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產期保健工作規範

工作規範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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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yùn chǎn qī bǎo jiàn gōng zuò guī fàn

孕產期保健工作規範》由衛生部於2011年6月23日衛婦社發〔2011〕56號印發。

孕產期保健工作規範

爲規範孕產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嬰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和《孕產期保健工作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制定本規範。

孕產期保健是指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爲準備妊娠至產後42天的婦女及胎嬰兒提供全程系列的醫療保健服務。

2 第一部分 工作職責

2.1 一、各級衛生行政部門

(一)制訂轄區內孕產期保健工作規範實施細則,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建立健全轄區內孕產期保健工作管理體系和高危孕產婦轉診、會診網絡,明確各級職責,實行統一管理。

(三)組織建立由婦幼保健、婦產科、兒科等相關學科專家組成的孕產期保健技術指導組。負責對孕產期保健專業人員的培訓。

(四)建立健全轄區孕產期保健信息系統,監督管理孕產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報工作。

(五)組織管理孕產婦死亡、圍產兒死亡評審工作。

(六)組織制訂孕產期保健工作質量評價標準及相關制度,定期進行質量檢查與評價。

(七)協調同級衛生監督機構,依法對醫療保健機構提供的孕產期保健服務進行監督,處罰違法行爲

2.2 二、各級婦幼保健機構

(一)受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組織孕產期保健技術指導組對轄區各級醫療保健機構的孕產期保健工作進行技術指導與評價。同時,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和上級婦幼保健機構的指導。

(二)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制訂本轄區孕產期保健工作相關規章制度。

(三)負責對本轄區孕產婦死亡、圍產兒死亡及出生缺陷進行監測、報告、分析,對監測數據進行質量控制;開展孕產婦死亡、圍產兒死亡評審;有條件的可開展孕產婦危重症評審工作。

(四)組織開展轄區內孕產期保健業務培訓,推廣適宜技術,組織對專業人員的考覈。

(五)負責指導和開展本轄區孕產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訂健康教育計劃,開發適宜健康教育材料。

(六)做好轄區內孕產期保健相關信息的收集、覈實、質控、統計、分析、上報等工作。定期總結本轄區孕產期保健工作情況,上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及上級婦幼保健機構,並向轄區內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反饋

(七)提供與本級職責和能力適應孕產期保健服務。

2.3 三、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

(一)遵照孕產期保健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診療指南、技術規範,爲轄區內的孕產婦提供系統保健服務。包括:建立孕產期保健手冊,提供孕前保健、產前檢查、助產服務、產後訪視、產後42天健康檢查相關健康教育,進行高危孕產婦的專案管理。

(二)按照規定向轄區婦幼保健機構報告孕產期保健服務、孕產婦死亡和圍產兒死亡、出生缺陷等情況,按照要求填報有關報表。

(三)嚴格執行孕產婦死亡和圍產兒死亡評審制度,按照規定提供死亡孕產婦和圍產兒的相關資料。

(四)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管理、指導和監督。

(五)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成立由婦產科、兒科、內科、外科、輔助科室等相關科室業務骨幹組成的產科急救小組,承擔轄區危重孕產婦的搶救工作。

(六)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定期召開轄區村、社區衛生服務站婦幼保健工作例會和舉行專業培訓,並指導工作。負責對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進行接生員的接生技術指導。

(七)村衛生室(所)、社區衛生服務站。

1.負責轄區內孕產婦健康教育,動員督促懷孕婦女於孕12周前到醫療保健機構建立孕產期保健冊(卡)、定期接受產前檢查、住院分娩及產後42天健康檢查。協助上級醫療保健機構進行高危孕產婦管理,做好產後訪視。

2.負責收集轄區內婦女妊娠嬰兒出生、孕產婦死亡、圍產兒死亡、新生兒死亡及出生缺陷的有關數據,定期向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報告。

3.按時參加婦幼保健工作例會和專業培訓,彙報孕產婦管理工作情況,學習業務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3 第二部分  孕產期保健服務

孕產期保健服務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產褥期的全程系列保健服務。

3.1 一、孕前保健

孕前保健是指爲準備妊娠的夫婦提供以健康教育諮詢、孕前醫學檢查、健康狀況評估健康指導爲主要內容的系列保健服務。

3.2 二、孕期保健

孕期保健是指從確定妊娠之日開始至臨產前,爲孕婦及胎兒提供的系列保健服務。對妊娠應當作到早診斷、早檢查、早保健。儘早發現妊娠合併症及併發症,及早干預。開展出生缺陷產前篩查和產前診斷

