5.2.1 5.2.1 源容器及其傳輸導管
5.2.1.1 當源容器裝載最大活度值的密封源並處於鎖定狀態且裝配好保護蓋(若有)時,源容器外表面一定距離處的周圍劑量當量率應不超過表 2 規定的控制值,隨機文件中應有該指標的說明。其他放射防護性能應符合 GB/T 14058 的要求。
5.2.1.2 工作前檢查項目主要包括:
d) 檢查控制軟軸末端是否有磨損、損壞(磨損標準由廠家提供),與控制導管是否有效連接;
e) 安全聯鎖是否工作正常;
f) 報警設備和警示燈運行是否正常;
g) 檢查源容器和源傳輸導管是否連接牢固;
j) 測量源容器表面一定距離處的周圍劑量當量率是否符合 5.2.1.1 的要求,並確認放射源處於屏蔽狀態。
6.5.2.2 5.2.2 γ射線探傷機的維護
5.2.2.1 應定期對γ射線探傷機中涉及放射防護的部件進行檢查維護,發現問題及時維修。維修γ射線探傷機時,應由廠家專業人員將放射源倒入換源器後進行。使用單位人員不應單獨對探傷機進行維修。
5.2.2.2 應經常對γ射線探傷機的控制組件包括搖柄、源傳輸導管進行潤滑擦洗,齒輪應經常添加潤滑劑,並對源傳輸導管接頭進行擦洗,避免灰塵和砂粒。
6.5.2.3 5.2.3 放射源的貯存和領用
5.2.3.1 使用單位應設立專用的放射源(或帶源的探傷機)的貯存庫。
5.2.3.2 移動式探傷工作間歇臨時貯存含源容器或放射源、控制源,應在專用的貯存設施內貯存。現場存儲設施包括可上鎖的房間、專用存儲箱或存儲坑等。應具有與使用單位主要基地的存儲設施相同級別的防護。臨時貯存完畢,應進行巡測,確保存儲安全。
5.2.3.3 放射源貯存設施應達到如下要求:
a) 嚴格控制對周圍人員的照射、防止放射源被盜或損壞,並能防止非授權人員採取任何損傷自己或公衆的行動,貯存設施門口應設置電離輻射警告標誌;
b) 應能在常規環境條件下使用,結構上防火,遠離腐蝕性和爆炸性等危險因素;
c) 在公衆能接近的距外表面最近處,其屏蔽應能使該處周圍劑量當量率小於 2.5 μSv/h 或者審管部門批准的控制水平;
d) 貯存設施的門應保持在鎖緊狀態,實行雙人雙鎖管理;
e) 定期檢查物品清單,確認探傷源、源容器和控制源的存放地點。
5.2.3.4 放射源的儲存應符合 GA 1002 的相關要求。
5.2.3.5 使用單位應制定放射源領用及交還制度,建立領用臺帳,明確放射源的流向,並有專人負責。
5.2.3.6 領用、交還含放射源的源容器時,應對離源容器外表面一定距離處的周圍劑量當量率進行測量,確認放射源在源容器內。含放射源的源容器應按規定位置存放,領用和交還都應有詳細的登記。
6.5.2.4 5.2.4 放射源的運輸和移動
5.2.4.1 放射源的貨運運輸要求按 GB 11806 的規定執行,應滿足 A 類與 B 類運輸貨包要求。在運輸過程中,源窗應處於關閉狀態,並有專門的鎖定裝置。
5.2.4.2 含源裝置應置於儲存設施內運輸,只有在合適的源容器內正確鎖緊並取出鑰匙後方能移動。
5.2.4.3 在不涉及公用道路的廠區內移動時,應使用小型車輛或手推車,使含源裝置處於人員監視之下。
6.5.2.5 5.2.5 廢舊放射源的處理
使用單位應與生產銷售單位簽訂廢舊放射源返回協議,當放射源需報廢時,應按照協議規定將廢舊放射源返回生產單位或原出口方。放射源的購買及報廢手續應遵照相應審管部門的具體規定,相關文件記錄應歸檔保存。
6.6 6 固定式探傷的放射防護要求
6.6.1 6.1 探傷室放射防護要求
6.1.1 探傷室的設置應充分注意周圍的輻射安全,操作室應避開有用線束照射的方向並應與探傷室分開。探傷室的屏蔽牆厚度應充分考慮源項大小、直射、散射、屏蔽物材料和結構等各種因素。無迷路探傷室門的防護性能應不小於同側牆的防護性能。X 射線探傷室的屏蔽計算方法參見 GBZ/T 250。
