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孕產期保健工作規範相關的文獻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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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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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孕產期保健工作規範

《孕產期保健工作規範》由衛生部於2011年6月23日衛婦社發〔2011〕56號印發。孕產期保健工作規範爲規範孕產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嬰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和《孕產期保健工作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制定本規範。孕產期保健是指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爲準備妊娠至產後42天的婦女及胎嬰兒提供全程系列的醫療保健服務。一、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一)制訂轄區內孕產期保健工作規範實施細則,並負責組織實施。(二)建立健全轄區內孕產期保健工作管理體系和高危孕產婦轉診、會診網絡,明確各級職責,實行統一管理。(三)組織建立由婦幼保健、婦產科、兒科等相關學科專家組成的孕產期保健技術指導組。負責對孕產期保健專業人員的培訓。(四)建立健全轄區孕產期保健信息系統,監督管理孕產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報工作。(五)組織管理孕產婦死亡、圍產兒死亡評審工作。(六)組織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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