(一)孕期保健內容。孕期保健內容包括:健康教育諮詢指導、全身體格檢查產科檢查及輔助檢查。其中輔助檢查包括基本檢查項目和建議檢查項目。基本檢查項目爲保證母嬰安全基本的、必要的檢查項目,建議檢查項目根據當地疾病流行狀況及醫療保健服務水平等實際情況確定。根據各孕期保健要點提供其他特殊輔助檢查項目。

(二)孕期檢查次數。孕期應當至少檢查5次。其中孕早期至少進行1次,孕中期至少2次(建議分別在孕16-20周、孕21-24周各進行1次),孕晚期至少2次(其中至少在孕36周後進行1次),發現異常者應當酌情增加檢查次數。

(三)初診和複診內容。依據孕婦到醫療保健機構接受孕檢查的時機,孕期保健分爲初診和複診。

1.初診。

(1)確定妊娠和孕周,爲每位孕婦建立孕產期保健卡(冊),將孕婦納入孕產期保健系統管理。

(2)詳細詢問孕婦基本情況、現病史既往史月經史、生育史、避孕史、個人史、夫婦雙方家族史和遺傳病史等。

(3)測量身高體重血壓,進行全身體格檢查

(4)孕早期進行盆腔檢查。孕中期或孕晚期初診者,應當進行陰道檢查,同時進行產科檢查

(5)輔助檢查

基本檢查項目:血常規血型、尿常規、陰道分泌物、肝功能、腎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檢測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

建議檢查項目:血糖測定、宮頸脫落細胞學檢查沙眼衣原體淋球菌檢測心電圖等。根據病情需要適當增加輔助檢查項目。

2.複診。

(1)詢問孕期健康狀況,查閱孕期檢查記錄及輔助檢查結果。

(2)進行體格檢查產科檢查體重血壓、宮高、胎心、胎位等)。

(3)每次複診要進行血常規尿常規檢查,根據病情需要適當增加輔助檢查項目。

(4)進行相應時期的孕期保健

(四)確定保健重點。

根據妊娠不同時期可能發生的危險因素、合併症、併發症及胎兒發育等情況,確定孕期各階段保健重點。

【孕早期】(妊娠12+6周前)

1.按照初診要求進行問診檢查

2.進行保健指導,包括講解孕期檢查的內容和意義,給予營養心理、衛生(包括口腔生等)和避免致畸因素的指導,提供疾病預防知識,告知出生缺陷產前篩查及產前診斷的意義和最佳時間等。

3.篩查孕期危險因素,發現高危孕婦,並進行專案管理。對有合併症、併發症的孕婦及時診治或轉診,必要時請專科醫生會診,評估是否適於繼續妊娠

【孕中期】(妊娠13-27+6周)

1.按照初診或複診要求進行相應檢查

2.瞭解胎動出現時間,繪製妊娠圖。

3.篩查胎兒畸形,對需要產前診斷的孕婦應當及時轉到具有產前診斷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檢查

4.特殊輔助檢查

(1)基本檢查項目:妊娠16-24周超聲篩查胎兒畸形

(2)建議檢查項目:妊娠16-20周知情選擇進行唐氏綜合症篩查;妊娠24-28周進行妊娠期糖尿病篩查。

5.進行保健指導,包括提供營養心理及衛生指導,告知產前篩查及產前診斷的重要性等。提倡適量運動,預防及糾正貧血。有口腔疾病的孕婦,建議到口腔科治療。

6.篩查危險因素,對發現的高危孕婦及高危胎兒應當專案管理,進行監測、治療妊娠合併症及併發症,必要時轉診

【孕晚期】(妊娠28周及以後)

1.按照初診或複診要求進行相應檢查

2.繼續繪製妊娠圖。妊娠36周前後估計胎兒體重,進行骨盆測量,預測分娩方式,指導其選擇分娩醫療保健機構。

3.特殊輔助檢查

(1)基本檢查項目:進行一次肝功能、腎功能複查。

(2)建議檢查項目:妊娠36周後進行胎心電子監護及超聲檢查等。

4.進行保健指導,包括孕婦自我監測胎動,糾正貧血,提供營養分娩心理準備、臨產先兆症狀、提倡住院分娩自然分娩嬰兒餵養新生兒護理等方面的指導。

5.篩查危險因素,發現高危孕婦應當專案管理,進行監測、治療妊娠合併症及併發症,必要時轉診

3.3 三、分娩保健

分娩期應當對孕產婦的健康情況進行全面瞭解和動態評估,加強對孕產婦胎兒的全產程監護,積極預防和處理分娩期併發症,及時診治妊娠合併症。

(一)全面瞭解孕產婦情況。

1.接診時詳細詢問孕期情況、既往史和生育史,進行全面體格檢查

2.進行胎位、胎先露、胎心率骨盆檢查,瞭解宮縮、宮口開大及胎先露下降情況。

3.輔助檢查

(1)全面瞭解孕期各項輔助檢查結果。

(2)基本檢查項目:血常規、尿常規、凝血功能。孕期未進行血型、肝腎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檢測者,應進行相應檢查