6.1.2 應對探傷工作場所實行分區管理,分區管理應符合 GB 18871 的要求。
6.1.3 探傷室牆體和門的輻射屏蔽應同時滿足:
a) 關注點的周圍劑量當量參考控制水平,對放射工作場所,其值應不大於 100μSv/周,對公衆場所,其值應不大於 5μSv/周;
b) 屏蔽體外 30cm 處周圍劑量當量率參考控制水平應不大於 2.5μSv/h。
6.1.4 探傷室頂的輻射屏蔽應滿足:
a) 探傷室上方已建、擬建建築物或探傷室旁鄰近建築物在自輻射源點到探傷室頂內表面邊緣所張立體角區域內時,探傷室頂的輻射屏蔽要求同 6.1.3;
b) 對沒有人員到達的探傷室頂,探傷室頂外表面 30cm 處的周圍劑量當量率參考控制水平通常可取 100μSv/h。
6.1.5 探傷室應設置門-機聯鎖裝置,應在門(包括人員進出門和探傷工件進出門)關閉後才能進行探傷作業。門-機聯鎖裝置的設置應方便探傷室內部的人員在緊急情況下離開探傷室。在探傷過程中,防護門被意外打開時,應能立刻停止出束或回源。探傷室內有多臺探傷裝置時,每臺裝置均應與防護門聯鎖。
6.1.6 探傷室門口和內部應同時設有顯示“預備”和“照射”狀態的指示燈和聲音提示裝置,並與探傷機聯鎖。“預備”信號應持續足夠長的時間,以確保探傷室內人員安全離開。“預備”信號和“照射”信號應有明顯的區別,並且應與該工作場所內使用的其他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在醒目的位置處應有對“照射”和“預備”信號意義的說明。
6.1.7 探傷室內和探傷室出入口應安裝監視裝置,在控制室的操作檯應有專用的監視器,可監視探傷室內人員的活動和探傷設備的運行情況。
6.1.8 探傷室防護門上應有符合 GB 18871 要求的電離輻射警告標誌和中文警示說明。
6.1.9 探傷室內應安裝緊急停機按鈕或拉繩,確保出現緊急事故時,能立即停止照射。按鈕或拉繩的安裝,應使人員處在探傷室內任何位置時都不需要穿過主射線束就能夠使用。按鈕或拉繩應帶有標籤,標明使用方法。
6.1.10 探傷室應設置機械通風裝置,排風管道外口避免朝向人員活動密集區。每小時有效通風換氣次數應不小於 3 次。
6.1.11 探傷室應配置固定式場所輻射探測報警裝置。
6.6.2 6.2 探傷室探傷操作的放射防護要求
6.2.1 對正常使用的探傷室應檢查探傷室防護門-機聯鎖裝置、照射信號指示燈等防護安全措施。
6.2.2 探傷工作人員在進入探傷室時,除佩戴常規個人劑量計外,還應攜帶個人劑量報警儀和便攜式X-γ劑量率儀。當劑量率達到設定的報警閾值報警時,探傷工作人員應立即退出探傷室,同時防止其他人進入探傷室,並立即向輻射防護負責人報告。
6.2.3 應定期測量探傷室外周圍區域的劑量率水平,包括操作者工作位置和周圍毗鄰區域人員居留處。測量值應與參考控制水平相比較。當測量值高於參考控制水平時,應終止探傷工作並向輻射防護負責人報告。
6.2.4 交接班或當班使用便攜式 X-γ劑量率儀前,應檢查是否能正常工作。如發現便攜式 X-γ劑量率儀不能正常工作,則不應開始探傷工作。
6.2.5 探傷工作人員應正確使用配備的輻射防護裝置,如準直器和附加屏蔽,把潛在的輻射降到最低。
6.2.6 在每一次照射前,操作人員都應該確認探傷室內部沒有人員駐留並關閉防護門。只有在防護門關閉、所有防護與安全裝置系統都啓動並正常運行的情況下,才能開始探傷工作。
6.2.7 開展探傷室設計時未預計到的工作,如工件過大等特殊原因必須開門探傷的,應遵循本標準第7.1 條~第 7.4 條的要求。