(3)建議檢查項目:孕期未進行艾滋病病毒檢測者,入院後應進行檢測,並根據病情需要適當增加其他檢查項目。

4.快速評估孕婦健康、胎兒生長發育及宮內安危情況;篩查有無妊娠合併症與併發症,以及胎兒有無宮內窘迫;綜合判斷是否存在影響陰道分娩的因素;接診的醫療保健機構根據職責及服務能力判斷能否承擔相應處理與搶救,及時決定是否轉診

5.及早識別和診治妊娠合併症及併發症,加強對高危產婦的監護,密切監護產婦生命體徵,及時診治妊娠合併症,必要時轉診或會診。

(二)進行保健指導。

1.產程中應當以產婦胎兒爲中心,提供全程生理及心理支持、陪伴分娩等人性化服務。

2.鼓勵陰道分娩,減少不必要的人爲干預。

(三)對孕產婦和胎嬰兒進行全產程監護。

1.及時識別和處理難產

(1)嚴密觀察產程進展,正確繪製和應用產程圖,儘早發現產程異常並及時處理。無處理難產條件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及時予以轉診

(2)在胎兒娩出前嚴格掌握縮宮素應用指徵,並正確使用。

(3)正確掌握剖宮產醫學指徵,嚴格限制非醫學指徵的剖宮產術

2.積極預防產後出血

(1)對有產後出血危險因素的孕產婦,應當做好防治產後出血的準備,必要時及早轉診

(2)胎兒娩出後應當立即使用縮宮素,並準確測量出血量。

(3)正確、積極處理胎盤娩出,仔細檢查胎盤胎膜、產道,嚴密觀察子宮收縮情況。

(4)產婦需在分娩室內觀察2小時,由專人監測生命體徵、宮縮及陰道出血情況。

(5)發生產後出血時,應當及時查找原因並進行處理,嚴格執行產後出血的搶救常規及流程。若無處理能力,應當及時會診或轉診

3.積極預防產褥感染

(1)助產過程中須嚴格無菌操作。進行產包、產婦外陰、接生者手和手臂、新生兒臍帶消毒

(2)對有可能發生產褥感染產婦要合理應用抗生素,做好產褥期衛生指導。

4.積極預防新生兒窒息

(1)產程中密切監護胎兒,及時發現胎兒窘迫,並及時處理。

(2)胎頭娩出後及時清理呼吸道。

(3)及早發現新生兒窒息,並及時復甦。

(4)所有助產人員及新生兒科醫生,均應當熟練掌握新生兒窒息復甦技術,每次助產均須有1名經過新生兒窒息復甦培訓的人員在場。

(5)新生兒窒息復甦器械應當完備,並處於功能狀態。

5.積極預防產道裂傷和新生兒產傷

(1)正確掌握手術助產的指徵,規範實施助產技術。

(2)認真檢查軟產道,及早發現損傷,及時修補。

(3)對新生兒認真查體,及早發現產傷,及時處理。

6.在不具備住院分娩條件的地區,家庭接生應當由醫療保健機構派出具有執業資質的醫務人員或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的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助產技術規範,實施消毒接生,對分娩後的產婦應當觀察2-4小時,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與當地醫療保健機構聯繫並進行轉診(家庭接生基本要求見附件1)。

3.4 四、產褥期保健

(一)住院期間保健

1.產婦保健

(1)正常分娩產婦至少住院觀察24小時,及時發現產後出血

(2)加強對孕產期合併症和併發症的產後病監測

(3)創造良好的休養環境,加強營養心理及衛生指導,注意產婦心理健康。

(4)做好嬰兒餵養營養指導,提供母乳餵養的條件,進行母乳餵養知識和技能產褥期保健新生兒保健及產後避孕指導。

(5)產婦出院時,進行全面健康評估,對有合併症及併發症者,應當轉交產婦住地的醫療保健機構繼續實施高危管理。

2.新生兒保健

(1)新生兒出生後1小時內,實行早接觸、早吸吮、早開奶。

(2)對新生兒進行全面體檢和胎齡、生長發育評估,及時發現異常,及時處理。做好出生缺陷的診斷與報告。

(3)加強對高危新生兒的監護,必要時應當轉入有條件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監護及治療。

(4)進行新生兒疾病篩查及預防接種

(5)出院時對新生兒進行全面健康評估。對有高危因素者,應當轉交當地醫療保健機構實施高危新生兒管理。

(二)產後訪視。

產後3-7天、28天分別進行家庭訪視1次,出現母嬰異常情況應當適當增加訪視次數或指導及時就醫。

1.產婦訪視。

(1)瞭解產婦分娩情況、孕產期有無異常以及診治過程。

(2)詢問一般情況,觀察精神狀態、面色惡露情況。

(3)監測體溫血壓脈搏檢查子宮復舊、傷口癒合及乳房有無異常。

(4)提供餵養、營養心理、衛生及避孕方法等指導。關注產後抑鬱心理問題。督促產後42天進行母嬰健康檢查

2.新生兒訪視。

(1)瞭解新生兒出生、餵養等情況。

(2)觀察精神狀態、吸吮、哭聲、膚色、臍部、臀部及四肢活動等。

(3)聽心肺,測量體溫體重身長

(4)提供新生兒餵養、護理及預防接種保健指導。

(三)產後42天健康檢查

1.產婦

(1)瞭解產褥期基本情況。

(2)測量體重血壓,進行盆腔檢查,瞭解子宮復舊及傷口癒合情況。

(3)對孕產期有合併症和併發症者,應當進行相關檢查,提出診療意見。

(4)提供餵養、營養心理、衛生及避孕方法等指導。

2.嬰兒

(1)瞭解嬰兒基本情況。

(2)測量體重身長,進行全面體格檢查,如發現出生缺陷,應當做好登記、報告與管理。

(3)對有高危因素的嬰兒,進行相應的檢查和處理。

(4)提供嬰兒餵養兒童早期發展及口腔保健等方面的指導。

3.5 五、高危妊娠管理

(一)在妊娠各期均應當對孕產婦進行危險因素篩查,發現高危孕產婦及時納入高危孕產婦管理系統

(二)對每一例高危孕產婦均要進行專冊登記和管理、隨訪。

(三)對本級不能處理的高危孕產婦,應當轉至上級醫療保健機構作進一步檢查、確診。對轉回的孕產婦應當按照上級醫療保健機構的處理意見進行觀察、治療與隨訪。

(四)危重孕產婦轉診前,轉診醫療機構應當與接診醫療保健機構聯繫,同時進行轉診前的初步處理,指派具備急救能力醫師護送孕產婦,並攜帶相關的病情資料。

(五)縣(市、區)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應當開設高危門診,指派具有較豐富臨牀經驗的醫生承擔會診、轉診,並作好記錄。及時將轉診評價及治療結果反饋轉診單位。成立多學科專家組成的搶救組,承擔危重孕產婦的搶救工作。

(六)各級婦幼保健機構應當全面掌握轄區內高危孕產婦診治及搶救情況,對高危孕產婦的追蹤、轉診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按照要求逐級上報。

4 三部質量控制

一、衛生部負責全國孕產期保健工作管理和質量控制,定期組織專家進行檢查、督導和評價。

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規範,結合當地工作實際,參照《孕產期保健工作評價指標》(附件2),制訂孕產期保健工作質量控制方案和本地區質量評價標準。

三、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婦幼保健機構每年至少進行1次孕產期保健工作質量抽查;市(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婦幼保健機構每半年對轄區的孕產期保健工作質量進行1次全面檢查

四、各級婦幼保健機構具體落實孕產期保健質量控制工作。

(一)定期深入醫療保健機構進行現場考察、查閱登記、組織對醫務人員進行適宜技術考覈,對孕產期保健工作的管理、技術服務、信息收集等進行全面質量控制

(二)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制訂轄區孕產期保健服務相關管理制度,保障孕產期保健工作質量。相關制度包括:孕產期保健工作制度、高危孕產婦管理制度、危重症搶救制度、孕產婦死亡評審和圍產兒死亡評審制度、產後訪視制度、信息統計上報制度等。

五、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孕產期保健工作規範、技術指南以及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孕產期保健工作自查制度,按月、季進行自查。定期接受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婦幼保健機構的質量檢查。從事孕產期保健的工作人員應當定期參加技術培訓與考覈。