6.6.3 6.3 探傷設施的退役
當工業探傷設施不再使用,應實施退役程序。包括以下內容:
a) 有使用價值的γ放射源可在獲得監管機構批准後轉移到另一個已獲使用許可的機構,或者按照本標準第 5.2.5 條中廢舊放射源的處理要求執行。
b) 摻入貧鈾的屏蔽裝置應與γ射線源一樣對待。
c) X 射線發生器應處置至無法使用,或經監管機構批准後,轉移給其他已獲許可機構。
d) 包含低活度γ射線源的管道爬行器,應按照相關要求執行。
e) 當所有輻射源從現場移走後,使用單位按監管機構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f) 清除所有電離輻射警告標誌和安全告知。
g) 對退役場所及相關物品進行全面的輻射監測,以確認現場沒有留下放射源,並確認污染狀況。
6.7 7 移動式探傷的放射防護要求
6.7.1 7.1 作業前準備
7.1.1 在實施移動式探傷工作之前,使用單位應對工作環境進行全面評估,以保證實現安全操作。評估內容至少應包括工作地點的選擇、接觸的工人與附近的公衆、天氣條件、探傷時間、是否高空作業、作業空間等。應考慮移動式探傷對工作場所內其他的輻射探測系統帶來的影響(如煙霧報警器等)。
7.1.2 使用單位應確保開展移動式探傷工作的每臺探傷機至少應配備兩名專職工作人員。
7.1.3 移動式探傷工作如在委託單位的工作場地實施準備和規劃,使用單位應與委託單位協商適當的探傷地點和探傷時間、現場的通告、警告標識和報警信號等,避免造成混淆。委託單位應給予探傷作業人員充足的時間以確保探傷工作的安全開展和所需安全措施的實施。
6.7.2 7.2 分區設置
7.2.1 探傷作業時,應對工作場所實行分區管理,將工作場所劃分爲控制區和監督區。並在相應的邊界設置警示標識。現場射線探傷工作應在指定爲控制區的區域內進行。
7.2.2 一般應將作業場所中周圍劑量當量率大於 15μSv/h 的區域劃爲控制區。
a) 對於 X 射線探傷,如果每週實際開機時間高於 7 h,控制區邊界周圍劑量當量率應按公式(1)計算:
........................................ (1)
式中:
——控制區邊界周圍劑量當量率,單位爲微希沃特每小時(μSv/h);
100 ——5mSv 平均分配到每年 50 工作周的數值,即 100μSv/周;
——每週實際開機時間,單位爲小時(h)。
b) 對於γ射線探傷,控制區距離的估算方法參見本標準附錄 A。
7.2.3 控制區邊界上合適的位置應設置電離輻射警告標誌並懸掛清晰可見的“禁止進入射線工作區”警告牌,探傷作業人員應在控制區邊界外操作,否則應採取專門的防護措施。
7.2.4 控制區的邊界儘可能設定實體屏障,包括利用現有結構(如牆體)、臨時屏障或臨時拉起警戒線(繩)等。
7.2.5 移動式探傷作業工作過程中,控制區內不應同時進行其他工作。爲了使控制區的範圍儘量小,應使用合適的準直器並充分考慮探傷機和被檢物體的距離、照射方向、時間和現場屏蔽等條件。視情況採用局部屏蔽措施。
7.2.6 每一個探傷作業班組應至少配備一臺便攜式 X-γ劑量率儀,並定期對其開展檢定/校準工作。應配備能在現場環境條件下可聽見、看見或產生震動信號的個人劑量報警儀。
7.2.7 探傷作業期間還應對控制區邊界上代表點的劑量率進行檢測,尤其是探傷的位置在此方向或射線束的方向發生改變時,適時調整控制區的邊界。
7.2.8 應將控制區邊界外、作業時周圍劑量當量率大於 2.5μSv/h 的範圍劃爲監督區,並在其邊界上懸掛清晰可見的“無關人員禁止入內”警告牌,必要時設專人警戒。