六、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開展孕產婦死亡和圍產兒死亡評審工作;婦幼保健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要求配合做好評審。

5 第四部分 信息管理

一、衛生部負責全國孕產期保健工作的信息管理。

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不斷完善轄區孕產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統,改善信息收集方法,提高信息收集質量。充分利用信息資料進行分析,掌握地區孕產婦的健康情況,確定孕產期保健工作重點。

三、各級婦幼保健機構應當根據管轄區域的需求,建立信息科(室)或指定專人負責轄區內信息的彙總、整理、上報工作。對收集的信息進行統計分析,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建議。定期對各級醫療保健機構信息工作進行質量檢查組織召開信息管理例會,對信息相關人員進行培訓。

四、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孕產期保健手冊、產前檢查登記、高危孕產婦登記、隨訪登記、分娩登記、轉會診登記、危重症搶救登記、死亡登記、統計報表等孕產期保健工作相關的原始登記。各種登記要規範、準確、齊全。發生產婦死亡及圍產兒死亡應及時上報。

五、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機構內的信息收集,對信息進行審覈,按照要求填報相應表卡,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報送同級婦幼保健機構

6 附件1.家庭接生基本要求

住院分娩是保障母嬰安全的重要措施,國家鼓勵住院分娩。對交通不便的邊遠、少數民族地區無住院分娩條件的,應當按照本要求實施家庭接生。

6.1 一、家庭接生人員要求和職責

家庭接生應當由醫療保健機構派出的具有執業資質的醫務人員或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的接生員實施。

家庭接生人員應當具有正確判斷產程進展情況和識別高危因素的能力,掌握正常助產操作、新生兒初步復甦以及轉診前處理等知識和技能。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管理和業務指導,遵守相關規範、要求。

家庭接生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無高危因素的孕產婦嚴格執行助產技術規程,實施消毒接生。及時識別高危因素,對出現高危因素的孕產婦及時報告和轉運。

(二)提供孕產期保健和住院分娩相關知識的健康教育

(三)督促孕產婦住院分娩,動員有特殊情況者提前住院待產。

(四)必須做到接生有登記,用藥有處方,收費有單據,準確及時填寫《孕產期保健手冊》中的孕期保健分娩及產後訪視信息

(五)協助做好轄區內的產後訪視。

(六)協助做好轄區內婦幼保健相關信息的收集及上報工作。

6.2 二、家庭接生基本條件

(一)選擇通風良好、溫度適宜、光線充足、清潔衛生的房間作爲分娩場所。

(二)應備體溫表、血壓計聽診器、胎心聽診器(聽筒)、骨盆測量器、皮尺、氧氣袋、注射器輸液器、導尿管、棉棒、毛刷、消毒產包、必需藥品及碘製劑、酒精消毒液。

(三)使用由鄉鎮衛生院提供的消毒產包,或按照消毒常規自行消毒的產包,做到一人一包一消毒。保證使用的產包在消毒有效期內。

產包應符合規格,包括:大產單1個、大孔巾1個、褲腿1對、接生巾3~4塊、隔離衣1件、外包皮1個、紗布5~7塊、臍帶卷2個、臍敷料1塊、橡皮手套、口罩、帽子;器械類:彎盤(碗)2個、集血器、血管鉗2把、剪刀1把、吸痰管1根、導尿管1-2根、持針器圓針、皮針、腸線、絲線等。