7.2.9 移動式探傷工作在多樓層的工廠或工地實施時,應防止移動式探傷工作區上層或下層的人員通過樓梯進入控制區。
7.2.10 探傷機控制臺(X 射線發生器控制面板或γ射線繞出盤)應設置在合適位置或設有延時開機裝置,以便儘可能降低操作人員的受照劑量。
6.7.3 7.3 安全警示
7.3.1 委託單位(業主單位)應配合做好探傷作業的輻射防護工作,通過合適的途徑提前發佈探傷作業信息,應通知到所有相關人員,防止誤照射發生。
7.3.2 應有提示“預備”和“照射”狀態的指示燈和聲音提示裝置。“預備”信號和“照射”信號應有明顯的區別,並且應與該工作場所內使用的其他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夜晚作業時控制區邊界應設置警示燈。
7.3.3 X 和γ射線探傷的警示信號指示裝置應與探傷機聯鎖。
7.3.4 在控制區的所有邊界都應能清楚地聽見或看見“預備”信號和“照射”信號。
7.3.5 應在監督區邊界和建築物進出口的醒目位置張貼電離輻射警告標誌和警示語等提示信息。
6.7.4 7.4 邊界巡查與檢測
7.4.1 開始移動式探傷之前,探傷工作人員應確保在控制區內沒有任何其他人員,並防止有人進入控制區。
7.4.2 控制區的範圍應清晰可見,工作期間應有良好的照明,確保沒有人員進入控制區。如果控制區太大或某些地方不能看到,應安排足夠的人員進行巡查。
7.4.3 在試運行(或第一次曝光)期間,應測量控制區邊界的劑量率以證實邊界設置正確。必要時應調整控制區的範圍和邊界。
7.4.4 開始移動式探傷工作之前,應對便攜式 X-γ劑量率儀進行檢查,確認能正常工作。在移動式探傷工作期間,便攜式 X-γ劑量率儀應一直處於開機狀態,防止射線曝光異常或不能正常終止。
7.4.5 移動式探傷期間,工作人員除進行常規個人監測外,還應佩戴個人劑量報警儀。個人劑量報警儀不能替代便攜式 X-γ劑量率儀,兩者均應使用。
6.7.5 7.5 移動式探傷操作要求
6.7.5.1 7.5.1 X 射線移動式探傷
7.5.1.1 周向式探傷機用於移動式探傷時,應將 X 射線管頭組裝體置於被探傷物件內部進行透照檢查。做定向照射時應使用準直器(僅開定向照射口)。
7.5.1.2 應考慮控制器與 X 射線管和被檢物體的距離、照射方向、時間和屏蔽條件等因素,選擇最佳的設備佈置,並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
6.7.5.2 7.5.2 γ射線移動式探傷
7.5.2.1 應根據要進行射線探傷的物體的類型和尺寸,確定所使用的放射性核素。對於有多個γ射線源的使用單位,應使用與獲得所需射線照片相一致的最低活度源。
7.5.2.2 探傷作業開始前應備齊下列防護相關物品,並使其處於正常狀態:
b) 導向管,控制纜和遙控;
c) 準直器和局部屏蔽;
d) 現場屏蔽物;
e) 警告提示和信號;
g) 其他輔助設備,例如:夾鉗和定位輔助設施。
7.5.2.3 探傷工作完成後,操作人員應使用便攜式 X-γ 劑量率儀進行監測,以確保所有 γ 放射源均已完全退回源容器中,並且沒有任何放射源留在曝光位置或脫落。操作人員在離開現場之前,應進行目視檢查,以確保設備沒有損壞。應通過鎖定曝光設備並將防護屏蔽放在適當位置來準備好運輸設備。曝光裝置和輔助設備應物理固定在車輛中,以免在運輸過程中脫落(或掉落)、損壞。
7.5.2.4 對管道爬行探傷的特殊要求如下:
a) 管道爬行器工作期間應給出在嘈雜環境中能被聽到和看到的警告信號。
b) 爬行器在管道內照射時,應按照 7.2 的要求,圍繞管道設置控制區和監督區。
c) 應對控制源進行嚴格定位,防止其啓動無計劃的照射。
d) 在管道爬行器不能自動來回、需要人工找回之前,應確保爬行器處在關閉狀態。
e) 爬行器的放射源處在關閉狀態時,在能接近的管道周圍產生的周圍劑量當量率不應超過100μSv/h。
7.5.2.5 對水下γ射線探傷的特殊要求如下:
a) 應對潛水員進行適當的專業培訓。
b) 探傷機入水之前,應確保控制機構、導向管和照射容器緊密連接,檢查連接點確認連接牢固,放射源組裝體處於安全位置。
c) 應在照射容器上設置浮漂和應急定位裝置(如閃光燈)。
6.8 8 放射防護檢測
6.8.1 8.1 檢測的一般要求
6.8.1.1 8.1.1 檢測計劃
使用單位應制定放射防護檢測計劃。在檢測計劃中應對檢測位置、檢測頻率以及檢測結果的保存等作出規定,並給出每一個測量位置的參考控制水平和超過該參考控制水平時應採取的行動措施。
6.8.1.2 8.1.2 檢測儀器
應選用合適的放射防護檢測儀器,並按規定進行定期檢定/校準,取得相應證書。使用前,應對輻射檢測儀器進行檢查,包括是否有物理損壞、調零、電池、儀器對射線的響應等。
6.8.2 8.2 探傷機檢測
6.8.2.1 8.2.1 防護性能檢測
6.8.2.1.1 8.2.1.1 檢測方法
X射線探傷機防護性能檢測方法按GB/T 26837的要求進行;γ射線探傷機防護性能檢測方法按GB/T 14058的要求進行。
6.8.2.1.2 8.2.1.2 檢測週期
使用單位應每年對探傷機的防護性能進行檢測。探傷機移動後,應進行安全裝置的性能檢測。
6.8.2.1.3 8.2.1.3 結果評價
X射線探傷機防護性能檢測結果評價按本標準第5.1.1條的要求。γ射線探傷機防護性能檢測結果評價按本標準第5.2.1.1條的要求。
6.8.2.2 8.2.2 密封放射源泄漏檢驗
6.8.2.2.1 8.2.2.1 檢驗方法
用濾紙或軟質材料沾取5%EDTA-Na2溶液或其他去污劑擦拭密封導向管內壁,測量擦拭物的放射性,如有明顯增高(例如20 Bq),應將放射源送回生產廠家進一步檢驗。
6.8.2.2.2 8.2.2.2 檢驗週期
每年對探傷機放射源傳輸管道進行放射性污染檢驗,檢查放射源的密封性能。
6.8.3 8.3 探傷室放射防護檢測
6.8.3.1 8.3.1 檢測條件
檢測條件應符合如下要求:
a) X 射線探傷機應在額定工作條件下、探傷機置於與測試點可能的最近位置,如使用周向式探傷機應使裝置處於周向照射狀態;主屏蔽的檢測應在沒有探傷工件時進行,副屏蔽的檢測應在有探傷工件時進行。
b) γ射線探傷驗收檢測時,應在額定裝源活度、沒有探傷工件、探傷機置於與測試點可能的最近位置進行;常規檢測時,按照實際工作狀態進行檢測。
6.8.3.2 8.3.2 輻射水平巡測
探傷室的放射防護檢測,特別是驗收檢測時應首先進行周圍輻射水平的巡測,用便攜式X-γ劑量率儀巡測探傷室牆壁外30 cm處的輻射水平,以發現可能出現的高輻射水平區。巡測時應注意:
a) 巡測範圍應根據探傷室設計特點、照射方向及建造中可能出現的問題決定,並關注天空反散射對周圍的劑量影響;
b) 無固定照射方向的探傷室在有用線束照射四面屏蔽牆時,應巡測牆上不同位置及門、門四周的輻射水平;探傷室四面屏蔽牆外及樓上如有人員活動的可能,應巡測牆上不同位置及門外 30cm門四周的輻射水平。
c) 設有窗戶的探傷室,應特別注意巡測窗外不同距離處的輻射水平。
6.8.3.3 8.3.3 輻射水平定點檢測
一般情況下應檢測以下各點:
a) 通過巡測發現的輻射水平異常高的位置;
b) 探傷室門外 30 cm 離地面高度爲 1 m 處,門的左、中、右側 3 個點和門縫四周各 1 個點;