(四)應備藥品:縮宮素米索前列醇可拉明腎上腺素、25%硫酸鎂、地西泮(安定)、10%葡萄糖酸鈣慶大黴素甲硝唑、林格氏液、生理鹽水四環素眼藥膏

(五)其他必備的物品:手巾、肥皂、臉盆、防水布等(可由產婦家自備)。

6.3 三、家庭接生服務要求

(一)接生前。

1.詢問病史,查看產婦的《孕產期保健手冊》,瞭解本次妊娠的經過及保健情況,瞭解既往疾病史及生育史。

2.體格檢查,瞭解一般狀態,觀察有無貧血貌,測血壓脈搏體溫、呼吸,聽心肺。

3.產科檢查測量宮高及腹圍,聽胎心,檢查胎位與胎先露入盆情況,估計胎兒體重,進行骨盆測量。進行陰道檢查瞭解宮口開大、胎先露下降、胎方位骨盆內徑等情況。

4.評估危險因素。

(1)產婦危險因素:有無妊娠合併症及併發症,有無不良妊娠史(如剖宮產史、產後出血史)、骨盆異常等。

(2)胎兒危險因素:有無胎心異常、胎兒過大、雙胎胎位異常等。

(3)產程進展情況。

(4)是否有需要轉診的異常情況。

(二)接生時。

1.嚴密觀察並記錄產婦胎兒情況,以及產程進展情況。胎兒娩出前禁用宮縮劑(如縮宮素米索前列醇等)。

2.嚴格無菌操作防止感染。接生時做到“四消毒”,包括:接生者的手和手臂、產包、產婦外陰、新生兒臍帶

3.應當正確助產,防止軟產道損傷新生兒產傷

4.胎兒娩出後應當立即採用集血器開始收集和測量出血量,及時應用宮縮劑防止產後出血

5.胎兒娩出後立即評估新生兒有無窒息

6.正確助娩胎盤檢查胎盤胎膜是否完整,及時發現胎盤胎膜殘留。

(三)接生後。

1.產後觀察2-4小時,如無異常方可離去。

2.監測產婦血壓脈搏,觀察其子宮收縮、陰道出血膀胱充盈等情況。

3.監測新生兒呼吸、心率,觀察皮膚顏色及其一般情況,及時發現異常。

4.認真記錄分娩過程。

(四)轉診

1.需要轉診的情況。

(1)既往患有心血管、肝臟腎臟內分泌等疾病,以及有異常妊娠分娩史者。

(2)此次妊娠發生以下一種或幾種情況者:妊娠期高血壓疾病羊水過多羊水過少妊娠過期、胎盤早剝前置胎盤多胎妊娠胎位不正骨盆明顯狹窄或畸形等。

(3)產程中出現產程延長、產程停滯、胎心異常等。

(4)產後陰出血大於200毫升並仍有繼續出血傾向;有胎盤滯留胎盤殘留、軟產道嚴重裂傷等情況。

(5)生命體徵有明顯改變(心率≥收縮壓)者。

(6)新生兒窒息初步復甦無效。

2.轉診前處理。

(1)利用急診急救轉診網絡,及時和本地醫療保健機構聯繫,爭取轉診與會診時間。

(2)根據不同情況,在轉診前給予必要處理與搶救,並攜帶相應物品(血壓計聽診器、產包、氧氣袋等)與藥品(縮宮素硫酸鎂、擴容劑等),以備途中使用。

3.轉診注意事項。

(1)接生人員應當護送孕產婦轉診

(2)在轉送途中,應當做好病情評估監測與記錄。密切監測產婦生命體徵、產程及胎嬰兒情況、治療及用藥情況,根據病情給予適當處理和治療,並作好相關記錄。

7 附件2.孕產期保健工作評價指標

7.1 一、保健服務指標

(一)孕期建卡率。

(二)產前檢查率。

(三)孕早期檢查率。

(四)≥5次產前檢查率(其中孕早期1次、孕中期和孕晚期分別至少2次)。

(五)孕產婦艾滋病病毒檢測率。

(六)艾滋病感染產婦獲得規範抗病毒治療的比例。

(七)艾滋病感染產婦所生嬰兒獲得規範抗病毒治療的比例。

(八)孕產婦梅毒檢測率。

(九)梅毒感染產婦獲得規範治療的比例。

(十)孕產婦乙肝表面抗原檢測率。

(十一)產前篩查率。

(十二)產前診斷率。

(十三)產後訪視率。

(十四)孕產婦系統管理率。

(十五)住院分娩率。

(十六)剖宮產率。

(十七)非住院分娩中新法接生率。

(十八)新法接生率。

(十九)高危產婦比例。

(二十)高危產婦管理率。

(二十一)高危產婦住院分娩率。

(二十二)住院分娩新生兒乙肝疫苗首針及時接種率。

(二十三)住院分娩新生兒卡介苗接種率。

7.2 二、健康指標

(一)孕產婦中重度貧血患病率。

(二)孕產婦艾滋病病毒感染率。

(三)孕產婦梅毒感染率。

(四)孕產婦乙肝表面抗原陽性率。

(五)孕產婦死亡率

(六)孕產婦死於產科出血的比例。

(七)孕產婦死於產褥感染的比例。

(八)產婦死於妊娠高血壓的比例。

(九)低出生體重發生率。

(十)早期新生兒死亡率。

(十一)圍產兒死亡率。

(十二)新生兒破傷風發病率。

(十三)新生兒破傷風死亡率。

(十四)出生窒息死亡率。

(十五)出生缺陷發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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