c) 探傷室牆外或鄰室牆外 30 cm 離地面高度爲 1m 處,每個牆面至少測 3 個點;
d) 人員可能到達的探傷室屋頂或探傷室上層(方)外 30 cm 處,至少包括主射束到達範圍的 5個檢測點;
e) 人員經常活動的位置;
f) 每次探傷結束後,檢測探傷室的入口,以確保探傷機已經停止工作。
6.8.3.4 8.3.4 檢測週期
探傷室建成後應進行驗收檢測;投入使用後每年至少進行1次常規檢測。當γ射線探傷放射源的活度增加時,或者X射線探傷機額定電壓增大時,應重新測量上述輻射水平,並根據測量結果對防護措施或設施做出合適的改進。
6.8.3.5 8.3.5 結果評價
探傷室周圍輻射水平應符合本標準第6.1.3條和第6.1.4條的要求。
6.8.4 8.4 移動式探傷放射防護檢測
6.8.4.1 8.4.1 檢測要求
8.4.1.1 進行移動式探傷時,應通過巡測確定控制區和監督區。
8.4.1.2 當 X 射線探傷機或γ放射源、場所、被檢物體(材料、規格、形狀)、照射方向、屏蔽等條件發生變化時,均應重新進行巡測,確定新的劃區界線。
8.4.1.3 在工作狀態下應檢測操作位置,確保操作位置的輻射水平是可接受的。
8.4.1.4 探傷機停止工作時,應檢測操作者所在位置的輻射水平,以確認探傷機確已停止工作。
6.8.4.2 8.4.2 檢測方法
在探傷機處於照射狀態,用便攜式X-γ劑量率儀從探傷位置四周由遠及近測量周圍劑量當量率,參照本標準第7.2.2條確定的劑量率值確定控制區邊界,以2.5 μSv/h爲監督區邊界。γ射線探傷機收回放射源至屏蔽位置或X射線探傷機停止照射後,確定控制區邊界和監督區邊界。
6.8.4.3 8.4.3 檢測週期
每次移動式探傷作業時,運營單位均要開展此項監測。凡屬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由有相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此項監測:
a) 新開展現場射線探傷的單位;
b) 每年抽檢一次;
c) 在居民區進行的移動式探傷;
d) 發現個人季度劑量(3 個月)可能超過 1.25 mSv。
6.8.4.4 8.4.4 結果評價
控制區邊界不應超過本標準第7.2.2條確定的劑量率值,監督區邊界不應超過2.5μSv/h。
6.8.5 8.5 放射工作人員個人監測
7 附錄A(資料性)γ射線移動式探傷控制區距離的估算
7.1 A.1 控制區距離標識
根據放射源的γ射線向各個方向輻射時的不同情況,確定三類不同的控制區距離,如圖A.1所示。
圖A.1 應用屏蔽物的控制區(無比例)
7.2 A.2 控制區距離的確定
對於移動式探傷,控制區邊界的周圍劑量當量率爲15μSv/h,可由公式(A.1)計算確定控制區的距離:
.................................... (A.1)
式中:
A ——放射源的活度,單位爲兆貝可(MBq);
Γ——周圍劑量當量率常數,單位爲微希沃特平方米每兆貝可每小時[μSv·m2(/ MBq·h)],見表A.1;
L2和L3分別由L1乘以檢測工件和放射源屏蔽物(照射容器壁)屏蔽衰減因子獲得。有用線束方向,經檢測對象屏蔽後要求的控制區距離的計算見公式(A.2):
.................................. (A.2)
式中:
t1——被檢測工件的厚度,單位爲毫米(mm);
HVL1——被檢測工件的半值層厚度,單位爲毫米(mm),近似值見表A.2。
有用線束方向以外,經源容器或其他屏蔽物屏蔽後要求的控制區距離的計算見公式(A.3):
.................................. (A.3)
式中:
L3——有用線束方向以外,經源容器或其他屏蔽物屏蔽後要求的控制區距離值,單位爲米(m);
t2——源容器或其他屏蔽物厚度,單位爲毫米(mm);
HVL2——源容器或其他屏蔽物的半值層厚度,單位爲毫米(mm),近似值見表A.2。
7.3 A.3 估算示例
192Ir,放射源活度1.85×1012Bq,檢測對象爲結構鋼,厚度28mm(2HVL),放射源屏蔽物(照射容器壁)爲鎢制,厚25mm(10HVL)。
由公式(A.1)計算L1:
由公式(A.2)計算L2 :
由公式(A.3)計算L3 :
8 參考文獻
[1] 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Radiation Safety in Industrial Radiography. IAEA SAFETY STANDARDS SERIES No. SSG-11(Specific Safety Guide), IAEA,Vienna (2011).
[2] 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Occupational Radiation Protection. IAEA SAFETY STANDARDS SERIES No. GSG-7, IAEA,Vienna (2018).
[3] 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 Inc. For General Radiation Safety – Installations Using Non-Medical X-Ray and Sealed Gamma-Ray Sources, Energies Up to 10 MeV,ANSI/HPS N43.3,ANSI,2008.
[4] National Council on Radiation Protection and Measurements. Structural Shielding and Evaluation for Medical Use of X-Rays and Gamma-Rays of Energies Up To 10 MeV, NCRP Report 49, NCRP, Bethesda, MD, 1976.
10 《工業探傷放射防護標準》解讀
GBZ 117—2015《工業X射線探傷放射防護要求》、GBZ 132—2008《工業γ射線探傷放射防護標準》和GBZ 175—2006《γ射線工業CT放射衛生防護標準》3項標準自頒佈以來,對提高工業射線探傷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水平、降低工業射線探傷放射事故的發生率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相關放射防護標準的修訂,以及工業射線探傷技術的改進,上述標準已難以滿足對工業射線探傷的放射防護要求,爲方便監督管理部門、探傷從業人員以及監測評價等相關人員使用,對上述3項標準進行整合修訂。
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2)增加了“使用單位放射防護要求”;
(3)更改了控制區距離的估算;
(4)將放射防護要求場所相關的空氣比釋動能率更改爲周圍劑量當量率;
(6)刪除管道爬行探傷裝置、γ探傷機快門形式的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